试论对赌协议的若干问题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协议,常用于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或纠纷。
本文将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受到法律的约束。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对赌协议无效。
如果对赌协议涉及赌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道德规范,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
法律对赌博与合法博彩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
目前,中国政府对一些博彩活动设立了特定地区的合法博彩场所,例如澳门和赌城。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涉及到这些合法的博彩活动,那么该协议可能是合法的,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赌协议的诉讼时效是另一个需要研究的法律问题。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在对赌协议中的争议或纠纷发生后的三年内没有提起诉讼,那么该诉讼将被认为是逾期的,原告将失去诉讼权利。
对赌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机制也需要研究。
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和诉讼。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赌协议中的争议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由仲裁庭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争议调解。
而诉讼则是通过法院进行争议解决。
双方可以在对赌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并在争议发生后按照约定进行解决。
对赌协议中的法律责任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果对赌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双方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对赌协议涉及非法赌博活动,那么双方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那么对赌协议双方也需要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赌协议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在制定对赌协议时,双方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合法合规地进行约定。
对于对赌协议中的争议或纠纷,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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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日益成熟,对赌协议逐渐成为商业交易中常用的约定方式之一。
对赌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一项交易中针对某种未来事件的结果,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款项或提供一定的资源,以此作为赌注,以期获得未来事件所带来的利益。
然而,由于对赌协议本身的特殊性,其法律效力尚存争议,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与制度建构。
首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争议。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妨害社会生活秩序,经过对等的法律行为可以达到目的。
”这一规定为对赌协议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对赌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质疑。
一方面,对赌协议实质上属于一种赌博行为,而赌博在我国是非法的,因此人们担心对赌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另一方面,对赌协议的效力一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它涉及的是未来事件的结果,而未来事件的发生与否以及结果的确定性都是不确定的。
这就导致对赌协议的结果难以预测和承认,也增加了对其效力的怀疑。
其次,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进行制度建构。
当前,我国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尚未制定明确的规范,这给商业交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制度建构。
首先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应当在《合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具体适用于对赌协议的规定,明确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范围和限制条件。
同时,应当制定相关的补充性法律和法规,明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
其次是建立审查机制和监管体系。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来确定。
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和流程,对涉及对赌协议的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应当建立监管体系,对对赌协议的履行和执行进行监督,避免出现欺诈和恶意操作。
最后是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形态的塑造。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与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密切相关。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摘要: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尤其在股权转让、债务清偿、合作协议等领域中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对赌协议的特殊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其法律效力备受争议。
本文首先对对赌协议进行了定义和分类,并分析了其法律性质以及制度背景。
随后,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深入探讨,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无效与有效保全等方面。
最后,本文提出了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制度建构,包括明确适用法律原则、加强司法审查机制、积极建设对赌协议市场规则等,以促进对赌协议的正常运作与发展。
关键词:对赌协议;法律效力;合同自由;公共秩序;无效保全第一部分:引言对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即合同的一方或多方将合同条款与某一特定的事件结果相联系,在该事件发生后约定按照结果对除了事件产生的利益外的其他利益进行分配。
对赌协议在股权转让、债务清偿、合作协议等领域中广泛使用,被视为一种合同约束的衍生协议(derivative contract)。
然而,由于对赌协议的特殊性质与法律适用问题,其法律效力备受争议。
第二部分:对赌协议的定义、分类与法律性质对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主要特点是将合同履行的成败与某一特定事件结果联系起来,以此决定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分配。
按照对赌协议约定的事件结果可分为成功对赌和失败对赌;按照对赌协议作为交易对象的性质可分为股权对赌、债权对赌、衍生品对赌等。
对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方面,对赌协议被视为合同的衍生协议,即对原合同的补充和解释;另一方面,对赌协议也被看作是一种独立的协议,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对赌协议往往涉及到丰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其法律效力的问题。
第三部分: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3.1 合同自由原则与公共秩序合同自由原则是法律上共识的基本原则之一,对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都给予了较大的自主权。
2023对赌协议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

对赌协议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赌协议在商业交易中的应用日益普遍。
对赌协议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获得某种利益的条件,并以此为基础对另一方进行赌博式的赔偿。
然而,对赌协议涉及到法律风险,一方面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可能引发诉讼和其他法律纠纷。
本文旨在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一、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1. 合同无效风险对赌协议因其赌博性质,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赌协议一般被认为是违法的。
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约定无效。
因此,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旦对赌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执行,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
2. 赌博违法风险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赌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非法组织赌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赌协议涉及赌博性质,一旦被认定为赌博行为,将面临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制裁。
3. 法律纠纷风险对赌协议涉及的法律风险不仅限于合同无效和赌博违法,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纠纷。
例如,在履行对赌协议过程中,一方未能达到约定的条件,导致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者在对赌协议的约定不清晰,导致双方存在理解和解释的分歧。
这些法律纠纷不仅会给合同双方造成经济损失,还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解决。
二、对赌协议的风险防范1. 合法性确认在签订对赌协议之前,双方应当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评估。
可以请律师参与,对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和确认,避免违规约定导致合同无效。
2. 风险合理分担在对赌协议的设计中,双方应合理分担风险。
可以约定在对赌目标未实现的情况下,实行分担责任或损失的机制,以减少一方承担全部损失的风险。
3. 条款明确清晰对赌协议中的条款应清晰明确,避免存在歧义和争议。
可以明确约定对赌的目标、条件、时间、赌注等关键要素,并约定解释和执行的方式,以降低法律纠纷的风险。
关于“对赌协议”涉及相关问题的论述

关于“对赌协议”涉及相关问题的论述一、对赌协议的分类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对赌协议分为三类:(1)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即对赌失败时,承担股权回购或现金补偿义务的主体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即对赌失败时,承担股权回购或现金补偿义务的主体为目标公司本身;(3)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
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二、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的争议的处理规则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
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
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在商业交易和各种博彩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对赌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首先,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一些人认为对赌协议是一种非法形式的赌博合同,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也有人持相反意见,认为对赌协议是一种自由意志的合同形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承担相应风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法、治安管理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解释和适用。
其次,对赌协议存在的风险和纠纷是不可忽视的。
由于对赌协议的特殊性,一旦合同中的赌注涉及巨额财产,一方往往有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来逃避履行合同。
这种情况下,对赌协议的违约和解除问题就成为了争议焦点。
此外,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也会因为社会公序良俗的约束而受到限制,例如合同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或违反社会公众利益的内容。
最后,对赌协议的司法保护是法律问题研究中的重要议题。
由于对赌协议的特殊性,一方面需要考虑保护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也需要保护协议中的弱势方利益,避免其因协议的不公平条款而受到不公正待遇。
司法机构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时,需充分考虑协议的合法性、公平性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等因素,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其法律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在解决对赌协议问题时,需要权衡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保护。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对赌协议才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
对于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明确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也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起到积极作用。
对赌协议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

对赌协议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引言对赌协议是指参与双方约定在特定条件下进行一场赌博,通过一方胜利和另一方失败来决定协议的成败。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对赌协议可以促成合作,但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解析1. 违法性问题首先,对赌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所承担的赌博性质可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赌博被视为非法活动,并且对此类活动有着严厉的法律制裁。
因此,当参与对赌协议时,需对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
2. 不确定性问题对赌协议所涉及的结果通常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双方约定的赌博结果可能受到无法预测的因素影响,例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动或其他突发事件。
当不确定因素发生时,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权益受损。
3. 强制执行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会违反对赌协议并拒绝履行相关责任。
这可能导致对赌协议的强制执行变得困难或不可能。
即使有法律程序可以追求违约方的责任,但是实际上能够获得赔偿的机会也很低。
4. 合法证据问题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对赌协议通常被视为非法活动,因此对赌协议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在法律诉讼中,对赌协议可能无法作为合法证据使用,从而影响双方维权的能力。
这也是一种法律风险,需要在签署对赌协议之前认真考虑。
对赌协议的防范措施1. 法律咨询在签署对赌协议之前,建议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可以提供关于当地法律法规的详细信息,并帮助评估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风险。
通过与律师的沟通,参与方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2. 缩小不确定性为了减少不确定性对对赌协议的影响,参与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明确的条件和赌博结果。
通过准确定义条件和结果,可以降低因不确定因素导致的争议和纠纷的风险。
3. 引入第三方仲裁机构为了增加对赌协议的强制执行性,参与方可以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
这样,在一方违约时,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并执行相关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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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赌协议的若干问题摘要:在融资难和企业亟待进一步发展的矛盾下,对赌协议应运而生。
尤其是在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一方面因为它不仅较好地解决了融资方与投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回报。
但与此同时也引起了这种新型交易形态与传统法律制度特别是民商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对立。
虽然对赌协议作为一种被我国私募市场广泛应用的新型金融工具,对赌协议的存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当前我国对于对赌协议尚缺乏明确的成文法规范,而且在现有监管环境下,监管部门对于对赌协议基本上都未给予认可态度。
因此对于对赌协议的定性以及其相关法律效力的认定已显得愈来愈重要。
关键词:对赌协议投资估值融资合同法律效力一、对赌协议概述对赌协议的英文是(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 ,字面直译是“估值调整协议”,所谓的投资估值调整机制即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融资协议时, 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达到某一标准, 则融资方享有一定权利, 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 否则, 投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 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
这就是“估值调整协议”, 亦即“对赌协议”。
究其实质,“对赌协议”实际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即一种期权形式,是收购方(投资方)与出让方(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如果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达到某一标准,则融资方享有一定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否则,投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
二、对赌协议的性质“对赌协议”是个广泛的统称,一般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基于目标企业未来业绩的不确定性,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在某种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行使某种权利,以达到控制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目的。
“对赌协议”实质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对赌协议是我国私募市场中一种常见的新型投资工具,其旨在通过估值调整机制维护投资人的经济利益。
然而,由于我国《公司法》、《合同法》对于对赌协议规定的缺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对赌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展开了广泛的争论。
对赌协议作为舶来品,在我国尚属于新鲜事物,自对赌协议进入我国资本市场以来,关于其性质就一直众说纷纭,讨论颇多,时至今日也并未产生一种学说使这一争论能够定纷止争。
然而纵观目前学者之文献,对于对赌协议的合同性质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赌协议是一种射幸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赌协议是一种附条件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赌协议既是一种附条件合同又是一种射幸合同。
目前为止理论界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即认为对赌协议是一种射幸合同的学者略占上风。
但是至今在我国现行民法上对于射幸合同并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因此射幸合同尚属于无名合同,但是在世界上有些国家已经对此做出了一些规定,比如《法国民法典》中规定: “射幸契约,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一人或数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协议”。
三、对赌协议的适用范围:说到对赌协议,就不得不提到私募股权投资。
企业创业初期,投资者选择融资企业进行私募股权投资,需要考虑到宏观经济与政策,市场情况变化,融资企业的当前经济状况等因素来判断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但这些因素都具有不可控性; 而且投资者作为企业外人无法准确掌握或判断融资企业信息的正确性,所以投资者进行投资时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为了保障投融资双方的交易能够在较为公平合理的环境下进行,由此产生了对赌协议。
由于“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即一种期权形式,是收购方(投资方)与出让方(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如果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达到某一标准,则融资方享有一定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否则,投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
由此可见对赌协议一般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
对赌协议大多以股权、期权认购权、投资额等作为对赌的对象( 即赌注) 。
如果达到事先约定的对赌标准, 投资者无偿或以较低的价格转让一定股权给管理层, 或者投资方追加投资, 或者管理层获得一定的期权认购权等; 如果没有达到对赌标准, 则管理层转让一定股权给投资者, 或者管理层溢价收回投资方所持股票, 或者投资方增加在董事会的席位等。
四、对赌协议当前的法律处境对赌协议存在的主要根源是股权投资时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很难全面了解目标公司,其获得目标公司既有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愿景的信息来源于目标公司及其控制人、管理层,并基于这些信息或承诺(主要表现为未来达到的目标业绩、研发出来的产品、实现挂牌上市、从第三方融资等等)确定股权价值。
一旦承诺未能落实,则投资者获得股权的对价就被证明过高,应当调整对价或重新安排,具体表现在对投资者进行现金补偿、股份补偿或以约定价格进行回购。
当然,实践中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如果目标公司落实了承诺,约定对控制人或管理层给予一定的现金或股份奖励。
虽然对赌协议在近几年来在我国得到广泛大量的运用,然而对赌协议的发展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其产生之初就成为了法学界、金融界热议的焦点。
虽然对赌协议作为一种被我国私募市场广泛应用的新型金融工具,对赌协议的存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我国目前对对赌协议尚缺乏明确的成文法规范,而且在现有监管环境下,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对赌协议基本上都未给予认可态度。
因此就当前情况来说对赌协议在我国处境尴尬。
因为对于对赌协议,国内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一直处于模糊状态。
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海富案”的宣判,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语境下,对赌协议究竟有没有发生异化,其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其效力如何,又如何对其进行合法化规制更是成为了近年来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等部门法领域的热点问题。
原本是作为私募市场应当被广泛运用的金融工具的对赌协议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却成为了大家的公认的最复杂的商事交易形态,其交易结构的精巧、交易关系的复杂令非金融专业之人望而却步,而从市场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套特殊的交易规则与传统民商法理念之间的差异,更增加了法律人理解金融衍生交易的障碍。
对于融资者而言,大多时候对赌协议如饮鸩止渴。
究其原因,是因为不清楚对赌协议的实质,使得契约的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不能对等。
另外对赌协议又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制度设计,一些条款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规章,也对这些法律法规所要保护的客体有着一定的冲击。
五、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长期以来理论界关于对赌协议的解读多从财务管理和法律性质的角度入手,其基于财务管理的视角相当于构造了权益加期权的组合投资工具,而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看则是投融资双方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多认为是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虽然创投机构在投资于创新企业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投资风险控制,通常会与企业的创始团队签订对赌协议。
但是对赌协议并不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可。
号称我国“对赌协议第一案”的甘肃世恒案在业界备受关注。
该案自提起诉讼之日起历经一审,二审,又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程序,才最终落下帷幕。
甘肃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均判决对赌协议无效,但裁判理由却不尽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了对赌协议部分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所确定的思路,在实务中经常被归纳为一句话——“对公司无效,对股东有效”。
“第一案”中的裁判思路可能在个案中实现了正义,但是,如果拿放大镜来分析,不免让人感觉有些疏漏和粗糙首例对赌协议诉讼案认可了创投和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但否定了创投和公司之间的对赌。
海富投资案是国内首例对赌协议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从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着手,而是借助是否侵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这一客观标准来判断对赌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甘肃世恒股东与海富投资之间的对赌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约定的补偿脱离了甘肃世恒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从而否定了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之间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由于对赌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一种形式,对其效力的判断涉及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等多个方面。
在海富案中,最高院以公司法为视角对对赌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司法认定,然而,这一判断并没有为对赌协议的效力争议盖棺定论,而随着实践中对赌协议形式的多样化,对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讨论已然成为了司法适用之热点。
从法律适用领域来看。
我国《合同法》就合同效力有明确规定,在无效情形中,规定了合同若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否定效力。
就估值调整协定而言,当属合同范畴。
而估值调整协定又是一种有特殊风险控制安排的商事投资法律关系,显然又属《公司法》规制范畴,故对有关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效力的认定,不仅应受到《民法》、《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还应遵循《公司法》等商法法律规范的规制。
未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即应属有效。
估值调整协定实质是对商业经营中资本价值风险判断的合意行为,应属《合同法》调整范畴,效力认定当以《合同法》第52条效力性规定为审查的基本依据。
该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有: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投融资双方的合意行为只要不违反上述效力性规定即为有效。
六、对赌协议的的意义由于“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即一种期权形式,是收购方(投资方)与出让方(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因此对于投资方而言,对赌协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其经济利益。
对赌协议之本质为一种估值调整机制,其通过合同的安排,以“多退少补”的形式保障投资方能够在其投资未达到预期效果时获得一定的股权、资金或其他经济或权利性补偿。
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小企业对于资金有着强烈的渴望。
这种渴望源于企业融资难问题,因此对于融资方而言,对赌协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其“融资难”问题。
另外对于资本市场而言,对赌协议能够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之活跃度。
基于以上两点,对赌协议一方面保障了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另一方面迎合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能够激励和促进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