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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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协议,常用于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或纠纷。

本文将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在中国,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受到法律的约束。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对赌协议无效。

如果对赌协议涉及赌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道德规范,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

法律对赌博与合法博彩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

目前,中国政府对一些博彩活动设立了特定地区的合法博彩场所,例如澳门和赌城。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涉及到这些合法的博彩活动,那么该协议可能是合法的,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赌协议的诉讼时效是另一个需要研究的法律问题。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在对赌协议中的争议或纠纷发生后的三年内没有提起诉讼,那么该诉讼将被认为是逾期的,原告将失去诉讼权利。

对赌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机制也需要研究。

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和诉讼。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赌协议中的争议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机制,由仲裁庭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争议调解。

而诉讼则是通过法院进行争议解决。

双方可以在对赌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并在争议发生后按照约定进行解决。

对赌协议中的法律责任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果对赌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双方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对赌协议涉及非法赌博活动,那么双方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例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那么对赌协议双方也需要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赌协议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

在制定对赌协议时,双方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合法合规地进行约定。

对于对赌协议中的争议或纠纷,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

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

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协议名称:店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一、背景介绍本协议旨在就店面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详细讨论和分析。

店面对赌协议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双方就某种具体的赌博行为达成协议,其中一方承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赌博,另一方则提供相应的赌注。

协议的合法性是指该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二、法律依据1. 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赌博属于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 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

三、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1. 违法性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赌博属于非法行为。

因此,店面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存在较大风险。

一旦协议涉及赌博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 合同无效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

店面对赌协议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该协议无效。

3. 法律后果分析如果店面对赌协议被认定为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无法依据协议主张权益。

- 违法行为:参与赌博行为的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如罚款、行政处罚等。

- 民事责任:如果店面对赌协议导致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另一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合法替代方案考虑到店面对赌协议的违法性和无效性,建议双方采取合法的替代方案,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合法的替代方案:1. 合同约定:双方可以就店面业务进行详细的合同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法赌博方式:如彩票、博彩等合法的赌博方式,可以作为商业活动的一部分,但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共同投资:双方可以选择以共同投资的方式进行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和收益,而非通过赌博行为来决定结果。

五、风险提示在商业活动中,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涉及赌博行为。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对赌协议是指当事人为了达成一项交易,而设置的一种条件或者约束,一旦事实履行或不履行某种事实条件,就会产生责任的一种协议。

对赌协议在商业交易中被广泛使用,但是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的现状和相关法律风险。

对赌协议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非常普遍,尤其是在股权转让、并购交易、投资融资等业务中。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约束交易双方在交易后的某种行为或结果,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避免风险。

一般来说,对赌协议会规定一方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内履行特定的义务或者行为,如果未能履行,则需要承担一定的处罚或责任。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一直备受争议。

对赌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对赌协议往往并不被当作独立的法律文件来处理,而是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来进行约定。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其具体约束力一直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也备受争议。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而一些对赌协议可能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比如对赌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范畴,以及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等规定。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也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赌协议属于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对赌协议的特殊性,其执行可能会受到一些制约或者争议,这就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进一步加强对赌协议的法律监管和约束力。

对赌协议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备受关注。

在实际的诉讼案件中,对赌协议的具体执行问题经常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比如对赌协议中规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不合理,双方对于对赌条件的履行是否存在争议,以及对赌协议是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得到妥善处理,以确保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对赌协议的风险管理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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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日益成熟,对赌协议逐渐成为商业交易中常用的约定方式之一。

对赌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一项交易中针对某种未来事件的结果,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款项或提供一定的资源,以此作为赌注,以期获得未来事件所带来的利益。

然而,由于对赌协议本身的特殊性,其法律效力尚存争议,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与制度建构。

首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争议。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妨害社会生活秩序,经过对等的法律行为可以达到目的。

”这一规定为对赌协议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对赌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质疑。

一方面,对赌协议实质上属于一种赌博行为,而赌博在我国是非法的,因此人们担心对赌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另一方面,对赌协议的效力一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它涉及的是未来事件的结果,而未来事件的发生与否以及结果的确定性都是不确定的。

这就导致对赌协议的结果难以预测和承认,也增加了对其效力的怀疑。

其次,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进行制度建构。

当前,我国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尚未制定明确的规范,这给商业交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制度建构。

首先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应当在《合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具体适用于对赌协议的规定,明确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范围和限制条件。

同时,应当制定相关的补充性法律和法规,明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

其次是建立审查机制和监管体系。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来确定。

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和流程,对涉及对赌协议的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应当建立监管体系,对对赌协议的履行和执行进行监督,避免出现欺诈和恶意操作。

最后是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形态的塑造。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与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密切相关。

2023对赌协议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

2023对赌协议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

对赌协议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赌协议在商业交易中的应用日益普遍。

对赌协议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获得某种利益的条件,并以此为基础对另一方进行赌博式的赔偿。

然而,对赌协议涉及到法律风险,一方面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可能引发诉讼和其他法律纠纷。

本文旨在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一、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1. 合同无效风险对赌协议因其赌博性质,涉及到合法性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赌协议一般被认为是违法的。

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约定无效。

因此,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旦对赌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执行,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

2. 赌博违法风险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赌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非法组织赌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赌协议涉及赌博性质,一旦被认定为赌博行为,将面临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制裁。

3. 法律纠纷风险对赌协议涉及的法律风险不仅限于合同无效和赌博违法,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纠纷。

例如,在履行对赌协议过程中,一方未能达到约定的条件,导致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或者在对赌协议的约定不清晰,导致双方存在理解和解释的分歧。

这些法律纠纷不仅会给合同双方造成经济损失,还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解决。

二、对赌协议的风险防范1. 合法性确认在签订对赌协议之前,双方应当进行严格的法律合规性评估。

可以请律师参与,对对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和确认,避免违规约定导致合同无效。

2. 风险合理分担在对赌协议的设计中,双方应合理分担风险。

可以约定在对赌目标未实现的情况下,实行分担责任或损失的机制,以减少一方承担全部损失的风险。

3. 条款明确清晰对赌协议中的条款应清晰明确,避免存在歧义和争议。

可以明确约定对赌的目标、条件、时间、赌注等关键要素,并约定解释和执行的方式,以降低法律纠纷的风险。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对赌协议是双方根据一定条件而达成的协议,一方与另一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发生特定情况时,对方将向其支付一定的赌注或价款。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一直受到争议,因为它牵涉到合法性、风险分配以及对公序良俗的限制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探究。

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是对其法律效力的前提。

在中国,赌博行为被认为是违法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组织参与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赌协议一般是被认为是违法的,因为它涉及到赌博行为,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对赌协议的效力还与公序良俗问题有关。

公序良俗是法律制度中的基础原则之一,是法律认可的各种行为的界限。

对赌协议涉及到赌博行为,赌博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一般是不能被法律认可的。

当对赌协议产生争议时,法院可能会认为其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在争议纠纷中对违约方不予保护。

对赌协议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最高法院曾在一些判例中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如合肥某案例中,法院认为对赌协议虽然涉及到了赌博行为,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不存在恶意或者违法性质,因此对赌协议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一般是有效的。

如果对赌协议不涉及到违法行为,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那么对赌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对赌协议的效力还与风险分配的问题有关。

对赌协议本质上是通过赌注的方式分配双方的风险,一方有机会获得另一方的赌注或价款,而另一方则有可能损失赌注。

在法律上,风险分配是双方自由意愿的体现,只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不存在恶意或者违法行为,那么对赌协议的效力也可能得到认可。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

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在商业交易和各种博彩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对赌协议涉及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首先,对赌协议的合法性是一个争议的焦点。

一些人认为对赌协议是一种非法形式的赌博合同,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也有人持相反意见,认为对赌协议是一种自由意志的合同形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承担相应风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法、治安管理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解释和适用。

其次,对赌协议存在的风险和纠纷是不可忽视的。

由于对赌协议的特殊性,一旦合同中的赌注涉及巨额财产,一方往往有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来逃避履行合同。

这种情况下,对赌协议的违约和解除问题就成为了争议焦点。

此外,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也会因为社会公序良俗的约束而受到限制,例如合同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或违反社会公众利益的内容。

最后,对赌协议的司法保护是法律问题研究中的重要议题。

由于对赌协议的特殊性,一方面需要考虑保护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也需要保护协议中的弱势方利益,避免其因协议的不公平条款而受到不公正待遇。

司法机构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时,需充分考虑协议的合法性、公平性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等因素,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其法律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在解决对赌协议问题时,需要权衡双方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保护。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对赌协议才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

对于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明确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也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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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相关法律问题一、对赌协议的基本含义: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协议”。

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标的企业的投资者与原股东双方先对企业股权价值估值确定,同时允许投资者在未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进行调整。

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

对赌协议“赌的内容”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支向六方面。

(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外国投资者与国内企业的对赌协议通常只以“财务绩效”以目标,一般都以“净利润”为标尺,以“股权”为筹码,各协议条款的区别是条款设计不同而已。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现状:对赌协议的现状是缺乏适用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的法院经常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是国内目前的现状。

所以现在更多的是从公司法原则上来解决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利益均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自治原则、股东股权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但是对赌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特别是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条款更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第二是对赌协议的对赌目标促使企业为追求短期目标而非常规经营,因此无限增大了企业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是对赌协议的固定价格回购股权条款有变相借贷的嫌疑。

三、对赌协议的相关经典案例简介:1.蒙牛乳业融资方:蒙牛乳业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签订时间:2003主要内容:2003至2006年,如果蒙牛业绩的复合增长率低于50%,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万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外方将对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目前状况:已完成,蒙牛高管获得了价值数十亿元股票2.中国永乐融资方:中国永乐投资方: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等签订时间:2005主要内容:永乐2007年(可延至2008年或2009年)的净利润高于7.5亿元(人民币,下同),外资方将向永乐管理层转让4697.38万股永乐股份;如果净利润等于或低于6.75亿元,永乐管理层将向外资股东转让4697.38万股;如果净利润不高于6亿元,永乐管理层向外资股东转让的股份最多将达到9394.76万股,相当于永乐上市后已发行股本总数(不计行使超额配股权)的4.1%目前状况:永乐未能完成目标,导致控制权旁落,最终被国美电器并购3.雨润食品融资方:雨润食品投资方:高盛投资签订时间:2005主要内容:如果雨润2005年盈利未能达到2.592亿元,高盛等战略投资者有权要求大股东以溢价20%的价格赎回所持股份目前状况:已完成,雨润胜出4.华润集团融资方:华润集团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瑞士信贷签订时间:2008主要内容:两家投行将分别以现金4.5486亿港元认购1.33亿股华润励致)增发股票,合同有效期为5年。

若和约被持有到期,且华润励致最终股价高于参考价(3.42港元),华润集团将向两家投行分别收取差价;若届时股价低于3.42港元,那么两家投行就会各自受到一笔付款目前状况:按最坏打算,华润可能亏损9亿港元5.深南电融资方:深南电A投资方:杰润(新加坡)私营公司(高盛全资子公司)签订时间:2008主要内容:合约有效期2008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当国际石油浮动价高于每桶62美元,深南电每月最多获利额30万美元;反之,国际油价每下跌1美元,高盛杰润则将多获利40万美元目前状况:执行中,深南电A已巨亏5亿元人民币6.腾讯融资方:腾讯投资方:高盛签订时间:2009主要内容:当时马化腾并不看好腾讯股价,于是卖出一份看涨期权,收取期权费。

两年后如果股价低于67港元,马化腾就可获得对方的期权费;如果股价高于67港元,马化腾就必须以67港元的价格将腾讯股票卖给对方。

目前情况:马化腾根据两年前与投行签署的对赌协议,以67.8港元/股的价格向投行出售了200万股腾讯股份,彼时腾讯的市价为195.2港元/股。

相关判例见学者文章。

四、相关学者文章:对赌协议相关法律问题探析周曼[摘要]甘肃省高院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判决在投资界激起轩然大波,众多手持数十份对赌协议的私募开始惴惴11不安。

本文中作者从甘肃省高院判例入手,介绍对赌协议涵义、甘肃省高院案例及判决分析并对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赌协议有效性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院”)下发“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1)甘民二终字第96号判决】,该案件中涉及私募投资中普遍存在的“对赌条款”效力问题,而甘肃省高院判决该案中所涉对赌条款无效,让众多私募投资机构一片哗然,甚至开始担心手中的包含对赌条款的投资协议是否会就此而变成一张白纸。

对此,笔者对甘肃省高院判决的案例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对赌条款的有效性及其适用。

一、对赌协议的界定(一)对赌协议的涵义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协议”。

标的企业的投资者与原股东双方先对企业股权价值估值确定,同时允许投资者在未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进行调整。

对赌协议“赌的内容”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支向六方面。

(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外国投资者与国内企业的对赌协议通常只以“财务绩效”以目标,一般都以“净利润”为标尺,以“股权”为筹码,各协议条款的区别是条款设计不同而已。

(二)对赌协议成立的前提对赌协议的成立有赖于几个前提:一是企业的股权能够反映企业的整体价值,而这一整体价值的评估则依赖于企业未来的业绩;二是企业价值虽然是由品牌、技术、管理等多要素构成,但其最终将整体反映在企业未来的收益中;三是由于未来无法准确预知,因而企业价值的判断有赖于未来的实际业绩体现。

正是基于上述前提,对赌协议的核心是股权转让方和收购方对企业未来的不同预期。

(三)对赌协议的主要内容对赌的核心是股权出让方和收购方对企业未来价值的不同预期,具体情况不同,对赌双方所关心内容也不尽相同,双方根据各自的预期对协议条款进行设计。

1.国外对赌协议的内容。

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六个方面的条款:①在财务绩效方面,若企业的收入或者净利润等指标未达标,管理层将转让规定数额的股权给投资方,或增加投资方的董事会席位等。

②在非财务绩效方面,若企业完成了新的战略合作或者取得了新的专利权,则投资方进行下一轮注资等。

③在赎回补偿方面,若企业无法回购优先股,投资方在董事会将获得多数席位,或提高累积股息等。

④在企业行为方面,投资者会以转让股份的方式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或者以在董事会获得多数席位为要挟,要求企业重新聘用满意的CEO等。

⑤在股票发行方面,投资方可能要求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上市,否则有权出售企业,或者在企业成功获得其他投资,且股价达到一定水平的情况下,撤销对投资方管理层的委任。

⑥在管理层方面,协议约定投资方可以根据管理层是否在职,确定是追加投资,管理层离职后是否失去未到期的员工股。

可以看出,国外对赌协议约定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涉及企业运营管理的多个方面。

除了以“股权”为“筹码”外,管理层和投资方之间还以董事会席位、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对赌。

2.国内对赌协议的内容。

目前还没有国内投资机构与国内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案例报道,只有外国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签定的对赌协议。

与国外对赌协议不同的是,国内企业通常只采用财务绩效条款,而且一般都以单一的“净利润”为标尺,以“股权”为筹码,其区别只是条款的设计。

根据协议条款,投资方通常有三种选择:一是依据单一目标,如1年的净利润或税前利润指标,作为股权变化与否的条件;二是设立一系列渐进目标,每达到一个指标,股权相应发生一定的变化,循序渐进;三是设定上下限,股权依据时间和限制范围变化。

(四)常见的对赌条款1.优先分红权条款私募股权投资者优先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分红的权利。

常见的条款内容:“在公司宣告分配的股息数额达到投资额的[ ]%时,投资人的分红权比例是[ ]%,其他股东分红的比例是0%,在公司宣告分配的股息数额超过投资额的[ ]%时,投资人和其他股东再行按照股份比例分配股息”。

2.优先清算权条款私募投资者在目标公司清算或结束业务时,具有的优先于其他普通股东获得的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有三种方式:无参与权的优先股、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附上限的优先股参与权。

常见条款内容:“无参与权的优先股条款——首先支付给优先股股东原始投资金额[ ]倍的金额,对超过投资人原始投资金额的[ ]倍加上宣布但未发放的股息和剩余财产部分,再分配给其他股东”。

“有充分参与权的优先股条款——首先支付给优先股股东原始投资金额[ ]倍的金额,对超过投资人原始投资金额的[ ]倍加上宣布但未发放的股息的剩余财产部分,由所有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共同进行分配”。

“附上限的优先股参与权条款——首先支付给优先股股东原始投资金额[ ]倍的金额,对超过投资人原始投资额[ ]倍加宣布但尚未发放的股息的剩余财产部分,所有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共同分配,但投资人所获得的总的剩余财产分配金额达到原始投资金额[ ]倍以外的剩余财产,由其他股东进行分配,投资人无权再行参与分配”。

3.优先认购权条款公司发行新股时,PE投资者拥有以其原告拥有的持股比例优先于第三方进行认购的权利。

常见条款内容:“优先权认购条款,投资者有权认购最多与其持股比例相当的公司任何新发行的证券的优先认购权,且购买价格、条款和条件与其他潜在投资者的购买价格、条款和条件相同,如果其他初始股东放弃其优先认股权,则投资者有权认购其放弃的部分”。

4.优先购买权条款公司股东向外出售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拥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常见条款内容:“优先购买权条款:经A轮投资者书面同意后,任一初始股东可以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给第三方,但A轮投资有权且按公司向潜在投资人发行此类证券的同等价格、同等条款和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拟出售股份”。

5.赎回权条款指PE在一定条件下要求目标公司或其股东按照投资额加上一定的溢价赎回PE持有的股份,即在目标公司的业绩达不到期望值或在其他事先约定的情况下,PE有权要求退出的一种方式,旨在收回初期的投资成本,并获得一定的溢价。

常见条款内容:“在满足赎回条件时,持有公司多数投资者股权的股东可要求其他股东连带性地承担按照(1)评估资产净值;(2)原始出资金额的[ ]倍,两者较高的一个(收购价格),在投资人发出要求收购通知之后的[ ]日内完成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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