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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研究

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研究

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研究一、对赌协议的定义和内容对赌协议是指在股权投资交易中,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为了保护自身权益,约定在未来特定的情况下,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利益或采取一定的行动的协议。

对赌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对赌条件:即协议生效的特定情况,例如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实现一定的业绩目标或取得特定的经营成果。

2.对赌方式:即一方为了保证另一方达成对赌条件,愿意给予对方一定的利益或采取一定的行动,例如支付额外的投资款、股权补偿或者采取其他相关措施。

3.协议期限:即协议的有效期限,一般与投资方的退出期限相一致。

二、对赌协议的性质对赌协议是一种协议,它具有以下的法律性质:1.约束性协议:对赌协议具有约束力,双方在签署协议后都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2.可执行性协议:对赌协议在法律上是一种具有可执行性的协议,一旦任何一方违反了协议的内容,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3.法律效力:对赌协议是一种依法成立的合同协议,双方签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协议内容经过签字确认,即构成双方的法律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四、对赌协议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在实际的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虽然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1.对赌条件的确定:对赌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业绩目标或经营成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需要务实和谨慎地确定对赌条件,避免过于理想化或不切实际的预期。

2.对赌方式的约定:对赌方式应当明确和具体,以确保双方在对赌条件未达成时能够明确如何履行协议,避免模糊不清或争议不断的情况发生。

3.协议的有效期限:对赌协议的有效期限应当与投资方的退出期限相一致,以确保双方在约定期限内能够履行协议,避免因期限问题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对赌协议是一种约定,双方在特定事项上进行赌博,并约定胜负后的一方要按约定支付一定金额或履行特定义务。

虽然对赌协议在商业交易中十分常见,但其法律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探究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禁止民事活动无效。

禁止法律认为无效的民事活动,违反禁止的民事活动,其效力不生效”。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对赌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将被视为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抗第三人的合同,如果第三人撤销,撤销权利人与其相对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对价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这意味着对赌协议的效力还要受到对赌协议涉及的第三方权益保护情况的影响。

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争议,法院的判决实践中普遍采取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对赌协议属于违法目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协议,因此其效力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根据这种观点,法院通常会将对赌协议认定为无效,拒绝双方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赌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具有一定合法性,因此其效力应得到保护。

根据这种观点,法院通常会根据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审时度势地决定是否满足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以及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从而决定对赌协议的效力。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需要对赌协议的内容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解释。

法院会考虑对赌协议的明确性和合理性。

对赌协议的条款应该明确、清晰,以避免双方解释的争议。

对赌协议的内容也应当合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若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自己的赌注或约定不合理,则可能导致对赌协议无效。

法院会考虑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对赌协议是否属于合同、赌博协议、抵销协议等不同类型的协议,会影响到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对不合法的赌博行为的约定,法院将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组织赌博、开设赌场等涉及非法赌博的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

对赌协议涉及的赌博行为,无论是否约定了协议,都是非法的,法院不会支持对非法赌博行为的约定。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对赌协议是双方根据一定条件而达成的协议,一方与另一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发生特定情况时,对方将向其支付一定的赌注或价款。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一直受到争议,因为它牵涉到合法性、风险分配以及对公序良俗的限制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探究。

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是对其法律效力的前提。

在中国,赌博行为被认为是违法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组织参与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赌协议一般是被认为是违法的,因为它涉及到赌博行为,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对赌协议的效力还与公序良俗问题有关。

公序良俗是法律制度中的基础原则之一,是法律认可的各种行为的界限。

对赌协议涉及到赌博行为,赌博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一般是不能被法律认可的。

当对赌协议产生争议时,法院可能会认为其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在争议纠纷中对违约方不予保护。

对赌协议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最高法院曾在一些判例中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如合肥某案例中,法院认为对赌协议虽然涉及到了赌博行为,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不存在恶意或者违法性质,因此对赌协议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一般是有效的。

如果对赌协议不涉及到违法行为,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那么对赌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对赌协议的效力还与风险分配的问题有关。

对赌协议本质上是通过赌注的方式分配双方的风险,一方有机会获得另一方的赌注或价款,而另一方则有可能损失赌注。

在法律上,风险分配是双方自由意愿的体现,只要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不存在恶意或者违法行为,那么对赌协议的效力也可能得到认可。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指双方在某种约定的情况下,在一定的时间,对某种结果进行赌博的一种协议。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一直是法学界的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赌协议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

下面从对赌协议的基本性质和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对赌协议的基本性质:对赌协议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是自愿协商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

对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的约定情况下,通过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

根据这一点,对赌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性质。

对赌协议是一种赌博行为。

赌博是指参与者为了获取不劳而获的财富,通过一方的输掉与另一方的赢得之间的分割关系实现的一种尝试。

对赌协议中的双方在一定的约定情况下进行的赌博活动,符合赌博的行为特征。

对赌协议是一种摆脱承诺责任的手段。

通常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对赌协议中往往会约定一定的赌注,一方赌注的大小取决于双方约定的结果,另一方赌注的性质通常是他人所不能轻易执行的(如买卖物、提供劳务等)。

这种摆脱承诺责任的手段,可以有效地减少一方当事人的承诺责任。

对赌协议的基本性质可以概括为一种合同关系、一种赌博行为以及一种摆脱承诺责任的手段。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对赌协议在我国法律中的法律效力仍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对赌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该条规定了赌博协议的无效性。

对赌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根据《合同法》第九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合同的签订要素,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法院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不一致。

一些法院倾向于将对赌协议视为无效合同,认为其侵犯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也有部分法院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一定的保护,认为对赌协议是合法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由于对赌行为涉及赌博、违背公序良俗等因素,对赌协议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不被法律普遍认可。

在实际操作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还需要参考当地法院的判决情况。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对赌协议是指双方在特定事项上达成协议,约定一方根据事实的发展给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款项或提供一种利益,而另一方则承诺在事实履行时支付相应的款项或提供相应的利益。

对赌协议通常用于商业交易、投资等场合,用以保障双方权益。

对赌协议的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性质:对赌协议属于一种合同协议,双方通过自愿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约定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自愿、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之一。

2. 订立方式:对赌协议可以以口头协议、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等形式订立。

但是为了维护双方权益和证明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建议使用书面形式,以便日后发生争议时能够进行证据的提供。

3. 合法性:对赌协议的内容和目的必须合法。

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法或者违反公共利益、公共道德。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或目的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4. 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对赌协议的内容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中国境内,不得对赌协议涉及赌博或非法活动。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1. 约束力:对赌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旦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证据效力:对赌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具备一定的证据效力。

当争议发生时,对赌协议可以被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进行认定并用于判断。

3. 强制执行:对赌协议的内容和约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执行,一旦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执行等方式迫使违约方履行。

对赌协议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明确、具体地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订立和证明,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合法维权。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究
对赌协议是指双方约定一项行为或事件的结果,一方如果结果达到约定的条件则获得
一定的报酬,否则就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赔偿。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往往受到法律的制
约和限制,下面将从法律角度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探究。

中国的法律对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有限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章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第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对赌协议一般被认
为涉及赌博行为,而赌博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因此对赌协议在中国的法律效力是无效的。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还受到司法实践的制约。

虽然对赌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在
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会依法判决对赌协议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
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被执行人的合法行为制定的进行赌博、废除民事权利行为,以及对
赌协议等合同表面合法但实际隐藏非法目的的,不得依法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利
用对赌协议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实际隐藏非法目的,则对赌协议将失
去法律保护,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了法律、公序良俗和司法实践的制约。

一般来说,对赌协议
在中国的法律效力是无效的。

在进行合同签订和约定时,应注意避免涉及对赌协议的内容,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浅析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浅析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浅析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一、对赌协议法律性质初探对赌协议,源于英文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 AM),直接翻译成“估值调整机制”,也称“估值调整协议”,是国际资本市场中一种常见的投资工具。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因为融资安排而订立的协议。

对于这种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这种协议在合同法上属于无名合同。

对于这种无名合同,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调整,协议是否有效,都是在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

(一)对赌协议与射幸合同对赌协议的射幸性目前为学界主流观点。

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合同分为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赌博合同、有奖或有奖销售合同均属此类。

因此射幸合同有如下特点:第一,当事人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对特定行为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第二,当事人均具有获得损失或者利益的可能;第三,射幸合同的成立不依交易标的物实际出现与否为转移;第四,射幸合同要求缔约人对交易风险独自承担责任。

以此分析对赌协议,当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设计协议的时候,虽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优势不平等等问题,但是总体来说投融资双方对交易风险和交易规则是应当清楚明白的。

这也为交易双方自担风险提供了基础。

射幸合同交易的是“幸运”,对投融资双方来讲,具体表现为将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表现、财务指标、股价高低等因素,因此将来的利益如何分配是具有不确定性的。

因为对赌协议具备射幸合同的一般属性,因此其具有射幸性。

(二)对赌协议与附条件的合同有学者主张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合同,当条件成就或未成就时,确定投资方与融资方各自权利与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5条对附条件合同作了明确规定,“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此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与消灭”。

附条件合同之“条件”即为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或解除的不确定事实。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对赌协议是一种合同协议形式,约定游戏、比赛或投资等行为的一方在未来某一特定结果发生时支付一定金额或履行特定义务。

对赌协议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可能会有所差异,下面从中国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对赌协议的性质可以看作是一种有偿协议。

根据中国的合同法,合同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赌协议符合这一基本要素。

双方在权利义务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在特定情况下支付一定金额或履行特定义务,因此对赌协议具有合同性质。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赌协议一般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赌博行为和支付义务。

在中国,赌博行为是被禁止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助赌博、聚众赌博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涉及合法的游戏或比赛,如棋牌游戏、赛马等,那么对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涉及非法的赌博行为,那么对赌协议将是无效的。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还需要考虑公序良俗及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任何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如果对赌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例如过于偏离正常商业行为,那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限制。

如果对赌协议的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那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可能会被中止或免除。

对赌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有偿协议,具有合同性质。

其法律效力取决于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在具体应用中,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对赌协议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及实施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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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研究-
一、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分析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是企业估值时一种附条件的调节,就是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进行重新界定,属于投资工具的一种,①主要用于股权私募。

在对赌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以一定的企业经营目标作为对赌条件,如果合同到期后,企业可以达到该经营目标,则由投资方给予继续投资等奖励,反之,则由企业给予投资者经济补偿。

由于经营目标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且这些合同往往涉及资金数额巨大,颇有“赌”的意味,故俗称“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的主体包括投资方和融资方,投资方大都是一些经验丰富,并且实力雄厚的大型外资金融投资机构。

②融资方多为一些前景良好,正在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性质上属私营企业。

对对协议的客体是对赌协议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国外,其客体十分广泛,包括公司上市、利润指标、财务指标、锁定管理层等等,我国对赌协议的客体一般限于股权、期权、投资额。

对赌协议一般以利润作为对赌内容,依据利润指标的完成情况来对投资方或融资方进行一定的货币补偿或者股权调整。

③对赌协议的内容依合同的具体内容而不同,有的是双向对赌,约定条件成就则投资方给予一定的股份奖励或者继续投资,若条件不成就则由融资方进行补偿。

融资方进行补偿的内容是最为复杂的,有的是进行股权调整,有的约定为直接由公司进行股权回购,退回投资资金;还有的则约定由大股东回购股权,总而言之就是保证投资方的利益不受经营状况恶化的影响。

二、射幸合同说
谓射幸契约者,乃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应为之给付,依偶然之机会,决定其内容之契约。

④射幸合同最大的特点就是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典型的射幸合同如彩票,有可能中得百万也可能徒劳而返,结果完全是一种机会性事件,与个人意志没有丝毫关系。

保险协议成立生效后,如果出现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则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合同义务进行理赔,但是也有可能这种情形永远都不出现,那么保险公司就免除了赔偿义务。

事实上,即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所赔付的价款也很难认为是投保人所支付保费的对价;横向来看,同一种类的保险合同,如机动车强制保险,有的人投保后会得到巨额保险金,有的人则得不到任何收益。

所以,无论如何,这都不是一个权利义务对等的合同。

将对赌协议比之于射幸合同的说法不具有合理性。

该说认为射幸合同具有偶然性,而对赌协议中约定的企业经营业绩也同样是不可预期的,故将对赌协议归为射幸合同。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因为业绩的不确定性不能与偶然性事件相提并论,对赌协议中的业绩应该是一个经过双方协商,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达到的经营目标而非单纯的“巧合”。

并且,对赌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也难以用不对等来进行描述,投资方获得高额回报是面临巨大风险的,并且资金投入本身就是一种付出,所以它的收益是合理的。

三、期权合同说
一说认为对赌协议是一种期权合同。

期权是一种在某一确定时间内按照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或出售某种东西的权利。

⑤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⑥期权是公司给予员工的激励政策,员工可以在未来某
一时点以当前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当然,作为一种权利,员工是可以放弃的。

但是尽管公司的初衷是激励员工使其获利,结果却未必尽如人意,这种期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因为股票价格本身就是不确定的。

期权价值的不确定性与对赌协议结果的不确定性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这也是期权合同说产生的理论基础,而且,我国对大部分赌协议都会约定股权作为标的,这些都有力地证明了期权学说的合理性。

除此之外,对赌协议也同期权合同一样,具有激励管理层的目的,因为对赌协议的投资方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收回成本,而是在公司盈利后获得更大的收益,这些都需要有一个高效的管理团队。

所以,笔者也赞成期权合同说,只是有一点需要修正,期权合同的主体是公司与员工,而对赌协议之主体则是融资企业与投资公司。

所以,将对赌协议看作一种特殊的期权合同更为恰当。

四、附条件合同说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对赌协议是一种附条件合同。

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条件,以此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与消灭。

⑦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具有不确定性,而且具有未来性,并且,条件必须是双方约定的。

由于附条件合同的这些特点与对赌协议的确非常相似,所以就产生了附条件合同说。

但是该说未能解释清楚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附条件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条件成就与否,但对赌协议却是自签订时就生效的,否则投资方给付金钱的行为就失去了法理基础,而融资方则成了不当得利。

因此,笔者不赞成将对赌协议作为附条件合同的说法。

五、结语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股权私募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二次估值调整的方式分配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我们应当以海纳百川的心态接受它,并且加速立法进称,充分发挥对赌协议的融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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