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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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

单位节约用水倡议书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水是生命之源,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然而,当前我国面临严重的水资源短缺问题,加之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用水安全形势日趋严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减轻对水资源的压力,我们有责任、有义务采取行动,从自身做起,节约用水。

我单位在节约用水方面的工作相对薄弱,因此,我特向各位提出单位节约用水倡议书,希望大家能够共同行动起来,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用水效率,为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做出贡献。

一、增强用水意识,筑牢节水基础水资源的稀缺性需要我们树立用水意识,明晰节水观念。

每位员工都应该牢固树立用水节约的意识,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

比如,在工作生活中,要时刻保持关注,关掉未使用的水龙头,不浪费水资源。

同时,还要积极传播节水理念,引导他人重视用水的重要性。

二、优化用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为了实现单位节水目标,我们需要优化用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

可以通过更新老旧的水龙头、洗手池、厕所等设施,采用节水型设备,降低单位水耗。

同时,在用水设施维护过程中,要做好定期检查、维修和漏水处理工作,杜绝漏水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科学用水制度,严控用水量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单位的用水量,我们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用水制度,并将其纳入单位的日常管理中。

制定严格的用水计划,合理安排用水时间,限制用水量。

例如,加强用水定额管理,确保每位员工的用水量达到合理的标准。

此外,还可以通过用水巡检、用水监控等手段,及时发现用水异常情况,防止浪费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水资源管理,培养节水文化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需要单位全员共同参与,共同管理。

我们应该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任务。

建立员工用水意识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节水知识培训,提高大家的节水意识和水资源管理能力。

同时,还可以通过举办节水宣传活动、组织节水技能比赛等形式,培养单位内部的节水文化。

五、加强水资源监测与评估,优化用水管理为了更好地掌握和分析单位的用水情况,我们应该加强水资源监测与评估工作,实时了解用水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用水管理措施。

对赌协议中“死亡条款”和“卖身条款”的法律风险防范

对赌协议中“死亡条款”和“卖身条款”的法律风险防范

对赌协议中“死亡条款”和“卖身条款”的法律风险防范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苏清合伙股权本期是对赌协议的最后一期课程,前五期我们讨论了如何签订一份对赌协议以及签订对赌协议前的准备工作,本期我们将讨论在对赌失败后如何补救或者说如何不受其牵扯,最大程度的保护创业者的利益,保障创业者及其家人的生活。

一、定义解释这里的“死亡条款”是指对赌协议中约定的,如果融资公司未达到对赌目标则需要支付巨额违约金、承担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

“卖身条款”即对赌协议中约定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条款对融资方来说显然是不利的,因此融资方一定要加以防范,下面本所将展开论述:二、协议签署前的风险风范(一)防范“死亡条款”和“卖身条款”风险最好的方法就是事先预防,防患于未然。

创业者可能出于资金极度短缺或者过度自信等原因而答应一些不合理乃至苛刻的要求,比如若未完成业绩或上市等目标就支付巨额违约金、或者拿自己的全部资产做担保。

这一行为无异于玩火自焚,一旦目标未达成,创业者就很有可能倾家荡产。

因此即使创业者急于融资也要再三思量,对于“死亡条款”和“卖身条款”的签署一定慎重。

(二)家庭财产隔离杜绝其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1、在签署协议前以保险、信托等方式事先隔离一部分家庭资产,使之独立于自己的责任资产。

保险和信托在受益人为他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和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依法独立于当事人的个人资产,在对赌发生后具有不受追究的特性,可以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

特别是家族信托越来越被大资本家所采信,如刘强东家族信托、默多克家族信托、李嘉诚家族信托等。

2、通过婚内财产约定的方式隔离夫妻连带债务,并提前向投资方披露。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因此创业者必须要提前向投资方披露,避免投资方以不知情为由抗辩。

如果不提前披露,在诉诸法庭后,法院很可能将投资方界定为善意第三人,那投资人的配偶就很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创业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风险控制

创业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风险控制

创业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风险控制近几年来,对赌协议在我国创业投资领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在投资创业企业时,创业投资机构往往与企业的创始股东、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等签订对赌协议或者在投资协议中设置了对赌条款,以此来锁定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收益,而对于创业企业来讲,虽然可立即获得大笔资金,但是一旦失败,损失将十分惨重。

年永乐电器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签订对赌协议,结果永乐未能完成目标,导致控制权旁落,最终被国美电器并购;年太子奶与高盛、英联及摩根士丹利签订对赌协议,结果年太子奶销售额只完成了年计划的,对赌协议被迫提前履行,李途纯失去控股权。

因此创业企业控制对赌协议的风险就尤为重要。

一、对赌协议的概念及成因对赌协议的英文名称是(),翻译成中文就是估值调整机制,它是国际创业投资机构在创业投资过程中常用的一种金融工具。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在投融资双方签订的对赌协议中,对赌的标尺(即触发对赌的条件)通常包括融资企业的净利润、销售收入等财务指标或其他非财务指标,而对赌的筹码则包括融资企业的股权、投票权、董事会席位、新股认购权、股息优先分派权、清算优先权甚至现金等等。

根据对赌协议,赌赢的一方可以增加或维持其所持企业的股权、获得现金补偿,或在投票权、董事会席位分配、新股认购、股息分派、公司清算财产的分配等方面获得某些优惠。

对创业企业的估值从来都是一个仁者见人,智者见智的事。

要准确地对成长过程中的创业企业给予恰当的估值殊非易事。

在创业投资实践中,投融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融资方是信息的优势方,投资方则是信息的劣势方。

另一方面,融资企业方经常过分美好地描述自己的价值和前景。

许多企业在融资时为了提高要价,为企业融得尽可能多的资金,往往以投资后一年或两年的业绩作为估值基础。

比如要求估值水平要达到以投资后一年或几年的利润为基数的多少倍。

“对赌协议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对赌协议中的风险及其防范

对赌协议中的风险及其防范今年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让包括太子奶、碧桂园、PPG等乳企、房企、网上零售企业领教了对赌协议的威力。

来自投资行业的一项分析显示,可能有将近一半以上的“对赌协议”在今年都无法完成,也就是说,将有更多的股权被迫转让和财务纠纷可能因此发生。

“对赌协议”出现危机,往往与企业家们当初为获得高估值的融资金额,而忽视了“对赌协议”中的风险,以及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有关。

为什么要签“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是指投资者与融资者对于企业未来经营绩效的不确定性“暂不争议”,而是约定根据运营的实际绩效调整企业的估值,从而重新划定双方的利润边界。

从本质上来讲,对赌协议是投资者就企业经营中“执行层面的不确定性”进行风险补偿。

投资者判断企业未来价值时,往往涉及“战略层面”和“执行层面”两个问题。

如果投资者对企业“战略层面”和“执行层面”均存有疑虑,则很容易做出不投资的决定。

但有时候投资者认同企业的战略、核心竞争力和商业模式,只是对企业的“执行力”存在疑问。

可以想象,如果数亿资金在“执行层面”出现使用失误,无法做到有效资源配置和达到最终实施效果,“企业价值”没有增加,投资者将蒙受巨大损失,将无法向他们自身的投资者(即LP)交待。

在这种情况下,以“估值调整机制”,也就是“对赌”来进行风险补偿,要好过错失一个颇有潜力的投资机会。

同时,“对赌”也给予企业家激励和压力,推动企业家将双方认同的“企业战略”予以落实。

然而,单凭“对赌机制”来规避风险,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投资风险。

因为一旦失败,往往是两败俱伤的局面。

“对赌协议”四重风险应警惕第一重风险:企业家和投资者切勿混淆了“战略层面”和“执行层面”的问题。

“对赌机制”中如果隐含了“不切实的业绩目标”,这种强势意志的投资者资本注入后,将会放大企业本身“不成熟的商业模式”和“错误的发展战略”,从而把企业推向困境。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对赌协议,即是指一种约定双方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赌注的协议。

对赌协议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它是一种让双方约定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以赌注的形式去约束双方行为的一种协议。

在商业交易中,对赌协议可以有效的激励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减少合同履行风险,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对赌协议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对赌协议不合法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1.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对赌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协议形式,它是由双方自愿达成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赌协议属于合法的协议形式。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并不是单纯的合同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在处理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时,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的合同关系,而是需要根据其特殊性质进行规范分析。

对赌协议在约定对赌内容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对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

在商业交易中,对赌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对赌内容涉及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对赌协议无效,甚至涉及法律责任。

在制定对赌协议时,务必对对赌内容进行规范分析,并选择合法、公平、自愿的对赌内容。

二、对赌协议的适法路径1. 合法合规在制定对赌协议时,首先需要确保对赌内容合法合规。

对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对赌内容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对赌协议才具有合法效力。

2. 明确约定对赌协议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对赌内容。

双方应当就对赌内容进行清晰明确的约定,明确约定对赌的标的、条件、赌注等内容,以避免引起争议。

对赌协议还应当约定对赌的生效条件、解除条件等相关事项,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合理约束对赌协议的约束力必须合理合法。

双方约定的对赌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能过于苛刻或者不合理。

基于投资风险下的对赌协议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基于投资风险下的对赌协议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基于投资风险下的对赌协议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作者:郭文达来源:《现代企业》2022年第04期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越发开放的经济市场环境,国际资本机构开始将目光投向中国市场,也为国内市场引入了“对赌协议”的概念。

随着2003年蒙牛乳业与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方进行对赌并获得了成功后,我国业内人士开始广泛采用对赌协议这一机制进行风投,一时间形成了“无对赌不风投”的业界气氛。

投资方倾向于和融资方签订相应的对赌协议来对融资方未来的经营方向进行调控,辅助企业的估值行为,以降低估值风险。

但是,对赌协议并不能保证完全解决投资中的任何问题,其中存在着诸多风险隐患,导致融资方无力完成业绩承诺指标、投资方估值错误、投资方融资方发生法律纠纷等情况发生。

因此,对对赌协议风险进行研究,并构建相应的风险防控体系是有必要且重要的,这可以给我国的投资企业以及融资企业提供参考,从而规避对赌协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减少损失。

一、对赌协议概念及构成要素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其直观翻译为“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这一翻译更为符合国内文化环境而被沿用至今,但其作用机制则更加贴近于“估值调整协议”这一直观翻译。

由于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融资方的企业价值和未来的收益情況对于投资方来说具有不确定性,投资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方企业的估值便倾向于保守。

融资方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融资,则会对自身的企业价值和运营前景进行乐观估计。

所以双方为了防止由于估值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要素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使投资方与融资方达成的估值共识更为准确,便倾向于使用对赌协议来针对这些不确定要素作出约定,比如在协议中制订条款指定企业运营方针或规定业绩目标等。

之后投资方便根据对赌协议条款的执行情况来对融资方进行进一步的评估,调整双方之前作出的估值与实际情况的偏差,从而使双方的估值目标逐渐达成共识,降低风险。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一、协议背景和目的本协议旨在对赌协议进行法律解析,明确双方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和法律风险。

对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双方约定在特定条件下,根据某种事实或结果进行赌博,以达到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承担损失的目的。

二、法律解析1. 合法性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下存在差异。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对赌协议被认为是非法的,因为它涉及赌博行为。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对赌协议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但可能受到一些限制和监管。

因此,在签订对赌协议前,双方应咨询当地法律专家,确保协议的合法性。

2. 合同要素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a. 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对赌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且双方对于协议内容有清晰的理解和认可。

b. 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对赌协议的目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合同。

c. 条件的明确性:对赌协议中的条件必须明确、具体,以避免产生争议和解释困难。

d. 对价的合理性:对赌协议中的对价应当具备合理性,不能过于片面或不公平。

3. 法律风险对赌协议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 合同无效性:如果对赌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中的条件不明确、不具备合理性,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b. 违法行为: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赌博行为被认为是非法的,参与对赌协议可能涉及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

c. 争议解决困难:对赌协议中的条件和结果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当争议发生时,可能导致解决困难,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

4. 法律建议为了降低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双方应考虑以下建议:a. 法律咨询:在签订对赌协议前,双方应咨询当地法律专家,了解当地法律对对赌协议的规定和限制。

b. 合法性确认:确保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避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c. 条款明确:对赌协议中的条件应当明确、具体,以避免产生争议和解释困难。

对赌协议在企业并购中的应用与风险防范

对赌协议在企业并购中的应用与风险防范

对赌协议在企业并购中的应用与风险防范对赌协议是收购中常用的一种估值调整策略,企业在并购时以此降低收购风险。

近年来,对赌协议在企业并购中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使用方法也越来越新奇,目的也有所不同。

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企业在并购时使用对赌协议,都应尽力去除“赌博心理”,清醒权衡协议背后的得失,结合自身需求,严格遵守法律,精心设计相关条款,以平和的心态进行经营。

只有这样,对赌协议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为收购双方营造双赢的局面。

标签:估值;对赌协议;企业并购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对被收购方的估值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由于收购方难以对未来做出百分百准确的预测,那么根据被收购方未来发展情况对收购价格进行调整无疑是一个更具诱惑力的选择。

对赌协议正是收购中最常用的一种估值调整策略。

实际上,“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或投资方)与出让方(或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通常为某项财务指标)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另一种权利。

由于结果的不确定性,与赌博有一些相似之处,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对赌”。

在最近几年的国际市场上,对赌协议条款的身影随处可见,常常被用来减少收购方的收购风险。

1 对赌协议的本质市场活动中,不同的市场参与人员有着不同的信息渠道,他们对于有关信息的理解也各有差异。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卖方掌握着主动,而买方往往处于被动。

这是由于卖方通常掌握着更充裕的信息,而买方的信息则较为贫瘠。

同样的,在企业并购活动中,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尤其在外资收购中,收购方常常因为对被收购方国家的习俗、法律,文化背景等诸多因素的了解不充分,导致自己在收购后的经营活动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为了规避这种不确定性,收购方往往研究设计出各种交易手段与衍生工具。

其中被使用最为频繁的,就是对赌协议,也被称为估值调整协议。

对赌协议由此被认为是消除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不确定性成本和风险的重要制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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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一、问题的提出
对赌协议是企业登陆新三板市场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案例中窥见一斑。

皇冠幕墙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披露了武清国投与公司前两大股东的对赌条款,即附条件进行股份转让;欧迅体育披露的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显示,公司进行第三次增资时,新增股东与欧迅体育实际控制人签署了现金补偿和股权收购条款;易世达披露的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易世达完成一轮增资后引入两名机构投资者,新增股东与占股前两位股东签署对赌协议:如未能实现承诺,将对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如股东现金不足,则要求易世达进行分红以完成补偿。

通过这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股转公司对赌协议的存在:对赌协议的协议方不能包含挂牌主体,可能损害挂牌主体的条款需要进行清理;由控股股东和投资方所做的对赌协议是被认可的;已存在的对赌协议,在挂牌的同时能解除责任和义务最好,不能解除的,中介机构需要说明触发对赌条款时,协议方履行义务不会对挂牌主体的控制权、持续经营能力等挂牌必要条件产生影
响,以确保不损害挂牌主体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但是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挂牌公司,由于控股股东对公司控制力极大,对赌协议中控股股东承担的责任义务往往也会影响到公司。

在此,本文以上述案例为切入点,简要分析其中蕴藏的法律风险。

二、对赌协议的本质考察
对赌协议是典型的舶来品,其英文名称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V AM”,直译为“估值调整机制”。

对赌协议的基本思路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签订投资合同时,首先对企业进行估值,从而确定投资额和持有股权比例。

由于对企业估值存在不确定性,双方就在融资协议中约定触发条件,一般以业绩指标、在规定时间内能否上市或挂牌等为条件。

如果约定的负面条件出现,由投资方行使估值调整权利,以弥补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如果约定的负面条件未出现,则由融资方行使权利,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

双方约定的这种估值调整机制一般被称为“对赌条款”。

对赌协议的理论基础是不完全契约理论,即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不完美因素的存在,合约双方不可能详尽准确地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及相应情况下的职责和权利写进合约。

从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来看,对赌协议的主体包括投资方和融资方,其中投资方一般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方
则根据调整方案的不同会有所变化,可能是股东或公司。

除了一般合同所具备的条款,对赌协议内容通常包括估值、投资金额、特定目标、调整方案等。

而对赌协议的标的根据调整条款的不同,可能为股权转让行为、金钱给付行为、委任董事行为等。

从合同的角度讲,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射幸合同,其给付义务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并未确定,其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对赌协议的协议双方以目标企业未来某项经营业绩为标的,签订时该标的指标尚不存在,其能否实现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同时,双方的付出与收入也不具有对等性,譬如融资方既可能无偿享有巨额股权收益,也可能由此失去企业控制权。

因此,对赌协议符合射幸合同的根本特征。

三、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及防控策略
1. 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
首先,从合法合规性角度来看,作为舶来品,对赌协议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是个盲点,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对赌协议的含义、法律性质等问题,因此导致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其合法性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如果协议主体发生纠纷,诉诸于法院时有可能产生与合同约定相悖的结果,或者导致对赌协议被认定无效。

其次,如果触发对赌条款,当约定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时,履行对赌协议相当于重新划分公司股权,可能会违反公
司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原则。

而在采用股权转移或回购的对赌模式中,协议履行效果是投资方与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这可能导致企业控制权的转移,或企业挂牌成功后募集的资金可能被控股股东用来偿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再次,对赌协议的核心条款是浮动股权比例条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方的股权比例随着企业业绩对赌而进行相应调整,有可能使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不确定性,并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

2. 对赌协议法律风险的防控策略
首先,适当选择对赌协议义务履行主体,在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协议在实施过程中因被视为投资者变相抽逃出资或获得不正当利益,而违反公司法有关原则及规定。

其次,在采用股权转移或回购的对赌模式中,目标公司在挂牌前应对对赌协议予以清理,或者结合设立对赌条款的根本目标以及财务适当回报原则,设立终止对赌协议的终止条款,同时明确其有效期或由协议双方事先约定好提前履行的规则,目标公司在综合考虑投资人贡献、企业资产价值及经营业绩的基础上,根据原行权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再次,合理配置对赌协议条款。

融资方需综合企业历史业绩、内部经营状况以及行业环境等因素,在能力范围内确
定业绩目标。

对于浮动股权比例条款,应当限制其股权调整的幅度,从而锁定股权变动的范围,将股权和公司管理层的变化均限制在可控和可预测的范围之内。

四、结语
对赌协议作为金融业务创新的有效工具,能不断激励企业经营发展,也能有效促进资本运作。

它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融资机遇,尤其对于完善中国的融资环境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对赌协议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发展有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但鉴于其高风险性,在实际运作中须投融资双方将利益统一起来,灵活合理地运用对赌协议,以便发挥对赌协议在企业融资中的效用。

因此,应当对对赌协议进行合理规制,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让投资者、公司股东、公司经营者都能够看清对赌协议可能带来的影响,而避免使对赌协议成为企业挂牌新三板或定向增发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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