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頔:我国对赌协议的运用风险与法律对策

合集下载

对赌完整协议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

对赌完整协议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

对赌协议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1. 引言对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商业交易中被广泛应用。

其特点是双方约定根据特定事件的结果,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的利益或价值。

然而,对赌协议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文将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2. 对赌协议的法律风险2.1 不合法性风险对赌协议在法律上可能存在不合法性风险。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对赌协议可能被视为赌博行为,与当地法律冲突。

另外,有些对赌协议可能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规范。

因此,在选择对赌协议时,需要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

2.2 不确定性风险对赌协议基于特定事件的结果进行约定,而这些事件通常是未来发生的、不确定的。

因此,对赌协议存在着不确定性风险。

例如,双方在对赌协议中约定根据某公司股票价格的涨跌来确定支付金额,但股票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价格变化难以预测。

因此,在制定对赌协议时,需要充分考虑到不确定性因素,并进行风险评估。

2.3 执行不可靠风险对赌协议的执行可能受到一方或双方的不可靠性影响。

例如,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对赌协议中约定的支付义务,或者不诚实地提供关键信息。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双方在特定事件结果的解释上存在分歧。

这些都可能导致对赌协议的执行受阻。

为了降低执行不可靠风险,建议对赌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可靠的第三方进行仲裁。

3. 对赌协议的防范措施3.1 合法性审查在起草和选择对赌协议时,应该进行合法性审查。

这包括对当地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建议。

确保对赌协议的内容符合当地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

3.2 风险评估在制定对赌协议时,需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考虑到不确定性因素,评估事件结果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例如,可以进行历史数据分析,制定合理的赔付方案,以降低不确定性风险。

3.3 建立信任机制为了防范执行不可靠风险,建议在对赌协议中建立明确的约定和信任机制。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

对赌协议的法律解析

单位节约用水倡议书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水是生命之源,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然而,当前我国面临严重的水资源短缺问题,加之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用水安全形势日趋严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减轻对水资源的压力,我们有责任、有义务采取行动,从自身做起,节约用水。

我单位在节约用水方面的工作相对薄弱,因此,我特向各位提出单位节约用水倡议书,希望大家能够共同行动起来,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用水效率,为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做出贡献。

一、增强用水意识,筑牢节水基础水资源的稀缺性需要我们树立用水意识,明晰节水观念。

每位员工都应该牢固树立用水节约的意识,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

比如,在工作生活中,要时刻保持关注,关掉未使用的水龙头,不浪费水资源。

同时,还要积极传播节水理念,引导他人重视用水的重要性。

二、优化用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为了实现单位节水目标,我们需要优化用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

可以通过更新老旧的水龙头、洗手池、厕所等设施,采用节水型设备,降低单位水耗。

同时,在用水设施维护过程中,要做好定期检查、维修和漏水处理工作,杜绝漏水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科学用水制度,严控用水量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单位的用水量,我们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用水制度,并将其纳入单位的日常管理中。

制定严格的用水计划,合理安排用水时间,限制用水量。

例如,加强用水定额管理,确保每位员工的用水量达到合理的标准。

此外,还可以通过用水巡检、用水监控等手段,及时发现用水异常情况,防止浪费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水资源管理,培养节水文化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需要单位全员共同参与,共同管理。

我们应该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任务。

建立员工用水意识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节水知识培训,提高大家的节水意识和水资源管理能力。

同时,还可以通过举办节水宣传活动、组织节水技能比赛等形式,培养单位内部的节水文化。

五、加强水资源监测与评估,优化用水管理为了更好地掌握和分析单位的用水情况,我们应该加强水资源监测与评估工作,实时了解用水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用水管理措施。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精品文档供您编辑修改使用专业品质权威编制人: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________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团队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或复制使用后,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全文可编辑,以便您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同时,本团队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资料,如办公资料、职场资料、生活资料、学习资料、课堂资料、阅读资料、知识资料、党建资料、教育资料、其他资料等等,想学习、参考、使用不同格式和写法的资料,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And, this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materials for everyone, such as office materials, workplace materials, lifestylematerials, learning materials, classroom materials, reading materials, knowledge materials, party building materials, educational materials, other materials, etc.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摘要:近年来,“对赌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谈论。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

“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分析与制度建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日益成熟,对赌协议逐渐成为商业交易中常用的约定方式之一。

对赌协议是指当事人在一项交易中针对某种未来事件的结果,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款项或提供一定的资源,以此作为赌注,以期获得未来事件所带来的利益。

然而,由于对赌协议本身的特殊性,其法律效力尚存争议,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与制度建构。

首先,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争议。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妨害社会生活秩序,经过对等的法律行为可以达到目的。

”这一规定为对赌协议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对赌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质疑。

一方面,对赌协议实质上属于一种赌博行为,而赌博在我国是非法的,因此人们担心对赌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另一方面,对赌协议的效力一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它涉及的是未来事件的结果,而未来事件的发生与否以及结果的确定性都是不确定的。

这就导致对赌协议的结果难以预测和承认,也增加了对其效力的怀疑。

其次,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进行制度建构。

当前,我国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尚未制定明确的规范,这给商业交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制度建构。

首先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应当在《合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具体适用于对赌协议的规定,明确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范围和限制条件。

同时,应当制定相关的补充性法律和法规,明确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

其次是建立审查机制和监管体系。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当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来确定。

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和流程,对涉及对赌协议的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应当建立监管体系,对对赌协议的履行和执行进行监督,避免出现欺诈和恶意操作。

最后是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形态的塑造。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与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密切相关。

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做法

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做法

内容摘要:对赌协议在私募融资实践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

对于激励双方、降低投资风险,对赌协议是效果最好的方法之一,对赌机制也将在中国资本市场发挥更大作用。

本文回顾了对赌协议在我国运用的现状,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运用的限制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并就对赌协议的风险及应对、律师服务等内容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对赌协议私募融资私募股权投资一、对赌协议概述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也就是估值调整协议,指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管理层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双方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调整企业股价和激励管理层。

所以,“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财务工具,是带有附加条件的价值评估方式。

当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的赢利前景产出分歧时,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利用对赌协议。

投融资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很难及时、全面地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真实资产和盈利状况,以及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

分歧发生时,为使投资得以完成,投融资双方往往通过签订对赌协议的方式解决估值的分歧问题。

此外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其价值难以评估。

大多数高新企业存在创始股东以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情形。

但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与收益间往往存在不对称的关系,开发成本通常不能全面反映出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而且这些无形资产具有交易活动有限、市场狭窄、信息匮乏、非标准性等特性,可比交易案例很难找到。

因此,对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作价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因此现金与实物出资方就有可能与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出资方签订对赌协议,视投入的公司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将来发挥效用的情况适当调整其价值,从而调整不同类型资产出资的股权比例。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对赌协议是指在合同中含有一种金额交付的约定,即一方在未来某个时间点根据某种确定的结果支付一定的金额给另一方,而这个结果并不是双方能够完全掌控的。

对赌协议的存在既可以增强合同双方的约束力,但也会带来一些法律风险和纠纷。

因此,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和适法路径成为了学术与实践关注的焦点。

一、对赌协议的准则问题1. 合法性准则对赌协议是否合法对于其效力至关重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赌协议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合同。

因为其本质上是一种赌博行为,违反了道德、公序良俗等基本准则。

但是,对赌协议也有特定的情况下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如在合法的竞赛中的对赌行为和只是意在娱乐和消遣的小额对赌等。

2. 自由意志准则自由意志准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完全自愿的,不存在任何强迫、欺诈等要素干扰。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赌协议存在自由意志准则的问题。

有些人可能在经济、心理上被动地参与对赌协议,导致其自由意志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公平性准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均等享有协议的利益和风险。

但对赌协议的风险常常是双方并不公平的。

如在比赛中一方技术明显优于另一方时,比赛结果可能产生不公平的风险。

因此,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关注公平性问题。

1. 国家政策的导向首先,对赌协议的适法性应该受到国家政策的导向。

在我国,赌博行为被视为非法行为,对赌协议的存在通常也被认为是无效的合同。

但在国际贸易和金融市场中,对赌协议被广泛应用,国家可以选择在特定情况下承认其效力。

2. 法律制度的构建其次,对赌协议的适法性应该建立在合理的法律制度上。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对赌协议的界定尚不完善,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例如,明确对赌协议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视为合法,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默认为非法等。

3. 合同实践的规范最后,对赌协议的适法性还取决于合同实践中的规范。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合同的目的、时间、金额、标的、风险等细节问题,并注重公平性问题。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对赌协议,即是指一种约定双方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赌注的协议。

对赌协议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它是一种让双方约定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以赌注的形式去约束双方行为的一种协议。

在商业交易中,对赌协议可以有效的激励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减少合同履行风险,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对赌协议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果对赌协议不合法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

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与适法路径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对赌协议的规范分析1.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对赌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协议形式,它是由双方自愿达成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赌协议属于合法的协议形式。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并不是单纯的合同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在处理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时,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的合同关系,而是需要根据其特殊性质进行规范分析。

对赌协议在约定对赌内容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对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

在商业交易中,对赌内容必须合法,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对赌内容涉及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对赌协议无效,甚至涉及法律责任。

在制定对赌协议时,务必对对赌内容进行规范分析,并选择合法、公平、自愿的对赌内容。

二、对赌协议的适法路径1. 合法合规在制定对赌协议时,首先需要确保对赌内容合法合规。

对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对赌内容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对赌协议才具有合法效力。

2. 明确约定对赌协议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对赌内容。

双方应当就对赌内容进行清晰明确的约定,明确约定对赌的标的、条件、赌注等内容,以避免引起争议。

对赌协议还应当约定对赌的生效条件、解除条件等相关事项,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合理约束对赌协议的约束力必须合理合法。

双方约定的对赌内容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能过于苛刻或者不合理。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分析概述对赌协议是一种通过双方约定支付一定的赌注,以预测某种无法确定的结果的方式,来达成协议的一种交易形式。

然而,对赌行为早在法律体系的建立之前就已存在,因而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仍然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着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展开探讨,阐述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从两方面进行考虑:法律规定及道德伦理。

一、法律规定的考虑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在法律规定方面受到了限制,这是因为对赌行为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和风险。

然而,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对赌行为也可能是由于社会、历史等方面的原因而产生的,因此纯粹地将其定义为非法行为似乎也不太妥当。

对赌协议在中国法律上属于被禁止的协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中明文规定:“以非法博彩牟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表明,法律上的对赌行为是被禁止的,非法博彩是刑法中明文禁止的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关于审理利用互联网实施赌博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涉及赌博的网站、软件等互联网平台以及提供赌资、出千器具等一切与赌博形式有关的违法行为都属于非法行为。

然而,对于一些简单的对赌协议,如两人打赌下雨,则其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这是由于此类协议的性质属于私人协议,事先双方自行约定,不构成对社会、他人等造成负面影响和风险。

因此,该类协议在法律上并无法律依据作为违法行为处理。

二、道德伦理的考虑将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非法行为进行限制,其实与道德伦理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首先,对赌行为往往会导致人为财务风险。

对赌协议的核心即是双方约定某种结果,一旦该结果未被实现,则一方将需要赌注赔给对方。

如果是以金钱为赌注,则赔付方往往会担负不小的经济压力。

此外,对于赌博成瘾者来说,则更有可能导致财务困境和人生的破碎。

其次,在道德伦理方面,对赌行为往往会直接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一方面是由于赌毒之害,赌博成瘾者会热衷于赌博,忘记了自己的家庭和工作;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对赌行为的不良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代经济信息一、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所谓对赌协议,亦称为“估值调整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 Mechanism:V AM)”,是指私募股权资本在投资时,投资方与融资方对于企业的现有价值暂不争议,共同设定企业未来的业绩目标,以企业运营的实际绩效调整企业的估值和双方股权的融资协议。

如果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达到业绩目标,则融资方享有一定权利,用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否则,投资方享有一定的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

由于对赌协议有利于克服投资者与融资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并对管理层形成强烈激励,因此其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被广泛运用。

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带有不确定性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主体上,对赌协议的投资方大多是具有外资背景的大型金融投资机构,包括创投基金、发展资本、并购基金等。

参与对赌的融资方多为民营企业,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成长性好,但通过传统融资渠道募集大量资金难度较大。

内容上,主要表现为在达到或未达对赌条件的情况下,对赌协议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为一定给付,具言之,如果达到事先约定的对赌条件,管理层可要求投资者无偿或以较低价格转让一定股权,追加投资,或授予一定期权认购权;如果没有达到对赌条件,则投资方除可要求管理层转让一定股权以外,还可要求管理层溢价收回投资方所持股票,或允许投资方增加在董事会的席位。

对赌协议是投融资双方的一种契约安排,在我国法律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从理论上讲,对赌协议属射幸合同。

所谓射幸合同,是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而这种主观上具有预判性和客观上具有不确定性的事项称为机会性事项,参与此类事项的行为在学理上称为射幸。

射幸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射幸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幸运”;(2)射幸合同的成立不依交易标的物实际出现与否为转移;(3)射幸合同要求缔约人对交易风险独自承担责任;(4)射幸合同的缔约双方从一开始就应当完全知晓该合同的风险和交易规则。

[1](P594)从本质上讲,对赌协议是在某种激励机制基础上,投资方与融资方对企业价值不同预期的协调。

对赌协议在签订时,企业价值无人可以做出精准预期,对赌协议法律效果是否可以实现主要有赖于财务绩效的达标情况,这取决于融资方(往往是管理层)的主管能动性和一些不确定因素,这个层面上,对赌协议无疑是在赌幸运。

另外,对赌协议的生效与否不因业绩是否实现而发生转移,这也是对赌协议作为射幸合同而非附条件合同的原因所在。

可见,对赌协议是射幸合同的一种。

然而,射幸合同在我国法律中并未做出原则性规定,对赌协议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未被类型化,是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在法律适用时存在不确定之处,这也是签订对赌协议具有法律风险的原因之一。

二、对赌协议境内运用的经济风险与法律障碍(一) 对赌协议风险的一般分析在私募股权投资活动中,签订对赌协议是投融资双方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涉及对企业未来价值的评估和预测,具有不确定性,存在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对企业估值出错时遭受的额外成本。

对赌协议签订后,企业发展和价值增加与否(表现为协议约定的绩效是否完成)是影响投融资双方成本收益的关键因素。

事前投融资双方对融资企业的估值决定了协议中财务绩效的约定以及未达绩效时的措施,任何一方对企业价值的高估都会造成自身更大的成本付出。

作为对未来情况的预测,即便双方极尽理性分析,仍不能排除不确定因素的出现。

可见,从本质上,对赌协议存在着经济上的风险。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对赌协议经济风险尤为突出。

首先,我国民营企业通过传统融资途径获得大量资金的难度很大,急切的资金需求迫使融资企业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对企业价值做出错估,甚至为获融资,在某些条件上做出重大让步,以至于在未达绩效时蒙受巨大损失。

另外,由于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很不成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时有发生,市场机制运行缺乏效率。

“逆向选择”本质上是事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由于披露制度不完善,融资企业因急于融到资金极力包装和粉饰业绩与成长性,再加之本土投资机构发展不成熟,对融资企业估值往往出现偏差。

尽管,对赌协议对投资机构有所偏向,但是不可否认,对投资初创企业或“轻资产”(以某种独特的商业模式吸引投资者,自身资产很小)企业的投资机构来说,在管理层未达财务绩效(往往预示着投资失败)时,管理层的补救措施杯水车薪。

另外,合同达成之后,管理层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投资人的行为,出现“道德风险”,也会使投资机构蒙受损失。

可见,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投资机构和融资企业选择运用对赌协议都要面临更大的经济风险。

(二) 境内法律制度不完善增加对赌协议风险1.境内法律制度不完善增加对赌协议之融资方风险首先,对赌协议激励机制下管理层行为可能会受制于《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相关规定。

签下对赌协议,管理层面临割让股份甚至丧失控制权的风险,他们为了实现对赌协议安排下的业绩目标容易引发企业外部非理性扩张,而这很有可能破坏公司的内部治理,在我国对赌协议的运用风险与法律对策宣頔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10097政治经济公司管理决策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侵犯小股东利益。

我国《公司法》重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比如新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对公司高管人员直接诉讼的权利。

这些规定都可能影响对赌协议的实施。

其次,法律实践中的企业价值评估标准可能导致对赌协议一方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企业价值评估标准有数种之多,不同法律规定不同,比如91年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多种评估方法,06年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于非国有资产也明确了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

但在实践中,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通常采取账面价值等静态评估方法,大多未考虑企业整体资产在未来的盈利能力,这样既可能导致忽略国有产权中无形资产、市场增值乃至控制权价值等因素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P31)最后,现行外汇监管法律制度不利于管理层在赢得对赌协议后行使权利。

对于设立离岸公司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模式来说,在管理层通过提升业绩赢得“对赌”之后,所获股权或其他利益回报究竟是视为资本项目项下的股权投资(转让)收入还是经常项目项下管理层劳务报酬的延伸,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两种不同的认定将涉及到宽严程度不同的外汇管理从而影响相关安排的实施。

2. 境内法律制度不完善增加对赌协议之投资方风险首先,我国可转换证券法律制度缺失减少了投资方在实施对赌协议时可采用的投资工具。

从境内外的私募股权投资实践来看,可转换优先股是实施对赌协议最常用的投资工具。

一般情况下,双方可约定实现业绩后,可转换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如果融资企业未达业绩甚至创业失败,可转换优先股持有人可基于优先分红权取得一定的优先分红,还可基于优先清算权优先于普通股持有人即融资方在融资企业的财产清算中受偿。

可转换优先股作为一种兼顾激励与补偿的约束机制,保证投资方既可在融资企业业绩良好时实现一定的控制权,分享股票增值带来的收益,又可在融资企业创业不利时把成本转嫁给企业家团队。

然而,作为一项重要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制度安排,其未得到我国法律确认,这也为投资机构在对赌协议中安排可转换优先股条款增添了不确定因素。

其次,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法审查增加投资方实施对赌协议的交易成本。

我国《反垄断法》根据过度集中可能导致对市场竞争的破坏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别规定了企业并购的经济审查和安全审查。

私募股权投资很多情况是境外投资机构通过并购融资企业进行的,譬如“凯雷收购徐工”案即是如此。

由于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的国内企业往往属于国家安全行业并且是其中成长性很好甚至是龙头企业,这就会面临反垄断法审查,并购协议以及对赌协议等相关文件要报送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查同意,致使对赌协议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应对对赌协议风险的法律对策(一) 应对风险的宏观法律对策——设立离岸公司离岸公司指的是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离岸法域是指为鼓励贸易与投资,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非本国人士或法人在这些经济区域内成立公司,并在其领土之外的地区经营运作。

离岸公司具有高度的保密性、税务负担轻、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

从规避实施对赌协议风险的角度来看,设立离岸公司的最大好处就是使投融资双方具有相对自由的适用法律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本国法律,减少实施对赌协议的不必要风险。

离岸法域一般属于英美法系,经过百余年的发展,英美法已经建立起一套适合私募股权投资有效进行的法律体系,譬如,离岸法域对可转换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法律制度设计都十分完善与科学。

而且,由于离岸法域与美、英等国法律体系的同一性,更加便于离岸公司在美国、香港等资本市场IPO上市,以使融资方顺利实现对赌协议规定业绩,在融资企业创业失败时,私募股权资本也可通过并购等方式退出,减少风险,这都有赖于英美法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的建成。

(二) 应对风险的微观法律对策首先,融资方要对企业做合理估值。

这其中包含两个问题,一方面,双方用什么标准来对企业估值,另外,在确定标准之后,设定怎样的业绩目标。

外资投资机构通常采用“动态调整评估法”而非国内通常采取的“账面价值”、“净资产”等静态评估方法来评估企业价值,这其中包含盈利能力和成长性等多重标准,融资方需要正确认识对方的估值标准,避免对风险评估不够充分,对企业未来价值做过高估计,而把对赌协议的业绩目标设定在企业能力范围之外。

其次,投资方应使用真实条款防止融资企业的过度包装。

融资企业为获投资往往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加以包装,然而过度包装会对投资方造成重大损失。

这样,投资方需要在对赌协议中加以约定:如果被投资企业提供了错误信息或故意隐瞒了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有债务,投资方可以宣布投资合同和对赌协议无效,并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再次,针对融资企业的发展程度决定对赌协议使用何种投资工具。

融资企业的发展程度、所处的创业阶段对投资工具的使用产生重要影响。

在企业初创时,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信息不对称严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时有发生,倾向于投资者的可转换优先股往往被投融资双方所选择,然而融资方需注意限制投资机构的特别投票权。

随着企业的发展成熟,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双方可以选择可转换优先债券。

第四,融资方应在对赌协议中保留控制权。

投资方在对赌协议“赌注”的设计上,往往经过周密的财务计算和市场预测,一旦融资方未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其往往可以取得融资企业控制权,以便顺利退出。

因此,在对赌协议中,融资方应努力对控制权设定保障条款,以保证自身对企业最低限度的控股地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