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具有重大影响
股份比例的几个临界点

股份比例的几个临界点
股份比例是指一个公司股权结构中不同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
股
份比例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选举以及股东权益
等方面。
以下是股份比例的几个临界点:
1.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拥有公司股份超过50%,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产生决定性影响。
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
选举和股东大会表决控制公司的重要事务。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上市公司产生隐性控制或者直接控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与控股股东不完全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实际控制人也是控股股东。
3.过半数股东:过半数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掌握50%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拥有公司最终决策权。
过半数股东可以通过表决决定公司的
重大事项,例如选举董事、修改章程、合并收购等。
4.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协同行动以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或者共同投资或者
其他目的而约定的人。
一致行动人的存在可以形成联合控股的局面。
5.限售股东:限售股东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拥有一定数量的股份,但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进行转让的股东。
限售股东要比普通股东对公司
的控制力有所减弱,但有时候限售股东也会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股权结构对大股东的影响

公司股权结构对大股东的影响公司控制权是一项有价值的资产,这一价值与规模经济或垄断利益无关,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Manne,1965)。
公司控制权市场(the 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指不同的利益主体为谋求公司控制而以各种手段与方式为获取具有控制地位的公司所有权而相互竞争的市场。
企业资本结构(Capital Structure)又称融资结构(Financial structure),指的是企业融通资金不同方式的构成及其融资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它反映了企业各项资金来源的组合情况。
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具体渠道不同可分为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两大类。
内源融资即企业的留存收益,外源融资包括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商业贷款、银行借款等;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负债和股本两类。
本文采取的分类方法为后者。
Willamson(1988)认为,股本和债务与其说是融资工具,不如说是控制和治理结构。
股权和债权均对企业形成控制权,有着不同的控制权形式,共同构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
股权和债务既然是一种控制权基础,那么,他们二者特定的比例就会构成特定的控制权结构。
股本和债务比例的变化主要与融资方式的选择有关系,选择什么样的融资方式就会形成什么样的股本-债务比例,从而就会形成什么样的控制和治理结构。
哈特(1995)则认为,给予经营者以控制权或激励并不特别重要,关键的问题是要设计出合理的融资结构,限制经营者以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而追求他们自己目标的能力。
本文在剖析我国资本结构的基础上,以股权结构为着眼点分析了资本结构对于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影响,并对如何培育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提出了一些对策性建议。
二、资本结构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作为公司控制权市场上的公司控制权转移方式,指的是各个不同的管理集团为夺取某个公司的决策控制权而采取的种种策略及行为。
经营者拥有公司控制权可以直接或间接得到各种货币形态的收益,主要包括“控制权的共享收益”与“控制权的私人收益”。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分析吴寿康(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天津300071)摘要:本文基于大股东所属产权类型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就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进行研究,试图克服目前国内相关研究“股权分类不彻底、股东持股比例计算方法不合理、ROE度量企业价值不合理”的缺陷。
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呈倒U形态;较之于其他类型,私营产权控股股东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要显著很多。
本文还分析了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影响的新变化。
关键词: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企业价值;股权分置改革作者简介:吴寿康,联合证券研究所所长,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博士生。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是否支撑企业价值扩展是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和我国当前经济体系中“国退民进”改革战略、融资格局改善等重大宏观政策紧密相关。
股权分置改革是弥补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改善股权结构的重大举措。
总之,研究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特别是全流通环境下股权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及其机制有什么变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文献回顾国外关于股权结构及其对企业价值影响的研究起步较早,研究成果很多,最早在该领域开展研究的是美国的Berle和Means,他们首先研究了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命题,其结论是:公司股权越分散,经营业绩越差,公司股权越集中,经营业绩越好。
此后一般研究结论是股权分散和股权集中两种不同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和绩效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效应。
有部分学者认为股权结构和企业价值是线性正相关,主要观点有:Grossman和Hart(1980)证明,如果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小股东便会没有足够的激励来监督管理者,因此股权集中有利于更好地监督管理者来降低代理成本。
McConnell和Servaes (1990) 利用不同时期的样本,也研究了大股东持股与机构持股对托宾Q 的影响,发现大股东、机构持股水平与托宾Q 之间正的相关关系。
公司股权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与作用

公司股权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与作用股权分配是指公司股东根据投资额或者其他条件来分配公司的股权比例,决定谁拥有公司的股份。
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股权分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正确合理的股权分配能够对企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公司股权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
一、激励经营管理者正确的股权分配能够帮助激励经营管理者,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
通过给予经营者一定的股权比例,使其与企业利益紧密相关,能够更好地激发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进而推动企业的发展。
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股权分配也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起到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股权分配,可以平衡各方利益,在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形成合理的权力制衡机制,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的腐败和失控。
同时,股权分配还可以引入外部股东,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
三、增强企业的活力与竞争力股权分配对企业的发展还能够起到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作用。
通过适当的股权分配,可以吸引更多的资本和人才进入企业,增加企业的资源投入。
同时,股权分配还可以带来更多的投资渠道和伙伴,进一步扩大企业的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四、维护股东权益和稳定股权结构正确的股权分配能够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权益分配的公平公正。
通过设立不同的股权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可以形成合理稳定的股权结构,避免出现股东之间的纷争和不稳定因素,保持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五、推动公司的长期发展和战略规划股权分配还能够推动公司的长期发展和战略规划。
通过在股权分配中考虑公司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可以吸引长期资本进入企业,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同时,股权分配还可以吸引具有战略资源和能力的股东进入,推动公司战略发展,实现战略目标。
六、促进企业家精神和创新能力股权分配对企业家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发挥起到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的股权激励机制,可以激发创始人和核心团队的创新活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关联关系的法律规定20180815

关联方的认定相关规定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股权结构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股权结构对公司股价的影响股权结构是指一家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及其投票权、董事会成员选举等相关决策权力的分配情况。
股权结构直接影响公司的治理机制和战略决策,进而对公司股价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股权结构对公司股价的影响因素及可能带来的变化。
一、股权集中与分散对股价的影响股权集中是指股份相对少数股东持有,导致少数股东具有较大的控制权,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决策往往受到少数股东个人意愿的影响。
相反,股份相对分散的公司则由于不存在单一控制者,决策更加民主和多元化。
在股权集中的公司中,潜在的代理问题更加突出。
由于少数控制股东拥有决策权,他们可能会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设置高额薪酬和优惠条件,而忽略公司的整体利益。
这一现象可能导致公司经营困难,进而影响到股价。
相反,股份分散的公司则有可能面临决策滞后和协调成本过高的问题。
因为分散的股东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无法集中资源实施有效的战略。
这可能使公司错失投资机会或者丧失竞争优势,从而对股价产生负面影响。
二、公司治理结构对股价的影响除了股权集中与分散的影响外,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对股价产生重要影响。
一个良好的治理结构将确保公司的决策和运营更加公正和透明,从而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促进股价的上涨。
监事会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起到关键作用。
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会成员中选择管理团队,这些管理团队将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和决策。
然而,如果董事会成员的选择受到个人利益和关系的干扰,可能导致公司的战略决策偏离,进而对股价产生负面影响。
监事会的作用是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管理团队的行为。
一个有效的监事会将确保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遵守道德和法律规范,防止违法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这将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进而提高股价。
三、股份结构对股价的影响公司的股东结构也对股价产生影响。
研究表明,长期持有股份的稳定股东更容易带来股价的稳定和上涨,而短期交易和炒作股东则可能导致股价的波动和下跌。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判定规则!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判定规则!一、《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17.1条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8.1条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制: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
控股股东大比例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的风险影响

控股股东大比例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的风险影响控股股东大比例股权质押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
这种股权质押通常是为了筹集资金或者用于融资目的,以满足控股股东个人或者公司的资金需求。
这种行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稳定经营和股东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
大比例股权质押可能导致控股股东丧失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如果股权质押的借款不能及时偿还,债权人可能通过强制出售股权的方式来收回债务。
这样一来,控股股东可能会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而导致公司经营掌握在新的控制股东手中,可能会对公司的战略决策和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大比例股权质押可能引发股权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一旦股权被质押,股东将无法自由出售或处置质押的股权。
这样一来,如果上市公司股价出现大幅下跌或者公司业绩不佳等原因导致市场对上市公司信心下降,可能会导致股权质押的股权无法实现预期估值,从而增加了质押股权无法及时追回的风险。
大比例股权质押还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运营带来压力。
一方面,股权质押通常需要缴纳质押金,这会使得公司的现金流量减少。
由于股权质押,控股股东可能会将上市公司作为质押品向金融机构借款,如果该借款无法按时偿还,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短期流动性造成一定的冲击。
股权质押还可能导致债务负担增加,进而影响公司的财务健康状况。
大比例股权质押还会对公司治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控股股东通过质押股权融资后,可能会面临股权质押解除的压力。
为了解除股权质押,控股股东可能会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来推动公司股价上涨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质押问题,这可能引发市场对公司治理不规范、内幕交易等方面的猜疑,从而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声誉和股东权益。
大比例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的风险影响主要表现在控股股东面临失去实际控制权、股权流动性下降、公司财务压力增大以及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上市公司需要审慎评估和管理控股股东大比例股权质押所带来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避免或减轻这些风险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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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企业的联营企业。
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此外,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性技术资料。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在实务操作中判断“重大影响”是否存在时,尤其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①不能仅仅依据“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即判断对该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在实务中,对于持股比例在20%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认可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通常不能仅仅依据派驻一名董事的事实,还需要收集其他方面的进一步证据,例如:双方之间重大的日常业务往来(或者互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等);派驻董事人数多于1名或者派驻重要的高级管理人员;被投资企业在技术、市场、原料供应渠道、管理等方面对本企业的重大依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较为分散,本企业所持股权虽未达到控制程度,但仍显著高于其他股东;等等。
重大影响的定义是“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因此,在被投资单位并非结构化主体(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的情况下,重大影响归根结底是要通过在董事会上提出议案和参与表决的方式,促使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财务、经营政策方面的议案获得通过(但对所议事项不具有单方面的决定权或者否决权)。
因此,虽然派驻了董事,但是如果不能单独提出议案,或者由其他原因导致影响或改变表决结果的潜在可能性较小的,则不能认为具有重大影响。
例如:A、被投资企业的股权高度分散(例如在一些金融企业中),且董事的总人数较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人数最多可为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最多可为19人),此时如果只派驻1名董事,很可能无法对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也无权单独提出议案;B、根据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或者职责分工,本公司派驻的董事为非执行董事或者在某些方面的权限受到限制;C、各方股东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集团财务公司,股东基本上都是同一集团的成员企业),最终都听命于其母公司,可能不能完全基于自身利益和立场作出决策和发表意见;
D、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存在关联方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对本公司派驻的董事形成
较大的制约;E、本公司所派驻的董事无法及时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等等。
在此情况下,尽管派驻了董事,但很可能仍然不能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力。
②关注潜在表决权的影响
投资方可能拥有认股权证、股票看涨期权、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债务或权益工具或其他类似工具,如果执行或转换这些工具,将有可能赋予该主体对另一主体财务或经营决策的额外表决权,或减少其他主体的表决权(即潜在表决权)。
在评估主体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考虑目前存在的可执行或可转换的潜在表决权(包括由其他主体持有的潜在表决权)及其影响。
例如,当潜在表决权直到将来某一日期或直到将来发生某一事项才能执行或转换时,该潜在表决权就不是当前可执行或可转换的。
投资方在评估潜在表决权是否有助于形成重大影响时,需要考量影响潜在表决权的所有事实和情况(包括行使潜在表决权的条件以及任何需要单独或是共同考虑的其他合同约定),但不包括管理层的意图以及执行或转换这些潜在表决权的财务能力。
(需注意的是:此处对判断“重大影响”时对潜在表决权的考虑,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和IFRS 10对判断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控制权时对潜在表决权的考虑有所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和IFRS 10规定,在判断潜在表决权是否构成实质性权利时,需要考虑行权价格或转换价格、行权的财务能力以及行权期等因素,但CAS 2(2014)在判断重大影响时对潜在表决权的考虑没有引入这些因素。
)③当严格的长期性限制削弱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能力时的考虑
当严格的长期性限制削弱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方转移资金的能力时,不豁免投资方应用权益法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这是因为这种情况可能并不会妨碍投资方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投资方在评价其对被投资者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能力时,应当考虑该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主体转移资金时存在的限制,但这些限制本身并不妨碍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存在。
④对“代理人”因素的考虑
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要求在判断权力与可变回报之间的联系时考虑决策者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类似,在判断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投资方也要考虑此类受托行使(或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的情形的影响。
对于不同的被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每个公司的个案情况分析对其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不能一概而论。
股权比例、是否派驻董事和是否具有重大影响这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但不是必然的。
关键还是要针对每个被投资企业的个案情况,在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个案的结论。
如果确有证据表明对一些被投资单位,因为持股比例较高、该公司董事人数较少等原因,确实对其财务、经营决策具有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力,而对另外一些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力的,则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的不同处理结果应当是可以得到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