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银行要的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银行的组织和行为,维护银行、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银行名称:[银行全称]第三条本银行住所:[具体地址]第四条本银行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五条本银行注册资本:人民币[金额]万元。
第六条本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银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银行设立董事会,负责银行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独立董事人数]名。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一条银行设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工作。
第十二条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名。
第十三条银行设行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注册资本与出资第十四条本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金额]万元,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六条股东出资方式为货币,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银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七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八条本银行经营宗旨:坚持依法经营,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积极参与金融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本银行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股东权益第二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益:(一)依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参与银行重大决策;(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监管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由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由境内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银监机构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柯城农商银行英文全称:英文简称:或第四条本行住所:浙江省衢州市上街号,邮编:。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微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本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银行的信息透明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及其相关机构、股东和内部人员。
农商银行应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与农商银行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等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关机构设置;2. 重大业务经营信息,包括业绩、经营策略、风险管理等;3. 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4. 股东和股权变动;5. 法律纠纷和涉诉事项;6. 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农商银行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全面和及时性。
如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内部审批程序,并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
农商银行还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工作的追溯和记录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可追溯性和可审计性。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六条农商银行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农商银行应当公平地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向特定投资者提供未披露的重要信息。
2. 及时原则:农商银行应当及时披露与其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相关的重要信息。
3. 真实原则:农商银行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4. 连续性原则:农商银行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连续性,避免出现重大信息披露的间断现象。
5. 平等原则:农商银行应当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平等对待各类投资者。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七条农商银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披露:1. 定期报告:农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等定期报告。
2. 临时报告:农商银行应当及时披露与其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相关的重大事件或者冲击信息。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英文全称: *************(缩写:******)本行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共同发起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本行设立后,原建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全部资产负债和各项业务由本行承继。
第四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七条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八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九条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泽支行古街分理处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泽支行古街分理处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泽支行古街分理处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泽支行古街分理处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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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十里丰分理处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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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公司章程

村镇银行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村镇银行公司的特殊性质和经营特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镇银行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以服务城乡居民和小微企业为主要经营对象,以地域性经营为特色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享有与会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村镇银行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第五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营业地点应与注册地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村镇银行公司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
第七条村镇银行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买卖外汇、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代理收付款项、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机关领导债券,提供信用证、担保和财务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股东和股权第八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九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一定资本实力、良好信用和稳定经营态势。
第十条村镇银行公司的股权由股东持有,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接受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状况,定期向股东、全体员工和合作单位公布年度经营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盈余分配和风险防控第十四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控制风险。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公司应当根据经营情况和法定要求,按照合理比例提取盈余或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村镇银行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违法经营、违规操作和渎职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章程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乡金融服务点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乡金融服务点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乡金融服务点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桥乡金融服务点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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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存款;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办理国内结算;代理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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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浙江衢州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整体改制,由境内自然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衢江农商银行。
英文名称:Zhejiang Quzhou 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Quji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或QRCB。
第四条本行住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37号,邮编:324022。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5,868,588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金融服务点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坚持本土化经营导向,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立足当地,重点为“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三条本行优先满足辖内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信贷支农导向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涉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第十五条本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05,868,588元。
第十六条本行全部实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本行股份发行以公平、公正为原则。
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八条本行股份总数为205,868,588股,全部为普通股。
全部股份由原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东认购。
本行发起人为原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8家法人股东及1868户自然人股东。
本行发起人持有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详见《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以下简称:第十九条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定向募集新股;(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本变化,本行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本行股东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长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二十三条本行股份转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如果股份转让导致持有本行5%以上股权的股东发生变动,则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转让后受让方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要符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受让方资格条件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行股东变更股份,应按规定向本行提出申请,并办理股权证、股东名册等相关手续。
变更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在本行股份总额1%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变更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达到本行股份总额1%(含)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股份变更涉及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行不得接受以本行的股权证书设定的权利质押。
允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权申请对外质押,但不得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凡申请质押的股权必须为出质人合法并完全持有。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长同意。
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的股权进行质押。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
第二十六条股东转让已经质押的股权,除非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本行不予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在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根据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其中: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事项时,股东应将处置方案提前报请本行,由本行进行受让人的前置性审查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七条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
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赠与,但司法强制处置;股东主体或资质条件发生明显变化,已不符合本行入股股东资格条件的;本行董事会为完善法人治理做出优化股权结构的决议,股东不能履行该决议并且同意转让其股份的;为清偿欠本行的债务而转让股份的;股权转让有利于本行股东结构优化的其他情况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行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他职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其股份。
第二十九条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企业合并;(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四)项情形的,由本行股东大会依法决定股份的处置期限和方式。
本行因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而收购本行股份的,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条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三十一条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股东持介绍信、自然人股东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行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二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股东所持股份种类及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份转让、质押情况;(六)其他必要的股东信息。
股东名册是本行向股东履行义务的依据,上述信息和股东权利变更要及时通知本行变更股东名册,因上述信息和股东权利变更未通知本行等股东自身原因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不得对抗本行。
第三十三条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且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自然人和法人为本行股东。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四条本行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金融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能够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享有相关权益的本行股东。
第三十六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股份,优先认购股份;(六)在缴付成本费用后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本行信息,可以查阅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七)本行终止或清算后,依法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所述有关信息的,应当向本行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方可查阅。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和撤销该违法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九条本行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保守本行商业秘密;(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本行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四)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五)发生法定代表人或最高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企业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被其他企业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书面通知本行;(六)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本行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只能向股东大会提名一名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非职工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非职工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非职工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