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进冀建业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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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837527174》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837527174》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837527174》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是指非我省所属和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享有与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并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勘察进冀备案、单项工程设计进冀备案(以下统称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及设立进冀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条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㈢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㈣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㈤已签订生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㈥《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㈦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㈧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进冀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

附件: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是指非我省所属和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享有与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并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勘察进冀备案、单项工程设计进冀备案(以下统称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及设立进冀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条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㈢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㈣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㈤已签订生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㈥《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㈦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㈧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进冀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冀建法改〔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月6日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完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信用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评价的活动。

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及工程监理招投标等活动。

信用评价计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计算分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包含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等信息。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2.22•【字号】冀建质[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9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明确“两项许可”有关条件和标准,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4号)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第四、五条要求和顺序并参考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示范目录(附件四)整理资料。

资料要装订成册,申报时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大厅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应提供本公司下发的正式文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每年要对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材料要提供至申报许可证之日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考核记录以及考试样卷等相关资料。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1、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2、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和推广;3、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防护服装和设施;4、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费用;5、应急救援的演练支出及其他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冀建安[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冀建安〔2014〕16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护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现就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办理进冀备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在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活动的,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一)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四)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五)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护保养一体化管理模式。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冀建法[2006]105号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方要求,工程项目管理可采用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承包及其它项目管理方式。

第五条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其他建设项目鼓励委托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实行工程项目管理。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备案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条件时,应责令其停止项目管理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的基本资质;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乙级(或二级)及以上的辅助资质。

(二)在建设工程中承担过相应的管理工作,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具备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冀建市[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3〕1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创新监管机制,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现就进冀企业市场进入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市场进入备案信息(一)完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

完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总部联络信息。

将“在冀场所”和“进冀企业负责人基础信息”合并为在冀基本信息,明确进冀企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信息。

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企业在冀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150平方米,其它企业不少于100平方米。

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1年期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注明房主有效联系方式)及产权证书,或本企业自有产权证书。

在冀办公场所设在居民楼内的,需物业公司或居委会的意见。

进冀企业应当在在冀办公场所配备固定办公电话和传真。

进冀企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应为长期在冀管理人员,配备河北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

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总公司任职文件(明确授权范围,且其取得的授权与其在冀建筑市场活动相适应)、职称证、近3个月内养老保险凭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从事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经验证明。

(二)增加进冀企业人员、在冀人员和分支机构备案信息。

进冀企业的在冀执业注册人员和施工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应为经备案的本企业人员,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冀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从事施工、质量、安全、劳资等管理工作。

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河北省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管理建筑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在冀建筑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采集信用信息并应用评价结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筑活动)的在冀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冀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对其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是指按依法管理、公开公平的原则,运用在冀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按本办法明确的在冀建筑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建筑企业建筑市场行为实施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在冀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组成。

基础信息是指用以识别信用主体身份和记载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客观性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注册登记类信息等,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为准。

良好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中产生的守法诚信信息,包括建筑行业省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信息、企业承揽工程项目获奖信息以及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依法纳税情况。

其中,表彰奖励信息以颁发单位文件及证书等佐证材料为准;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依法纳税情况以本省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数据为准。

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以及被列入本省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的信息。

其中,企业在本省产生的不良行为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主管部门文件及行政执法文书为准;在省外产生的不良行为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为准。

进冀施工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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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省签订共同建筑市场协议且被确定为对等互认的进冀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二、基本原则进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享有本省企业同等权力,依法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字体颜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2 〕211 号发布部门: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文号:冀建市〔2012〕211号日期:日期:2012-04-01 00:00字号[大中小][背景颜色[□□□□□□][打印文章][关闭本页]三、管理部门及职责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实施进冀备案管理;(三)建立进冀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实行信用评价和奖惩;(四)组织开展进冀企业专项监督检查;(五)对进冀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外省驻冀队伍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进冀企业管理。

四、备案管理进冀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告知性备案,即市场进入备案和项目备案,其中,项目备案包括投标备案、直接承包备案和分包备案。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第二章申请、审批和使用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观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用具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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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第十条《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
(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
(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
(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

第十三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02]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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