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规范.doc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与影响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与影响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制度,更是人们共同遵守和信任的基础。
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并且相互影响着对方。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对社会的影响。
一、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1. 法律的反映作用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它反映了社会的需求和价值观。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通常是基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
例如,在社会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要求日益增加的背景下,相关法律也随之出台。
法律通过反映社会的需求,为社会提供了一种规范行为的准则。
2. 社会对法律的塑造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也会对法律产生影响,并推动法律的发展。
社会的需求和价值观的改变会促使法律的变革。
例如,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的普及,社交媒体等新兴事物的出现,社会对相关法律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因此,法律需要根据社会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法律对社会的影响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它通过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
法律的存在使得人们有了共同的行为准则,减少了社会冲突和纠纷的发生。
法律的执行和实施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2. 保障公平正义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障公平正义。
法律为每个人提供了平等的权利和保护,确保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的存在使得权力不能滥用,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 促进社会进步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律的变革通常是基于社会的需要和发展趋势。
例如,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相关的环境法律也得到了加强和完善。
法律的不断进步和完善能够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4. 影响社会行为法律对社会行为产生着直接的影响。
法律的存在和制约使得人们在行为上更加谨慎和规范。
法律的威慑作用能够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法律的存在也激励人们遵守法律,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
结论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相互影响着对方。
法律的规范: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的规范:维护社会秩序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其核心功能之一便是维护社会秩序。
在现代社会,法律规范的制定与执行,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法律规范为社会成员提供了行为准则。
在法律的框架下,人们能够明确知晓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这种明确的指引,有助于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
例如,交通法规规定了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规则,有效避免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了道路的畅通。
其次,法律规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通过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每个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这种救济机制,不仅能够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还能够对侵权者形成威慑,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再次,法律规范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
在法律的约束下,社会成员能够遵循共同的规则,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这种良好的社会风气,有助于增强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然而,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并非易事。
一方面,法律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法律需要不断更新,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另一方面,法律的执行需要公正、严格。
只有公正、严格的法律执行,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维护社会秩序。
总之,法律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行为准则、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法律规范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优化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
社会现象与法律知识点总结

社会现象与法律知识点总结在当今社会,法律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通过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法律领域的广阔和复杂性,很多人并不了解法律知识,导致在一些社会现象中出现了法律问题。
因此,对法律知识进行总结和梳理,对于帮助人们认识社会现象,提高法律意识,保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现象及其法律问题1. 监护人失责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监护人因各种原因失责,造成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监护人的不作为和失责往往导致未成年人在生活、学习和发展方面受到影响,这就涉及到监护责任和监护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监护人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如果监护人严重失职、玩忽职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因此,关于监护人失责问题,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对监护人的要求和责任,并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和教育。
2. 网络侵权行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
网络侵权包括盗版、抄袭、侵犯隐私等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法律有明文规定和相关法律制裁措施。
比如《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了网络侵权的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了解网络侵权行为和法律规定,对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网络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3. 劳动合同纠纷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是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和约束。
然而,由于某些原因,劳动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比如,因为工资、加班、工作环境等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对于劳动合同纠纷,相关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和保护措施,比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条款。
了解和熟悉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对于保护自身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至关重要。
4. 婚姻家庭问题婚姻家庭问题是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的法律问题之一。
婚姻家庭问题包括离婚、家暴、抚养子女等方面。
在婚姻家庭问题中,法律同样有明文规定和相关法律制裁措施。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第四讲 法与社会【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要知识点提示】1.法律与社会的一般关系;2.法律与科技的相互作用;3.法律与政治的相互作用;4.法律与宗教的联系与区别;5.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6.法律与人权的关系。
以上知识点中,考生应该重点掌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原理,此为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也是论述题的命题和答题重要原理。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一)法以社会为基础1.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
2.社会是法的基础。
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也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1.法对社会的调整以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3.要使法律有效地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二、法与和谐社会(一)和谐社会的含义和特征1.和谐社会的特征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
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法的6个特征

法的6个特征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利益的一种社会规范和权威规定。
它具有以下六个特征:1. 强制性:法律具有强制力,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必须遵守和执行的。
法律的规定不是任意选择的,而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
公民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相对稳定性: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部分,一般而言,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辩论和立法过程,保证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以确保公正和平等。
3. 法律权威性:法律具有法律权威性,是国家或政府所制定和授权的。
法律通常由立法机关(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代表国家和政府的意志,具备强大的公权力。
这种权威性赋予了法律实施和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可变性:尽管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但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法律也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变革和需求。
法律的可变性体现在法律的修改、废止、补充等方面,以使之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5. 广泛公正性:法律要求依法公正处理争议和冲突,保护公民的平等权益。
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当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公民在法律保护下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6. 规范性: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性准则,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法律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各种情况下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和义务。
通过法律的规范,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总之,法律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相对稳定性、法律权威性、可变性、广泛公正性和规范性的社会规范。
它是国家和政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利益所制定和授权的。
法律的特征决定了它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保障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简述法与社会的关系

简述法与社会的关系法以社会为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
本文通过阐释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道德的关系,来探讨法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和阻碍作用。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生产方式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统一体。
法与生产方式的关系主要涉及法与生产关系、法与生产力的关系。
(一)法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生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一定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被称为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概念相对应。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上层建筑因素又对经济基础具有积极的或者消极的反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全面地论证了法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
法来源于、根源于经济基础,也只能而且必须反映一定的经济基础的要求并与之相适应。
法的性质、本质、特征、内容、功能、作用、结构以及发生、发展都决定于经济基础。
但这不是说其他因素对法没有影响,恰恰相反,一国的历史传统、国家形式、道德观念,甚至风俗习惯对法均有影响。
我们在坚持法决定于经济基础的前提下也应当承认上层建筑其他因素对法的相互影响和作用。
法对经济基础具有积极的或者消极的反作用。
积极作用表现在法对于与之相矛盾的、旧的经济基础,加以改造或摧毁,法对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起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
消极作用表现在当法极大地滞后于生产关系的发展或者过分超前于生产关系的发展时,法不仅不能对生产关系起到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相反还会妨碍甚至破坏生产关系,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在生产方式中,生产力始终是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
生产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是最为直接的,但并不是法的最终的决定因素,因为生产关系本身还要受到生产力的决定和制约,于是,生产关系对法的直接决定作用也就具有了中介性质,它表征的正是生产力对法的决定作用,也只有生产力对法的决定作用才是最终的决定作用,但这种决定作用是间接的,需要借助于生产关系这个中介对法施加影响。
法学与社会学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法学与社会学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法学与社会学: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法学和社会学被视为两个独立但互相影响的领域。
法学作为研究法律规则、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的学科,与社会学作为研究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行为的学科,共同关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文将探讨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联系,并分析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影响。
一、法学与社会学的联系法学和社会学虽然以不同的角度研究法律和社会,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联系。
首先,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其发展和演变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
社会学通过研究社会结构、文化和价值观等因素,为法学提供了解释法律产生和变化的理论基础。
其次,法律在社会中起着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需要依赖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社会学在研究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可以揭示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效果和影响。
二、法律对社会的影响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法律为社会提供了一套规范行为和解决纠纷的准则,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的存在使得人们能够在遵守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公正的交换和合作。
其次,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的公正执行能够解决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增强社会成员对法律制度的信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法律还通过保护人权和公民自由,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制,为个体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三、社会对法律的影响社会对法律的认同和支持是法律有效实施的前提。
社会因素对法律的制定、变革和实施过程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社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法律往往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与社会的文化相契合才能得到认同和接受。
其次,社会的经济、政治背景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也会对法律制度和实践产生直接影响。
例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可能导致法律的调整和完善。
最后,社会的舆论和公众意见对法律的执行和效果有着重要影响。
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和支持能够提高法律的执行效力,反之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效果。
公交让座立“法” 的合法性与社会道德建设-伦理学论文-哲学论文

公交让座立“法” 的合法性与社会道德建设-伦理学论文-哲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2013年10月,南宁市政府针对人们不让座的行为出台了《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其中明确规定: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的乘客,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以此来强行规范乘坐公交车的年轻人践行美德。
我们可以理解出台这一《管理办法》的美好初衷,但硬性规定驾驶员、乘务员拒绝为不让座者提供营运服务,其实质就是将不让座的乘客赶下公交车。
由此,这则《管理办法》立即在全国各地引起轩然大波,它不仅引来了广泛的社会困惑,而且此《管理办法》的出台更助长了一些不正之风的蔓延,面对如上的困惑和新的不正之风,我们不得不冷静反思:公交车让座立法合德吗?一、公交车上让座行为的性质探讨1.让座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要探讨公交车上的让座行为性质,首先应明确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西季威克曾指出: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最重要和不可缺少的社会行为规则将具有法律强制性;而那些重要性较轻者则由事实依据的道德来维系。
[2](P459)那么,法律和伦理的区别到底何在,就成为我们鉴别公交让座行为到底是一种怎样的行为的前提条件。
首先,法律和伦理的区别体现在其形成和发展上。
在人类早期,并没有道德、法律的概念。
只有人们相互之间依据一些共同准则所形成的风俗和习惯。
人们通过信念和舆论等方式调节彼此间的行为,进而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这即是道德的最初萌芽。
而法律则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历史现象。
它的出现是个人结成氏族,形成国家后,国家以强制的形式来维护共同体人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产物。
所以,法律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其保障。
其次,二者的区别体现在其强制性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上。
如上所述,法律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其保障的。
但道德却同样具有强制性,不遵守伦理道德同样会受到舆论的强制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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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规范-一位怀孕的已婚妇女为确定其孩子的亲子关系而请求法院指令那位被指称为孩子父亲的人(不是她的丈夫)验血。
法院依据普通法关于已婚妇女孩子的合法性(legitimacy)[1]的法定推论而拒绝了该妇女的申请。
法院认为这一法定推论减少了使孩子受辱成为私生子(illegitimate)的机会。
这里的意蕴是:和容许孩子获知自己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相比,使他免受私生子的耻辱是一件更好的事情。
[2]警察警示本地商人说某人因扒窃商店而被拘留,尽管并没有受到起诉。
一个学校告知一位求职者说本校一位老师曾经对一名学生性骚扰,不过这位老师并没有被惩罚、开除或者解雇。
对于商人和可能会受雇成为教师的人来说,精确信息的传达无疑是有益的,但这也可能使他们蒙受羞辱。
这种可能性能否触发启动正当程序的要求呢?[3]一位拖船主没有为自己的拖船装备作业所用的无线电讯设备,拖船因此就没能收到天气预报,否则的话,它们或许就能躲过一场风暴,而这场风暴给客户的货物造成了损失。
拖船主辩称,拖船业中并没有使用无线电讯设备的惯例,所以自己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过失。
法院认为惯例并不能成为辩解理由。
[4] 然而为什么不能呢?商业惯例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低于法院司法意见的吗?一对夫妇在民事法庭获得离婚判决。
只有在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他们所属的宗教群体才承认离婚的效力,而且,如果女方在其离婚未经宗教承认的情况下再婚的话,就会遭到其宗教群体的放逐(ostracize)。
丈夫以收回其宗教上的离婚允诺为要挟,使妻子屈从了一个偏袒一方的财产分配方案。
此后,女方基于被胁迫签约的理由请求民事法庭宣告该合同无效。
[5] 如果法庭同意了她的请求,那么她的胜诉会对其宗教群体的凝聚力造成怎样的影响?1对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6]给出的常见正当化理由是:即使各州为黑人提供了适当的隔离设施,隔离黑人与白人的政策也是违反宪法的,因为这一政策使黑人蒙受了耻辱。
法院禁止某个地方政府在公共土地上建造圣诞树或者托儿所。
这一规定冒犯了很多人,但是并没有伤害他们,另一方面,这却使更多的人感到高兴。
从性教育到枪支管制,有无数的事情都冒犯了人们,但是这种冒犯很少成为评价这些方案的决定性因素。
宗教里的符号象征(symbolism)又有什么不同呢?法院每天都必须对行动的耻辱效应(stigmatizing effect)、行为与社会规范的一致性、符号的意义以及放逐的后果做出评估。
艾滋病患者或者私生子或者接受福利救济者的耻辱是一种像戳伤眼睛一样的简单伤害吗?或者,这种耻辱促进了构成公共秩序的社会规范?当商业活动遵从而非背离惯例时,我们应当认定惯例反映的是进步的历程呢,还是逃散羊群的艰苦长征?当政府从事符号行为(symbolic behavior)(如偶像建构)或者限制符号行为(如亵渎国旗)时,真的会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危险吗?法律的介入能够消除耻辱、改变习惯与社会规范、变更符号的意义吗?-或者,这些社会事实在面对着自觉改革的努力时是坚强不屈的吗?这些问题在法律与政治中的重要性是不能否认的。
符号象征和耻辱在每一部主要立法中都发挥着作用。
人们草拟出关于亵渎国旗的法案以回击毁损国旗行为的符号象征意义。
在反对者看来,积极补偿行动增加了少数派群体的耻辱;而在支持者看来,积极补偿行动则削弱了少数派群体的耻辱。
现代社会福利和破产立法意在消除穷困者和无力偿债者以及外来人和私生子的耻辱,然而这些法律的早期版本却是旨在强化耻辱的。
删除记录的法律(expungement laws)规定了删除刑事罪犯的犯罪记录,减少了有犯罪前科的人的耻辱。
对于器官出售、替身孕母、关于卖淫的立法、成本-收益分析、色情物品之类形形色色问题的争论,总是会提出上述关于实践的符号象征意义和运用法律对其加以控制的问题。
在一个不存在法律和最低限度政府的世界中,某种秩序仍然会存在。
人类学研究已经明示了这一点。
这种秩序大约会表现为对于社会规范的日常遵守和对违规者施加的集体性惩罚,包括使违规者蒙受耻辱以及对顽固不化者的驱逐。
为了避免别人怀疑自己的忠诚,人们会对社群(community)做出象征性的(symbolic)承诺。
人们也会更多合作。
他们会信守并且信赖诺言,避免伤害邻人,为公益事业贡献力量,馈赠穷人,援救危难,参加民众集会和游行示威。
但是人们有时也会违约并造成损害。
那些已经成为某一群体所拒斥之行为的活符号(walking symbols)的人们会受到歧视,尽管他们自身并没有什么过错。
他们之间会有争端,有时甚至是激烈的争端。
仇恨会由此而生并且可能永远不会终结。
社群可能分裂成小群体。
秩序及其全部收益的获得都要付出成本。
在和平时期,秩序是稳固的;但在危机时刻,它就会暴露出自己的孱弱。
现在添加一个强有力的、仁爱的、能够制定并实施法律的政府。
这个政府能够有选择地介入非法律形式的秩序,做出去芜存精的改造吗?它能够在边界上微调激励,运用税收、补贴和制裁来消除-比如说-仇恨与歧视,同时又不会妨碍友好的亲善和信任吗?或者,社会组织的十足复杂性会压倒这样的努力吗?从实证角度转向规范角度来说,对于诸如耻辱、放逐、社会规范、声誉、符号象征以及其他的、存在于国家法律之外的、不计其数的秩序渊源之类的事情,立法机关和法院应该怎样处理呢?我们是该假定这些事情是令人想望并且应该尊重和促进的呢,还是该认为它们是病态的并且是应该消除的?我们能够确定国家应该介入的条件吗?国家干预有可能会促进非法律合作的为人所欲的形式并破坏其令人厌恶的形式,但我们能否依据这种可能性对各种不同的干预做出评价呢?这是一些老问题,它们占据了很多学术领域中的最优秀的头脑,但是在主流法律学者的关于法律如何影响行为的论著中,它们却被大大地忽视了,在有关法律改革的适当方向的著述中,这种忽视就更加严重了。
本书是关于法律与-我姑且称之为-“合作的非法律机制”(nonlegal mechanisms of cooperation)的关系的研究。
激发这一研究的原因是法律理论以及特别是法律经济学-它是我写作的基础-中的一个空白。
法律经济学的实证部分假定个人致力于满足自己的偏好,其行为受制于预算约束,但却不受他人态度的影响。
偏好或许利己,或许利他,或许二者兼有,但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东西阻止个人为其利益而相互争夺,人们会偷窃,或者粗心驾车,或者谋杀,或者说谎,除非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起反对盗窃、过失、谋杀和欺诈行为的威慑。
上述关于世界的描述一部分是真实的,但大部分是虚假的。
即使没有法律,或者法律没有效力,大多数人在大部分时间里也会抑制自己,不会有反社会的行为。
他们遵守社会规范。
留给法律经济学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就是:人们为什么会遵守社会规范?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就无法理解法律对于人类行为的影响。
法律经济学的规范部分以及大部分其他主流规范法律理论都把政府作为一个外生力量,政府施加干涉,以求阻止那种社会成本很高但对个人来说却是有利可图的行为,或者换句话说,政府要解决公民之间出现的集体行动问题。
例如环境法,人们是把它作为一种阻碍个人污染动机的威慑力量来解释并加以正当化的。
清洁的空气、水、土壤这些公共物品都会是明智的环境法的产物。
破产法防止债权人为实现其权利主张而获取不对等的成果,以此维护资产的价值。
在如果不加保护,效仿者就会耗尽原创作品价值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法使得发明人和作者能够收回其成本投资。
合同法为防止违背承诺提供了保障,侵权法保护人们在使用其财产时不受干涉。
以上这些解释尽管是有用而且有趣的,但却是不完全的。
人们总是利用法律来对抗非法律规范的潜流,后者是通过流言蜚语、非难、放逐和暴力来实施的,其本身就产出重要的公共物品。
非法律合作的体制总是在某些方面优于、在另一些方面劣于法律的解决方法,而法律的介入则会以某些复杂的方式损害或者促进非法律合作的潜在规范(background norms)。
因此,某一种被提议的法律规则之所以会是为人所欲的,就不仅仅是因为集体行动问题的存在,而且还在于合法运作的法律制度的存在。
此外,它还依赖于非法律制度对于集体行动问题一贯采取的应对方式,以及法律介入对于非法律制度的干涉程度。
在提出这些主张的过程中,本书沿袭了这样一个研究传统:该传统批判了那种过分专注于国家,简化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分析简单问题、排斥重要及有趣问题的法律学术研究。
罗伯特。
埃里克森是这一传统最为晚近并且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7] 但是激励他研究的那种不满早在1960年代就显露出来了,[8] 甚至还可以追溯到更早的法律现实主义者的著作。
[9] 不过,这一研究传统的影响却因一个重大的失败而受到限制,即这一派批评家没能针对他们所批评的方法论给出一个有用的分析框架作为替代。
部分地因为这一失败,使该传统的影响尽管不是毫无声息,却也并不总是积极、明确的。
由于受到批评家的含混风气的影响,学者们现在也以一种大而无当且反复无常的方式运用“社会规范”的概念。
学者们需要的是一种能够系统分析法律与非法律合作机制的关系的方法论。
本书提出了这样一种方法论。
第一编构造出了一个非法律合作的一般模型。
该模型-在第二章中给出了描述-是一种信号传递博弈(signaling game),在此博弈中,人们通过遵守行为的规律性来表明他们是合作事业中的理想伙伴。
由于害怕声誉受损,合作事业中的背信行为会受到抑制,但是信号行为会独立地促成各种形式的、可能具有重大意义的积极行动。
关心未来收益(payoffs)的人们不仅会抵制在[合作]关系中欺骗的诱惑,他们还会通过服饰、言辞、举止、鉴赏力的型式显示出其抵制诱惑的能力。
由此而来的行为规律性-我把它描述为“社会规范”-能够极大地增加或者减少社会福利。
我的分析旨在阐释法律经济学中被忽视或者误用的关键概念,包括信任、地位/身份、群体连带、社群、社会规范、习惯/惯例这些概念,并且对这些现象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做出评估。
本书的模型基于过去四十年来博弈论和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直到近期才进入主流经济学,而且尚未对法律理论产生大的影响。
这些研究讨论的主要是两个问题:面对着在群体事业中搭便车的激励,人们是如何能够合作的?根据标准经济学假设,行为应该反映人们特有的而且(假定是)恒定的偏好,那么为什么行为还会具有胶着(sticky)、不连贯或者规范驱动(norm-driven)的性质呢?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最有效的进路对人们的效用函数的要素做出了一些强有力的假定,例如,假定利他主义、羡慕/忌妒,或者愿意遵从;[10] 诉诸历史背景与制度细节;[11] 放松了通常的理性假定,取而代之的是依赖于学习和模仿的重要性;[12] 以及倚重于信息不对称效应。
[13] 我发现最后一种进路是最有效的,本书第三章对此给出了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