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校外学生午托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学生午托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促进午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我区区域内从事午托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午托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课余辅导等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午托机构的管理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
教育部门牵头建立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制度,对午托机构设立、登记、管理中的信息互相通报、资源共享,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午托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和排查职责。
工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设立登记注册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办理营业执照。
食药监负责对午托机构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午托机构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午托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定午托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提供就餐服务的午托机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卫生部门负责午托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
制定午托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
对符合条件的午托机构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将午托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治安重点监管场所,加强对午托机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审查从业人员有无犯罪记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午托机构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根据相关验收和备案抽查程序,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外托管中心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托管服务质量,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原则,为学生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人员管理第五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资格和经验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对其进行背景审查和岗前培训。
第六条校外托管中心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关心学生,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安全管理第八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全。
第九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防止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和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过敏史等,确保学生在托管期间的健康和安全。
四、环境管理第十二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三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保持室内空气质量,定期进行消毒和通风。
第十四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合理搭配学生的饮食,保证饮食安全和营养均衡。
第十五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教学管理第十六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根据学生的需求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辅导和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注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制度范本

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外托管中心的管理,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校外托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依法保障儿童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落实有关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等管理要求,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承担起社会监督和社会服务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外托管中心设置机构应当依法合理分工。
第六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设立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开展儿童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设立安全保障机构,负责维护儿童的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九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设立后勤服务机构,负责维护中心的日常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十条校外托管中心的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注重员工的素质和能力培养。
第十三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确保儿童的教育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确保儿童的安全。
第十五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维护中心的日常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接受家长的监督,主动接受家长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发现校外托管中心违法违规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第十九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和档案管理,对外公开中心的相关信息和运行情况。
第五章管理要求第二十一条校外托管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中心的合法合规运行。
托管辅导机构管理制度

托管辅导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托管辅导机构运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托管辅导机构受《教育法》、《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依法开展教育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托管辅导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四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负有以下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令规章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障学生的安全、健康和权益,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五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
第六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学生和员工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透明。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第八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按照《教育法》和有关规定,设立校长、教师、辅导员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校长是托管辅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学校日常工作,领导机构全体成员共同努力,实现学校目标。
第十条教师负责托管辅导机构的教学工作,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辅导员负责学生管理、心理辅导工作,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行为表现等。
第十三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成绩考核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考试、评估,及时反馈学习情况。
第十四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奖励和惩罚制度,鼓励学生积极进取,惩戒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心理辅导制度,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协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六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严格选拔录用员工,保障员工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托管辅导机构应当建立员工考核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目标和标准,定期进行考核。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看护、休息、餐饮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泛指“午休班”、“托管班”、“接送班”等。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由教育、物价、财税、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卫计、民政、市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五条教育部门负责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对被托管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防暴等逃生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学校和教职员工向学生和家长推荐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未经许可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六条物价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财税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住宿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接送车辆进行监督管理,用于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按照本县关于学生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和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住建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质量和房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卫计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消毒措施的监督管理,负责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组织年检。
第十三条市监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资质的审核,注册登记手续的办理,以及经营活动、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消防部门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四)责令停止举办;(五)吊销许可证件;(六)限制从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第六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县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
第七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沭阳县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沭阳县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索引号014315089/2015-00729生成日期2015-12-5公开日期2015-12-21发布机构沭阳县政府信息分类工商政府文件通知文件编号沭政发〔2015〕79号县政府关于印发沭阳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发〔2015〕79号县政府关于印发沭阳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新城(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青伊湖农场:《沭阳县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沭阳县人民政府2015年12月5日沭阳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沭阳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规范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托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餐饮、休息、看管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泛指“托管中心”、“托管班”、“接送班”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机构)。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县范围内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政府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职能部门检举和控告,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五条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配合,部门履职、联动监管”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积极引导校外托管机构规范化运营,逐步建立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条各乡镇场(新城、街道)(以下统称各乡镇)对本辖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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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索引号014315089/2015-00729生成日期2015-12-5公开日期2015-12-21发布机构沭阳县政府信息分类工商政府文件通知文件编号沭政发〔2015〕79号县政府关于印发沭阳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发〔2015〕79号县政府关于印发沭阳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新城(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青伊湖农场:《沭阳县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沭阳县人民政府2015年12月5日沭阳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沭阳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规范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托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餐饮、休息、看管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泛指“托管中心”、“托管班”、“接送班”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机构)。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县范围内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政府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职能部门检举和控告,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五条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配合,部门履职、联动监管”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积极引导校外托管机构规范化运营,逐步建立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条各乡镇场(新城、街道)(以下统称各乡镇)对本辖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工作负总责。
县市监局和各乡镇要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管理,不定期进行督查抽查,实施动态管控和跟踪检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县教育、公安、消防、物价、住建、交通、卫计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工作。
(一)各乡镇职责: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负责协调辖区有关单位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托管机构管理;负责建立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台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开办主体(组织或个人)、从业人员、机构地点、房屋业主、经营面积、学生人数、学生姓名、家长联系方式、工商登记情况、消防情况、食品情况、卫生情况及建筑安全情况等,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学生托管机构基本情况;监督校外托管机构与家长依法签订学生托管协议书;建立定期检查整治机制,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各部门职责:1.县市监局:对经营性校外托管机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承担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学生饮食安全监督检查档案;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建立进货记录、清洗消毒、健康检查、饭菜留样等制度,规范其经营管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加强餐饮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的宣传培训,每年对学生托管机构开办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教育。
2.县教育局:督促各中小学校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和安全教育,制止在职教职工开办或兼职学生托管机构的行为;负责加强对学生、家长的宣传,引导其自觉拒绝参加无证托管机构;负责制止无证托管机构到校园内宣传和招生;开展校内托管试点,逐步扩大校内托管覆盖面。
3.县公安局: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治安重点监管场所,对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周边治安环境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加强对学生托管机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举办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清理、取缔。
4.县消防大队:负责定期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督促学生托管机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齐配足消防器材设施,按要求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定期组织举行消防安全演练。
5.县住建局:督促校外托管机构使用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对存有质量隐患的,负责督促、协调相关单位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建筑物质量安全。
6.县交通局:依法查处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
7.县卫计委:协助和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制定和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对学生托管机构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许可证办理等进行监管和指导。
8.县物价局: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9.县地税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0.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托管机构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第七条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校外托管机构收取的托管费标准,由托管双方根据市场需求和托管项目服务内容签订合同约定,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将托管服务项目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墙公示,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校外托管机构必须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安全保障委托协议,明确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是学生在托管机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经营场所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第八条开办校外托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二)提供用餐服务的,要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厨房(非自行配餐的除外)、餐厅;提供休息住宿服务的,要配有合格的寝室;(三)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配套办公设施;(四)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完善的机构章程;(五)配有必要的监控、应急灯、灭火器等安全技防设施;(六)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后,分别向县卫计部门申请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向消防部门申请取得消防许可;提供用餐服务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住宿服务的,应向公安部门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校外托管机构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及取得相应服务资格的,不得从事文化辅导及艺体培训等其它服务行为。
第九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达到以下要求:(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三)就餐环境、餐(饮)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四)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设施设备;(六)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留存备查,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
非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配餐协议,为学生提供安全的餐饮。
第十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学生休息场所的,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场所的面积与接待学生数量相适应。
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
(二)毛巾、水杯等个人物品不得混用,每日清洗、消毒。
(三)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等)定期清洗更换。
(四)场所内设紫外线消毒灯,每日进行紫外线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五)要确保休息场所内空气流通。
(六)每日对卫生间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开办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任职或兼职。
第十二条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卫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掌握有关食品、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十三条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传染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公共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学生服务的工作。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和其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构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托管机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等行为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要建立学生交接制度,必须将晚离托管机构的学生交与监护人或其委托人员,学生没有离开托管机构之前,应当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第十九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学生休息场所实行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休息场所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休息场所的安全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学生休息场所安全。
第二十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校外托管机构应积极开展安全防范教育,经常性加强对学生进行相关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
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在托管机构休息的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应急事件处理第二十二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卫计、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卫计、公安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