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能否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浅析

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浅析村民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而且该类案件在法院行政诉讼中也占有相当比例。
该类案件常见的有:与户籍等有关的管理行为、土地发包行为及其他与村内公益事业有关的建设和管理行为。
案例一:某幼童诉其母所在村委会户口登记案。
该幼童之母嫁往城镇,但户口仍留在原籍未迁出。
该幼童出生后,其母欲将该幼童户口落在本村。
该村不同意,该幼童以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行政诉讼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案例二:某汉族木匠在一以回民为主的村庄长期从事木工,后在该村落户、分地、建房。
但在新近一次土地承包过程中,该村不再给其分配承包地,由此引发行政诉讼。
案例三:某村以收取的荒地承包费修建已被乡教育组决定停办的小学,引起村内部分村民异议。
部分村民遂起诉所在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村民委员会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一问题在理论及实务界均存在争议。
认为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由主要有:1.《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对本村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他事务有“管理权”,故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的管理应是一种“法定权利”,村民委员会应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发放救济款物、土地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管理过程中的行为系“公务行为”,并且规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上述行为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已“视同为”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从事的土地管理、宅基地管理系法律规定的“公务行为”,所以村民委员会可以像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一样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行政审判受案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均积极主张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应向一切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扩张,以尽可能地保护被管理者的合法权利。
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能否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统称为当事人)参加民事或行政诉讼,是经常遇到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法律对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行使权利应当依法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冀民一请字第1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二○○六年七月十四日民事诉讼当事人指的是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指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显然,村民小组既不属公民也不属法人,但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其他组织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村民小组是否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要求呢?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最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村民小组与村民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赣县某村民小组主张诉求的起诉。
根据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精神,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所谓民主议定程序,即是按照村民自治的精神,涉及到本村民小组的重大事项应当经本村小组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故从上述规定可知,无论是向法院起诉,还是提起上诉,均属于涉及村民的重大事项,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在获得村民的授权后,村小组长才可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或者提出上诉。
本案中,原告在一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村小组长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前后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其在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村小组长向法院提出上诉前后经过了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故其村小组长代表村民小组提起诉讼,不能认定为代表全体村民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认定其取得了该村民小组的授权。
综上,该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其诉讼行为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村民小组不具备相关的主体资格,因为村民小组仅是村民委员会授权下的类似办事机构的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住所。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民诉法规定的其它组织的资格。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村委会为被告。
理由为村民小组没有健全的组织和人员,没有资金核算账目,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公章。
故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由于存在以上的情况,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对法人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其他组织的要求。
所以村民小组也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一、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村委会不是由村民小组组成的,村民小组是村委会下的一个二级管理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委会在有关一些行政事物的处理上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比如计划生育等。
村民小组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小组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二、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有什么区别1、两者的联系:(1)两者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①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②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受村委会的领导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2)两者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①村民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②村民小组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明确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村委会为被告。
理由为村民小组没有健全的组织和人员,没有资金核算账目,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公章。
故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由于存在以上的情况,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对法人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其他组织的要求。
所以村民小组也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故村民小组无权对外签订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性的合同。
由于村民小组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签订公共事务、公益事业性合同的权利,所以它不能成为本案的诉讼主体,适格的被告应当是村委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时应当以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为共同被告。
理由为“国家土地局1992年6月13 日对山东类似问题答复:村民小组不具备集体经济的组织条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由村委会经营管理。
”故村民小组不能称为诉讼的主体。
而村民小组共同修建公路的结果是,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共同收益。
故应将这种共同行为认定为个人合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故本案件的适格被告应当是全体村民小组的村民。
第三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本案件的适格被告。
其理由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确认了其存在的合法性。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土地归队所有"。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进行土地调整时,严禁改变权属关系,不能将已经属于组级(生产队)所有土地归村所有。
《土地法》第十条规定“农民所有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管理,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内的各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XX]民立他字第23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XX)冀民一请字第一号《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
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
参照《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条,小组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相应终止,应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小组长进行诉讼。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委会与所属村民小组的土地纠纷案应如何适用政策法律问题的复函(1991年9月25日(91)民他字第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1)桂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安怀村公所与三家二队土地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意见,我院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案不适用国家土地管理局(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件《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而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35号文件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中关于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的精神,将该讼争之铜鼓岭确认为原所有者安怀村公所所有为宜。
至于对三家二队在讼争之地上的作物和其他附属物,可由安怀村公所予以适当补偿,并请注意切实做好有关方面和群众的思想工作。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附:关于安怀村公所与三家二队土地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我院受理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平南县安怀乡安怀村公所与安怀村三家二队土地纠纷上诉案,因涉及适用法律问题特向你院请示。
行政诉讼中村委会可以作为被告被起诉吗

一、行政诉讼中村委会可以作为被告被起诉吗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故行政诉讼中村委会可以作为被告被起诉。
行政诉讼中村委会可以作为被告被起诉吗二、行政法冲突规则怎样规定(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新法优于旧法;(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4)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5)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6)地方政府规章同部委规章不一致,或部委规章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务院申请解释或裁决。
三、行政诉讼如何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村委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

In view of this,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a thorough study on the specific issues of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defendant's qualific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of village committees on the basis of the above-mention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fter analyzing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utonomous behavior of village committees and the act of performing administrative duties authorized by laws, regulations and rules, the author define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two and makes a subjective, objective and other distinction. In terms of elements, the concrete composition of the defendant qualification of the villagers'Committee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determined, and the relevant elements of the villagers' Committee as the defendant qualification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re clearer, so a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identifying and identifying the village committee to perform administrative duties according to the authorization of laws, regulations and rules in judicial practice..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村民小组能否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刘广汉案情简介:2008年于里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该组村民杨某签订林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民小组将其所有的某道路两旁的林木300余棵承包给杨某,由杨某对林木进行日常管理,承包金为两万元,承包期限为五年,承包期满后,林木归杨某所有,由其进行采伐。
2011年,由于交通局修路,需要对路两边的林木进行砍伐,作为补偿,交通局向第四村民小组支付了五万元的林木补偿款。
杨某知道后,认为补偿款应归其所有,遂要求村民小组交付补偿款。
因村民小组拒绝支付,杨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法院立案庭以村民小组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为由,不予立案。
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村民小组多数没有自己的公章,无法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更为关键的是村民小组没有独立的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民事责任能力欠缺。
因此,村民小组作为原告时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村民小组作为被告时则不能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在此前提下,对涉及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的确定,又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是由村民小组所属的全体村民作为共同被告;二是村民小组作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在涉诉成为被告后,应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共同被告,村民小组的实体责任由村民委员会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村民小组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这在法律上确认了村民小组在土地承包中的独立地位,绝对否认其主体上的独立性与法律规定不符。
按照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历史和现状,由村民小组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情形普遍存在。
实际生活中,一方面村民小组自己直接对外发包的情形仍不少,另一方面,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对外发包或其他情形下,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之间也会发生纠纷。
在这些情形下,村民小组的利益是独立的,其法律地位也必须独立。
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都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从自治性组织性质角度看,两者具有一定的隶属关系,但从其经济职能角度,村民小组发包土地是基于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事实和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代表村民小组集体进行的,与村民委员会并无关系。
如果发生纠纷时以村民委员会代替其作为诉讼主体,或以两者作为共同的诉讼主体,在法律上均缺乏依据。
而以村民小组集体的全体成员作为诉讼主体也没有法律依据。
而且,既然法律确认了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本集体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其应当具有可独立支配的财产。
只不过在具体责任财产的确定上相对难于其他的独立民事主体,但并非没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
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以经营管理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而由村民委员会代管的有关财产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村民小组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其便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参加诉讼。
如果村民小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从中收益,同时拥有可独立支配的集体财产,则其应当以自己的集体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村民小组没有可独立支配的集体财产,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则村民小组不能单独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参加诉讼,须与设立村民小组的村民委员会共同作为被告参加民事诉讼,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的规定,由设立村民小组的村民委员会承担其民事责任。
潘××等诉××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案件代理词(2008-05-15 00:41:00)转载标签:分类:代理词及辩护词杂谈审判长、审判员:证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三人××村民小组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村民小组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本人依法参加了法庭调查和辩论等诉讼程序,现就案件争议问题向合议庭提出代理意见如下:原告以其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第三人承担给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
原告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系其错误的理解和应用法律,理由如下:1.土地补偿费原告混淆了土地的承包人和土地的所有人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土地补偿费系对财产所有权人的补偿,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所以,土地补偿费应属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就作出了如是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提出该条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可以通过约定排除。
但请合议庭注意:××村民小组或者朝阳村委会从未作出过原告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归原告所有的决定。
2.安置补助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人口又按照被征收单位的总人口来计算。
故,安置补助费体现了对被征收单位所有集体成员的安置补助,所得费用应在集体中分配和使用。
原告就安置补助费提出如其所诉的主张,明显错误。
3.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沙冲村民小组的决定,都是据实补偿。
而原告在庭审所出示的证据并不能支持其主张。
其代理人更是荒谬的主张:即使没有青苗,因为征收单位补偿有该项费用,如不分配给原告就是属于侵占。
对此,本代理人不予认同。
青苗补偿费是据实补偿的,如果原告没有青苗则不能取得该项补偿费。
原告连该项补偿费都没有,第三人何来“侵占”之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论于法或于事实都没有依据,应当被依法驳回。
分析了原告错误的理解和应用法律而提出的诉讼请求之后,本代理人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村民小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否成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2.《2004年征用××村民组土地的补偿安置分配方案》(下称“《分配方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是否及于原告?3.原告所承包的土地是否包含在2006年补充协议中的10.0277亩土地中?4.原告的起诉是否已经过诉讼时效期间?5.原告的起诉是否应被驳回?一、××村民小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村民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那么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关键是村民小组属于其他组织。
在进行论述之前,须厘清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上生产队和村民小组的关系,根据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严禁强行改变土地权属关系,不得将已经属于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收归村有。
” 的规定可知,村民小组即是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队。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从前引法律规定可得,其他组织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合法成立、组织机构、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
村民小组完全具备前述四个条件:(一)村民小组的成立有法律依据①《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第二条“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
”;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二)村民小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①《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四条“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
”;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故,村民小组的组织机构分别有:小组长和村民小组会议(即社员大会)(三)村民小组依法经营、管理相应的财产①《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
”,第二十二条“生产队对生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的分配,有自主权。
”;②《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③《物权法》第六十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有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④《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综上所述,村民小组具备《民诉意见》第40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能够依法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本案中第三人××村民小组合法成立,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小组长,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财产所有权。
从证据显示:消防×队、×经房中心、××房开公司等在征地补偿安置时,所有合同都必须经××村民小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方能由村民小组长签字订立(××房开公司在情况说明中明确表示《征地补偿补充协议》是与××村民小组协商并签订)。
故,××村民小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能够依法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2004年分配方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是否及于原告?1.村民小组是否可以就土地补偿费等费用进行自主分配?本代理人认为××村民小组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对土地补偿费等费用进行分配和使用,法律依据如下:《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
2.××村民小组作出的《2004年分配方案》符合法定程序村民小组作出决定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对村民会议的组成和议事规则作出了规定(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