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所负举证责任范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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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

三人 举证 责任 的规 定非 常少 , 而 且 比较模糊 与笼 统 , 缺 乏可 操作
《 行 政诉讼 法》 中也只是 粗略规 定 : 行政 部 门需要具 体行政 行为 的 性 。 合法 性 , 承 担责 任举 证义 务 , 但是 并未 规定 其他 举证 责任 。之所 以出现这 样 的 问题 , 是 因为我 国立法 过程 中 “ 就成 熟部 分先 进行
以及 司法 的正 义性 产 生较 大影响 。由 于我 国法律存 在 的 固有 缺点 、 立 法技 术的不 完善 等等 , 导致 我 国行 政诉 讼举 证责任 分 配还 存在 一定 不足 , 需要 进一 步研 究 、 探 讨 与 完善 。 因此 , 进 一步加 强对 行政 诉讼 中的举 证 责任分 配 问题 分析 与探 讨 , 对于 合理 、 公 平分 配诉讼 举证 责任 , 进 一步 实现诉讼 目的有 重要 意义 。 关键 词 举 证 责任 分配 制度 完善 行 政诉讼
参 与者 、 公 民 的合 法权 益 。 在行 政诉 讼 过程 中的举 证责 任分配 问 题, 直接 关 系到 能否顺 利完 成行 政诉 讼 目标 。 由于 我 国行 政诉 讼
制度 研 究裕 监理 的时 间 比较 晚 , 行政 诉讼 法于 1 9 8 9年才 正式 颁 法 院所提 供 的证 据不 能是诉讼 过程 中收集 的证据 , 必须是 行政程 布, 并 且首 次提 出 了“ 责任 举 证分 配” 这 一概 念 , 然 而却忽 略 了对 序 中 已经收集 到 的证据 。将 “ 行政程 序 已收集 ” 笼统 的作为 行政 于相 关 责任 分配 问题 的具 体研究 , 导致 了社会 各 界关 于“ 责任 分 部 门举证 范围 的限制标 准 , 比较 空泛 、 过于 原则性 , 缺 乏一 定的可 配” 问题 的争 吵。接 下来 , 本文将 从我 国诉 讼责 任 分配现状 开 始 操作 性 。因此 , 在行 政诉讼 过程 中, 无 法有 效行政 部 门的证据 收 入手 分析 , 针对我 国国情 , 积 极吸收 国外相关 工 作经验 , 进 一步 论 集 。需要 对行 政部 门证 据收 集的具 体范 围进 行深入 界定 。 述行 政诉 讼举 证 责任分 配 问题分 析 。

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

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

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依法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拥有一系列权利,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论述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

一、知情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拥有知情权,即被告有权了解诉讼的具体事项和进展情况。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告送达和传唤送达等方式,保障被告能够从官方途径及时收到与案件相关的通知、文书等。

二、陈述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陈述,陈述自己的观点、辩驳对方的主张。

被告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或者口头陈述,表达自己对争议事项的看法,维护自身利益。

三、举证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拥有举证权,即被告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一方,但是被告也有权提供相关证据来辩解或者证明自身的合法性。

四、辩论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辩论权,即可以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与原告进行辩论。

具体包括出庭陈述和质证,进行辩论,就纠纷的焦点进行争辩和解释。

五、申请调查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有权申请法院调查,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

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在合法、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派员进行调查,以进一步获取真实的情况。

六、复议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复议权,即对不利于自己的行政行为有权进行申请复议。

被告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

七、上诉权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上诉权,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满意时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可以通过上诉程序,要求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保障自身权益。

总结:以上是行政诉讼的被告权利的主要内容。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拥有这些权利,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当然,在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也需要被告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以便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和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应明确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范围和举证的规则,以使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诉讼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被告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则。

被告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方承担必要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性。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当事人补充证据和法院调取证据的问题,这是行政诉讼中特殊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主要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证据规定第六条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概括而言,行政诉讼中被告方应就下列三种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当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之间因起诉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时,认为原告方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事实。

二、被告的举证时限。

根据《若干解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依据,如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这一规定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试行)》,大大地将被告举证的时间提前了。

有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被告举证的时间作出规定,是否限制了被告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作出,起码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合理性:1、可以有效地防止被告利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缺席判决的规定,来规避该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期在第二审程序中取得有利地位,从而逃避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法律理由应承担的证明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事实依据。

而行政机关则应当举证证明其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

举证责任通常可分为三个层面:
1. 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原告需要出示与其主张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涉嫌违法。

2. 被告的举证责任:一旦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被告即行政机关应当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法院的举证责任: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行使裁量权,自行搜集相关证据以解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非绝对固定的,而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根据证明事实的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地位等因素,法院可能会对举证责任做出适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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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法律规定(3篇)

举证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我国,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举证责任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承担方式等方面对举证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收集、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举证责任原则1. 优势证据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但并非要求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只要提供证据达到优势程度即可。

2.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3. 责任倒置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

四、举证责任适用范围1. 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非诉讼案件:在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同样负有举证责任。

3.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五、举证责任承担方式1. 当事人自行举证: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自行收集、提供证据。

2.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在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

3. 证人证言:证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提供相关证据。

4.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对于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获取相关证据。

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1. 一般原则: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 特殊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 疑难利益归原告原则:在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行政诉讼中被告所负举证责任范围

行政诉讼中被告所负举证责任范围

对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负举证责任 四 、 当行政机关主张原告 在 超 出 起 诉 期 限 而 没 有 进 行 行 政 诉 讼 时 , 被
告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法律之所以 规 定 由 被 告 对 起 诉 期 限 承 担 举 证 ( ) 责任 , 原因主要是 : 起诉期限 计 算 的 复 杂 性 , 期限规定的多样性。不 1 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 存 在 着 不 同 的 起 诉 期 限 , 一个案件是否经过行 政复议 , 对起诉期限也产生重大影 响 。( 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起诉期 2) 限是行政机关的义务 。 从 依 法 行 政 及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方 权 利 保 障 来 看 , 一个完整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本 身 就 应 当 包 括 诉 权 或 起 诉 期 限 的 告 知 情 ) 从管理本身来看 , 被告在行 政 管 理 中 一 直 处 于 主 动 地 位, 行政 况 。( 3 管理相对人在被管理过 程 中 往 往 处 于 被 动 地 位 ,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 若原告超出了最 长 的 起 诉 期 限 , 行 政 机 关 也 是 可 以 计 算 的, 行 公平的 ; 政机关应对以上内容举证 。 为此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 “ 干问题的规定 》 第4条 第 三 款 明 确 规 定: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 ” 期限的 , 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依照 该 规 定 , 被告主张原告在超出起诉 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行政机关接到申请 期限而没有进行行政诉 讼 时 , 的时间 、 立案的时间 , 在做出具体行政 行 为 时 已 经 告 知 对 方 诉 权 或 起 诉讼中被告所负举证责任范围分析
黄婷婷 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
摘 要】 在 行政 诉 讼 中 科 学 合 理 地 确定双 方当 事 人举 证 责 任 范 围 , 进 而 合 理的 分 配双 方当 事 人的举 证 责 任 对 于 保 证 诉 讼 的 公 正 以 及 提 升 诉 讼 【 效 率 都 具 有重要 意 义 。 本文 明 确 了行政 诉 讼 中举 证 责 任 内 涵 , 分析 了 确定 举 证 范 围 的 主 要 价 值 , 界 定 了行政 诉 讼 中 原 被 告 举 证 责 任 范 围 , 指出了当 根 据 不同 诉 讼 种 类 和不同的 待 证 事 实具 体 加 以 确定 举 证 范 围 和 适 当 减 前 行政 诉 讼 中我国 关 于举 证 责 任 范 围 存在 的 问题 应从 增 加 原告 的举 证 范 围 、 少 被 告 举 证 责 任 等 三方面 加 以 完 善 。 【 关键词 】 行政 诉 讼 举 证 范 围 举 证 责 任 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行政诉讼 任 何 诉 讼 中 , 亦是如此 。 根据我国 《 行政诉讼法 》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有 关司法解释 , 原告与被告都负有举 证 责 任 。 对 于 原 告 来 说 , 举证证明自 己的主 张 既 是 义 务 也 是 权 利 ; 而被告则承担着较大证明责任, 其证明范 围较为广泛 。 作为被告的 行 政 机 关 , 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 的 合 法 性 , 以说服法官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形成确信 , 否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 关于被告举证责任范围 , 我国 《 行 政 诉 讼 法》 第3 2条对之进行了规 “ 定: 被告对做出的具体 行 政 行 为 负 有 举 证 责 任 , 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 。根据该条规定, 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 文 件 ” 被告在承担举 不仅 要 提 供 做 出 特 定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事 实 方 面 根 证责任提供证据时 , 据, 还要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方面根据, 包括做出该具体行 行 政 法 规、 地方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 政行 为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 件 。《 行政证据规定 》 第 6 条对该规 定 有 进 一 步 明 确 : 原告可以提供证 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 法 的 证 据 。 原 告 提 供 的 证 据 不 成 立 的 , 不免除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被告对被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合 法 性 的 举 证 责 任 ” 在我 国, 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被 告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承 担 主 要 举 证 责 任 的基本原则 。 然而 , 我国法律并没 有 详 细 规 定 被 告 的 举 证 责 任 范 围 。 结 合 我 国 法律的有关规定 , 笔者认 为 作 为 被 告 的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主 要 对 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 权不在其职权范围 , 则可能承担败诉责任 。 有效防止行政权滥用 是 当 前 依 法 行 政 以 及 宪 政 建 设 的 主 要 内 容 。 按照我国行政法有关理论 , 行政机关 一 旦 做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 该行政行 , 为就具有 “ 公 定 力” 即行政机关的决定一经做出就具有确定力、 约束力 及执行力 。 为了有效防止 行 政 权 的 滥 用 , 行政机关必须对其行政决定 承担证明责任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范文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范文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范文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证据支持的责任。

举证责任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维护诉讼公平、准确了解事实真相的基本要求。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原则也同样适用。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点:1.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支持。

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错误,以及其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证据支持。

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反诉举证责任:反诉的当事人,在提出反诉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支持。

4. 证据保全责任: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如认为证据可能被销毁、灭失或以其他方式无法取得,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申请证据保全的当事人对保全申请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以上是行政诉讼中的基本举证责任原则,在具体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案件特点来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对其主张的事实需要提供证据支持。

具体来说,原告需要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举证责任:1. 举证主张的合法性: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例如,原告主张行政行为违法,就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等证据,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行为。

2. 举证事实的真实性: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

例如,原告主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其利益受损,就需要提供详细的事实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

3. 举证材料的充分性: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来支持其主张。

例如,原告主张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经济鉴定报告等,以证明其所主张的财产损失的充分性。

原告在进行举证时,应当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摘要】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的行政案件的活动。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举证制度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与民事、刑事诉讼中的举证制度不同。

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诉讼当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上。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举证制度的出现,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进步。

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对策一、我国举证责任制度提出的背景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首次采用了“举证责任”的概念,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其主要表现在:行政诉讼调节的是行政机关的职能,它既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究其原因:第一、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

第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相比具有举证优势。

第三、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够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因此这就表现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最要意义。

二、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来承担的。

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确定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来承担,这是与民事与刑事不同的地方。

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广泛收集证据,并且应当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证据,或者说明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证据反驳的机会,这是行政机关在实践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

这是一种特殊的风险义务,而原告向法院举出证据则主要是一项诉讼权利。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承担的主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三、举证责任的分担《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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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所负举证责任范围分析
黄婷婷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
【摘要】在行政诉讼中科学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进而合理的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以及提升诉讼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明确了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内涵,分析了确定举证范围的主要价值,界定了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举证责任范围,指出了当前行政诉讼中我国关于举证责任范围存在的问题应从增加原告的举证范围、根据不同诉讼种类和不同的待证事实具体加以确定举证范围和适当减少被告举证责任等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范围举证责任
任何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行政诉讼亦是如此。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的有关司法解释,原告与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原告来说,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既是义务也是权利;而被告则承担着较大证明责任,其证明范围较为广泛。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说服法官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形成确信,否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关于被告举证责任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对之进行了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文件”。

根据该条规定,被告在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时,不仅要提供做出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方面根据,还要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方面根据,包括做
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行政证据规定》第6条对该规定有进一步明确:“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

结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一、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程序在行政诉讼中,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事实依据既包括实体上事实,也包括程序上的事实。

程序方面事实包括行政文书送达、回执、告之笔录、审批程序表格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事实是基础,没有事实基础或者事实不充分不确实,法院就可能认定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进而判决被告败诉。

二、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前,行政机关管理范围愈加广泛,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多,在行政管理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更多样化。

不光涉及到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也涉及到地方性法规,还涉及到政府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在一些专业领域,还涉及到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性规范,如此庞大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很有可能不能完全了解与掌握。

而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却十分熟悉这些规范,
尤其是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

为了更好贯彻依法行政,法律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在法庭审理时,行政机关必须当庭出示并宣读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等。

三、举证其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其职权范围且不存在滥用职权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管理职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对被告职权产生争议,则被告就需要提供此类证据来证明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其职权范围。

如果不能证明其行使的职权不在其职权范围,则可能承担败诉责任。

有效防止行政权滥用是当前依法行政以及宪政建设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国行政法有关理论,行政机关一旦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就具有“公定力”,即行政机关的决定一经做出就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及执行力。

为了有效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行政机关必须对其行政决定承担证明责任。

四、对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负举证责任当行政机关主张原告在超出起诉期限而没有进行行政诉讼时,被告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之所以规定由被告对起诉期限承担举证责任,原因主要是:(1)起诉期限计算的复杂性,期限规定的多样性。

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着不同的起诉期限,一个案件是否经过行政复议,对起诉期限也产生重大影响。

(2)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起诉期限是行政机关的义务。

从依法行政及行政管理相对方权利保障来看。

一个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就应当包括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告知情况。

(3)从管理本身来看,被告在行政管理中一直处于主动地位,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被管理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公平的;若原告超出了最长的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也是可以计算的,行政机关应对以上内容举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依照该规定,被告主张原告在超出起诉期限而没有进行行政诉讼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行政机关接到申请的时间、立案的时间,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告知对方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事实。

五、对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行政机关应当举证证明其不作为的依据。

这些依据包括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举证证明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具有正当性,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举证证明其不作为具有合法性或者正当性,就可能被判决违法。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主要是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举证:(1)原告申请的事项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其职权范围。

若申请的事项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其职权范围,行政机关不作为就具有正当性,进而可以证明其不作为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行政机关可以提供法律法规方面依据本机关职权范围不包括原告申请处理的事项,本机关无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举证证明原告申请事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其应当向其他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他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对原告
申请事项已做出具体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举证证明其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的事项做出了具体处理,则其行为就不是不作为。

行政机关需要有良好的档案管理制度,要提出证据证明其已经做出了有关决定。

并有正式的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已经依法按时送达到行政管理相对人,必要时还可以提供具体的法律文书以及送达回执等有关手续。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范围较为广泛,需要举证的范围不仅包括事实部分,还包括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举证。

按照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定程序,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行政管理,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既要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也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根据。

作者简介:黄婷婷(1988—)女,2011年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现就职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39经济与法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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