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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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探析

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探析

目录引言 (1)一、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概述 (1)(一)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1)(二)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困境 (2)二、多视角下的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3)(一)以举证主体为视角 (3)(二)从诉讼标的角度进行举证责任配置 (7)三、完善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意见建议 (8)(一)遵循合理分配原则 (8)(二)赋予法院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9)(三)合理引用相关法律制度 (9)四、结语 (10)参考文献 (11)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探析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民众对公共利益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证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关系到当事人权益保护、公共利益得到维护和诉讼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因此,对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进行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因果关系引言伴随着团体主义的不断盛行,个人主义的个人权利本位的地位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尤其进入21世纪之后,团体主义的社会权利本位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实现了“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的转变发展。

这种社会转化,不仅需要国家从法律层面消除绝对个人主义情况下的自由权利的弊端,还需要国家能够担负起关心和维护社会公众福利的责任,同时还要赋予人民向国家请求保护其各种社会权益的权利。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证据制度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关系到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诉讼公平正义的实现。

为了能够有效保证公益诉讼的公平、公正,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承担了较大的压力。

而如何通过完善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从制度设计上更好地顺从当代社会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需求,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着较大的研究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概述(一)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当前,根据世界各国及我国实际情况中对举证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举证责任是当原被告等当事人之间发生有争议的事实情况之后,由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当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由提供证据的一方承担败诉责任,即后果责任。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的 主 张 向法 院 提 供 证 据 的 一 种 义 务 或 负 担 。客 观 的 举 证 责 诉 讼 , 些 国 家 扔 在 沿 用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来 运 作 行 政 诉 讼 。 有 任 是 指 在 案 件 事 实 处 于 真 伪 不 明 时 、 官 如 何 运 用 实 体 法 人 们 关 注 的 更 多 是 行 政 诉 讼 与 民 事 诉 讼 之 间 的 相 似 性 , 法 大 的举 证 责 任 。虽 然 二 者 使 用 的 名 称 不 同 , 其 表 述 的 内 容 都 忽 视 了 行 政 诉 讼 与 刑 事 诉 讼 在 以 下 这 点 的 共 通 之 处 , 但 即 在 本 质 上 是 一 致 的 。根 据 大 陆 法 系 国家 客 观 举 证 责 任 的 概 因 政 府 享 有 干 预 个 人 、 织 权 利 的 内 在 权 力 , 造 成 的 国 家 组 所 念 , 证 责 任 是 与 法 官 职 权 主 义 审 理 联 系 在 一 起 的 , 官 主 与 公 民 之 间 重 大 的 、 可 避 免 的 不 对 等 性 。 正 是 这 一 点 构 举 法 不 持 审 理 , 存 在 法 官 与 陪 审 团 分 担 审 判 职 能 的 环 节 , 此 现 成 了包 括 行 政 诉 讼 规 则 在 内 的行 政 法 制 度 特 殊 性 的 依 据 , 不 因 代 的 举 证 责 任 已经 是 客 观 举 证 责 任 , 代 了 主 观 举 证 责 任 。 替 因为 这 些 特 殊 性 达 到 了 以 对 等 为 基 础 的 私 法 规 则 无 从 解 决 当 然 , 谓 的 职 权 主 义 , 仅 指 的 是 法 官 在 诉 讼 程 序 上 的 职 的 地 步 。 在 依 法 行 政 之 下 , 政 担 负 着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限 制 所 仅 行

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举证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二、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1. 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其主张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 平等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举证权利和承担举证责任。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因举证能力的差异而享有不公平的待遇。

3. 合理分配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遵循合理分配原则,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1. 一般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则法院可以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2. 特殊举证责任(1)被告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无过错,则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侵权。

(2)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污染事实,被告则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与污染无因果关系。

3. 公共知识举证责任对于公共知识、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某一事实属于公共知识或者众所周知的事实,而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则主张方负有举证责任。

4. 自认事实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是,如果自认的事实涉及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举证。

四、举证责任的承担1. 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承担举证责任:(1)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2)申请鉴定、勘验;(3)请求证人出庭作证;(4)提供其他证据。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执法人员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5.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6.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回目录
(五)认证规则
1.审查证据 2.认定证据
回目录
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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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六种行政诉讼法律规定(3篇)

六种行政诉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行政处罚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许可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征收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5. 行政合同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 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1. 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被告:被原告起诉的行政机关。

3. 第三人:与行政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1. 起诉条件:原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1. 证据种类: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2. 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 证据认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审查,依法认定证据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责任承担

行政诉讼法责任承担

一、行政诉讼法责任承担《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二、行政诉讼特有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

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我 国《 行政诉 讼 法》 有 规 定原 告 的举 证 责 任 , 没 20 00年施 行 的《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执行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行 政诉 讼 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下 简 称 以

《 干解 释》 第 一 次 明确 了原 告 的举 证 责 任 , 司 若 ) 该 法解 释第 2 7条 规 定 了原 告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的 四种 情
不 完备 等 正 当事 由不能 提供 相关证 据 材料并 能 够作
出合理 说 明 的情 形 ; 2 把 原 告 的 证 明 责 任 扩 大 到 () 所 有 的行 政赔偿 诉 讼 案 件 , 不 局 限 于一 并 提 起 的 并 行 政赔 偿诉 讼 ; 3 取 消 了“ () 其他 应 当 由原 告 承担 举 证 责 任的 事项 ” 的兜 底 条款 。
责任 的分 配是 从结 果 责任 的角 度预 先设 置各方 的风
诉超 过起 诉 期 限 的 除 外 ;2 在 起 诉 被 告 不 作 为 的 () 案件 中 , 明其提 出 申请 的事 实 ;3 在 一并 提 起 的 证 ()
行政 赔偿 诉讼 中 , 明 因受 被 诉 行 为侵 害而 造 成 损 证

失 的事 实 ; 4 其 他 应 当 由 原告 承 担举 证 责 任 的事 ()
险, 当争 议 的事实 在 没 有证 据 或 证 据 不 足 以证 明 即 真伪 不 明 的情 况下 , 由举 证 责 任 承担 一 方 承 担 不利
项 。《 据规 定》 次 对 《 干解 释 》的规 定 作 了修 证 再 若 改, 反映 在第 4条 、 5条 中 。 第 《 据规定》 《 干解 释》 进 步之处 在于 : 证 较 若 的 () 1 在起诉 被 告不作 为 案 件 中 , 加 了原告 是 在 “ 增 行

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人民参政议政,善于从群众中发现问题,汲取营养。

群众信访是一个巨大的“信息库”。

它为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提供了重要的资源保证。

长期以来,尤其是!"世纪#"年代中期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比较典型的决策指令与决策施行效果的反馈走同一条信息通道的单通道的信息传输机制,[$]目前,这一状况虽已有很大改观,但仍然存在着信息失真、片面性等缺点,妨碍着我国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信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憾。

与其它信息渠道相比,通过信访渠道收集到的信息的特点在于:第一、实在性。

信访信息的实在性在于它的真实性。

信访是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路线的直观感受,一般说来是比较真实。

如前任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接受新华社《半月谈》杂志的采访时曾说在当前的信访事件中#"%以上是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的。

[&]信访信息的这种实在性,对于政府决策来说,具有在文件、报告里看不到的独特参考价值。

第二、丰富性。

这是信访信息最为突出的特点。

信访信息来源于人民群众的信访活动之中,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能比较真实地反映各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和问题。

群众的信访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丰富资源,政府可以借此“营养源”进行分析,从而做出科学的决策。

第三、灵敏性。

决策是处于一定时间和空间之中的过程,贵在及时。

因此,决策要有及时、灵敏的信息服务。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群众参政议政意识和利益意识日益增强,有关政策、法律的执行情况,都可以通过信访渠道迅速反映到各级政府机关中来。

信访信息的这种时效性和灵敏性,可以把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决策层反馈,以及时进行修正和完善。

总之,信访信息在政府决策前起咨询的作用,在决策中起参考作用,在决策后起反馈作用,对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注释[’]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中国行政管理,!""!,第&期[!]孙立平(《利益时代的冲突与和谐:和谐社会是利益均衡基础》[)](人民网,!""*年’月!$日[+]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邓小平文选》[,](第’卷,人民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李元书(《政治发展导轮》[,](商务印书馆,!""’年’!月第’版,第’-$页[$]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天津人民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001:223334567849:;497,!""+年’’月!’日[责任编辑:正元]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郝<鑫<韩<涛(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摘<要]<<文章对西方国家举证责任制度和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进行了简单地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问题,吸收了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并结合自己的一些见解,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完善提出了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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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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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由被告行政机
关负举证责任,即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一)原告的举证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
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在起诉前已
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在起诉时须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政处理
或逾期不予赔偿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
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
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
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
事实提供证据。

当然,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
不能证明,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被告举证范围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
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
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
当事由,不能有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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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被告不提供或
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
据。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
收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
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方可补充相应的证据。当被告认为原
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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