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每个人的什么权【新闻采访权及其法律保护】
我国的宪法采访权是否有规定

我国的宪法采访权是否有规定曾几何时在我国记者反而也成了一种高危职业了,同时对于记者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
如今有些记者为了博眼球在播报相关新闻事件的时候是属于添油加醋,但大多数有职业道德的记者的采访却是因为各种黑暗力量的阻碍所以得不到保证。
不过,宪法采访权对此也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依据的。
曾几何时在我国记者反而也成了一种高危职业了,同时对于记者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
如今有些记者为了博眼球在播报相关新闻事件的时候是属于添油加醋,但大多数有职业道德的记者的采访却是因为各种黑暗力量的阻碍所以得不到保证。
不过,宪法采访权对此也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依据的。
▲一、我国的宪法采访权是否有规定?关于记者的采访权,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采访权与个人的人身权利的冲突,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权利,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和如何向社会公开显示自己的行为和形象,包括自主决定是否被拍摄、录音,并向社会公开。
因此在使用拍摄、录音这样的信息收集段时,要根据针对性、活动性质、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区别对待。
▲二、采访权如今新闻界还不存在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众说纷纭。
在如今的新闻法理论上,“采访权”多被界定为一种新闻记者的“个体权利”。
比较流行的有下列三种定义:一是:“采访权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在任何公共空间搜集新闻信息并自主选择记录方式的权利,或新闻工作者有权要求法律规定有义务公布信息的采访对象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相关信息,不受他方外力非法地阻止和侵犯,媒体及记者的财产权、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二是:“采访权是以记者向大众传播新闻为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
”三是:“所谓记者的采访权,指记者对重大事件和社会上发生的事件的知情权、报道权和人身权。
”三个定义各有侧重,但都强调了采访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受他方外力非法阻止和侵犯”、“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的特点,尤其是在近几年屡屡出现记者采访被打事件的背景下,新闻学者和记者更多提出社会各界要依法保护记者“人身权”,也就是保护记者的“采访权”。
新闻采访权保护探析

【作者简介】凌伶,大庆新闻传媒集团大庆电视台主任记者。
前言新闻采访权即是指公民有义务、有权利对发生的相关新闻事件进行真实性的描述和一些合理地评判,新闻采访权本身的就是充分保障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和新闻的知情权以及相关新闻采访者工作的正常展开,但在实际应用中往往由于相关新闻采访者不正确、不道德地使用新闻采访权或是部分公民对新闻采访权认识的不到位,导致新闻采访权在实际的应用中存在较多的问题。
本研究将结合新闻采访权法理属性和具体内涵对我国新闻采访权遭到不同程度的侵害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地分析,深刻剖析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提出相对有效的改善措施从而更好的保护我国公民的新闻采访权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性。
一、新闻采访权的具体内涵和实际行使时的权利冲突(一)新闻采访权的具体概念新闻采访权的重要性不仅仅是因为它是新闻等媒体行业发展的基础性和决定性的因素,更因为新闻采访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国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
因此无论是为了我国媒体行业更好地发展还是为了充分保障我国公民的实际权益,我们都有义务、有责任切实保护我国公民的新闻采访权,避免因为一些不必要的因素侵害我国公民的新闻采访权益。
为了更好地应用和保护我国公民地新闻采访权,我们必须通过对新闻采访权的具体概念有一定充分的了解,从而结合其具体的概念对其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参考的部分文献,我国公民的新闻采访权的具体概念大抵可以分为两部分,即我国普通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主动向新闻媒体报告新闻的真实事实和相关媒体记者对新闻的真相和涉及的公民有一定的采访权且被采访的公民在没有足够合理的理由时有义务主动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
(二)新闻采访权的法理属性法理属性在根本决定了权利的具体行使途径和对公民的实际要求,所以为充分保护好我国公民的新闻采访权和更好的实际应用法律给予我们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我们必须全面了解我国公民的新闻采访权的法理属性,从而结合其具体的法律概念和要求,更好的保障和行使相关的权益。
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采访权与索偿权

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采访权与索偿权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采访权与索偿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为了获取信息并报道事实,媒体很常见地会进行采访。
采访是一种获取或探究事实的方式,它在新闻传播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采访,媒体可以获取新闻素材,整合信息,以保证新闻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但是,采访也容易遭到被采访者的拒绝或者谎报,甚至遭到情况不明、误导性的信息反馈。
在这种情况下,采访权和索偿权成为了被讨论的话题。
采访权是新闻工作者获取信息的合法权利,采访权是获取新闻材料的主要途径,对于维护民众的知情权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被采访者有保留拒绝权,但是,媒体的采访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采访权是一项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的权利。
在实践中,为了保证采访的安全和有效性,新闻媒体应当遵循一些规定,如合法、公正、透明、文明等原则。
当然,采访权也有局限性。
新闻媒体无权强制被采访者接受采访。
被采访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与记者交流信息,也可以在采访中保留关于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权。
因此,为了保护双方利益,采访前应进行协商,确保采访安全合法,且保护被采访者合法权益。
索偿权是指在新闻报道或采访中,受到侵犯权益的个人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媒体进行相应的赔偿的合法权利。
若媒体对采访行为造成的影响给被采访者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损害,或者对其声誉及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那么被采访者有权利进行索偿。
在实践中,针对索偿权,新闻传媒应当加强法律和道德自律,保障采访行为的合法性,并加强对采访行为的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
在采访过程中,采访者应当维护被采访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们的隐私权和知识产权,并对报道的内容及事实进行准确核实,避免误导及不当报道。
总之,在新闻传播活动中,采访权和索偿权是相互联系的权利与义务。
新闻媒体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规范,保证采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应当理解和尊重被采访者的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公正、透明、合理、理性的媒体环境。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31•【文号】新出报刊[2007]1409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新出报刊[2007]14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迅速发展,新闻采访活动日渐频繁,新闻采编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新闻采访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新闻报道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特点。
在新闻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单位及人员粗暴干涉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甚至出现殴打新闻记者、毁坏采访器材等恶性事件;部分社会人员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以新闻采访为名,在各地从事诈骗活动;部分新闻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不与采编人员订立聘用合同,不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新闻采编人员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侵犯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为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二、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三、新闻单位要为所属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新闻单位要按照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订立书面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完善保障的各项保障制度,保护新闻采编人员合法权益。
四、新闻采编活动是新闻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核心环节,新闻单位要选派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要把好进人关、用人关,并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的考核、培训、教育和管理,要及时为符合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人员申请发放新闻记者证。
新闻采访权、公民知情权与信息公开的法律关系

新闻采访权、公民知情权与信息公开的法律关系作者:暂无来源:《声屏世界》 2016年第2期张轶宁摘要:新闻采访权、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都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该认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新闻采访权的实现为媒介,延伸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发挥其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塑造并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达成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理解、和解和信任。
同时,借助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新闻采访权的有效实现,使整个社会处于良性的发展状态,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化、法治化社会的进程。
关键词:新闻采访权公民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近年来,当记者代表公众去调查事实的真相时,时常遇到拳脚相加的情形,尤其是揭露当地黑暗面时,受到的阻力更大。
为了从根本上维护记者的新闻采访权,我们必须一方面下决心改变各级政府的法制意识,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新闻立法的进程;另一方面从基层抓起,在每个人心中种下维护公众权益的种子,维护自己的公民知情权。
下面,笔者通过探讨新闻采访权、公民知情权与信息公开的法律关系,来探讨维护记者采访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新闻采访权采访是新闻工作的灵魂和基础,是新闻真实性的有效保障。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人身权、著作权等,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采访权。
新闻采访权行使的好坏,直接影响公众对社会知情权的需求。
那么什么是记者的“采访权”?目前新闻界和法律界都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众说纷纭。
在目前的新闻法理论上,“采访权”多被界定为一种新闻记者的“个体权利”,比较流行的有下列三种定义:“采访权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在任何公共空间搜集新闻信息并自主选择记录方式的权利,或新闻工作者有权要求法律规定有义务公布信息的采访对象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相关信息,不受他方外力非法地阻止和侵犯,媒体及记者的财产权、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采访权是以记者向大众传播新闻为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
记者采访权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记者采访权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自由权利。
新闻媒体依据新闻自由权利,对时事新闻进行即时报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要;对社会不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揭露,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端正社会风气,也是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重要职能。
记者作为新闻媒体的组成部分,依据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通过自己忠实的职业活动,实现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
因此,保护新闻媒体的权利,就要保护记者的权利,不能使记者的权利受到侵害。
一、采访权是保障实现新闻媒体新闻职能的记者基本权利记者作为新闻媒体的组成部分,其享有的权利首先是采访权。
很多人问我,记者究竟有没有采访权。
我说,记者怎么会没有采访权?记者如果没有采访权,那不是任何采访都是非法采访了?记者的采访权源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
在新闻媒体,采制新闻、编辑新闻、发表新闻,都是新闻自由的权利内容。
记者的采访权,就是实现新闻媒体这些新闻权利的基础。
试想,如果记者没有采访权,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从何而来呢?采访权,就是记者对具有新闻性的事件有权进行采访,制作新闻报道,交给自己的新闻媒体编辑、发表。
在现在的新闻实践中,新闻报道有正面报道、反面报道的区别。
在进行正面报道的时候,往往不会发生大的问题,但是在进行反面报道的时候,也就是进行舆论监督时,新闻媒体以及记者往往受到威胁、殴打、关押,甚至有生命的危险。
然而,社会进步需要这样的新闻报道,需要记者和媒体揭露社会的阴暗面,这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以新闻为武器,与丑恶的社会现象作战,以推动社会的进步。
正因为如此,记者的采访权就时时受到侵害的威胁,充满挑战性和危险性。
在战场上,记者冒着枪林弹雨,舍生忘死采写新闻,很多记者为此而贡献出自己的生命;在现实,面对危险和威胁,很多记者只身与恶势力或者腐败现象争斗,与违法行为争斗,受到打击、报复,甚至受到生命的威胁。
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依法行使自己的采访权,实现新闻媒体的职能。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新闻自由和新闻保护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新闻自由和新闻保护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新闻自由和新闻保护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作为一个社会成员,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新闻自由和新闻保护是法律领域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法律对新闻自由的保障以及维护新闻的法律保护措施。
新闻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它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
在没有新闻自由的社会中,人们无法获得真实的信息,也无法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因此,保障新闻自由对于一个民主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法律体系中,宪法通常是对新闻自由进行根本保障的法律基础。
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的独立性原则为新闻从业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例如,在美国宪法中,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
尽管新闻自由是保障民主社会的基石,但也需要依法行使。
法律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发布谣言、造谣污蔑。
法律在维护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对新闻从业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例如,在新闻报道中,披露隐私、侵犯个人权益是被法律禁止的,新闻从业者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利时需遵守法律的底线。
在维护新闻自由的同时,法律也需要对新闻进行保护。
新闻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对于新闻时效性的保护。
新闻报道的特点决定了它必须及时传递信息,因此,法律需要对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进行保护,例如,法律规定了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权和报道权。
其次,对于新闻虚假报道、侵权行为的惩罚。
虚假报道可能给他人带来损害和伤害,因此,法律对于新闻报道中的虚假信息进行了严格的打击,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新闻保护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体现方式,但大体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规定了新闻的界定和范围,明确了哪些信息属于新闻范畴。
其次,法律规定了新闻从业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访权、报道权以及道德准则等。
此外,法律通过设立新闻报道监管机构,加强对新闻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最后,法律明确了对于新闻侵权行为的追责和惩罚措施,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新闻采访权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何人都不得侵犯,包括新闻媒体未经当事 人同意不得采访和泄露,否则将承担违法 侵权责任。 3.采访不利于保护被采访事件 中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 在 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采访过程中,如 遇采访的进行中有可能给当事人或者当 事人的近亲属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此 时新闻媒体不得采访,例如在绑架案件中 如果采访将加大被绑架人的危险性或遇 难 性 时 ,新 闻 媒 体 不 得 采 访 。 4.未 成 年 人 犯罪案件, 例如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 43 条 规 定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新 闻 报 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 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 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二,采访权性质的辨析。 第一种观点,即认为新闻单位和新闻 工作者拥有的权应是公众权力而不是权 利,这是不正确的。 公权力是国家机关为 执行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所享有的带 有强制性的权力,公权力的行使和行使公 权力所形成的决定对一般公众都具有强 制力。 我国的新闻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法 人,新闻记者也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新闻 传播活动不属于国家的管理活动,无论是 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活动还是新闻报道的 内容都不具有司法、行政的强制力。 也就 是说,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单位和记者 不可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进行采访,且其 采访报道的内容也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第 二种观点认为采访权兼具私权利特征和 公权力特征是不科学的,一项权属要么是 权力,要么是权利,不可能有既是权力又 是权利的权属。 而且此种观点将采访权游 离于法律规制之外,使之成为不受法律限 制的权利。 第三种观点将采访权作为政治 权利中的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也是不妥 的。 采访权或者采访自由是记者向公众客 观公正地搜集新闻信息,它不属于表达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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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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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每个人的什么权【新闻采访权及其法律保护】
新闻采访权受到暴力干涉,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但新闻采访权又因其权利的特殊性而使保护手段不同于普通的私权利。
因此对新闻采访权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特别的明确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为我们的社会创造出和谐稳定的舆论氛围,实现公民应有的政治权利。
一、新闻采访权的基本含义及其法律界定
为了对新闻采访权实施有效的保护,首先应当明确它的概念和性质,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分析其现状和发展,为制定保护措施打下科学的理论基础。
(一)采访权的基本概念
采访权,就是记者对具有新闻性的事件有权进行采访,制成作品,交给自己所在的媒体发表。
对此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是采访权的主体专指记者。
所谓的记者只限于合法成立经营的媒体内的成员而言。
其次采访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闻性的事件。
最后,采访权的内容不单是进行采访,还包括制成作品,交给自己的媒体编辑、发表。
显然,进行采访是采访权最核心的权能。
(二)采访权的性质
采访权的权利基础是新闻自由权,新闻自由权的基础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
新闻权还是一个权利,而不是权力,因为新闻媒体不是国家机构,无法享有国家机构的权力。
但是,新闻权又不是一般的私权利,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一种社会的权利,因而是公权利,是政治权利性质的权利。
它与私权利的性质不同,私权利面对的是个人,因而不能采用私权利的保护方法进行保护。
曾经有记者在采访中认为自己的采访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驳回了这种诉讼请求。
原因就是对公权利无法适用私权利的救济手段进行保护。
这种判决不是说记者的采访权不受到法律保护,而是受到侵害的记者寻求的法律保护方法不适当而已。
二、对新闻采访权实施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新闻采访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并且呈上升趋势。
这与实际采访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是分不开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闻记者的采访权遭到践踏的现象非常严重
在进行正面报道的时候,往往不会发生大的问题,但是在进行负面报道的时候,也就是进行舆论监督时,新闻媒体以及记者往往受到威胁、殴打、关押,甚至有生命危险。
然而,社会进步需要这样的新闻报道,需要记者和媒体揭露社会的阴暗面,这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以新闻为武器,与丑恶的社会现象作斗争,以推动社会的进步。
正因为如此,记者的采访权就时时受到侵害和威胁,充满挑战性和危险性。
(二)新闻采访权的法律保护还不完善
目前法律对记者新闻采访权的保护比较薄弱。
采访受阻,报纸被扣,记者被打,所有这些从根本上都是舆论监督受阻,是具体法律对新闻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的缺位所致。
也正是目前法律上对新闻采访权保护的薄弱,才使一些不法之徒胆大妄为。
记者的采访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采访权的权源来自自由表达权延伸出来的知情权,知情权的享有与行使有多种形式,但新闻媒体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
目前,记者在实施采访权的过程中,主要存在被拒绝、被腐蚀、受干扰或威胁、被殴打伤害、被驱逐或“封杀”以及滥用采访权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的法律保障还并不完善。
据《中国新闻出版报》报道,中国记协维权委1998年成立以来,共受理300多件新闻工作者要求维权的投诉,记者人身受到伤害的投诉约占1/3。
2005年出现的打记者现象有四大特点:“一是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业老板直接指挥打;二是不仅局限于打地方媒体记者,也打‘国’字号媒体记者;三是打记者事件此伏彼起,愈演愈烈;四是殴打记者一般都以治安案件处理。
”
从中可以看出,对于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在实施法律保护的同时并没有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而只与一般的治安案件一并处理。
这说明法律保护还没有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即没有明确有力的法律条文对这些践踏行为产生强有力的约束作用。
很多时候有人肆意对记者的新闻采访权予以阻碍,就是因为法律机制的不完善,才给了他们可乘之机。
因此,完善以法律保护为核心的制约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
(三)地方法规不断涌现
虽然对于新闻采访权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对记者采访行为的践踏还很严重,但我们也看到了一些令人欣慰的发展势态:一些地方开始以明确的行政法规或法律条文对践踏行为予以有力反击。
下面举例说明:
1.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草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以法规的形式规定,新闻记者享有无过错合理怀疑权。
该条例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2.新疆伊宁市《关于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新闻采访实行首问负责制,面对记者不得“无可奉告”,“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新闻采访,更不得出现辱骂、推搡记者及没收、损坏采访器材等不文明的过激行为。
”
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今后记者在采访中遇到围攻、殴打、伤及人身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对违法者依法惩处,坚决为记者提供司法保护。
上述要求、规定、条例对新闻采访权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些保护措施仅仅是地方的或行业的,但从中已经体现出从法律上进行制约的趋势,使我们感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欣慰。
相信随着地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国家性的法律也会最终出台。
三、对新闻采访权实施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
记者的采访权能否实现,不仅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知情权,而且关系到公民的其他诸多权利的实现,因此,从法律上保护新闻采访权实质是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
在完善法律保护的进程中,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法律保护是最为有效的方式。
保护采访权,首先要从法律上保障记者的人身权。
记者如因正常采访而被打,打人者侵害的实际上是双重权利:一是自然人的人身权,这属于
私权范畴;二是记者的采访权,亦即公众对新闻事实的知情权,这属于公权范畴。
但是对于采访权受到的侵害,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新闻法,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制裁侵害采访权的违法行为。
因此,对新闻采访权亟须从法律上加以明确保护。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和提出内部工作要求等方式加大了对新闻传媒及新闻工作者自由报道权利保护的力度。
一些地方也试图以法规的形式,对记者的采访权加以保护。
但解决对新闻采访权保护的根本问题在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新闻采访权的性质、范围、方法、手段,将新闻采访纳入法制的轨道,使新闻采访真正有法
可依。
(二)创建法律信息保障平台。
在实施法律保障的同时,只有完善了法律信息保障机制,才能使法律更加行之有效。
建设信息保障平台,就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建设新闻采访权的法律信息管理系统,将法律保障体系的各级单位从网上联系起来,加速信息处理,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反馈,并且通过信息公开接受公民监督,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一旦出现践踏新闻采访权的行为,记者在报案的同时直接通过网络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反馈。
因为信息平台是对法律实施的一种监督机制,它可以在公众的监督之下更加迅速、公正地处理问题,从而大大帮助记者对于新闻采访权的维护。
从长远发展来看,这种信息保障机制会起到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
(三)创建社会监督机制。
舆论的力量是巨大的,通过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可以
防止各种徇私舞弊现象的产生,更好地维护记者的新闻采访权。
为此,可以设立一定的社会监督反馈渠道,由法律准许的机构负责监督实施,将重要信息及时反馈,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效力。
新闻媒体作为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和呼声的通道和窗口,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大的影响力和重要的监督职能。
时代把记者与公众和真相联系在一起,保护记者正当的采访权,就成为记者命运的关键。
相信随着明确的法律以及相关措施的建立,对记者新闻采访权的保护将会呈现出令大家期待的新面貌。
(作者单位:河南教育学院)
编校:杨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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