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上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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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对于法律的影响

女权主义对于法律的影响

女权主义对于法律的影响女权主义(Feminism)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和思想理论,旨在争取妇女的平等权利和性别解放。

自上世纪以来,女权主义对法律的影响日益显著。

本文将探讨女权主义对法律的影响,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机遇。

一、法律保护妇女权益的进步女权主义运动在推动法律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通过倡导平等对待和废除歧视性法律,女权主义推动了许多国家的立法进程。

以美国为例,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案》禁止了在就业和公共场所的性别歧视。

此后,一系列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确保了妇女的平等权益,比如《孕期歧视法》和《家庭及医疗事宜休假法案》等。

这些法律的实施为女性争取了平等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极大地推动了性别平等的进程。

二、妇女权益的法律挑战尽管女权主义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法律领域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法律条文对于性别歧视的定义和判定仍存在主观性和模糊性。

这导致了在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和不公正。

其次,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传统文化观念和社会习俗仍然影响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例如,一些国家未能明确将家庭暴力作为刑事犯罪加以惩处。

此外,传统的家庭法和继承法可能存在对妇女不公平的规定,如对财产分割和继承权的限制。

这些问题需要女权主义继续努力去推动法律的进步和改革。

三、女权主义的机遇与挑战女权主义对于法律的影响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

一方面,随着社会对性别平等重要性的认知不断提高,女权主义的声音和影响力也在扩大。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通过法律保护妇女权益对整个社会都具有正面意义。

这为女权主义在推动法律改革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

另一方面,女权主义在推动法律改革时需要面对各种挑战,如传统观念的抵制和利益关系的纷争。

女权主义者需要通过普及教育、舆论引导等方式来增加社会对于性别平等的关注,并争取更多的支持。

四、展望与结论女权主义对法律的影响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进程。

虽然已取得重要的成就,但仍需面对一系列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动法律改革并实现妇女权益的全面保护,女权主义者需要继续发声,与社会各界联手合作,通过法律手段争取更大的进步。

女权主义侵权法学评析

女权主义侵权法学评析

[民商法名家讲坛第2讲]侵权法与女性——女权主义侵权法学评析演讲主题:侵权法与女性——女权主义侵权法学评析演讲人: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评议人: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侯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法学博士刘坤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所讲师,法学博士主持人:孟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时间:2011年3月25日(周五)晚7点地点:北京理工大学7号楼108模拟法庭主办: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协办:德恒律师事务所主持人: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晚是“民商法名家讲坛”第二讲,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徐爱国教授为大家举行一场侵权法与女性的讲座来对女权主义侵权法学进行评析,徐教授的专业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但他对英美侵权法也有很深入的研究,在民法领域也有很大的影响,今天的讲座是从女权主义角度出发对侵权法进行解析,相信跟大家以前听过侵权法学讲座都会不一样,一定是一场别开生面的侵权法讲座。

同时我们还荣幸地邀请到我校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侯猛副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所讲师刘坤轮博士出席并进行评议。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老师的到来。

(掌声)有请徐爱国教授开始今天的演讲。

(掌声)徐爱国:今天很荣幸能来到北京理工大学做讲座,定这个题目的时候,孟强老师问把女性主义变成女权主义可不可以,觉得同学们对女权主义熟一点,而对女性主义不太熟悉,在男性眼中,女性主义与女权主义没有什么大的差异,可能对女性来讲,对女性和女权主义来说是有很大的差异,比较偏激的女权主义者喜欢用女权主义这个词,比较温和的女权主义者喜欢用女性主义这个词,是翻译的问题。

有一点是比较明确的,女权主义也好,女性主义也好,它们之间是充满了互相的争吵和辩论的,但是虽然它们内部争论得很厉害,却一致对外,共同抗议男权主义。

女权主义批评之我见

女权主义批评之我见
里丹(Betty
My
Ffiedan)发表了《女性的奥秘》(ne Feminist
stique),首次抨击了西方传统中男权笔下塑造的贤妻 良母形象,并指出:妇女运动的任务就是既要揭露男子编 织软弱且言听计从的女人的神话的目的,又要掀起一个 为解放妇女而奋斗的运动。60年代中后期,西方日益高涨 的妇女解放运动提出了十分激进的主张,要求彻底改变 现存的世界,这种主张被称为“激进的女权主义”。而到了 70年代中期,“激进的女权主义”的主张有了重大的变化。 这就是在政治浪潮中诞生的“新女权主义”(NewFemi. nism),它从具体的政治运动走向整体的文化批判。并开 始研究女性作家及其作品。到了80年代,女权批评进入理 论研究阶段,开始与文化和思想意识联系起来。因此又被 称为“文化的女权主义”。它主要强调要把妇女从所谓的 “男性价值”的压迫下解放出来,然后根据“女性价值”创 造一种替代性的文化,其本质是一种反主流文化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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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压迫方式,它和阶级及种族对妇女的压抑,等等”。显 然,这次女权运动的深广度远远超过了第一次。在这样的 社会政治背景下,女权主义批评应运而生。 二、女权主义批评产生的影响 毫无疑问。女权主义运动的蓬勃发展对20世纪后半 叶人类的思想、文化和艺术产生了巨大影响。它的出现不 仅拓宽了人们的视野,使人们在经典作品中与现实社会 中发现了人们过去未曾察觉到的许多成分,从而使人们 有了与过去大不相同的看法,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自封 建社会以来人们对待人类文化、看待万事万物(包括看待 女性本身)所持有的男性视角,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受到了 前所未有的冲击。自此以后,人们不可能再回到女性的声 音遭到忽视的时代。女权主义文学批评便是在此基础上 迅猛发展起来的。 就女权主义批评的理论而言,早在上世纪20年代,已 经有英国著名女作家伍尔夫(Virgina Woolf)就妇女与小 说发表过文章(最负盛名的是《自己的一间屋》(A Room of One’SOwn)。然而,那时有关妇女的突出问题仍是教育、 就业之类,因此伍尔夫对女性文学批评没有能够进一步 深入展开。但她的论著被奉为女权主义文学批评的经典 之作。法国著名女作家西蒙・德・波伏娃(Simone de

对女权主义的认识

对女权主义的认识

女性主义又称女权(女权主义)、妇女解放(女性解放),是指为结束性别主义、性剥削、性歧视和性压迫,促进女性阶层平等而创立和发起的社会理论与政治运动,批判之外也着重于性别不平等的分析以及推动性底层的权利、利益与议题。

女权主义主张女性并非天生地低贱于男性,只有当她们缺乏足够的教育时才会显露出这一点。

她认为男性和女性都应被视为有理性的生命,并还继而设想了建立基于理性之上的社会秩序。

废除婚姻制度。

女性婚后应以家庭为主,女性的潜能主要是在家庭的领域里发展,不需要外出工作。

但是男女的权利是相同的,那些特别优秀的特殊女性,应该不受任何阻碍,自由发挥他们的才能,甚至和男性一较长短。

女性职场平等权益的检讨书

女性职场平等权益的检讨书

女性职场平等权益的检讨书尊敬的读者:女性职场平等权益的检讨书作为一名女性员工,我对于女性职场平等权益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深感关切。

在这篇检讨书中,我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当前女性在职场中所面临的不平等待遇,并提出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实际方法和建议。

一、薪资不平等尽管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呼吁男女应获得公平的薪资待遇,但女性在职场中的薪资普遍低于男性。

这种不平等反映在各行各业,不论是否具备同等资历和工作经验,女性仍然无法获得与男性相当的报酬。

为了解决薪资不平等问题,首先应该通过建立透明的薪资体系来确保公司内部的薪酬公正性。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推动法律法规的改革,包括禁止雇主问及求职者的薪资历史以及实施更加严格的薪资公示制度,促使公司对于薪资待遇进行公开和公正的评估。

二、晋升机会不公平女性在晋升机会方面的不公平待遇也是职场平等权益的一大问题。

虽然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努力追求职业发展,但是经常面临着男性主导的晋升决策中的不公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鼓励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来提升女性员工的可见度和领导层的多样性。

这包括建立导师计划,给予女性专业培训和提供晋升机会。

同时,我们也需要对潜在的雇佣歧视进行监管,并推动企业制定公平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三、职业生涯平衡挑战女性在追求职业发展的同时,还经常面临着家庭和家务责任的巨大压力。

长时间的加班和缺乏弹性的工作时间往往使得女性难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

为了解决职业生涯平衡的挑战,企业应该提供更多的灵活工作安排和弹性工时制度,以帮助女性更好地平衡职业和家庭。

此外,我们也需要推动社会文化观念的转变,促使家庭成员共同分担家务责任,并为女性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资源,让她们能够在职场和家庭中取得平衡。

四、反性别歧视教育最后,为了实现女性职场平等权益,我们需要加强对性别歧视的意识和教育。

这包括通过在学校教育中推广性别平等理念,加强职场性别歧视的宣传和教育,以及建立投诉机制来处理性别歧视事件。

女权主义的对与错

女权主义的对与错

女权主义的对与错有网友问:我生活在女权统治的世界。

但是处处受阻于女权,发现是条极难走的路。

为什么不禁止女权的宣传。

问题补充:我说的女权是女人的权力。

不是权利。

女权掌握权力后就可以为所欲为。

答:通俗的讲,权利是社会规范认可应得的好处,权力是达成某种目的的法定功能。

举个例子,某人为某家企业工作,这个人从该企业得到工资和福利,是他的权利;企业根据劳务合同约定、管理规章和该员工具体工作表现,减少或增加工资、某项福利数额,这是企业的权力。

权力一定是具备支配地位的人或组织才有的,而权利则是一切众生都生而具有的。

由此看来,你所说的女权,一定是指女子的权利,而不是女子的权力。

女权主义(女权运动、女性主义)是指一个主要以女性经验为来源与动机的社会理论与政治运动。

在对社会关系进行批判之外,许多女性主义的支持者也着重于性别不平等的分析以及推动妇女的权利、利益与议题。

上述一段话是原文引用百度百科内容。

性别不平等是错的,因为性别应该平等。

从哲学角度看,男人女人是对立统一的。

首先男人女人都是人;其次男人女人是有明显区别的;第三没有男人就无所谓女人,反之也一样,谁也离不开谁。

从这个角度看,女权主义是对不公平的现实的一种抗议,是追求真理的一种表现。

女权主义产生于以父权、夫权为代表的男权至高无上的时代,女性为争取应得权利而掀起的运动充分体现了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的真理。

平等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

是人类的终极理想之一。

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不是指物质上的“相等”或“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把对方当成和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

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之间从不平等走向平等过程,是平等逐渐实现的过程。

世界范围内各国奴隶制度的消亡就证明了这一点。

没有人是天生的奴隶,生来就低他人一等,没有人任由他人指使却生来没有自己的思想。

这一思想已被普遍承认。

在中国,男女平等是自古就推崇的美德。

作为现代人,我们往往认为中国古代一直都是推崇重男轻女的思想,而事实上,中国最有影响力的三大哲学体系儒释道,对于男女的论述都是秉持平等观念的。

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上

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上

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上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上女权主义是一种旨在促进女性在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平等地受到尊重、赋予平等权利和解放的理论和实践。

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对于实现女性的平等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女性在法律领域中的权利得到较少的关注和保障,甚至对于女性的不平等待遇和歧视现象的存在也常常无动于衷。

本文从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出发,对我国女性权利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反思,旨在推动女性权利的保障和促进社会的进步。

一、女性在法律领域的权利现状1.婚姻家庭领域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男女在婚姻家庭中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但实际上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一方面,婚姻法规定,男女在婚姻家庭中应当各尽其责任,但实际上大部分家庭中的家务劳动和子育责任仍然由女性承担,成为女性失去独立发展机会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对于家暴的定义和认定、保护措施的落实、救济机构的建设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很多女性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就业领域我国的就业法律体系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等环节对女性歧视,新妇女劳动法也规定了女职工育龄期内享有特殊保护措施。

但在实际就业中,女性往往面临更多的就业限制和歧视,比如职业歧视、雇佣性别歧视等,造成了性别工资差异和职业发展空间的不平等。

3.加强法律保障为了加强女性的法律保障,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法律的监督和执行。

同时,完善女性权利保障机制,落实女性工作平等原则,实现各项平等权利,加强对女童青少年的特殊保障,保障性别平等教育等措施。

二、法律视角下女权主义的检讨1.前现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中的权利差异在中国古代,妇女的地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被限制在“三从四德”之中。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现代化的发展,女性逐渐走出了家庭,走向社会和职场。

然而,虽然女性在孩子教育、家庭守望等方面承担较多责任,但是社会公共事务领域缺乏女性。

学习女权主义五百年心得体会

学习女权主义五百年心得体会

学习女权主义五百年心得体会女权主义是一个历史悠久、复杂而又多元的运动。

在研究女权主义的过程中,我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女权主义强调平等。

五百年以来,女权主义一直致力于争取性别平等。

这个运动提倡妇女拥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通过研究女权主义,我意识到性别不应该决定一个人的机遇和地位,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益。

其次,女权主义推动社会变革。

女权主义者通过抗争和呼吁,不断争取着妇女权益的改善,为推动社会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

无论是参政权的争取,还是对妇女教育的推动,女权主义都在不断地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此外,女权主义倡导自主与发声。

女权主义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和身体。

通过研究女权主义,我深刻认识到,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并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声音。

女权主义为妇女提供了一个平台,让她们能够发声并受到关注。

最后,女权主义注重团结和互助。

女权主义运动的力量来自于团结的力量。

在历史上,通过妇女组织和团体的联合行动,女权主义者们能够实现更大的影响力和变革。

研究女权主义让我明白了团结的重要性,只有相互支持和合作,才能共同推动女性权益的发展。

女权主义运动已经走过了五百年的历程,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

在研究女权主义的过程中,我深刻理解到性别平等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女性所能发挥的力量。

女权主义的精神应该被持续传承下去,为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而努力。

女权主义五百年的历史向我们展示了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变革。

通过研究女权主义,我们能够汲取智慧和力量,为创造一个更加平等和公正的社会而努力。

注:以上内容仅为个人观点,不能确保引用内容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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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上提要:本文从女权主义法律的视角入手,选择三部戏剧《安提戈涅》、《窦娥冤》和《威尼斯商人》作为分析对象,分别讨论了三部戏剧中的法律问题,诸如国家法与习俗法的冲突,中国古代法文化中对法官的超人预设与其常人品格之间的冲突,同时分析了追求正义中的英雄型选择和常人型选择。

在此基础上揭示女权主义法律观的内在矛盾,并对产生这种矛盾的话语模式进行了剖析,从而指出女权主义法学所揭示的不仅是女性的问题或法律的问题,而是整个人类文化的困境,并倡导放弃女权主义的偏狭意识,积极参与建设一种自由平等和多元并存的新文化。

将文学作品中的主人公作为法学论文所讨论的主题多少有点不易被人们所接受。

这不光是因为法律的神圣与严肃和文学的随意与浪漫有着天壤之别,而且更主要的是在人们看来,法律与文学是两种不同的文本,文学源于个人创作的灵感冲动,反映的是作者的个性;法律源于集体理性所形成的“公意”,反映的是民族的精神。

尽管如此,这并不妨碍法律与文学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借鉴,以至于形成一块迅速发展的独立的学术领地。

[i]本文选择三部古典戏剧《安提戈涅》、《窦娥冤》和《威尼斯商人》作为讨论法律问题的对象。

这种选择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这三部戏剧的主人公都是女性,这便于我们从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进入主题。

当然,我们最后将会发现这三部戏剧有一种便于我们进行比较的内在关联。

其二,之所以选择戏剧而不是小说之类的题材,是因为戏剧作为民间大众文化(public culture)更便于反映民众法律观念中的集体无意识。

本文的第一部分简单地介绍了女权主义法学的发展及女权主义的法律观;第二部分讨论了《安提戈涅》一剧,分析了国家法与习俗法的冲突;第三部分讨论了《窦娥冤》一剧,揭示了中国古代法文化中对法官的超人预设和法官的常人品格之间的冲突;第四部分讨论了《威尼斯商人》一剧,区分了实现正义的英雄型选择和常人型选择这两种不同的方式;第五部分剖析女权主义法律观的内在矛盾,并对造成这种矛盾的话语模式提出批评。

一女权主义作为一种妇女解放的社会运动一般可以追溯到十八、十九世纪。

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妇女开始走出家庭,参与到公共生活领域,因此,妇女要求享有与男子同样的权利,诸如财产权、继承权和政治自由权等,于是追求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就成为妇女解放的核心内容。

进入二十世纪之后,特别是六、七十年代激进的女权主义者主张男女不平等只限于生理和心理的差别,妇女受压迫不是由于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因为二十世纪后半期妇女在法律上的社会地位与男性大体上已实现了平等),而是由于女性受制于男性的统治。

她们认为科技的发展可以改变或弥合男性和女性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差别而实现平等,由此兴起的女权主义法学除了关注女性普遍受害的状况,如性暴力、性骚扰和婚内强奸等问题外,还关注于人工流产、试管婴儿、基因工程和同性恋等方面的问题。

[ii]但是女权主义者很快就发现,女性受制于男性的统治不光表现在生理和心理方面,更主要的是表现在文化方面,表现在文化的认知和评价方面。

正如著名的女权主义者西蒙·波伏瓦所言,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造就的,也就是说,女性的“温存”、“柔顺”等一系列与此有关的角色限定不是由生理特性所决定的,而是一些成见、法律和习俗等文化观念和社会性构作。

因此,“第二性”作为“女性”的替代可以弱化传统观念强加于女性身上的各种文化限定。

[iii]在此基础上,女权主义更强调创造一种独立的、不受男权文化影响的,或者说与男权文化相对应的女权文化。

[iv]与此相应,女权主义法学除了“提出女人的问题”外,而且提倡女性积极地投身于司法实践中,从总体上提出一种女权主义的法律观。

女权主义法律观建立在男性和女性在心理和生理方面的基本差别之上。

一般说来,这种观点将喜欢技术性差别的人描述为男性意向,而采用同情理解的人被描述为女性意向。

由此形成强调逻辑推理、严格规则和自我中心的男性法律观,和强调总体理解、衡平正义和普遍关联的女性法律观。

“男性法律世界观从案件的丰富特殊性中抽象出几个显著的事实并使它们在法律上起决定性作用。

这就是规则之法(law by rule)-也就是规则的作用。

而女性法律世界观更情愿将判决基于案件的全部情况夏洛克、安哲鲁、依莎·贝拉和特里·伊格尔顿*所持观点〖〗鲍西娅、威也纳公爵和爱斯卡勒斯**所持观点法治(government of Law)〖〗人治(government of men)形式主义〖〗现实主义法律〖〗政治学法律〖〗衡平法律〖〗仁慈法律〖〗正义规则〖〗自由裁量规则〖〗标准规则〖〗原则(如衡平准则)逻辑〖〗政策严苛的〖〗灵活的正确答案〖〗好的答案实证法〖〗自然法依先例裁定〖〗仲裁法官〖〗Qadi***,陪审团严格责任〖〗过失(不合理性)契约的客观理论〖〗主观理论客观性〖〗主观性按原则的(中立原则)〖〗以结果为导向的(result\|oriented)权利〖〗需要成文法〖〗普通法成文法〖〗宪法解释论〖〗非解释论严格解释〖〗灵活或松散的解释文字〖〗精神法官发现法律〖〗法官制造法律*夏洛克(Shylock)是《威尼斯商人》中的主人公。

安哲鲁(Anglo)和依莎·贝拉(Isabella)是《一报还一报》中的主人公。

特里·伊格尔顿(Terry Eagloton)系支持夏洛克观点的一位文学评论家。

-引者注**鲍西娅(Portia)是《威尼斯商人》中的主人公。

维也纳公爵和爱斯卡勒斯(Escallus)系《一报还一报》中的主人公。

-引者注***Qadi,伊斯兰教中法律的解释者和实施者。

-引者注不为要求闭眼不顾全体的规则所限制,不为决定必须服从普遍的和‘中立的’原则所麻烦。

“[v]在此基础上,波斯纳提出女权主义法律观和男权主义法律观相对应的”法律对立概念表“[vi]从这一法律对立概念进一步展开,则可以说”男性的法律观就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观,女性的法律观就是自然法的法律观“。

[vii]上述法律对立概念表有助于我们清醒地意识到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观念和方法。

不过,这种类型学上的划分是否应当归之于男性和女性的不同特征以及由此引出的不同意象,还不能简单地予以回答。

我们最好还是以这一法律对立概念表作为参照系,来分析古典戏剧中的三位女性的法律行为或法律观念,看看我们将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

二安提戈涅是古希腊伟大的悲剧家索福克利斯的著名悲剧《安提戈涅》的主人公。

故事发生在底比斯。

克瑞翁在Oedipus垮台之后取得王位,Oedipus的一个儿子Eteocles为保护城邦而献身,而另一个儿子Polyneices却背叛城邦,勾结外邦进攻底比斯而战死。

战后,克瑞翁给Eteocles举行了盛大的葬礼,而将Polyneices暴尸田野。

克瑞翁下令,谁埋葬Polyneices就处以死刑。

Polyneices的妹妹安提戈涅公然埋葬了她哥哥。

她被带到克瑞翁面前时,她认为埋葬其兄长是依照神法来履行职责,而且这种不成文法是永恒的,连克瑞翁的命令(城邦的法律)也不得违背它。

克瑞翁大怒,坚持将她处死,并关在墓穴中。

后来克瑞翁遇到一个占卜者,说他冒犯了诸神。

克瑞翁后悔了,去救安提戈涅时,她已死去了。

克瑞翁的儿子,也是安提戈涅的情人,站出来攻击克瑞翁而后自杀,克瑞翁的妻子听说儿子已死,也责备克瑞翁而后自杀。

克瑞翁这才认识到自己一手酿成了悲剧。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悲剧的经典,对该剧的隐喻意义一直有不同的解释。

[viii]在该剧中安提戈涅在对抗克瑞翁时有一段常常被法学家所引用的台词: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ix]以这段话为依据,法学家们通常认为《安提戈涅》标志着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或者说实证法与自然法的冲突。

[x]从上述女权主义法律观的视角来看,安提戈涅很自然就成了女权主义法律观的代表者,她体现了女性呼吁自然法以反抗体现男性意象的法律实证主义。

但是,如果我们更进一步追问,安提戈涅与克瑞翁为什么会发生冲突以至于酿成悲剧?或者说安提戈涅为何要以神法为依据来反抗克瑞翁的命令?面对这些问题,这种女权主义的法律观并不能为我们提供多少线索或帮助,相反,我们还得设身处地地理解安提戈涅和克瑞翁的行为,以及他们之间悲剧冲突的意义所在,从而有助于我们对女权主义的法律观作更进一步的分析。

从表面上看起来,安提戈涅主张神法(即自然法)高于实证法,但事实上她所要求的仅仅是埋葬她的兄长,尽管他是叛国者。

因此,这里的神法或自然法强调的是兄妹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而克瑞翁的命令(城邦的法律)强调的是公民与城邦之间的政治关系。

所以,安提戈涅和克瑞翁的冲突在于血缘关系优先还是政治关系优先的不同选择。

就安提戈涅而言,尽管其兄长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叛国者,但是依照当时的宗教观,人们普遍信仰死后灵魂不灭,但不是升天堂,而是安乐墓中。

无墓的灵魂必然游荡而贫困,因此,葬礼就成为家族中的头等大事,[xi]安提戈涅有义务埋葬其兄长,如果她服从城邦的法律而使其兄长暴尸田野,那么她就有悖于家族的宗教,将会受到神法的惩罚。

就克瑞翁而言,他也面临两难的选择,如果他释放了安提戈涅,就意味着同意埋葬叛国者,也就意味着同情或纵容叛国者,这不仅伤害了为城邦捐躯的Eteoclus,而且标志着城邦的法律如同废纸一般没有权威和尊严,城邦必定因此而瓦解,这与城邦公众的利益相冲突,也与公众的意见相左(如果我们承认城邦产生的合理性的话)。

如果他为城邦公民的利益计,坚决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则如剧中所示,悲剧不可避免了。

因此,安提戈涅所援引的神法与公众意见和利益是相冲突的,她对克瑞翁的命令的公然违背,绝非“恶法非法”式的自然法对实证法的批判。

换句话说,这里并不是一种具有合理性的道德原则对另一种不具有合理性的法律命令的批判,而是两种同样具有合理性的价值判断或制度安排之间的两难选择。

在此,没有一个永恒不变的、普遍适用的合理性标准。

行动的合理性,无论是安提戈涅反抗还是克瑞翁的命令,都只有在特定的情境(context)中才具有意义。

不过,对于我们的理解而言,问题不在于简单地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断或选择,而正是在这种冲突的悖论中发现悲剧的意义所在。

如上所述,古希腊人普遍信仰人死后灵魂不灭。

与此相联系就是每家人皆祭有“圣火”,它代表物质的光明、温暖与富贵和精神的纯洁、善美和幸福。

圣火、神、鬼和祖先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家族宗教。

家族在希腊文中可直译为“环圣火者”。

[xii]希腊城邦的兴起是建立在家族和家族联合而成的部落之上的,虽然征战和移民使家族结构和组织受到很大的冲击,[xiii]但是城邦及其法律仍然从家庭宗教的习俗中获得合法性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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