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浅析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摘要】我国公司实践的发展历程较短,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构建尚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瑕疵设立公司的法人人格存续不明确、瑕疵设立公司制度过于倚重行政的主导作用、忽视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等方面。
本文以分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缺陷为基础,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几点构想。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私法自治;撤销制度;民事责任公司设立瑕疵制度是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
即公司属有瑕疵的成立,虽然已获准登记,但其设立没有满足法定程序和实质条件。
这就导致公司法律人格取得的效力令人质疑,直接影响到公司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公司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受到严重破坏。
因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没有专门的明确规定,所以该制度亟需完善。
对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已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成果,同时也形成了各自较为完善的法律调整制度,故我国在完善公司设立瑕疵制度方面可以借鉴两大法系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
一、两大法系公司设立瑕疵的效力英国采取的是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是指公司登记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确定性证据功能。
据此,一旦公司获得设立证书,则无论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有瑕疵,原则上该公司将被视为依法成立。
美国传统公司法则采取的是瑕疵设立个别承认主义,但目前,美国已由公司瑕疵设立的个别承认主义向原则承认主义转变。
即通过对瑕疵设立的原则承认,来减少企业设立成本和交易成本。
大陆法系国家也十分重视商事交易之安全性与效率性,在制度层面上,对于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法律原则上不承认去法人资格。
又在深层次上,通过一系列限制性制度,如法律明确限定提起诉讼的原因、限定诉讼突出的期限、设置公司瑕疵设立诉讼的阻却制度等,在实际上体现出尽可能对公司法律人格予以承认的立法精神。
总的来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遵循“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理念的,通过相应的补救措施,允许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得以保留其法律人格。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公司瑕疵设立,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
如果公司存在这种情形,那么它就会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有别于其他正常公司的地位与状态。
从理论上讲,公司设立瑕疵本应该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并且自始否认其法律人格的存在;然而,这种消极的做法,使既已存在的公司的法人资格简单地消灭,往往会对第三人、股东及公司员工等利益相关者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并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对交易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
可见,这无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经济与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但是,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目前典型的有以下三种:(一)瑕疵设立有效。
这种制度以英国、美国为代表,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推定《公司法》有关注册的所有要求均已得到遵守的确定性证据功能。
依此,一旦公司获得设立证书,则即便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瑕疵,没有特殊情况也就不能以此质疑甚至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所有依法注册设立的公司皆为合法公司。
这种瑕疵设立有效制度很好地体现了民法中公示公信原则:一个公司公告成立,领取并悬挂营业执照,这种行为无疑是在向社会公示该公司已经合法设立、依法拥有法人人格,而我们知道法律行为一经公示,便会产生相应的公信力。
第三人正是基于对这种公示的信赖,才与之发生法律关系,比如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即便公示有瑕疵,我们也不能依此来否定公司的设立有效,否则将会威胁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尤其是增加市场交易的成本,如果我们在和公司交易时都不再相信公示而要亲自调查它是否成立有效的话,无疑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当然也是不可能的。
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会采取瑕疵设立有效的模式,也正是考虑到效率原则,通过对瑕疵设立的承认,来减少企业设立成本和交易成本。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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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DAIYINGXIAO
_ 法丁律—
全 。因 此 ,美 国 也 逐 渐 认 同 了 英 国 的 做 法 ,逐渐采用“结论性 证 书 规 则 ”,原 则 承 认 瑕 疵 公 司 的 有 效 成 立 。
( 二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对 公 司 设 立 瑕 疵 的 处 理 模 式
人 人 格 。尤 其 是 不 能 向 日 本 那 样 根 据 公 司 的 类 型 ,既 设 立 无 效制度又 设 立 撤 销 制 度 ,这是人为的使立法复杂化。所 以 ,简 单 明 了 地 规 定 瑕 疵 设 立 原 则 有 效 即 可 ,只不过需 要 通 过 详 细
疵 以 维 持 公 司 的 法 人 人 格 ,尽量减少公司被宣告无效或撤销 的情形出现。
四、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的立法完善
纵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公司瑕疵设立的处理方 法 ,我 们 不难发现,即便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待公司瑕疵 设立的具体制度h 有不同设计的思路.但是其理念是相通的, 都 是 尽 可能地去维 持 公 司 的 存 在 。这 体 现 了 现 代 商 法 中 ,曰 益 重 要 的 企 业 维 持 原 则 。针 对 我 国 暂 时 还 没 有 完 善 的 公 司 瑕 疵设立的制度构建和借鉴学习域外对于公司瑕疵设立的处理 模 式 ,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然 而 ,不 论 是 无 效 制 度 还 是 撤 销 制 度 ,从其法律效果来 看 ,都会导致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而公司作为多重主体利益 的 集 中 点,被否定法人人格会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 而 ,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宣告公司无效或撤销前,都采取了各 式 各 样 的 具 体 的 公 司 瑕 疵 设 立 的 补 正 制 度 ,允许公司补正瑕
兰、境外对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模式
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的完善

第30卷 第2期太原科技大学学报Vo.l 30 No .22009年4月J OURNAL OF TA I YUAN UN I VERSI T Y OF SC I ENCE AND TEC HNOLOGYApr .2009文章编号:1673-2057(2009)02-0103-03收稿日期:2008-03-18基金项目:太原科技大学青年基金项目(2006104)作者简介:陈华丽(1975-),女,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企业公司法学。
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的完善陈华丽(太原科技大学法学系,太原030024)摘 要:我国公司法虽在2005年进行了较大修改,但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
针对这一现状,文章在比较研究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公司法应将承认瑕疵公司的法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建立公司瑕疵设立矫正制度,将公司无效诉讼制度作为例外补充,并建立完善的公司瑕疵设立责任体系。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原则否认主义;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公司瑕疵设立是指公司已经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但因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的瑕疵,因此使公司法律人格处于不稳定状态的设立活动。
瑕疵设立的公司,如果得不到法律规制,就会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到相关的社会公众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并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应有经济机能的发挥。
1 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的立法例考察1.1 英美法系: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英国是采取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的典型国家。
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又称 结论性证书规则 ,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The Certificate of I ncorporati o n )具有结论性证据(Conc l u si v e Ev idence)的功能,一旦公司获得该设立证书,无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则上均视为公司已依法成立[1]。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和纠正公司内部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或漏洞,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对公司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道德要求,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规范性。
首先,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能够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通过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定,可以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或不清晰而导致的问题。
同时,针对公司流程上的瑕疵和不规范行为设立制度,可以避免重复劳动、浪费资源等问题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能够防止公司内部产生不正当行为和错误决策。
通过制定公司内部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和规范各类不良行为的发生,如贪污腐败、内外勾结、擅自决策等。
这些制度一方面可以起到防范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给违规者施加相应的惩罚和制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再次,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能够保障员工权益和提升工作动力。
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制度体系,可以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这样既可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明确员工的责任和任务,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满意度。
此外,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还能够提升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如果一个公司能够建立一套完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及时预防和纠正各种瑕疵和不规范行为,客户和合作伙伴将更加信任和认可这样的公司。
另外,公司管理体系的规范性和完善性,也是投资者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然而,制定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制度的设计和建立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需要对公司的内部运营和管理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调研。
其次是制度的推行和执行需要得到全体员工的认可和支持,否则制度可能只停留在纸面上,难以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此外,由于公司运作环境和公司规模的不同,制定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也需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不能成为束缚和负担。
总结起来,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为了预防和纠正公司内部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漏洞,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运作的效率和规范性,保护员工权益,提升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是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关键部分,其作用主要是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与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小股东和公司利益。
然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情况常常受到一些立法缺陷的困扰,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定义不清独立董事作为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中介,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但是,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定义并不明确,对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以及任期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其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隐患。
二、任命程序不完善独立董事的担任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且须过监管部门的审核。
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导致很多公司股东大会在任命独立董事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也没有按照程序来进行,这给独立董事的身份和权利带来了不确定性。
三、制约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需要支持和保障的制约机制,如: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分工合作、独立董事与公司高管及大股东之间的关系等。
而目前我国法律对这些方面的规定并不充分、细致,导致这些制约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法律责任不清在我国公司治理体系中,独立董事承担着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责任。
但是在面对公司经营风险时,独立董事职责不清、分权不足、法律责任不明确,而独立董事本身也因自身能力和社会地位不同而面临诸多的谨慎考虑。
因此,独立董事在履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性质、责任范围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以发展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如下:一、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义和职责制定相关法律或文件,明确独立董事的身份、特征、权利和职责,加强对独立董事职责清单的细化制定和公开。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完善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规定独立董事的竞选、任免程序等事项。
并加强对独立董事资格审核和申请程序的质量控制。
三、细化独立董事的制约机制重视独立董事制约高管和大股东的作用,加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董事会、公司高管之间的制约和合作,为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更多的卫士和保障。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及缺陷的分析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及缺陷的分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及缺陷的分析 (一)我国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立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在新《公司法》中并没有完整系统的规定,而是散见干《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中。
我国新《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假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撤消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我国采取的是瑕疵设立可行政撤销制度。
但是新《公司法》仍未就瑕疵设立公司的人格问题或是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作出较为完善的规定,这既有害于债权人的交易平安,也未能给予股东、董事等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必要保护。
(二)我国有关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法律法规的缺陷及建议 1.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无效与撤消规定不明确,尽管设立无效与撤销的详细模式与法律后果均根本相同,但鉴于该制度原本渊源于民法之法律行为无效与可撤销制度,在法律原因上也根本援用民法规定,因而从制度的协调性出发,宜仿效日本、韩国公司法将二者分别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假设允许发起人之债权人对公司设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那么只能依民法关于债权人之撤销请求权提起设立撤销之诉。
因此,在我国大量存在借设立公司逃废债务现象的背景下,应当确立公司设立撤销制度。
2.瑕疵设立无效与撤消的对象不明确,由于股份乃典型资合公司且具有极强的社会公共性,个别发起人意思表示瑕疵不应导致公司撤销,因而设立撤销制度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而无论何种公司,假设设立条件与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其目的违法或有悖于公序良俗,均应导致无效。
因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均可适用设立无效制度 3.应当继续保存登记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确认设立无效并予撤销登记的制度。
新《公司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新《公司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目录一、立法背景及目的 (2)1. 新《公司法》出台背景 (3)2. 新《公司法》立法目的 (3)二、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5)1. 公司设立登记制度 (6)2. 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 (7)3. 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 (9)4. 公司决策机制 (10)5. 公司解散和清算 (12)三、新《公司法》存在的立法缺陷 (13)1. 设立登记制度简化程度不足 (14)2. 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定义模糊不清 (15)3. 股东权益保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16)4.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不足 (17)5. 公司决策机制对中小企业缺乏灵活性 (18)四、新《公司法》完善建议 (20)1. 对设立登记制度进行进一步简化 (21)2. 明确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定义 (22)3. 构建更加完善的股东权益保障机制 (23)4.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能 (24)5. 加强对中小企业个性化需求的关注,提高公司决策机制的灵活性256. 加强新《公司法》的解释和司法实践 (27)五、结语 (28)1. 新《公司法》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9)2. 立法层面应及时关注和完善相关法规 (30)一、立法背景及目的新《公司法》是在总结历史经验、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全球公司治理理念提升的基础上,对原有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修订和完善。
它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更好地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公司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求。
原有《公司法》存在着一些立法缺陷,如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不够充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够严格,以及对公司破产、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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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不符合法定要求、 司章程严重不合法 公 定要求 、 公司设立 目的违反强行法或社会公共利 益 、 司设立 欠 缺 法 定 程 序 等 。 而我 国现 行 公 司 公 法规 定 的公 司设 立 瑕 疵 仅 包 括 两 种 : 1 办 理 公 () 司登 记 时虚 报 注 册 资 本 ; 2 提 交 虚 假 证 明文 件 ()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欺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 记 。这 两种情 形 主要 是 关 于 公 司资 本 方 面 的 , 对
设 立 的条 文 比较 简 陋 , 公 司 瑕疵 设 立 制 度 没 有 对 专门的、 明确 的规定 。因此 , 出我 国《 司法》 找 公 关 于公 司瑕 疵 设 立 制 度 中 的 立 法 缺 陷 并 给 予 完 善, 具有 重 大意义 。
性 。第 3 条 和第 9 对公 司 不完 全具 备 最低 注 1 4条 册 资本 要件 时 的 效 力 问题 作 出 了规 定 , 19条 第 9
确、 司瑕疵设立的事由范围过于狭窄、 公 有限赋予瑕疵公 司自行矫 正瑕疵的权利、 瑕疵设立公 司人格的
行政撤销模 式不符合发展要求、 忽视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 等。因此, 需要 完善公 司瑕疵设 立制度 , 应该明确导致公司瑕疵设立的事 由范围, 完善公 司瑕疵设立矫 正制度 , 修正瑕疵设立公 司的强制解散制 度, 建立公 司瑕疵 设 立 的 民事责任 体 系。
对公司设立瑕疵 的行政救济程序作 出了规定。当 然它们均是个别性的规定而非原则性 的规定。 12 公 司瑕 疵设 立 的事 由范 围过 于狭 窄 .
导致 公 司瑕 疵设立 的事 由包括 发 起人 或 股东 人数 不 足法定 要 求 、 司发 起 人或 股 东欺 诈设 立 、 公
1 我 国公 司 瑕 疵 设 立 制 度 的 立 法 缺 陷
登记 机关 自由裁 量 之 。很 显 然 , 国 的瑕 疵 公 司 我
维护。公司法应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 , 对导致 公 司瑕 疵设立 的事 由范围作 出全 面的规定 。 具体而言 , 可以增加 以下 内容 : 1 设 立人 方 面 。 ( ) 立 人 行 为 能力 欠 缺 的 ) 1设 情形 。对于成年的精神病患者 、 智障患者而言, 其 行为能力 的欠 缺可以借用 民事代理制 度 , 由其法 定代理人完成 公 司设 立行为。对 于未成 年人而 言 , 公 司法 与 相关 法律 协调 的角 度考 虑 , 从 不将 其 列 为公 司发起 人 更 为恰 当 。我 国劳动法 规 定禁 止 企 业 使用 童工 , 如果允 许 未成 年人 充 当发起 人 , 未 成年人很可能要扮演投资者与公司的管理者的双 重 角 色 , 易 引起 一些 社 会 问题 。另外 , 许未 成 极 允 年 人 成为 公 司发 起 人 , 能 会 使 一 部 分 身 份 为 法 可 律 禁 止为 发起 人 的未 成年 人 的监护 人 以未 成 年人 的名义投资 , 引发新 的腐败。( ) 2 不具备设 立人 资 格 的 单 位 设 立 公 司 的情 形 。第 一 类 是 党 的 机
与其他企业联营开办的公司。第二类是从事特殊 的行业 , 起 人需 特 殊 的 民事 权 利 能力 和 民事 行 发 为能力 。第三类 , 基金会、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单 位 开办 的公 司 。上述 这些 被 国家 法律 或政 策 禁 止从事投资或 营利活动 的主体不具备 发起人 身 份 , 投资 设 立 的公 司 自然 存在 设立 瑕疵 问题 。 其 2 公司章程方 面。从 章程 的内容来看 , ) 应当 区分 为绝对 必 要 记 载 事项 、 对 必要 记 载 事 项 和 相 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法应当限定绝对必要记载事 项 的范 围 , 于相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与任 意 记 载 事 至 项 则 不 要 在 公 司法 中规 定 , 留给 股 东 自行 制 定 。 同时 , 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民商事主体 , 公 其活动 合法与否与社会经济发展关 系密切 , 司设 立 目 公 的 违法 和 违 反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理 当 为 公 司 法 所 不 容。《 欧洲公 司法第一号指令》 1 条第 3款规 第 1 定 :在 公 司 设 立 文 件 或 章 程 中欠 缺 关 于 公 司 名 “ 称、 个别认缴金额、 公司实收资本总额及公 司 目的 等资料为宣告公 司设立无效之事 由” 【 对我 国 , 2 公 司立法确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范围有重要 的借 鉴 意义 。 3 设立程序方面。( ) 司设立制作 的招股 ) 1公 说 明书严重不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的情形。这类股 份 有 限公 司仅 有 公 司 之名 而无 公 司之 实 , 要 利 还
关 、 力 机 关 、 协 机 关 、 法 机关 、 政 执 法 机 权 政 政 行 关 、 队、 军 武警 部 队及其 所 属 的事业单 位 开 办 的或
据此所享有的更正瑕疵 的权力是附条件 的, 因而 也是 有 限 的。 14 瑕 疵设 立公 司 人格 的行 政 撤 销模 式 不 符 合 . 发展 要 求 《 公司法》 19 第 9 条规定“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 司”公 司设立 撤销 可 由公 司登 记机 关 依职 权 主动 , 为之 , 并没 有规定通过 诉讼程 序撤 销公 司 。我 国对 瑕 疵设立 的公 司法人 资格 采取是行 政撤 销模 式 , 这 显 然对利 害关 系人 的利益保 护有欠 周全 。 J ¨ 我 国行政撤销模式存在 固有缺陷 : 第一 , 法院 审判权 受 到 了阻碍 。对 于 由什 么 主体依 据 什么 程 序 来撤 销 , 国公 司 法并 没 有 明确 规定 。从 我 国 我 公 司登 记 机关 的职 权 范 围 和 实践 情 况来 看 , 销 撤 公 司法 人 资格 的机关 是 公 司登 记机 关 。法 院 即使 作出否认公司人格 的判决 , 这样的判决也只能在 个案中起作用 , 并不 涉及公 司的存续 问题 。法 律 应为利害关系人设 置救 济程序 , 通过审判程序对 此作 出判决 , 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 , 也有利于实现 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第二 , 矛盾地承认对瑕疵 公司人格之否认不具有溯及 以往之效力 。我 国有 关“ 撤销 公 司登 记 ” 行 政 处 分 原 则 上 具 有 溯 及 的 自始 的法律效 力 。 1 5 忽 视相 关责 任 主体 的 民事 责任 . 现行法对公司瑕疵设立 的行政责任、 刑事责 任 作 了详 实 的规 定 , 对 民 事 责 任 的 规 定 很 少 。 而 总的来说 , 公司法 注重行政 责任 与刑事责任而忽 视了民事 责任。虽 然 《 司法》 25条规 定 , 公 第 1 “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 当承担 民事赔偿 责任 和 应 缴纳罚款、 罚金的 , 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 先承担 民事赔偿 责 任 ” 但这 显 然 是不 够 的。首 先 , , 第 25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主体 只是公 司, 1 至于公 司 设 立过 程 中出现 了瑕疵 , 发起 人 、 股东 及其 他责 任 人是否要 承 担 民事责 任 则无 从 知道 。其 次 , 第 25条虽然确立 了民事责任 优先 的原则 , 1 但没有
收稿 日期 :0 1— 6—1 21 0 0 作者 l 罗晓晴( 9 4 , , 17 一) 女 讲师 , 法学硕士 , 主要从 事经济法学研究。
第 4期
罗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试析我 国公 司瑕疵设立制度 的立法 缺陷及完善
自行 矫正 的机 会 , 瑕 疵 构 成 “ 节 严 重 ” , 当 情 时 公 司登 记机 关有 权径 行 作 出撤 销公 司 登记 以及 吊销
我 国公 司实 践 的发 展 历 程 短 , 法 者 立 法 经 立 验不 足 , 司瑕 疵 设 立 制 度 的构 建 不 成 熟 。公 司 公 瑕疵设 立 方 面 的法 律 规 范相 当粗 略 , 及 公 司 瑕 涉 疵设 立 的条 文较 少 , 于 公 司 瑕疵 设 立 的规 范 不 关 能组 成有 机 的体 系 , 而且 具 体 内容原则 性较 强 , 缺
件或 采取其 他手段骗 取登记两种形 式 , 既不 能涵 概 瑕疵设 立之 多种表现 形态 , 也不利 于相关 人 利益 的
营业执照的决定。亦即是否给予瑕疵公司更正瑕 疵的机会 , 要以瑕疵是否构成“ 情形严重” 来作 出 区分 , 于何 为 “ 节 严 重 ” 瑕 疵 , 皆 由公 司 至 情 的 则
关 键词 公 司瑕 疵设 立 立 法缺 陷 瑕 疵设 立 制度 的 完善
中图分 类 号 : 9 2 2 1 9 D 2 .9 .1
文献标 识 码 : A
我 国《 司法》 公 对公 司设 立条 件和设立程序 作 了明确、 清楚 的规定 。如果公司在不具备或不 完全具备公司法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被公 司登记 机关注册登记 , 或者公司虽然具备公 司法所规定 的条件但是没有完 全履 行公司法所规定 的程序 , 公司仍然被有关公 司登 记机关 注册登记 , 司即 公 存 在设立 瑕 疵 。我 国公 司法 中有关规 范公 司瑕 疵
于公 司 同样 重要 的设 立 人 、 程 和设 立 程 序 等方 章
乏操作性 。现行的公 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缺陷具体 表现 在 以下几 个 方 面 :
11 关 于瑕 疵设 立 公 司的 人格存 续规 定 不 明确 .
面可能 出现 的瑕疵 , 公司法 缺乏 明确 、 具体 的规 定 。这 种立 法方 式 的过 于 简 单 化 , 不 能 涵 盖公 远 司设 立 过程 中出现 的各种 瑕疵 , 且 , 司法 规定 并 公 的这 两 种瑕 疵事 由含 义 不 明确 , 践 中难 以 把 握 实 其标 准 , 不具 有 可 操 作 性 。法 律 规定 的 简 陋 使 得 法律在面对司法实践 中出现的复杂的公司瑕疵设 立 现象 时无 法应 对 。 13 有 限赋 予瑕 疵公 司 自行 矫正 瑕 疵 的权 利 . 依照我 国《 司法》 20条规定 , 公 第 0 当公 司存 有资本 、 股东或其它各类瑕疵时 , 应首先 由公 司登 记机关责令改正 。但公司登记机关实践所掌握的 标 准通 常是 , 非所 有 的 瑕疵 皆 应 给 予 瑕 疵 公 司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