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驳回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申请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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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鲁高法〔2023〕77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前调解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23〕7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9月4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第1次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规范诉前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1.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应遵循自愿合法、调解优先、诚实信用、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2.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或线下自助设备对来诉案件进行诉讼风险评估,自愿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3.对诉至法院的民事纠纷,登记立案前,经征得当事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不同意的,填写《不同意调解确认书》,即时登记立案。

4.对下列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应加强诉前调解引导:(一)家事纠纷;(二)劳动争议纠纷;(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六)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十一)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十二)水、电、气供用合同纠纷。

新民事诉讼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新民事诉讼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适⽤新《民事诉讼法》进⼀步完善了这⼀制度。

该制度搭建了多元制解决纠纷机制之间良性互动的桥梁,形成内外结合的调解强⼒,扩⼤了当事⼈之间对纷争⾃主规制的可能性,对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盾化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该程序的案件管辖该程序是指当事⼈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经⼈民调解组织或其他依法成⽴的具有调解功能的组织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当事⼈共同到⼈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

当事⼈可以在书⾯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住所地、调解协议履⾏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法院在⽴案前委派⼈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并达成协议当事⼈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民法院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吸收了上述两个⽂件的宗旨,明确规定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民法院管辖。

⼆、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应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提出,⼀⽅当事⼈提出申请,另⼀⽅表⽰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调解协议达成后,双⽅当事⼈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调解协议⽣效之⽇起30⽇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然,当事⼈提出确认申请可以采⽤书⾯或⼝头形式,当事⼈⼝头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应当记录笔录,并由当事⼈签字或盖章。

当事⼈提出申请时,应当向⼈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书;⾝份证明。

⾄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范围,应理解为除了《⼈民调解法》规定可以申请确认的以外其他⾏政法律法规、地⽅性法规、⾏政规章规定可以确认的调解协议。

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程序,(⼀)不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民法院管辖的;(⼆)确认⾝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该意见使⽤排除法,对除以上四种以外的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编⽴“调确字”案号。

民事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民事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

民事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机制,旨在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司法审判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署,可以提交人民法院,由法院予以司法确认。

本文依据该法律规定,撰写民事调解协议书,以期达成司法确认的目的。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甲方:[甲方名称/个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工商注册号:住所地(地址):乙方:[乙方名称/个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工商注册号:住所地(地址):二、背景及争议概述甲乙双方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以下纠纷/争议(以下简称“争议事项”):[详细描述争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和原因]三、调解内容与方式为了解决上述争议事项,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1. 协议一:[具体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划分、赔偿金额、债权债务明确、行为方式等]2. 协议二:[具体达成的协议内容,可根据争议事项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条款]3. 其他协议:[可根据争议事项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条款]四、协议履行方式1. 履行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执行至履行完毕。

2. 履行地点:[约定协议履行的地点信息]3. 履行方式:[具体约定协议的履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实物交付等]五、附则1. 司法确认申请:在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申请确认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2. 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协议修改:本协议如需修改,双方应书面协商达成一致,并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4. 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日期:住所地(地址):联系电话:乙方(签字/盖章):日期:住所地(地址):联系电话:六、司法确认申请书本人因与对方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纠纷/争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重申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特此申请人民法院对上述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保障协议的法律效力。

民事裁定书(变更保全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变更保全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____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____)____民初____号原告: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____与被告____,第三人____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____诉称,____(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辩称,____(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____述称,____(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____(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____;二、____。

(分项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民事起诉状、和解/调解协议、整改/技术处理方案在本院召栏、人民法院报和____(当地媒体)上进行了为期____日(不少于三十日)的公告。

(无异议的,写明:)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

(有异议的,写明:)公告期满后收到____(写明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认为____(概述异议内容)。

本院认为,____提出的异议,____(概述异议不成立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没有异议的,不写)。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

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3)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十七、特别程序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三百四十四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公告。

第三百四十六条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

第三百四十七条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

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二)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第三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第三百四十九条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第三百五十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下同)、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2、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3、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

4、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5、通缉令,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6、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7、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8、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9、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时所制作的文书。

10、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11、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12、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

民事裁定书的种类

民事裁定书的种类

民事裁定书的种类民事裁定书的种类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不具有判决效力、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书面文书。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民事裁定书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一、调解裁定书调解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所作出的文书。

调解裁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调解过程及结果等。

二、保全裁定书保全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保全案件时,依法作出的保全措施决定所做出的文书。

保全裁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保全措施依据及实施方式等。

三、诉前禁令裁定书诉前禁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或者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的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自行认为必要而作出的禁止被告继续侵权或者其他行为的裁定。

诉前禁令裁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禁令依据及实施方式等。

四、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所作出的文书。

执行裁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强制措施依据及实施方式等。

五、撤诉裁定书撤诉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或者自行认为不再起诉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自行认为必要而作出的文书。

撤诉裁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撤诉原因及结果等。

六、终结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原因,对该案作出终结判决前所做出的文书。

终结裁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终结原因及结果等。

七、其他裁定书除以上六种常见的民事裁定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作出的裁定书,如调解确认裁定书、撤销仲裁裁定书等。

这些裁定书根据具体情况而异,但都具有强制执行力和不具有判决效力的特点。

结语:民事裁定书的种类繁多,每一种都有其特殊的作用和意义。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民事裁定书类型进行处理。

民事裁定书模板范文(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用)

民事裁定书模板范文(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用)

民事裁定书(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特监……号申请人(原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民特……号民事裁定:申请人×××与×××于××××年××月××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写明调解协议符合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原申请人×××与×××于××××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写明符合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

××××人民法院作出的(××××)……民特……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应予撤销/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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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民特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受理申请人____与____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____纠纷,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____(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____(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达成的调解协议,____(写明不予确认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____项、第二款/第三百六十条第____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____与____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六十条制定,供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用。

2.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3.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3)违背公序良俗的;(4)违反自愿原则的;(5)内容不明确的;(6)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4.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来源: /ws/detail12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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