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法院是否确认.doc
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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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6日公告)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六条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
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民事诉讼法-题库

民事诉讼法-题库1、S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是将该案移送S市西区人民法院,西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是S市南区人民法院。
在此种情况下,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A、将案件移送到南区人民法院B、将案件移送到东区人民法院C、由自己对该案件进行审理D、将此案报请S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 D2、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一年后张某迁居丁市,欲起诉至法院,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甲市张某原住所地法院B、乙市张、薛二人结婚登记地法院C、丙市薛某服刑地法院D、丁市张某现居住地法院答案: D3、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列哪种情况提出抗诉?()A、某一案件确有错误,但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B、确有错误的先予执行的裁定C、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D、因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判决的案件答案: D4、目睹原被告打架经过的证人杨立所述证言,分清了本案当事人的责任,该证言属于()A、原始证据B、派生证据C、二直接证据D、间接证据答案: C5、有关公开审判制度,正确的是()A、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必开庭审理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宣判时应当公开C、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D、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律明文规定不公答案: B6、诉的种类及内容答案: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
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7、法院调解后可以协议与不得协议的内容。
答案:可协议的内容(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11〕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3.23【实施日期】2011.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5号)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调解协议是不是一定要经法院确认才有效

调解协议是不是⼀定要经法院确认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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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是不是必须经过法院确认才有效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是必须经过法院确认才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调解协议书⾃各⽅当事⼈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起⽣效;⼝头调解协议⾃各⽅当事⼈达成协议之⽇起⽣效。
如果当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不是必须申请司法确认。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民共和国⼈民调解法》第⼆⼗九条第⼆款调解协议书⾃各⽅当事⼈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起⽣效。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各执⼀份,⼈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份。
第三⼗条 ⼝头调解协议⾃各⽅当事⼈达成协议之⽇起⽣效。
第三⼗三条 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当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解协议⽣效之⽇起三⼗⽇内共同向⼈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
⼈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当事⼈拒绝履⾏或者未全部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的,当事⼈可以通过⼈民调解⽅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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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福建师范大学]2020秋《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一-4
![[答案][福建师范大学]2020秋《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一-4](https://img.taocdn.com/s3/m/a385d7d290c69ec3d4bb750a.png)
1.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诉讼活动?()A.调查取证B.采取强制措施C.起诉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答案:D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
A.不予理睬B.劝其撤回起诉C.直接退回起诉D.裁定驳回起诉答案:D3.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类案件可以申请再审?()A.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B.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C.适用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D.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答案:A4.下面四个选项中,对主管与管辖的关系描述正确的是:()A.主管与管辖是一回事,没有什么区别B.主管与管辖是对立关系C.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D.无管辖问题,也就无主管问题答案:C5.任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都能获得国民待遇,是基于:()A.对等原则B.同等原则C.国家主权原则D.最惠国待遇原则答案:B6.无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诉讼代表人就可以实施的诉讼行为有()。
A.变更诉讼请求B.进行和解C.申请回避D.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案:C7.在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论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A.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B.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将法庭调查与辩论交叉进行C.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和审理D.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就做出判决答案:D8.人民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外国法院执行的()。
A.只能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执行B.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C.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以司法协助的形式请求外国法院执行D.经当事人同意,可由人民法院依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答案:B9.公力救济的方式包括:()。
A.仲裁B.调解C.诉讼D.和解答案:C10.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指的是:()。
A.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B.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C.当事人诉讼义务相同D.诉讼权利的对等性和同一性答案:D11.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A.某女起诉前夫,要求将两人之女判归自己抚养B.老刘起诉刘晓明,要求解除收养关系C.李明起诉王海,请求判决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D.王林向法院起诉孙晓辉,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答案:C1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应当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A.审判员、书记员B.审判员、当事人C.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证人D.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答案:D13.关于诉讼禁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诉前禁令制度B.我国至今尚未确立诉前禁令制度C.诉前禁令将救济时间提前到权利人起诉之前D.诉讼禁令与诉前财产保全基本相同答案:C14.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答案:D15.民事诉讼法规定允许上诉的裁定有:()A.终结执行的裁定B.中止诉讼的裁定C.驳回起诉的裁定D.补正判决书的裁定答案:C16.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民事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

B. 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 身损害赔偿诉讼
C. 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调解协议
D. 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 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A
➢ 《人民调解法》第31条 经人民调解 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 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 我国民事诉讼法强调调解必须遵循 自愿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 对下列事项不享有决定权的是?
A. 是否进行调解活动 B. 调解开始的时间 C. 是否达成调解协议 D. 调解的地点
➢D
二、合法原则
1.程序合法
➢ 调解活动应按 照法定程序进 行。
2.实体合法
➢ 调解协议的内容 不得违反法律的 禁止性规定,不 得侵害国家、社 会利益和他人的 合法权益。
➢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协议不合法 当事人又不修改,又或者调解书送 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 时判决。
第四节 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调解协议的内容
1.超范围调解: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 的,法院可以准许。
2.履行责任约定 ➢ 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
➢ 《民诉法》第97条 调解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 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 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 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 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年度)×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主持调解。(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正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9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规范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调解活动,提高多元化解纠纷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在立案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在线调解的,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在线调解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的在线申请、委派委托、音视频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全部或者部分调解活动。
第三条民事、行政、执行、刑事自诉以及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律规定可以调解或者和解的纠纷,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行政、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在线调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以及人民法院邀请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开展在线调解。
在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基本情况、纠纷受理范围、擅长领域、是否收费、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等信息应当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公布,方便当事人选择。
【上诉期内达成和解】_当事人在案件上诉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未经司法确认
【上诉期内达成和解】_当事人在案件上诉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未经司法确认大 | 中 | 小裁判提示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未经法院司法确认,该协议并非诉讼和解协议,仅为诉外和解协议,其并不影响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案情原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被告:方爱珍.2021年11月22日,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交通公司”)因高速公路施工与方爱珍签订合同租赁,使用其钢管和碗扣等物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江西交通公司物资丢失及未付租金,方爱珍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以下简称“中原区法院”).中原区法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中民一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江西交通公司向方爱珍支付租赁费元,丢失物资折价损失元,违约金150000元.2021年7月29日,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麦健辉与方爱珍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就上述判决的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约定同意江西交通公司共偿还方爱珍元以了结此案,付款方式、时间约定为:2021年8月1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1年8月22日前付清余款元.之后江西交通公司按照约定于2021年8月8日转账支付方爱珍元.方爱珍于2021年8月12日到中原区法院申请执行,中原区法院向江西交通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其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也未出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2021年8月18日,中原区法院在不知双方有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依法从江西交通公司账户强制划款303145元并转付于方爱珍.江西交通公司认为多付被告款元,向方爱珍催要返还多收取的款项,方爱珍拒不返还,江西交通公司依法起诉至中原区法院.另查明,在(2021)中民一初字第1247号判决的诉讼卷宗和执行卷宗中,麦健辉和张志强均为特别授权,其中方爱珍给张志强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权限为:代理诉讼、和解、撤诉和上诉.(2021)中民一初字第1247号判决的生效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又查明,方爱珍在执行程序中未委托代理人.审判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麦健辉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就(2021)中民一初字第1247号判决的赔偿事宜在法院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书,是在判决未发生效力和未进入执行程序时达成的,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的代理权限虽为特别授权,其和解权利的行使应在作出判决之前行使,在作出判决之后行使超出代理权限,应经被告方爱珍追认后才为有效.即使达成的协议书为有效,原告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主张双方之间签订有协议书,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元没有根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原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公司负担.评析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在上诉期间所达成的协议的性质以及该协议与法院未生效判决之间的效力关系问题.一、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所达成的协议的性质问题,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所达成的协议是诉讼和解协议,如果该诉讼和解协议经由法院确认则具有强制执行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所达成的协议是诉外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有赖于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本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从达成协议的时间上分析,本案所涉协议并非诉讼和解协议.诉讼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或在法官的主持下,就争议的事项进行商讨,互相妥协或作出让步,以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可进行诉讼和解.诉讼和解作为当事人合意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原则上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均可适用.这是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的要求,也符合民事诉讼解决私权纠纷的本质.根据诉讼和解的本意,这里所指的“诉讼进行中”应当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诉讼终结前即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一审判决作出前及当事人上诉后、二审判决作出前,在这个阶段中均可以进行诉讼和解.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前如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最终选择了通过法院裁判这种方式来解决争议.法院通过庭审、质证认证等一系列的司法行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作出确认,并对争议作出了裁判,裁判文书一经送达,一审程序即告终结,在上诉期间,诉讼和解的条件已不具备,原被告是否上诉的行为只是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因此,一审诉讼程序终结后、二审程序启动前所达成的和解协议,不是诉讼和解.本案所涉协议是在判决作出之后、生效之前即上诉期间达成的,不符合诉讼和解的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并非诉讼和解协议.(二)从达成和解协议的结果上来讲,本案所涉协议应为诉外和解协议.一般来说,和解是当事人解决纷争的首选方式,也是较为便利的方式.和解是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惯例或合同条款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的活动.在和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中没有第三人的参与,完全由纠纷的当事人进行交涉,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完全靠双方的自觉履行,无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在纷争发生后的任何阶段均可和解,这一点并无限制.诉讼和解是和解的形式之一,但因其效力不同,对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和解.首先,诉讼和解必须是在诉讼进行中所做的和解,这一点前文已分析,不再赘言.其次,诉讼和解达成协议,会引起诉讼程序的终结.无论当事人是在诉讼进行中自行和解或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最终都需要法院对其和解协议进行确认,以获取强制执行力.如双方自行和解后撤诉,其和解行为仍然不能视为诉讼和解,和解协议要依靠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为诉讼和解,而无法以国家强制力做保障.从本案来看,当事人是在一审程序终结后的上诉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因此,这份协议并非诉讼和解协议,仅为一般的诉外和解协议.二、针对双方达成的协议与法院的未生效判决的效力关系问题,亦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及权利处分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所达成的和解协议虽更改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但因法院的判决还未生效,因此该和解协议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仅通过达成和解协议,不提起上诉,并不能改变法院判决必然生效的命运,而生效判决的效力必然优于和解协议的效力.即使法院的判决还未生效,其效力也优于和解协议的效力,当事人仅通过达成诉外和解协议并不能阻却一审判决的效力.本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法官是在严格的法律程序规范下,在充分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作出判决的,也就是说,法院判决是有公权力及公正程序保障的.而同时,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自由、无所限制的.当事人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对和解来说,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诉讼和解的权利,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确认和解协议,以达到既充分反映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亦获得国家公权力保障的双重目的.但如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不行使权利,而是在经过了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之后,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才行使权利,并欲达到更改法官在获得内心确信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的目的,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范围.即使是法院的未生效判决,也只能在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才不发生法律效力,不然,在上诉期间经过后,其必然发生法律效力.而当事人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仅为一般的诉外和解协议,并不能阻却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如果法院判决已经作出,当事人可以用达成的和解协议随意推翻已经作出的判决,那么法院判决的威严和稳定性就无法保证.因此,对于当事人在上诉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仅在当事人自愿履行和解协议,并主动放弃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的情况下才能以和解协议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仍应以法院判决为准.本案当事人在上诉期间达成协议,并就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这个协议可认为是当事人所达成的一般的诉外和解协议,诉外和解协议是无强制执行力的,其有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有赖于司法确认才具有司法效力.因此,本案被告根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作者单位:郑州中原区法院)。
国开《民事诉讼法学》课后自测参考答案(第十一章—第二十章)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课后自测参考答案(第十一章—第二十章)第十一章诉权与诉1.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属于()A. 反诉B. 给付之诉C. 变更之诉D. 确认之诉2.王明将房子租给刘壮居住,月租金1200 元。
现王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 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壮给付6000 元房租。
现间,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A. 王明要求刘壮支付的6000 元租金B. 王明、刘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C. 王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明与刘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D. 王明租给刘壮的房子和刘壮欠王明的6000 元钱第十二章普通程序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正确的是()A.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予受理B. 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D. 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A. 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B. 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C. 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D. 在立案之日起,一年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3.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A. 可以受理B. 不予受理C. 应予受理D. 驳回起诉4.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
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
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B. 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C. 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D. 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5.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某法院对自己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审时,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B. 戊诉己借款纠纷案,己在庭审中对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反请求,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C. 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乙提出反诉后,甲自觉理亏而撤回了本诉,法院则应当将反诉终结审理D. 丙诉丁交付货物,丁聘请了律师,并出具了仅写明“全权委托”字样的授权委托书,庭审中丁的律师可以代替丁提出反诉二、多选题6.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案由B. 证据和证据来源C. 诉讼请求D.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的有()A. 甲公司诉乙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一书证发生争议,要求进行笔迹鉴定B. 甲公司诉乙公司要求给付违约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负责人与审判长是好朋友,遂提出回避申请C. 甲诉乙要求给付赡养费,在开庭审理当天甲因航班临时取消不能出庭D. 甲诉乙要求给付赡养费,在开庭审理当天乙因觉得理亏未敢出庭8.关于普通程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B. 其它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C.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D. 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应当适用的审理程序第十三章法院调解一、单选题(本题共 4 道小题,每道10 分)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正文:----------------------------------------------------------------------------------------------------------------------------------------------------上海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实施细则(2011年7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为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依法、审慎、稳妥地开展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及时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调解,或经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流程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审查确认民事调解协议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第二条经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相应调解组织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立案受理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民事调解协议的,除应提交《司法确认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到法院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2、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3、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4、若因民事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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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法院是否确认-
2001年10月,原告某镇文化广播站将改造花灯等工程承揽给被告李某。
在承揽施工过程中,李某的工作人员即被告杨某在安装花灯时摔伤。
被告杨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为其垫支费用32884.60元。
工程施工完毕之后,原告已与被告李某根据工程量进行结算。
而被告杨某及其家人以索要医疗费及赔偿款为由,不断在广播站滋事,已严重影响了广播站的正常工作。
面对杨某及其家人的纠缠不休,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李某是承揽施工合同关系,杨某是李某的雇员,杨某受伤的各种费用理应由李某负担。
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垫付款32884.60元。
两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并非是承揽施工合同关系,而均为雇佣合同关系。
且原告明知花灯灯杆曾断裂过且焊接不牢固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才致使被告杨光松摔伤。
据此认为原告应承担雇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
[审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同时与被告杨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l、由原告再支付被告杨某人身损害赔偿费2万元;2、原告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今后双方再无
追究。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法院依照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从理论上突破了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对其理解和适用法学界存在着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入达成的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但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的,则必须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并且按照规定补交诉讼费用。
否则,人民法院只确认诉讼请求部分,对超出诉讼请求的部分不予确认。
”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
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而不必令当事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
笔者认为,对于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只要不具有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1、《规定》第12条列举的四种情形。
《规定》第12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2、恶意逃避诉讼费用。
若当事人以规避法律、逃避诉讼费用为目的超出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责令当事人补交诉讼费。
否则,不予准许。
3、与案件明显没有关联性。
若当事人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内容与案件明显没有关联性,法官应告知其对超出诉讼请求
部分可以另案提起诉讼。
实践中,一些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桕邻关系、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部分内容不仅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些甚至属于被告应当反诉的内容。
表面上,法院如果对这部分内容予以确认好像就违背了民事诉讼关于“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但是不容忽视,民事调解的目的即是为了能很好的抓住当事入之间的矛盾症结,从事实上,思想上、心理上彻底解决纠纷。
如本案,被告杨某是事故受害人,但其由于经济拮据、权利观念不强,事故发生后未及时进行伤残鉴定,也未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请求。
而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避免无休止的纷争。
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超出了诉讼请求,但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与本案纠纷的解决有密切关系。
如果对此种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一方面符合诉讼经济、公平公正原则,另一方面可以在受害人就人身损害赔偿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若法院严格按照“不告不理原则”,在被告不愿意提起反诉的情况下依职权做出硬性判决,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可以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省诉讼资源,对提高审判效率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采取调解方式审结案件,不但能使我们的工作更贴近群众,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还能防止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团结。
综合以上分析,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对(规定)第九条的理解与适用应当遵循下列规则:基于当事人意思高度自治而达成的调解协议,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并非出于逃漏诉讼费用目的的,法律都应当准许。
这样,可以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最大限度达到便民的目的。
另外,还可以有效避免因法官硬性判决出现的各种错案和矛盾激化现象,降低上诉率、上访率和缠诉率,真正发挥民事诉讼定纷止争、维护社会正义与稳定的功能。
王园白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