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孕情服务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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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情消失倒查办法

孕情消失倒查办法

孕情消失倒查办法为切实加强政策内生育对象孕情监控管理,预防和减少“两非”行为发生,我们建立孕情消失倒查机制,制订孕情消失倒查办法。

一、明确重点监控的四大人群:一是符合再生育条件三年以上未生育的妇女;二是孕情不明原因消失孕妇;三是流引产对象中多次有流引产史或引产下来为女婴的;四是从外地返乡自动要求实施中期引产的孕妇。

二、建立孕情包保责任制:孕情跟踪服务落实包保责任制,责任人主要是乡、村两级计生干部,包保对象是持证未生育人员,重点是持证已孕人员。

乡镇计生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协助村干部做好工作。

三、合同管理:各乡镇计生办在服务对象自愿的基础上,积极与其签订孕情跟踪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在发证当月签订合同。

四、奖惩措施:(1)当年度所包村政策内妊娠人员无擅自终止妊娠现象,给予上述责任人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2)包保责任人对所包村持证擅自终止妊娠人员,能及时查明为其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终止妊娠的单位或个人并进行举报的,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3)包保责任人对所包村持证擅自终止妊娠人员,不能及时上报,故意隐瞒真相或不能及时查明原因,发现一例,给予责任人各处300-500元的经济处罚。

(4)在孕情监测中,因漏排孕检对象、替检、做假查体记录、漏检不上报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孕检对象怀孕后出现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或政策外生育的,给予直接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五、实行孕情消失上报和核查倒查制度。

凡怀孕14周以上孕情消失的人员,必须出具县中心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和县服务站的相关医学证明;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要将孕情终止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打击“两非”办公室和局宣传科。

县打击“两非”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查处。

县人口计生局和县打击“两非”办公室把孕情非正常消失作为打击“两非”的突破口,建立健全孕情消失倒查制度,坚决查处“两非”案件。

孕妇漏检HIV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孕妇漏检HIV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孕妇漏检HIV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随着近年来全球艾滋病的大规模爆发,预防和治疗艾滋病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中国,虽然艾滋病的治疗和预防已经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艾滋病依然是一种危险的疾病,具有高传染性和致死率。

孕期艾滋病母亲会将病毒传染给胎儿和新生儿,降低他们的免疫功能甚至导致死亡。

因此,对于孕妇来说,进行HIV检测是至关重要的,可以为母亲和胎儿的健康提供保障。

然而,有的孕妇由于某些原因没有进行HIV检测,当发现自己和新生儿染上艾滋病时,很多人就会把责任推到医院身上。

那么,孕妇漏检HIV,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首先,孕妇漏检HIV不是医院的责任。

虽然医院有义务为孕妇提供全面的孕检服务,但是孕妇是否愿意接受检查是其个人意志和选择,医院无权强制进行HIV检测。

如果孕妇因为个人原因拒绝或漏检HIV,那么医院不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当然,如果孕妇在医院接受了全面的孕检,但是由于医院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漏检HIV,那么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孕妇漏检HIV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

孕期艾滋病对母亲和胎儿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每个孕妇都应该对自己和孩子的健康负责。

如果孕妇不愿意接受HIV检测,或因其他原因漏检,那么她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无论是母亲还是孩子,艾滋病都是一种可怕的疾病,它会对整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和心理负担。

因此,孕妇应该在孕前就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并且在孕期内定期检查HIV。

此外,孕妇漏检HIV也需要考虑社会责任。

艾滋病是一种高传染性和致死率的疾病,如果孕妇被发现染上艾滋病,那么她需要承担向家人、朋友和社会公众公开自己艾滋病状况的责任。

这不仅对自己的心理和生活造成难以承受的压力,也会给他人带来极大的恐惧和困扰。

因此,每个孕妇都应该对自己和别人的健康负责,定期检测HIV。

最后,医院应该加强对孕妇进行HIV检测的宣传和监管。

医院是孕妇进行孕检的主要场所,医院对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有着特殊的职责。

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做好已婚育龄夫妻的避孕节育工作,提高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服务水平,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是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用B型超声检查和化验检查等方法,为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检查避孕节育效果的活动。

第三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已婚有偶育龄妇女,为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对象(以下简称检查对象)。

第四条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管理本镇(街道)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组织本辖区的检查对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参加定期检查。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检查对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定期检查。

市内跨区的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对象(包括婚嫁、工作、居住),由男方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检查次数按男方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规定的执行。

市内跨区、区内跨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对象(包括婚嫁、工作、居住),在规定检查时间内,可选择在现居住地或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包括计生服务所、站、中心)免费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参加检查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相片等相关证件资料,负责检查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应认真核对检查对象的身份,在检查对象本人的《计划生育服务证》上准确登记检查结果或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男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凭本人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或“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登记。

漏检问题实施方案

漏检问题实施方案

漏检问题实施方案在工作和生活中,漏检问题是一个十分常见且影响严重的现象。

漏检不仅会导致工作质量下降,还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漏检问题实施方案,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漏检情况的发生。

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检查机制。

在工作流程中,应当设立多道检查环节,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检查程序。

同时,还需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员,以及他们在漏检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

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减少漏检问题的发生。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定期的培训课程,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技能,使他们能够更加熟练地完成工作任务,降低漏检的可能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考核,对于漏检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员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操作,避免漏检情况的发生。

另外,我们还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可以引入自动化检测设备,对于一些重复性、简单性的检测工作,可以通过机器来完成,减少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影响,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还可以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工作流程进行全面的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漏检问题。

最后,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

对于已经发生的漏检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对漏检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总结,找出漏检问题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加强对工作流程的优化和改进,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总之,漏检问题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减少漏检问题的发生。

只有建立健全的检查机制、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才能有效地降低漏检问题的发生,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有效地解决漏检问题,为工作和生活带来更多的安全和可靠性。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
一、乡村医生每月进行一次孕情摸底及高危筛查,各乡、社区每月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县级每季度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对筛查情况完成高危筛查总结。

二、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12周以前)、中(孕16~24周)、晚(28~40周)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查出高危及时登记、上报,指导定期产前检查。

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诊至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三、进一步强化高危孕产妇的报告、追踪、面访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

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产妇,乡村医生要入户面访二次,乡妇幼专干对评分在15分以上的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县妇幼保健院对评分在2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重点指导其孕产妇保健及相关注意事项。

四、进一步落实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及转诊制度。

一般乡卫生院处理无高危因素的孕产妇;中心卫生院仅能处理高危(除社会因素、致畸因素)评分10分以下的孕产妇;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除县原则上
只接受(除社会因素、致畸因素)评分在10—20分孕产妇住院分娩;对评分在20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应向州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严禁、隐瞒、滞留高危。

五、对高危评分2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实行州、县、乡三级三重管理,县妇幼保健院按月上报评分≥20分或固定高危因素评分≥10分的孕产妇至州妇幼保健院。

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新发生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及时电话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基层科,再由县妇幼保健院及时上报至州妇幼保健院。

七、县保健院对乡镇转入的孕产妇应及时安排专人进行面访,并及时将病情反馈给辖区的妇幼保健科。

各级均需按要求追踪管理高危孕产妇直至产后42天结案。

孕情早发现机制不符合实际流程整改措施

孕情早发现机制不符合实际流程整改措施

孕情早发现机制不符合实际流程整改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孕情早发现的需求日益增加。

孕情早发现是指在孕妇怀孕初期,通过一系列的检查和测试,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干预和治疗,以保障母婴的健康。

然而,当前的孕情早发现机制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整改和改进。

当前的孕情早发现机制存在流程不符合实际的问题。

在现行的机制中,孕妇需要前往医院进行一系列的产前检查,如血液检验、超声波检查等,以了解胎儿的健康状况。

然而,由于医疗资源的不足和排队时间的长短,很多孕妇往往无法及时进行检查,导致孕情的早发现工作受阻。

因此,需要对孕情早发现的流程进行改进,提高孕妇的就诊效率和便利性。

孕情早发现机制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合作机制。

在当前的机制中,医院、社区和孕妇之间的信息传递不畅,导致信息的不对称和孕情的延误。

例如,某孕妇在社区进行了血液检验,但结果并未及时传达给医院,导致医院无法提供及时的干预和治疗措施。

因此,需要建立起医院、社区和孕妇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及时的信息传递和协同合作,提高孕情早发现的准确性和效率。

当前的孕情早发现机制在宣传和教育方面存在不足。

很多孕妇对于孕情早发现的重要性和方法并不了解,缺乏相关的知识和意识。

因此,需要加强对于孕妇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她们对孕情早发现的重视程度和主动性。

可以通过开展健康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孕妇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她们的自我保健和早发现意识。

孕情早发现机制的改进还需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目前,很多基层医疗机构缺乏专业的产科医生和设备,无法提供高质量的孕情早发现服务。

因此,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提高其技术水平和设备设施,保障孕妇在家门口就能获得及时的孕情早发现服务。

当前的孕情早发现机制存在流程不符合实际、信息共享不畅、宣传教育不足和专业技术支持不足等问题。

为了改进孕情早发现机制,我们可以从优化流程、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宣传教育和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方面入手,提高孕情早发现的准确性和效率,保障母婴的健康和安全。

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制度

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制度

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制度
一、为孕126周前的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

二、对孕16~20周、21~24周的孕妇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三、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产妇应根据就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督促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随访中若发现有意外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四、在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中发现孕妇孕情消失,应在24小时内向县高危管理中心和县卫生局报告。

五、对现孕妇女实行月随访。

具体访视内容有:早孕保健、产前保健,指导孕期卫生和营养,预测分娩时间、分娩方式,开展高危妊娠和筛查、监护和管理,产时保健。

六、建立孕情信息登记、上报制度。

对在随访服务工作中发现未足月的妊娠终止,或者不明原因的孕情中断,或超过预产期而孩子不知去向,且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已死亡等异常现象的,要及时报告县卫计局组织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应与乡镇镇、村计生专干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情,对符合政策的生育对象,切实做好孕期全程管理与服务工作,杜绝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违法现象的发生。

八、对育龄妇女的孕情变动情况,应及时掌握,及时报告。

2022年育龄妇女孕情监测工作机制

2022年育龄妇女孕情监测工作机制

2022年育龄妇女孕情监测工作机制一、总体思路建立市、镇、村三级联动机制,镇卫生院通过多种渠道,对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孕情进行摸排,主动搜索、发现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以下简称“三病检测”)和孕产期健康管理,由市妇幼保健院牵头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预防艾滋病综合干预服务、市人民医院提供安全助产服务,其他医疗机构协助并提供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最大程度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降低疾病对妇女儿童健康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二、具体措施(一)孕产妇就诊发现。

1、妇产科就诊发现。

妇产科应按照“逢孕必检”原则为孕早期或初次接受孕期保健的孕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并将孕产妇信息及时录入育妇信息系统。

2、非妇产科就诊发现。

凡非妇产科接诊到孕妇,接诊科室应登记好详细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将孕妇转介到妇产科接受“三病检测”及规范的产前检查,做好转介记录,并报妇幼人员,确保转介成功。

b超室和检验科应加强主动报告与信息核对,杜绝孕妇漏检“三病”。

(二)育龄妇女就诊发现。

1、日常诊疗过程发现。

在日常诊疗中凡接诊到育龄妇女,均要做孕情筛查,询问末次月经,并做好记录。

若发现患者停经超过1个月经周期,可疑怀孕者,应建议进行孕情检测。

一旦发现怀孕妇女应登记详细信息,按照孕产妇就诊程序进行转介和报告,并督促孕妇接受免费“三病检测”和建档管理。

2、体检服务发现。

在全民健康体检、“两癌”筛查、妇女常见病检查、职工体检等工作中,要着重了解育龄妇女怀孕情况,一旦发现孕妇,立即登记相关信息,转诊到妇产科接受“三病检测”并建档管理,同时反馈信息给镇卫生院。

(三)随访管理发现。

1、叶酸服用对象随访发现。

各免费叶酸发放点,为准备怀孕妇女免费发放叶酸后,及时随访收集发放对象怀孕情况,督促已怀孕妇女到所在镇卫生院“三病检测”和建档管理,并反馈信息至镇卫生院。

2、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随访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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