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关于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0]107号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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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10]10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2010-6-21 0:00:00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配套的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建筑外墙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通过省级评估论证并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2、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及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砌块、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热桥处理用保温系统材料等) 应符合《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3、在进行框架结构(包括部分框剪结构)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自保温系统。
二、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1、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EPS双面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除外)。
2、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设计单位应将防火要求纳入系统设计,明确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构造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将防火构造施工纳入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加强易燃材料的现场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3.14•【文号】公消[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
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
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9.25•【文号】公通字[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建〔2010〕15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有效防止建筑保温系统火灾事故。
现将我市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对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要站在建设“平安重庆”的高度,加大宣传,明确措施,落实责任,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选用建筑保温系统时,必须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保温系统的构造措施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确保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满足《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当设计方案选用尚无国家、行业或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的建筑保温系统的,应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试验、论证和审定后,方可设计选用;其中选用可燃性保温材料的,还应符合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建筑保温系统防火安全的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必须明确设计选用的建筑保温系统及防火构造是否符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凡不符合的,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保温系统组成材料进场复验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在建筑保温材料进场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的检验批次、检查数量对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等性能指标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凡未进行燃烧性能等级检验或经检验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一律不得允许使用。
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外墙保温系统材料供应管理,提高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某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省政府令第243号)、《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60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以及国家、省及本市现行相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建设活动以及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墙体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和系统供应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根据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法规,结合本市气候和资源情况,市城乡建委制定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限制和淘汰政策,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具体负责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性能认定以及推广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建筑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尚无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应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用可行性论证,确定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依据或方法,论证通过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第六条积极鼓励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发展高效节能和防火安全的保温隔热板材,推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向板材化、工厂化和成品化方向发展。
关于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文件淮公消[2011]25关于层转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各消防大队、各有关单位:现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层转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具体工作提如下要求:一、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受理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申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消防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在开展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抽查时,凡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中未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或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应不予审核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
二、切实加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施工现场保温材料防火性能的监督抽查力度。
各大队近期应对本辖区在建工地进行一次排查摸底,对辖区内的所有新建项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认真填写《施工现场排查统计表》(附件2),于3月底前上交。
各大队应切实加大在建工程外保温材料的监督抽查和违法处罚力度,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在建工程,应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督促建议单位更改设计重新报审,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查处。
各大队要将辖区内新建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列入必抽检项目,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安部消防局及省消防总队的通知要求,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必须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三、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受理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申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对设有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发现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不予验收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并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拆换。
南京市公安消防局文件

南京市公安消防局文件宁公消[2010]152号关于层转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和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防火处、各消防大队:现将总队转发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消防监督和建设工程专家评审工作的通知》层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狠抓源头管理,严把审验备案关防火处建审、法制、验收科和各大队应按照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的审核、抽样检测和验收把关。
对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其他民用建筑,应采用燃烧性能A级的保温材料;采用B1或B2级保温材料的建筑,应按规定的分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法制科应将新建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列入必抽检项目,加大监管力度。
二、加强现场检查,严格落实安全措施要认真吸取省内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结合正在开展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全市在建工地进行一次拉网式摸底调查,对辖区内的所有新建、装修项目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并进行动态跟踪。
检查人员应督促并指导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中赋予的设计、施工、监理职责,严格检查施工现场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和临时消防设施的建设情况,保障施工现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对使用具有燃烧性能的外保温材料,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落实防火保护措施,切实保障消防安全。
三、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坚决依法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该罚的罚,该停的停,该拆的拆,切实增强执法震慑力,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上海市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

璃等板 材的,板材应 当与基层墙体满粘 ,岩 ( 矿)棉板应加
1 2
◎ 保 温 材 料
姥 通 级 毒 产 童 州 童 新产 投 蓉 省
。 .
落
和 寒冷地区建筑外墙的热桥做防 止结 露处理 。还适用于不采
暖楼梯间保温 、住宅建筑分户墙 保温 、低温地板辐射采 暖的 隔热层 、屋顶保温层。 ()复合建筑保温板 、保温瓦 2
保温板 、保温瓦。 ()保温装饰板 3
将改性脲 醛复合 保温板 与微泡单 面铝板 、微 泡铝塑板 、
铝瓦楞板 、瓷纤板 、G C板 等饰 面板 ,采 用胶粘剂和专用设 R 备 ,可制成保温 陛能好 、装饰效 果好 、防火性能好 的各种 保
温装饰板 。
与会专家认真听取 了沈 阳兴 昊脲 醛泡沫开发有 限公 司的
的 ,目前施 工现场 尚未进 行建筑节能施工的新建 、改建 和扩
《 [ 通矢 》最 后对执行 《 c 暂时规定》的实施 日 期提 出明确
要求 :
建民用建筑 工程 , 当执行 应
其 性 能 符 合 《 热 用 改 性 脲 醛 泡 沫 塑 料 及 其 制 品》 Q 绝 /
S H0 12 1 企业标准 的要求 。 X 0—0 0
3该产品经沈 阳建 宝丽新型建 材有限公司 、沈 阳天迈新 . 型建材厂 、沈阳珍珠岩厂等单位试应 用 ,效果 良好 。有明显 的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 4在工业与 民用建筑 的节能建筑 中应用该产 品 ,具有造 .
辽 宁 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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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10]1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范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设计和施工,现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和施工。
二、防火设计要求
(一)在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项说明中,应当明确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二)按照《暂行规定》要求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设计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专项说明中,应当明确防
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高度。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
在构造详图中,
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
4、高度小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A级或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
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A级或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5、当防火隔离带采用钢筋混凝土挑口时,其外挑长度和高度应当满足防火设计要求。
(三)计算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时,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当是包括主墙体、结构性热桥和防火隔离带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
三、防火隔离带的施工要求
按照《暂行规定》要求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施工质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施工应当由同一施工单位总承包,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防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使用岩(矿)棉和泡沫玻璃等板材的,板材应当与基层墙体满粘,岩(矿)棉板应加锚栓,保温板的粘结强度及锚栓应当做现场拉拔试验。
(三)防火隔离带施工质量应当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四)防火隔离带所用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当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五)保温材料应当在室内堆放储存,若在室外堆放的,应当用A级不燃材料覆盖。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本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节能外保温系统施工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四、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一)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当以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为准。
(二)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主要有:岩(矿)棉、泡沫玻璃、无机保温砂浆等。
(三)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主要有:酚醛、胶粉聚苯颗粒等。
(四)燃烧性能为B2级的保温材料主要有:模塑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聚氨酯(PU)、聚乙烯(PE)等。
(五)为使燃烧性能等级达到A级而进行特殊处理的保温材料(如:酚醛板等),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当以国家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其设计和施工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规定要求。
(六)防火隔离带的保温材料可采用岩(矿)棉、泡沫玻璃、无机保温砂浆等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
五、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
(一)本通知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2.0.2条为依据。
(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和《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中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对应关系参照如下:
1、燃烧性能A级对应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中的A1级和A2级。
2、燃烧性能B1级对应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中的B级和C级。
3、燃烧性能B2级对应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中的D级和E级。
六、设计文件的修改规定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外保温材料和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确因需要重新选择保温材料的,必须符合防火和节能设计要求,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核准并进行热工性能计算,并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重新备案后方可施工。
七、实施日期要求
(一)2009年9月25日以后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暂行规定》。
(二)2009年9月25日以前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目前施工现场尚未进行建筑节能施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执行《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