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县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边民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
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1、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个人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的;2、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3、对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
(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1、局长、分管局长2、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信访法制科科长。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参加人:1、案件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1、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3、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4、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5、根据平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
确定处罚标准。
(五)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并由全体参与人员签字生效。
(六)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由主办监察员做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卷宗归档保存。
(七)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罚报批表》(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以下程序送达:对单位拟处以20000元以上、个人500元以上及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先行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是指政府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或者惩罚措施。
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为了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常常需要进行集体讨论,以便更好地体现各方意见,并减少错误或不当决策的风险。
一、集体讨论的重要性行政处罚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涉及到诸多权益和利益的较量。
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和透明。
而集体讨论正是一个有效的机制,可以在处罚决策过程中,促进各方意见的交流、充分了解案情,避免主观随意和不当行政干预。
二、集体讨论的程序集体讨论应具备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必须确保与案件相关的各方参与讨论。
行政机关应该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共同参与,以便从不同角度评估案件的情况。
其次,集体讨论的地点和时间应提前确定,确保讨论的顺利进行。
同时,需要有一个主持人来组织和引导讨论,确保每位参与人员都能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
最后,讨论的结果应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案以便后续行政处罚的程序。
三、集体讨论的目的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集体讨论可以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从而做出公正的处罚决策。
其次,可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此外,集体讨论还能够锻炼和提升行政机关成员的专业素养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最后,集体讨论也有助于减少决策的风险和错误,避免行政处罚的滥用。
四、集体讨论的规范为确保集体讨论的顺利进行,应该遵守一定的规范。
首先,各方参与人员应忠实体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
其次,讨论过程中应保持积极的沟通和交流,尊重他人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质疑。
同时,更应该注重事实的查证和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最后,讨论的结果应及时总结和反馈,以便优化后续行政处罚的决策过程。
五、集体讨论的意义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的意义不仅在于确保处罚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和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我所稽查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公司名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及时地处理公司面临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三、制度内容1.案件调查程序(1)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后,应立即通知公司法务部门,并启动案件调查程序。
(2)法务部门应派遣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
(3)法务部门应尽快完成案件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公司高层领导审批。
2.集体讨论程序(1)公司高层领导在收到法务部门的调查报告后,应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对案件进行全面研究和评估。
(2)集体讨论会议应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综合决策意见。
(3)公司高层领导应根据集体讨论会议的结果,作出最终的决策,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1)如果公司决定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务部门应负责起草复议申请书或诉讼材料,并代表公司参与复议或诉讼程序。
(2)法务部门应密切关注复议或诉讼进展,及时更新公司高层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利益。
四、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案件调查报告模板2. 集体讨论会议记录模板3.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4. 行政诉讼材料编制指南五、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政府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和部门规定的行为主体给予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2. 行政复议: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纠正。
3. 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六、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调查困难:可能遭受调查对象的阻挠或证据收集困难。
环境保护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XXX环保局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股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环保局自由裁量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自由裁量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政策法规股。
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集体讨论案件包括:(一)行政处罚需要在《XXX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级”和“档”调整处罚的案件;(二)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行政处罚的案件;(三)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审批、办案单位对需提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自由裁量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
审批、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审批、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五、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担任主持人,审批、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审批、办案人汇报。
六、审批、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七、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自由裁量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自由裁量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参加集体讨论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与否或处罚性质和裁量幅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
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第二篇: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
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三)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背景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在日常管理中,行政处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可以起到有力的威慑作用,并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然而,在执行行政处罚时,由于涉及到赔偿问题、个人隐私等敏感问题,往往会引起讨论和争议。
案例分析某市环保局对一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大,引起了当地企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面的人士对这起行政处罚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行了讨论。
议论内容1.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3.行政处罚是否公平公正?4.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进行公开或透明度?议论结果1.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环保局在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遵循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罚款金额也是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综合考虑下确定的。
2.行政处罚未违反程序正义,环保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开展,遵循了程序正义原则,做到公正、公开、公正。
3.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罚款金额符合企业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不会过高、过低,是公平、公正、合理的。
4.行政处罚需要进行公开或透明度,行政处罚信息应该公开予以公示,促进尽可能大的透明化和公开,让公众了解到行政处罚的程序和依据,也能够更好地监督处理。
问题探讨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是一种压力和负担。
但是,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行政处罚可以通过形成威慑作用,规范企业行为,保障公共利益。
因此,如何平衡行政处罚的目标与当事人的权益,是行政处罚规范化的一个关键问题。
行政处罚的规范化,需要注重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今天的行政处罚面临的一些问题,包括衡量罚款、强制执行等,都需要建立明确的标准和细则。
此外,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应该积极推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让社会监督部门意见更具有说服力。
结论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中,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处罚结果的公平公正。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篇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
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篇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凡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一)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2万元以上的;(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三)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四)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五)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六)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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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县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较重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实施的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争论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较重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一)县环保局罚款五千(含五千)以上的;(二)责令停产、停业的;(三)暂扣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四)其他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集体讨论前的准备工作由法制科组织协调,集体讨论由本机关负责人主持。
第六条集体讨论应当对案件的实事、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七条对较重行政处罚的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八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依据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给予处罚;(二)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滥用职权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权力运行,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莆田市公安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局长副组长: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成员:监察室、督察队、办公室、法制科、治安、刑侦、经侦、交警、消防、边防支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局法制科。
第三条集体讨论的案件包括:(一)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调整处罚的案件;(二)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或新闻媒体关注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的案件、跨区县需协调的案件;(三)作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四)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五)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案件。
第四条审批、办案单位对需提交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
审批、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兼职法制员、直接参与审批、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五条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审批、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审批、办案人汇报。
第六条审理、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领导小组所形成的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审批、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审批、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平市体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为加大对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市体育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对行政许可事项和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陆旭光(市体育局局长)副组长:林敬武(市体育局副局长)郑敏(市体育局副局长)成员:陈维端(市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王建麟(市体育局总支副书记)王安伟(市体育局竞训科科长)黄义勤(市体育局群体科科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第四条行政许可集体讨论事项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的案件包括:(一)对行政许可所有事项;(二)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调整处罚的案件;(三)违法主体或违法当事人难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追诉时效难以认定,或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的重大、复杂、疑难的处罚案件;(四)拟对违法活动的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的案件;(五)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五条办理和审理、办案单位对需提交行规范政权力运作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研究的事项和案件,须提前向规范行政权力运作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办理、审核、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审核,办理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
第六条集体讨论事项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办理或审核、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审核、办案人汇报。
第七条办理或审核、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八条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事项或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同意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事项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
第十条办理或审核、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规范行政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办理或审核、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平市体育局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昆明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第四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确定法规处作为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七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七)行政许可条件;(八)申请材料;(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十一)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十二)行政许可程序;(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十六)行政许可收费;(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参照以上内容公示。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窗口负责受理。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的排污费征收核定、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夜间建筑施工登记备案由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受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准由污染控制处直接受理。
蕲春县环保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的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对行政相对人应依法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主体,在《蕲春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具体行政处罚的级别。
第四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运作规则。
(一)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性质、适用处罚的档次,对适用集体讨论决定情形的案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局法制股审查。
(二)法制局对案件承办人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召开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会议。
(三)局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会议议程:1、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报告案情;2、法制局提出审查意见;3、集体讨论研究;4、形成会议决议纪要。
第五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即为本级行政处罚的依据,非法定理由或未经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再次研究,不得改变处罚性质和裁量级别。
第六条本制度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蕲春县环保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因故意或过失,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构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有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经办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责任科室相关领导给予效能告诫;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