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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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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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科室在召开领导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查科,由稽查科负责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涉案的执法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稽查科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5。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边民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

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1、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个人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的;2、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3、对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

(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1、局长、分管局长2、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信访法制科科长。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参加人:1、案件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1、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3、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4、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5、根据平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

确定处罚标准。

(五)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并由全体参与人员签字生效。

(六)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由主办监察员做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卷宗归档保存。

(七)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罚报批表》(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以下程序送达:对单位拟处以20000元以上、个人500元以上及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先行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集体讨论制度

集体讨论制度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各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属于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以上罚款的;2、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3、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4、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5、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误,需要改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6、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组成人员,由相关局领导班子成员、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办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主动要求回避。

各承办执法中队应当在局领导集体讨论前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政策法规股。

由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内政策法规股将案卷退回承办执法中队责成有关执法人员继续调查处理。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执法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2、涉案的执法大队负责人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其具体内容为:(1)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2)涉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就内部的分歧焦点进行汇报,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3)政策法规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4)各位成员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行政执法监督条例》《xx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负面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的以及案件所含法律关系复杂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一)违法所得数额个人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企业公司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跨区域涉案镇街达2个及以上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治理难点,影响特别恶劣的;(五)其它重大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四条案件承办者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主管领导召集并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并及时向镇长汇报。

第五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或由委托的主管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列席和扩大参加人员。

特别重大案件,应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讨论决定。

参加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进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歧义意见等;2、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3、案件集体讨论组进行讨论、提问;4、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5、会议主持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表决意见;6、案件集体讨论组成员对意见进行表决。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公司名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及时地处理公司面临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三、制度内容1.案件调查程序(1)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后,应立即通知公司法务部门,并启动案件调查程序。

(2)法务部门应派遣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

(3)法务部门应尽快完成案件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公司高层领导审批。

2.集体讨论程序(1)公司高层领导在收到法务部门的调查报告后,应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对案件进行全面研究和评估。

(2)集体讨论会议应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综合决策意见。

(3)公司高层领导应根据集体讨论会议的结果,作出最终的决策,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1)如果公司决定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务部门应负责起草复议申请书或诉讼材料,并代表公司参与复议或诉讼程序。

(2)法务部门应密切关注复议或诉讼进展,及时更新公司高层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利益。

四、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案件调查报告模板2. 集体讨论会议记录模板3.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4. 行政诉讼材料编制指南五、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政府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和部门规定的行为主体给予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2. 行政复议: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纠正。

3. 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六、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调查困难:可能遭受调查对象的阻挠或证据收集困难。

山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山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山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山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是一项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的制度。

该制度明确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定义和标准,并规定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程序和内容。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以下简称重大案件”):(一) 对公民处以 3 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二) 符合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三)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四) 被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治理难点,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五)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六) 案件承办部门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局长办公会议形式,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和分管局领导参加,并邀请律师列席会议,会议由分管局领导主持。

第四条对公民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 万元以上罚款的重大案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应当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五条案件承办部门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意见,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 案件承办人员汇报重大案件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歧义意见等;(二) 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三) 案件集体讨论组进行讨论、提问;(四) 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五) 听取律师分析意见;(六) 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形成表决意见;(七) 参会人员对意见进行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七条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一) 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二) 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三) 证据是否确凿;(四) 定性是否准确;(五)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六) 程序是否合法;(七) 提出的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八) 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

江苏省粮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江苏省粮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江苏省粮食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粮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将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提请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条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

第五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2/3以上人员参加,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执法的程序、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与职务;
(五)集体讨论情况;
(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七条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的组成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局监督检查处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实施重大行政处罚,视情节追究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中国的行政处罚制度自古以来就存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

近年来,在中国国家机构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有些行政处罚案件难以独立判断,也就是说,处罚决定有时很难取得完全一致的准确结果。

为了提高行政审判活动的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准则,制定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宗旨是,敦促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重大性和依法公正性方面充分考虑大量讨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质审查。

因此,该制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提出了集体讨论的要求。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重点环节是行政处罚决定的集体讨论,这是一种有效的法定程序,不仅可以解决个别处罚机关的局限性,而且能够确保行政处罚活动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在集体讨论的过程中,处罚机关可以从宏观上审视有关案件的情况,可以组织讨论者从不同角度出发,以便弄清案件的实质,从而使处罚活动更加公正和客观。

虽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审判活动的水平,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对于处罚案件的审查,处罚机关仍然存在一定的层面上的偏见和不客观性,从而影响集体讨论的结果。

另外,处罚机关、受影响者和行政审查部门等多方参与的集体讨论,有可能使案件的审查过程复杂化,时间也会变得更长,可能会影响最终的处罚决定。

要充分发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功能,首先,必须加强应用法治原则,尽量使处罚机关摆脱个人偏见,以便达到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审判结果。

其次,处罚机关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集体讨论框架,以减少由于环节过多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拖延时间。

同时,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必须加强,以确保行政处罚本质上是依法公正、合理可行的。

总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一项有助于提高行政审查水平的有益措施,但它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环节过多带来的不必要拖延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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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凡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2万元以上的;
(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三)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四)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五)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领导办公会的形式举行。

参加会议的人员还有:相关执法科室科长及案件承办人员。

稽查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执法科室在召开领导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查科,由稽查科负责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涉案的执法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稽查科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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