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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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科室在召开领导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查科,由稽查科负责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涉案的执法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稽查科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5。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高效边民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
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1、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个人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的;2、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3、对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
(二)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1、局长、分管局长2、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信访法制科科长。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参加人:1、案件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2、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1、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3、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4、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5、根据平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
确定处罚标准。
(五)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并由全体参与人员签字生效。
(六)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由主办监察员做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卷宗归档保存。
(七)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罚报批表》(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以下程序送达:对单位拟处以20000元以上、个人500元以上及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先行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集体讨论制度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各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属于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以上罚款的;2、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3、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4、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5、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误,需要改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6、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组成人员,由相关局领导班子成员、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办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主动要求回避。
各承办执法中队应当在局领导集体讨论前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政策法规股。
由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内政策法规股将案卷退回承办执法中队责成有关执法人员继续调查处理。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执法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2、涉案的执法大队负责人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其具体内容为:(1)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2)涉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就内部的分歧焦点进行汇报,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3)政策法规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4)各位成员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确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行政执法监督条例》《xx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负面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的以及案件所含法律关系复杂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一)违法所得数额个人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企业公司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跨区域涉案镇街达2个及以上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被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治理难点,影响特别恶劣的;(五)其它重大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四条案件承办者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主管领导召集并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并及时向镇长汇报。
第五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或由委托的主管领导主持,必要时确定列席和扩大参加人员。
特别重大案件,应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讨论决定。
参加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进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员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歧义意见等;2、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3、案件集体讨论组进行讨论、提问;4、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5、会议主持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表决意见;6、案件集体讨论组成员对意见进行表决。
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2)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进行集体讨论。
第三条较重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实施的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争议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下列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含2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四)其他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集体讨论前的准备工作由环保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协调,集体讨论由局长或分管局长负责主持。
第六条集体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执
法的程序、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进行审查。
第七条对重大行政处罚的集体讨论,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讨论记录,作出讨论决定,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八条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粮食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江苏省粮食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依法行政、依法管粮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将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提请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条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
第五条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有2/3以上人员参加,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执法的程序、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
(四)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与职务;
(五)集体讨论情况;
(六)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第七条参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的组成人员,均应在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八条局监督检查处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九条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实施重大行政处罚,视情节追究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某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重大案件的范围拟作出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决定;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二)集体讨论形式分为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和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三)重大案件审查小组的人员由分管局长、稽查大队长、法制股长、纪检监察室、质量股长、食品股长承办该案的负责人。
(四)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单位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五)对以下重大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罚款金额为50000元以上的;案件由局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后难以确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影响极大的。
(六)集体讨论由分管局长主持,先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提出各自的处理意见。
(七)集体讨论情况应制作《案件讨论记录》,记录中应载明:讨论的时间、主持人、记录人、与会者;(八)经集体讨论后,就案件的违法主体、违法性质、法规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作出决定。
(九)对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案情特别错综复杂,集体讨论仍难以定案的,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十)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的,以集体意见作为定案依据;讨论意见不一致的,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局长作出定案决定。
(十一)定案决定作出后,应制作《集体讨论定案决定书》附入案卷,作为分管局长审批案件的依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中国的行政处罚制度自古以来就存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
近年来,在中国国家机构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有些行政处罚案件难以独立判断,也就是说,处罚决定有时很难取得完全一致的准确结果。
为了提高行政审判活动的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准则,制定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宗旨是,敦促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重大性和依法公正性方面充分考虑大量讨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质审查。
因此,该制度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提出了集体讨论的要求。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重点环节是行政处罚决定的集体讨论,这是一种有效的法定程序,不仅可以解决个别处罚机关的局限性,而且能够确保行政处罚活动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在集体讨论的过程中,处罚机关可以从宏观上审视有关案件的情况,可以组织讨论者从不同角度出发,以便弄清案件的实质,从而使处罚活动更加公正和客观。
虽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审判活动的水平,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对于处罚案件的审查,处罚机关仍然存在一定的层面上的偏见和不客观性,从而影响集体讨论的结果。
另外,处罚机关、受影响者和行政审查部门等多方参与的集体讨论,有可能使案件的审查过程复杂化,时间也会变得更长,可能会影响最终的处罚决定。
要充分发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功能,首先,必须加强应用法治原则,尽量使处罚机关摆脱个人偏见,以便达到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审判结果。
其次,处罚机关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集体讨论框架,以减少由于环节过多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拖延时间。
同时,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也必须加强,以确保行政处罚本质上是依法公正、合理可行的。
总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一项有助于提高行政审查水平的有益措施,但它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环节过多带来的不必要拖延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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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
论制度
篇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
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
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
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篇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凡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
2万元以上的;
(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三)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
(四)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五)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以领导办公会的形式举行。
参加会议的人员还有:相关执法科室科长及案件承办人员。
稽查科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执法科室在召开领导办公会前三日内,应当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稽查科,由稽查科负责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报卫生局审批同意后,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涉案的执法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稽查科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
5、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3关于印发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抚宁县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
论制度的通知
局有关处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
论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下列情形为重大复杂案件:
(一)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非经营性违法行为2000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5万元以上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
(三)已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对符合前条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执法人员应先进行案件合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召开集体讨论会之前3日内将案卷材料送局政策法规处复核后,报请
局长召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
第五条集体讨论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局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行政执法部门的同志参加;必要时确定其他人员参加。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
意见等。
第七条集体讨论的内容主要针对执法人员介绍的有关情况进行,主要审查: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拟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执法部门应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拟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决定书,经政策法规处复审后,再送达相对人。
第八条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的情况,执法人员应填写《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由参加集体讨论的全体人员签名,该记录应归入本案卷宗内。
第九条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条对属于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而不经局集体讨论就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