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精选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为了明确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来信来访,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控告、举报、申诉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控告检察厅统一接待来访,处理来信。
其他内设机构接到的来信来访,除涉及本部门办理的案件等特殊情况外,应及时移送或介绍给控告检察厅接待、处理。
第二条控告检察厅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应及时摘报,送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对群众告急访、集体访和其他紧急信访,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或有关检察院联系,采取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三条实行厅长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制度。
厅长对接谈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控告检察厅按程序办理。
对厅长接谈的案件,控告检察厅来访接待处要逐件登记,及时移送办理,并做好催办工作;办理结果应向接谈的厅长反馈,并答复来访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四条涉及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由控告检察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收到后七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五条对群众来信来访,经审查认为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处理的,根据内设机构业务分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移送或商请本院有关内设机构处理和接待。
第六条办公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一)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有关提案、议案、建议、批评及转交具体案件的;(二)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门口上访的人员,由办公厅保卫处组织法警引导至东交民巷来访接待室接待;对重要疑难访或集体访,可通知控告检察厅派人协助处理。
第七条政治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来访:(一)反映检察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检察政治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制度办事,违反有关规定的;(二)反映检察干警学历、履历、年龄等涉及干部管理方面问题的;(三)反映检察干警在干部任职、使用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要求落实有关干部待遇的。
第八条侦查监督厅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一)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二)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请求追捕犯罪嫌疑人的;(三)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确有错误的;(四)不服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复查仍然不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3.04•【文号】法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第二章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第四条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提出民事起诉的;(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新《刑事诉讼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与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与适用[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修改内容涉及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特别程序等多个方面,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征,贯穿始终,但在赋予检察机关更全面的监督权的同时,也给检察机关以更高的要求。
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值得多方关注和研究。
文章正是基于此,探讨新刑诉法对控申工作的影响和挑战,以及应对方式。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控申工作;对策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修改,将深刻影响检察权的运用。
就控申检察部门而言,在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方面的完善对控申举报初核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受案范围的扩大,增强了监督职能,对控申检察工作既有挑战,也有机遇。
针对新《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控申检察部门应及时转变观念、加强学习以做好新刑诉法的对接工作。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的条款非常多,认真学习刑诉法,在未来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特征。
此次修改主要从三个方面赋予了控申部门更广泛的监督职权,同时也给控申工作带来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直接涉及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规定(一)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渠道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法定权利被办案机关不当限制或剥夺的情形比较普遍,这是立法上的一个不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这在法律层面上首次明确规定了律师权利救济渠道,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各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
(二)建立了对侦查阶段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多年来,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
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收集了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一、关于刑事申诉的主体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范围十分广泛。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申诉的主体作了限制规定,局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范围基本是恰当的,但仍存在以下缺陷。
一、用“当事人”表述申诉主体不够科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而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判有罪并处以刑罚的已不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是称其为罪犯,如从字面理解,“当事人”似乎不包括罪犯,这样就把罪犯排除在了申诉主体之外。
但实际上,通常只是被判有罪的人才会申诉,所以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是不严谨的,容易造成误解,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立法,如日本称为“受有罪宣告的人”,意大利称为“被判刑人”,法国称为“被判罪者”。
笔者认为,刑诉法不宜用“当事人” 来笼统表述申诉主体,而应分别规定,并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改为受有罪判决的人为妥。
二、对当事人近亲属申诉权的规定过于宽泛笔者认为,近亲属享有的申诉权相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权是居其次的,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才享有独立的申诉权,而且这种申诉权的行使只有专为当事人本人之利益时才是有效的。
第一,申诉权是一种诉讼权利,按一般诉讼理论,诉权只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享有,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的关系毕竟不是直接关系,在当事人健在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赋予其诉权缺乏理论根据。
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的行为。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出发,探讨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
二、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概述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为民事案件抗诉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案件抗诉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中,第2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
3.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对民事案件抗诉提供了依据。
其中,第2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这一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抗诉的调整。
4.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对民事案件抗诉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如《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若干规定》等,为民事案件抗诉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三、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1. 宪法依据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
民事案件抗诉作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其宪法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的规定,为民事案件抗诉提供了根本性依据。
(2)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确保了民事案件抗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宪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案件抗诉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明确了民事案件抗诉的主体。
人民检察院抗诉流程是什么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he resolves to be a great ma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人民检察院抗诉流程是什么导读:检察院抗诉的流程就是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相关申请,在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了的情况下才会制作抗诉书,然后检察院把抗诉书递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会重新审理当前的这起刑事案件。
不过,检察院主动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是很少的。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流程是什么?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
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2、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4、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二、抗诉的条件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刑事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职责分工】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海关法》第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条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本条是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职权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即《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五种犯罪行为。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凡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的职权和手段,如拘留、执行逮捕,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鉴定、勘验、检查等,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中都同样享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09.12•【文号】高检发[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12日高检发[200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已于2005年8月2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现对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2005年至2008年,是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
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
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当前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以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为视角
平审判 , 也有利于充分保 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 实现社 会公平
正义。在当前 的司法实践 中, 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着如抗诉案件 数量偏少 、 抗诉不准 等问题 , 严 重削弱 了检察机关 的审判监督 职能。下面将 以临武县人 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 工作 为视 角 , 对
诉,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作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 徒刑二年零六 个月 , 犯滥 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 , 数罪并 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 四年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 为 , 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定性准确 , 适用法律错误 , 被告人周作堂
于此 对 抗 诉机 制 的 完善 提 出相 关 建 议 。
[ 关键词 ] 抗诉 ; 审判 ; 监督 ; 机制 ;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D 9 2 7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8 6 5 3 ( 2 0 1 3 ) 1 1 — 0 0 3 1 — 0 3
程序 、 抗诉效果 不理想等特点 。
[ 作者简介 ]王郴林 , 男, 湖南汝城人 , 湖南省郴 州市 临武县人 民检察 院检察长 , 研究方 向: 刑法学和检察 制度 ( 湖南 临武 , 4 2 4 3 0 0 ) 。 31
当前刑事 抗诉 工作存 在 的 问题 及其 解决 对策—— 以临武 县人 民检察 院刑事抗诉 工作 为视 角
不具备法定的缓刑条件 , 该 判决适用 缓刑错误 , 于2 0 0 9年 5月 1 4日向郴州市 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抗诉 。郴州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 并作出终审判决 , 撤销原判 决对周作堂
我 目前我国刑 事抗诉工作现状及问题进行 总结 和剖 析 , 并在此
基础上提 出完善刑事抗诉工作的相关 建议 。 刑事抗诉工作的总体情 况及特点 临武县人 民检察院 2 0 0 6年 一 2 0 1 2 年提起抗诉 的案件总两
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开展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开展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摘要]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由于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视不够,积极性较差,监督制度不完善等多方面原因影响,造成基层检察院抗诉工作难开展,如不及时有效解决,将严重制约了刑事抗诉工作的正常开展,削弱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因此必须及时寻找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抗诉;难开展;原因分析;对策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对于纠正法院量刑不当,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当前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仍然存在抗诉难、抗诉案件少、抗诉改判率低的问题,此种情况如不及时得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制约刑事抗诉工作的正常开展,削弱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
本文结合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实际,简要分析了当前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难于开展的原因和对策。
一、近五年来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抗诉的现状2007—2011年,钦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为823件1114人,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3件3人,被市院支持抗诉2件2人,经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2件2人,抗诉率仅为0.27%。
而2007、2010、2011年,每年的受理起诉案件数为200件左右,而提抗件数为零。
从上述数字不难看出,检察机关的抗诉率低已经制约了检察业务正常开展,同检察事业的正常发展不相适应。
二、制约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难于开展的原因分析(一)部分基层办案人员缺乏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主要表现为少数基层办案人员未能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抗议工作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倾向。
实体与程序并重,是刑事审判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许多基层办案人员却没有这种正确的监督理念,往往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通病,没有对人民法院在程序方面的判决或裁定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导致抗诉质量不高,抗诉案件少。
以笔者所在院为例,2007—2011年没有抗诉案件对程序方面提出抗诉,抗诉的案件2件全部是实体方面的抗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诉字[2001]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1.03.02
【实施日期】2001.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1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日公布,自2001年3月2日起施行高检发诉字〔2001〕7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事抗诉工作,提高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刑事抗诉工作的原则
刑事抗诉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刑事抗诉的范围
(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三)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