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湖农发〔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湖农发〔2021〕71号各区农业农村局,局各单位(处室):《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已经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17日湖州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执法,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浙江省农业农村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湖州市农业农村局设立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会(以下简称案审委)。
案审委主任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局领导和局法制监督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各区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建立相应的集体讨论制度。
第四条拟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作出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包括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和对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均不包含本数)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行政处罚;(三)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五)涉嫌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的相关内容。
2. 制度背景市场监督管理局旨在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更好地处理重大案件事项,提高决策效率和一致性,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
3. 制度目的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集思广益,汇集多方意见,形成更加客观、科学的决策结果。
此制度旨在确保对重大案件的分析和判定能够在多角度、多专业的基础上进行,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
4. 制度程序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的主要程序如下:- 确定研判小组成员: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精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
- 案件资料收集:研判小组负责搜集和整理与重大案件有关的各类资料。
- 研判会议召开:研判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研判,讨论问题并达成共识。
- 决策结果公布:研判小组将研判结果整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层和相关部门报告。
5. 制度特点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的特点包括:- 多元参与:吸纳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参与研判,确保决策结果全面并具有权威性。
- 决策效率:通过团队的集体智慧和协作,提高决策的速度和质量。
- 决策一致性:避免个人主观意见对决策结果的影响,确保决策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6. 改进措施为进一步提高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的效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定期培训和专业知识更新,保证研判小组成员的专业水平和知识更新。
- 加强沟通和协作,促进不同专业领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研判结果的综合性和准确性。
- 完善制度评估机制,定期对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改进。
7. 结论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重大案件处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集思广益,形成客观、科学的决策结果,有助于提高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以上是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研判制度的简要介绍。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我所稽查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平政办字〔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主要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拟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案件;(二)行政许可决定: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涉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采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行政许可决定;(三)行政强制决定:拟对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关闭、取缔等行政决定的;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强制拆除的;查封扣押冻结标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四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本所设立案件讨论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相关专业律师组成(单数)。
根据律所工作需要,案件讨论委员会可下设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可与本所的专业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由本所主任提请律所合伙人会议或律所全体会议表决产生。
第四条案件讨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讨论在本所或者本辖区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案例;(三)讨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讨论的案件;(四)结合本地区和本所实际,总结办案工作经验;(五)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六)讨论其他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六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第七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
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纪律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三章讨论规则第八条下列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交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三)民事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四)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五)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案件中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承办律师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九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报主任批准。
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根据案件缓急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的前期准备工作。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引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旨在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专业性,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评估和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基本原则、流程和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所有参与者应当做到公正、公平、客观地进行讨论,不受利益干扰和非法因素的影响。
2. 透明公开:讨论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和决策结果应及时向公众披露。
3. 专业决策:参与者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4. 多方参与:除行政执法人员外,还应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社会代表参与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协商的精神。
5. 决策依据:决策应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流程概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讨论的案件、确定参与者名单、收集相关资料等。
2. 召开讨论会议:由主持人主持,宣布讨论的目标和议程,分配发言时间,引导讨论进程。
3. 分享和讨论案件信息:所有参与者依次分享各自对案件的认识和观点,并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4. 形成共识和建议:在讨论过程中,参与者通过合理的辩论和交流,逐步形成共识和建议。
5. 讨论结果的整理和总结:主持人将讨论结果进行整理和总结,形成会议纪要和决策意见。
6. 决策的落实和反馈:根据讨论结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关键词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决策,并及时向参与者和公众进行反馈。
三、实施方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实施方案需包括以下内容:1. 参与者的确定:明确行政执法人员、专家学者和社会代表的参与条件和程序。
2. 会议组织和程序:确定集体讨论的会议组织架构、议程安排和工作流程。
3. 信息收集和共享:建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共享机制,确保各方参与者拥有充分的案件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案件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办案机构的分管副局长、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案机构负责人以及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和监察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一)拟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单项或合计达二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的案件;(二)情节复杂,难以定案的行政处罚案件;(三)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再次延期的案件;(四)拟做出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案件(不含逾期年报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五)当事人拟提起或已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六)公用企业从事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件;(七)案件承办机构与法制机构对实施行政处罚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八)依据执法监督程序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九)行政赔偿案件;(十)涉嫌犯罪的;(十一)拟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资格限制的;(十二)其它重大、复杂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五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向案件审理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提出,经同意后择期召开案审会议。
第六条案件审理小组以召开案审会议的形式决定事项。
案审会议由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副组长一般主持其分管的案件承办机构需集体讨论的案件。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
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列席会议。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
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三)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条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
案审会委员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发表意见,不表决该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条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听证情况。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案审会,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时一并提出,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
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
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核审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行政复议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复议机构对案件的处理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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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我所稽查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人员由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组成。
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先经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各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具体办理。
(二)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锡盟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二)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锡盟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在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三)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属重大、情节复杂给予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提交集体研究的案件,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或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卷宗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于当日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集体讨论要在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在审核不予通过的当日内通知申请人或案件调查人员,说明不予提交集体研究的理由。
如因特殊原因或紧急情况需立即提交集体研究的,法制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并报告领导后,可采用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与集体讨论其他成员沟通,形成决定意见后马上予以办理。
第十条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应使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进行记录,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参加研究的人员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集体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参与讨论。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