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 嘿,你知道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不?这就像一群超级英雄聚在一起商量怎么拯救世界呢。
比如说有个经济诈骗案,涉及好多公司和复杂的账目,单靠一个人根本搞不定。
这时候,公检法的各路精英就凑一块儿,大家七嘴八舌,就像开一场超级头脑风暴。
2.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啊,真的很有意思。
这就好比是一场武林大会,各个门派的高手都来了。
我有个朋友是律师,他跟我说有个刑事案件,证据错综复杂,像是一团乱麻。
这时候,检察官、法官还有律师这些法律界的“大侠”就坐在一起讨论,你一言我一语,非要把这团乱麻捋顺不可。
3. 哟,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可不得了。
想象一下,这就像是家庭聚会商量大事儿一样。
我听说过一个民事案件,涉及到遗产分配,家族里的人吵得不可开交,背后还牵扯到各种隐藏的财产关系。
这时候,法院里的那些人就像家族里德高望重的长辈一样,围坐在一起讨论,想给这个案子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就像给家族纷争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
4.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就像是一群探险家在研究一张神秘的地图。
我有个邻居是在检察院工作的,他讲过一个案子,是关于一个跨国走私的。
这案件里的线索就像地图上那些若隐若现的小路,让人摸不着头脑。
这时候,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就集合起来讨论,试图找到正确的方向,就像探险家找到宝藏的路径一样。
5. 嘿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这可是个神奇的存在。
它有点像一群厨师在商量怎么做出一道超级复杂的大菜。
比如说有个环境污染的案子,里面有法律问题、环境评估问题、还有企业责任问题,这些就像做菜的各种食材和调料,杂乱无章。
公检法的人员就像厨师们,坐在一起讨论怎么把这些“食材”搭配好,做出一道让大家都满意的“菜”,也就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6.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你可别小瞧它。
这就如同一个乐队在排练一首高难度的曲子。
我曾经在新闻上看到一个商业贿赂的案子,里面的人物关系、交易记录就像曲子里那些复杂的音符和节奏。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号案件,7.主任及各业务部负责人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计论的案件。
第三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四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七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所主任产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案情简介及简要的代理或辩护意见。
第五条书面申请经业务部负责人或主任审阅同意后,由所内勤分发全所律师,所主任应在七日内安排全所律师讨论。
第六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召集,由承办律师主持。
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2.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3.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4.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八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详细书面记录,该记录交作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归档。
与会律师在该案归档前随时有权查阅讨论记录,并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提出修改。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立案人员在受理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提交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评案小组讨论。
第二条设立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评案小组,小组成员由中心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邀请律师参加。
第三条讨论案件的范围:
1.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疑难案件或者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访案件;
4.立案人员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案件和其他区法律援助中心(处)请求给予指导的案件;
5.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社团移交办理的案件;
6.中心主任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立案人员在评案三日前,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法律依据、个人意见、争议焦点等提交评案小组。
第五条评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案小组形成的意见,立案人员应认真执行,并向小组汇报执行结果。
第六条讨论意见记录,应由参加评案的小组成员签名。
第七条会议记录人员应将案件简况、讨论意见及结果登记归档。
第八条本制度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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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办案质量,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发挥团队力量,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所主任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
第三条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各类案件。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二)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三)刑案中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四)案件具备涉外因素的;(五)案件涉及资产重组、破产、公司上市、改制转制的;(六)案件属技术性很强的;(七)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认为该案须集体讨论的,应及时向主任提出申请,由主任决定是否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
第五条主任根据案情,确定参加集体讨论的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
对于特别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组织多次讨论。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
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于讨论前(3-5日内)准备书面材料,并提前将书面材料分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第七条讨论由主任主持,由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就其中的法律关系、主要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条与会律师应认真研究案情,针对案件焦点和疑难点展开讨论,积极发言。
第九条主任应总结讨论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办案建议应代表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
承办律师应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承办律师不接受办案建议的,主任经征询承办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另行指定其它律师承办该案件。
第十条讨论会应由专人记录,与会律师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讨论记录作为案卷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业务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
事务所在一贯坚持的团队精神和主管律师制度基础上,实行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事务所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应在该重大/复杂件/项目的主管律师主持下,根据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涉及法律专业领域,分别或共同召集事务所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参与论并分工承办
二、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通常指涉案金额或项目标的巨(指人民100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或案情特别复杂案件/项目
三、事务所律师有责任在事务所或主管律师的安排下分别或同为任何一位主管律师负责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提供专业析、意见和建议,并在主管律师上承办其中部分业务。
该重大/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应认真听取并采纳其他律师的合理意见建议
四、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如认为必要,可该案件/项目交由其他主管律师研究并共同讨论。
事务所根据要,对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可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主管律分工负责
五、凡涉及国家机密或重大商业机密、或当事人隐私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在客户要求将案件/项目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或定律师办理的情况,负责的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须为客户严格密,因专业需要涉案的其他律师也为客户严守机密,信守律师执纪委中为客户保密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将根据事务所发展及事务所其他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不
时作出修订
七、本规定__________月经修订并执行。
重大或复杂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重大或复杂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决定成立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XX区海洋与渔业办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执法大队大队长成员:办全体工作人员、各镇(街)海渔(水技)站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股。
第三条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包括:(一)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的决定需要在已实施的自由裁量意见中的“级”和“档”之间调整决定标准的案件。
(二)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的案件。
(三)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的案件。
第四条审理、办案单位对需要提交办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办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
审理、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专职法制员、直接参与审理、办案人员携带案卷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五条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审理、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参与审理、办案人员汇报。
第六条审理、办案单位的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
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强制处理意见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本所设立案件讨论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相关专业律师组成(单数)。
根据律所工作需要,案件讨论委员会可下设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可与本所的专业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由本所主任提请律所合伙人会议或律所全体会议表决产生。
第四条案件讨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讨论在本所或者本辖区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案例;(三)讨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讨论的案件;(四)结合本地区和本所实际,总结办案工作经验;(五)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六)讨论其他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六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第七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
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纪律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三章讨论规则第八条下列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交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三)民事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四)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五)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案件中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承办律师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九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报主任批准。
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根据案件缓急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的前期准备工作。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重大
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者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4、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为主管局长,监察支队领导,有关监察大队(科)长,及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等。
会议由主管局长主持,执法监督及案件审理科负责记录。
第五条监察大队(科)应当将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交执法监督及案件审理科,由执法监督及案件审理科负责提交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三日内将案卷退回监察大队,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六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案件审理人员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本制度自二○○七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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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
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
(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条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
案审会委员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发表意见,不表决该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条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听证情况。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案审会,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时一并提出,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
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
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核审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行政复议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
况、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复议机构对案件的处理建议等。
第八条案审会主任委员同意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审批后2日内将案件汇报材料一式10份送案审会办公室。
第九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拟定召开案审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报案审会主任委员确定。
会议时间确定后,案审会办公室在举行会议的2日前,将会议主持人、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案件承办机构和列席人员,并将案件汇报材料分送参加会议的委员。
第十条案审会主要审理案件的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事项:
1.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2.认定的违法主体是否适格;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定性是否正确;
5.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7.程序是否合法;
8.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9.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
10.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事项:
1.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2.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体是否适格;
3.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5.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6.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是否适当;
7.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与案件相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8.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案审会审理案件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
(三)案件核审人员汇报核审意见;
(四)各位委员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质询、向列席
人员提出咨询并发表审理意见;
(五)主持人综合各位委员的意见后,依法提出综合处理意见;
(六)各位委员对综合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七)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理决定;
(八)参审委员在案审会记录上签名确认;
(九)主持人宣布闭会。
第十二条案审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决定:
1.案件不属于本部门或办案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办案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补正;
4.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决定:
1.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第十三条案审会会议记录由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会议结束后,案审会办公室根据讨论情况制作《案审会会议决定》,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送相关承办机构执行。
《案审会会议决定》一式两份,一份由案件承办机构归入案件档案;一份由案审会办公室留存。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审会会议决定,依法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案审会的决定。
案审会办公室对案审会作出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案件承办机构在执行中发现不能执行或者影响执行
案审会决定的特殊情形,需要改变案审会决定的,应报签署原审理决定的主任委员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会审议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
(二)由办案机构重新调查的;
(三)其他需要再次讨论决定的。
第十六条召开案审会会议,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汇报案情,不得虚报案情、隐瞒事实或徇私舞弊;案审会委员应当认真、仔细审阅案件报告,对案件的焦点问题提出明确看法,对承办机构的处罚建议提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意见,或者提出自己的具体处罚建议;对主持人归纳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有明确的表决意见;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签署审理决定,应当具体、明确。
案审会会议参加人员应当对审理事项保密,不得泄露案情及其讨论情况。
第十七条案审会违法作出的处理意见,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发生,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主持人负领导责任,讨论参加人为共同责任人,但提出并保留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案件承办机构或办案人员虚报案情、擅自改变案审会的决定,或者不执行案审会的决定,案审会成员泄露案件有关情况等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八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安排案审会会议;
(二)负责案审会会议的记录工作,并交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无误后签字;
(三)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法规科对符合前条规定的案件,应报请案审会集体讨论,案审会主任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案件是否需要集体讨论的决定,或者可指定其他领导代为决定。
对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执法机构或法制机构应形成完整的文字材料。
第五条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在作出决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可指定其他领导代为主持。
第六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必要时,经主持人同意,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列席会议。
第七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主要内容:分析案件事实、证据和其他相关内容,并对案件作出定性量罚决定。
第八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中发表的每项意见和决定进行如实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主持人签名。
第九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意见书》。
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十条参加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对会议内容
严格保密,如因泄密而造成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
查阅或复制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应经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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