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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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立案人员在受理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提交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评案小组讨论。

第二条设立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评案小组,小组成员由中心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邀请律师参加。

第三条讨论案件的范围:
1.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疑难案件或者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访案件;
4.立案人员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案件和其他区法律援助中心(处)请求给予指导的案件;
5.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社团移交办理的案件;
6.中心主任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立案人员在评案三日前,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法律依据、个人意见、争议焦点等提交评案小组。

第五条评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案小组形成的意见,立案人员应认真执行,并向小组汇报执行结果。

第六条讨论意见记录,应由参加评案的小组成员签名。

第七条会议记录人员应将案件简况、讨论意见及结果登记归档。

第八条本制度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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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
事务所在一贯坚持的团队精神和主管律师制度基础上,实行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事务所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应在该重大/复杂件/项目的主管律师主持下,根据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涉及法律专业领域,分别或共同召集事务所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参与论并分工承办
二、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通常指涉案金额或项目标的巨(指人民100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或案情特别复杂案件/项目
三、事务所律师有责任在事务所或主管律师的安排下分别或同为任何一位主管律师负责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提供专业析、意见和建议,并在主管律师上承办其中部分业务。

该重大/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应认真听取并采纳其他律师的合理意见建议
四、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如认为必要,可该案件/项目交由其他主管律师研究并共同讨论。

事务所根据要,对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可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主管律分工负责
五、凡涉及国家机密或重大商业机密、或当事人隐私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在客户要求将案件/项目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或定律师办理的情况,负责的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须为客户严格密,因专业需要涉案的其他律师也为客户严守机密,信守律师执纪委中为客户保密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将根据事务所发展及事务所其他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不
时作出修订
七、本规定__________月经修订并执行。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本站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相关的《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但愿对你工作学习有帮助,当然你在本站还可以找到更多《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本所律师专业素质,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所设立业务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所合伙人组成,委员会的工作由事务所合伙人选定负责人。

专业委员会对本所各专业部门有义务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有权对重大业务问题代表本所提出专业意见。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集体讨论案件情况,可以邀请本所其他律师或本所以外的专家、学者以及资深人士组成研讨小组,共同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本办法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件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标的巨大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案件:1、法律关系复杂,缺少明确法律规定的案件;2、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案件;3、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4、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承办律师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5、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6、承办律师无成熟办案思路的案件;7、当事人一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8、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9、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10、涉及新类型的案件;11、有其他特殊原因,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事务所主任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主任根据案件的涉及专业情况确定主持人和参加讨论的成员,并确定讨论时间,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集体讨论应安排在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文书之前不少于七天的时间进行。

第六条案件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1、承办律师向研讨小组介绍案情。

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2、承办律师详细说明代理或辩护思路和策略;3、参加讨论的成员对案件展开讨论;4、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本所设立案件讨论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相关专业律师组成(单数)。

根据律所工作需要,案件讨论委员会可下设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可与本所的专业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由本所主任提请律所合伙人会议或律所全体会议表决产生。

第四条案件讨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讨论在本所或者本辖区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案例;(三)讨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讨论的案件;(四)结合本地区和本所实际,总结办案工作经验;(五)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六)讨论其他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六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第七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

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纪律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三章讨论规则第八条下列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交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三)民事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四)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五)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案件中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承办律师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九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报主任批准。

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根据案件缓急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的前期准备工作。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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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圈套,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挥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及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定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俯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秘史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提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2、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第一篇: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义务配合。

第二篇: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申请实施,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害案件;6、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二、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1.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2.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3.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4.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5.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6.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1.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2、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

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3、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

原则上可安排在每周例会,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4、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5.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6、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四、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

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五、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六、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七、其他1、本制度于2005年7月27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二○○五年八月一日。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申请实施,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害案件;6、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3、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依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办理。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十一、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制度。

十二、本制度四、五条所列案件是必须向司法行政机关指示报告的重大疑难案件。

十三、本所律师在承办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时,应将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的部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向所主任汇报。

十四、凡上报案件由内勤统计登记,由所里研究决定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十五、内勤在办理上述四、五条所列案件的登记手续时,必须在知道之时起二个小时内告知所领导,律师遇重大事项必须在二个小时内告知内勤或所领导。

十六、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未经所里或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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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二、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1.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3.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4.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5.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6.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1.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2、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

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3、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

原则上可安排在每周例会,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4、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5.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6、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四、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

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五、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六、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七、其他
1、本制度于2005年7月27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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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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