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论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诉讼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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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进路研究--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背景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进路研究--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背景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进路研究——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背景王秀卫*目 次一、《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文本解析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修改建议四、结语摘 要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高度同质性,有望成为首部直接规定该项制度的环境单行法。

在陆海统筹治理海洋生态环境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修改完善应考虑海洋生态环境及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相关条文相衔接,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遵循基本法律的规定,在索赔主体、责任限制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 陆海统筹 损害赔偿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国家海洋局,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转由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成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经历了重大调整。

与此同时,《海洋环境保护法》大修也提上议事日程。

〔1〕《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99年起规定了海洋生态破坏损害赔偿制度,〔2〕开启了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基于海洋生态破坏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制度先河,后被2012年《民事诉讼法》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所吸纳,其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即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

〔3〕* 王秀卫,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南海岛礁所涉重大现实问题及其对策研究”(项目号16ZDA07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参见《〈海洋环境保护法〉迎大修:厘清政企责任沿海产业布局受约束》,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8年12月3日,第2版。

〔2〕 该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3〕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中在关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公告对象和诉讼支持起诉对象时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做出明确说明:法律规定的机关中有明确规定的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法律知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法律知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法律知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和责任。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资源,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旨在规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行为。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实施机制。

本文将介绍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相关国际公约、法律文件和机制。

一、相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文件,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是国际海洋法的主要法律基础。

该公约规定了海洋领土、经济专属区、大陆架、高海洋等海洋空间的划界和管理原则,明确了各国对这些海域的权利和义务。

该公约还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等内容。

2.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一个重要文件,旨在通过降低碳排放和减缓气候变化的速度来保护地球环境。

虽然巴黎协定并非专门针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但其中的气候变化和海洋保护的相关内容也对海洋环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巴黎协定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尤其是碳排放,以遏制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3.伦敦协定伦敦协定是关于预防海洋污染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于1972年通过并于1975年生效。

伦敦协定规定了严格的海洋污染防治条例,包括海洋危险品的运输、海洋污油的处理、船舶污染的预防等内容。

通过伦敦协定,国际社会建立了针对海洋污染的法律制度,保护了海洋环境的生态系统和资源。

4.海洋生物多样性公约海洋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海洋环境中的生物多样性和资源。

该公约规定了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原则,包括海洋自然遗产的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洋保护区的设立等内容。

海洋生物多样性公约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实施机制。

中国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立法进路

中国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立法进路

e oo ia a g si h a f a ,h h r et h rmeo jre vr n n a p l t na cd n loh r c lgc ld ma ei nt eg po ws t ec a g ot eci fmao n i me t l ol i c ie ti as ad l o uo s
先后 发生 溢油 事故 , 向 中国法律掀 起 波澜 。 亦 面对 海
事 故 , 国法律并 非“ 准备 的头脑 ” 现行 法规定 不 中 有 。 仅 导 致海 洋 行 政处 罚 不 给力 , 使 得 万 众 瞩 目的生 也 态 损害 索赔 注定是 一 场“ 不见 硝烟 的战斗 ” 看 。或 将 启 动 的司法程 序 , 能奉 中 国现 行法 为 圭臬 ; 中国 只 而 现 行法 能否 给责 任者 以“ 色 ” 给法 院判 决 以“ 心 颜 、 强 和 国海洋环境 保护 法》简称 《 洋环 境保护 法 》 ( 海 )
《 海洋 环境保 护法 》 9 “ 律责 任” 第 九届 第 章 法 是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 十 三次 会议 修 订《 洋 环境 保 护 海 法》 的重点 内容之 一 , 由该 法修 订前 的 4条增 加 为修 订后 的 2 2条 , 要对 违反 《 洋环境 保 护法 》 行为 主 海 的 应追究 的法 律责 任做 出规 定 , 分别 规定 了行 政责 任 、 民事责 任 和刑事 责任 。 究竟 采取 哪些 法律 责任形 式 , 应根据 法律 调整 违法 行为 人所 侵害 的社 会关 系 的性 质 、 点 以及 侵害 的程 度等 多种 因素来 确定 。 特 《 洋 环境 保 护法 》 8 海 第 5条 是 关 于 违反 海 洋 石 修 订 的《 海洋 环境 保 护法 》 加 大 了行 政 处罚 力度 , , 其 第 8 5条 规 定 , 反 《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 5 违 海 第 0条 至 第 5 条 的行为, 3 应受 到警 告 、 并 处 2万 元 以上 2 “ 0 万 元 以下 的罚款 ” 。这 一罚 款数 额远 高 于 1 8 9 3年 发 布的《 洋石 油勘 探开 发环 境保 护管 理条 例 》 海 规定 的 罚 款数 额 ( 高 为 1 最 0万元 ) 。但 是 , 今天 在应 对渤 海 溢油 事 故 时 , 2 “ 0万 元 罚 单 ” 不仅 令 舆 论 哗 然 , 让 也 问题 凸显 。 通过修 改立 法加 大污染 处罚 力度 , 是应 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法释〔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5.1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5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海域内,因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条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由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修订)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10.24生效日期:2024.01.01文号:主席令第十二号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I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3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木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论海洋生态损害之国家索赔的实现路径

论海洋生态损害之国家索赔的实现路径

Bej g 1 0 6 , ia 2 La S h o , a j ie st fF n n e& Ec n mis, a j 0 2 2 C ia in 0 8 0 Chn ; . w c o lTini Unv r i o ia c i n y o o c Tin i 3 0 2 , h n ) n
第2卷 2
第 4期
中 国 海 商 法 年 刊
A n a f Ch na M a ii e La nu Io i rtm w
V o【 2 N o. _2 4
De c. 20 11
21 年 1 01 2月
Hale Waihona Puke 刘家沂 , 凌欣 . 论海洋生态损害之国家索赔 的实现路径E] 中国海商法年刊 ,0 1 2 ( )4 ~4 J. 2 1 ,2 4 :85
Ab ta t M a i e e o o ia a g s t e lg l a t t a r e re a l n r e o e a l a g s c u e y h ma s r c : rn c l g c ld ma e i h e a c h tir t i v b e a d i c v r b e d ma e i a s d b u n f r b h v o o t e{ n to so a i e e o y t m.Un e h u r n e a c e n Ch n e a ir t h u c in f m r c s se n d rt e c r e tl g l h me i i a,t e ee itt e p o lm so s h r xs h r b e f t e l c fp o i in o c r i g s b t n i e rg t fe o o ia i h s a d t e a s n e o ee a t p o ii n f h a k o r v so s c n e n n u s a t i h s o c l gc l r t n h b e c f r lv n r v so s o v g p b i i t r s i g t n t st e e o e v r if u tf rt a ii n l n i n n a o tlw O s le is e o c r i g u l n e e tl i a i .I i h r f r e yd fi l o r d t a v r me t lt r a t o v u sc n e n n c t o c o e o s d ma e t a i e e o o y a g O m r c l g .Th i h f l i b t t e a d n rn c l g c ld ma e s e r m WO d fe e t n e r to am y s a e r g r i g ma i e e o o ia a g t msf o t i r n g c f wa s y .On s p o e t a h a d t e s a e a t s cv lb d t e o h ri ma a e n a h a d t e s a e a t s t e e i r p r y p t n h t t c s a ii o y;h t e s n g me t p t n h t t c s a h

浅析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索赔权主体

浅析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索赔权主体

间财产和人身的纠纷 ,行政机关与溢油船舶船东 并非
平等 的民事主体关系 ;另外 ,根据大陆法传统 的当事 人理论 ,当事人应当与案件 有直接 的利害关 系 ,无直
司要 求赔偿损 失 。18 年 7月希 腊籍 油轮 Pt s 95 a mo和
西班 牙籍 油轮 C sl eMo t A ao a i d ne r n在意 大利海 tl o g 域相撞 ,造成超 过 10 吨原 油泄露 ,意大利 政府就 00
据 。并对公 民能否作 为索赔 主体进行分析 ,得 出在我
国现 行 法 律 框 架 下 。海 洋行 政机 关是 海 洋 生 态环 境 损 害 最合 适 的 索赔 主 体 的 结 论 。


国 内 关 于 索 赔 权 主 体 的 争 议
在 我 国海 域发 生 的船 舶溢 油污 染海 洋环 境案 件
维普资讯
研 究报 告
浅析我 国船舶油污损害 海洋生态环境的索赔权主体
陈 玲
( 东省 海 洋与 渔 业 局 资 源环 境 管 理 处 广 州 50 2 广 12 )
前 言 :笔 者认 为 , 索赔 权 主 体 是损 害 赔偿 实现 的 逻 辑起 点 ,但 是 现 行 法律 对 船 舶 油 污损 害海 洋 生 态环
1 0
海洋 与渔 业
2 0 . 0 85
维普资讯
笔者认 为 ,在 目前我国尚无民事公益诉 讼立法模 式 ,法律 制度 不够 完善 ,公民公益意识 、法 律意识 不
强 的前提下 ,应该在法律 中明确海洋行政 主管部门作 为海洋生态环境损 害的索赔权主体 ,并具有 索赔诉讼
理权 的部门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 求 ,但是仍然 不是民
事诉 讼主体 。 那么 , 到底谁是适格 的索赔主体?谁是适 格的原告 ?以下将借鉴国外的经验进行具体分析 。

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研究

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研究
洋 生 态 保护 方 面 的 国 际公 约 。 国 目前 的海 洋 环 境 保 护 体 我 系 已经 非 常 完备 , 是 处理 海 洋 生态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时 主 要 但
有合理享用 良好适宜海洋生态环境 的受益者, 包括 国家、 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当前 , 在我 国的海洋 生态损害案件 中,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 向责任人索赔; 事局等组 海 织有权就 自身防止或减少污染损害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进行 索赔;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 的行政部 门也可代表 国家 向责任人索赔 。 相关当事 人可 以向国家环境行政机关主张 权利, 也可 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赔偿诉讼 。 因此 , 在海洋 生态 损害赔偿诉讼中, 诉讼标 的可以是海域所有权 , 索赔主体是 国家; 诉讼标 的也可 以是海洋环境权, 索赔主体是公 民、 法
海洋生态损害索赔 主体是海洋环境权受到侵害后, 有 权进行索赔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 当国家的财产权、 他人的 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 害时, 相关国家机关或个人有权要
求 赔 偿 。 是 , 洋 生 态 损 害侵 害 的是 全 人 类 的 环 境 权益 , 但 海 不像 财 产 权 或 人 身 权 有 直接 利 害关 系 人 , 利 益 主 体 是 所 其
二 、 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制度存在的 问题 我 相较于传统 民事侵权 中特 定加害人对特定受害人 的单

然资源损害计算方法来确定 自然 资源 的损害程度和赔偿 范
围 , 托 管人 有 权 以计 算 出 的结 果 对 自然 资源 损 害进 行 索 受 赔 。n 年 来 , 一 些 海 洋 环 境 污染 案 件 中 , 的 是 由海 事 近 在 有 局 就清 污 费用 和 国家 污 染 损 害 合 并 向责 任 方 索 赔 的 , 如在 “ 斯 曼 海 ” 油 污 生态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中 , 津 海 事 局代 表 塔 轮 天 国 家提 起 诉讼 ; 的是 由海洋 与渔 业 部 门进 行 索 赔 的 , 广 有 如 侵 害 , 境侵 权 是 以人类 的生 存和 发 展 为基 础 的 , 常 是 环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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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2011年第2期NO.2.2011论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诉讼制度的建立*疏震娅(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北京100860)摘 要: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要素。

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增多。

传统诉权制度的局限性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存在制度缺陷。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紧迫性。

通过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的性质、我国诉讼现状,以及其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的介绍分析,是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和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环节设想。

关键词:海洋生态损害;公益诉讼;诉讼制度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2011)02-0024-05 海洋生态①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自然资源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总称。

[1](P637)海洋生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

从整体角度而言,构成海洋生态的生物和环境是不可分割的关系。

海洋生态损害是指在海岸带和海域范围所包含的生物体与生态系统及其所依托的自然环境,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海洋生态系统失衡和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由此给人类和整个海洋生物界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包括自然性状与功能的损害和多方面的价值衰减。

一、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的法律性质总体而言,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原因包括自然变化和人类活动。

自然变化是人类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属于不可抗力,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除此以外,各种人为活动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是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也是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纠纷的重要因素。

海洋生态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一)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这是《海环法》中关于违反海洋环境保护规定造成污染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行为人实施了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给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属民事侵权责任。

相关的损害赔偿也就属于民事纠纷。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民事纠纷可由当事人直接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起诉、受理、判决、执行等程序都按照有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执行。

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归根到底是一种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索赔,其在诉讼中与一般的侵权民事索赔没有原则的区别。

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污染损害赔偿权利义务的承受人。

权利主体是污染受害人,义务主体是污染加害人。

在诉讼中,受害人向加害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就是索赔人,也即原告。

*①收稿日期:2010-11-20基金项目:2009年度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求偿法律机制与国际实践研究”(2008GXS5B100)作者简介:疏震娅(1976- ),女,安徽合肥人,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国际海洋法和海洋安全等问题研究。

《海洋环境保护法》未对海洋生态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而其中个别条款,将海洋生态与海洋水产资源和海洋保护区或海洋生态系统与海洋水产资源和海洋保护区并列。

在此情形下,海洋生态应是指海洋生态环境。

按照《海环法》第90条的规定,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后,可能发生的后果主要包括:他人财产遭受的损失,包括法人的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他人人身造成的损害,包括致伤或致死;各种海洋资源的生态损害。

其中,第三种损害不是给某一个人或某一单位造成损失,而是使某一区域或某种资源受到损害。

这种损害并非对某一个体的损害,而是一种对由国家所代表的全体公民的环境权益的损害,因此,对海洋资源的损害就是给国家造成的损害。

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就应当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赔偿要求。

这是立法上首次明确了对海洋环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资格。

国家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对海洋环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海洋污染事故中的生态索赔问题。

(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具有公益性随着人类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能力不断加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日趋加剧,由此引发的环境争议也层出不穷。

这其中数量最大、影响面最广的当数环境民事争议。

各国一般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对此争议的解决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如调解、协商、行政处理等。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在解决这类纠纷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所谓的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②公益诉讼并非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独立诉讼类型。

它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概念,旨在描述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

较之维护个体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对比传统民事诉讼的原告,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特殊性。

传统诉讼的原告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益诉讼不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原告在自身利益未受直接侵害的情况下,也可就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

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原告代表国家(全体公民代表-国家-行政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同时,国家、社会和个体的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

三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也是在维护个体利益。

随着社会发展及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诉权理论有了新发展,出现了以“诉的利益”为基础的诉权与实体权利分离的倾向。

如果起诉人提起诉讼能够产生其主张的利益联系,则认为其享有诉权。

这就使诉权的考虑基于与起诉权有关的利益,而非权利。

通过将诉讼实施权的基础认定为诉的利益,不但现实的损害能够获得司法救济,而且可能的损害也可以得到保护。

这扩展了当事人适格的基础,为起诉人基于环境公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诉权基础。

海洋生态损害的影响是对全体公民整体性的。

在我国,代表全体公民利益的就是国家。

因此,《海环法》所确立的国家海洋生态索赔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权利,具有公益诉讼③的性质。

二、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现状(一)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相关的国内立法我国己初步建立海洋生态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和包括《海环法》在内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关于保护海洋生态方面的规定,对遏止海洋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1)责任主体制度,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海事特别诉讼法确定;(2)责任要件制度,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3)责任客体制度,主要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4)损害赔偿范围,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等。

而作为损害赔偿基本制度组成部分的构成要件制度、因果关系规则、归责原则、举证责任②③这种观点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

“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

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

此外,根据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有论者认为,公益诉讼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其中,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既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有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而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在国外有“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这种诉讼活动,可以意译为“公益诉讼”。

在我国广泛使用的“公益诉讼”术语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但是迄今为止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和管辖等基本没有规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加入了近20个有关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

在涉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方面,我国参加的公约主要有《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④(简称《1992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92年议定书》⑤(简称《1992年基金公约》),这两个公约专门针对船舶油污的赔偿责任问题制订,已经生效实施多年,但后者在我国仅适用于香港地区。

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备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散见于各部门法的损害赔偿规定在处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纠纷中就成为基本的法律依据。

这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环保法》)、《海环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中的有关规定。

在《海环法》修订之前,我国国内法律并没有关于环境损害的内容。

《环保法》虽没有对“污染损害”做出明确的定义,但是结合该法上下文,可以看出该法的“污染损害”仅指“传统损害”。

⑥这说明,在环境损害方面,《环保法》已经落后于环境损害赔偿的需要。

《海环法》突破了《环保法》的这一局限性,赋予国家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索赔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权利。

目前,我国关于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概括。

同时,由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实行环保、海洋、海事、渔政等共同管理的制度,而行政机关在结构上又分多个层级,哪一个行政机关或者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是属于可以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索赔的唯一主体,我国法律没有明确。

这种立法状况导致行政机关分工的交叉重叠情况,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可能会导致国家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所以,我国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机制亟需建立和完善。

(二)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现状分析海洋生态利益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往往为捕捞养殖、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等各行业所倚重,为众多不特定的利害关系人所开发、利用、收益。

因此,海洋生态损害也就具有广泛性和间接性的特点。

从这个角度看,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主体应是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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