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
银发2006 7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二篇)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一、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1 账户开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相关法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开立人民银行账户,具体开立条件如下:1.1.1 个人账户的开立条件个人账户的开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4)符合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1.1.2 企事业单位账户的开立条件企事业单位账户的开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并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单位;(2)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3)符合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1.2 账户的管理与使用1.2.1 账户信息维护账户持有人需及时更新个人或单位的有效联系方式,如电话号码、地址等信息,以便银行能够及时与账户持有人联系。
1.2.2 账户的用途限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账户的用途存在一定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禁止进行非法的洗钱活动;(2)禁止进行涉及资金的非法交易;(3)禁止进行跨境资金转移;(4)禁止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2.3 账户的资金管理账户持有人应当妥善管理账户资金,确保账户余额充足,并按照银行的规定进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账户的冻结和解冻2.1 账户冻结的情况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对账户进行冻结,一般情况下,账户冻结的情况包括:(1)账户涉嫌违法犯罪活动;(2)账户存在被不正当使用的风险;(3)账户涉及争议案件,需要保护相关利益。
2.2 账户解冻的程序在账户被冻结后,账户持有人可以向人民银行提出解冻申请。
人民银行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解冻条件,将及时解冻账户。
三、账户的注销和销户3.1 账户注销的情况账户注销的情况包括:(1)账户持有人自愿申请注销账户;(2)账户持有人被依法宣告死亡或损失民事行为能力。
3.2 账户销户的程序账户持有人可以向人民银行提出销户申请。
人民银行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符合销户条件的账户将被注销。
账户开销户管理制度

账户开销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账户开销户管理工作,加强账户监管,保障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秩序,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账户开户1. 申请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金融机构办理账户开户手续。
2.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签署相关协议。
3. 金融机构应核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风险评估。
4. 开户手续完成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开户成功,并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三、账户销户1. 客户需填写销户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申请销户。
2. 金融机构应当核查客户身份信息,确认销户申请。
3. 客户应清理账户内余额,解除全部关联业务,并归还借记卡、存折等相关资料。
4. 销户手续完成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客户销户成功,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四、账户管理1. 客户应妥善保管账户相关资料,不得将账户信息透露给他人。
2. 客户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确保账户信息的真实有效性。
3. 客户应遵守金融机构的交易规则,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
4. 金融机构应加强账户监管,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理。
5. 金融机构应定期对账户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风险防范措施。
五、账户资金使用1. 客户不得将账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2. 客户不得将账户用于洗钱、赌博等非法活动。
3. 客户应合法使用账户资金,不得违反金融监管规定。
4. 金融机构应对客户的资金使用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账户开销户管理制度的客户,金融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金融机构可采取暂停账户交易、冻结账户资金等措施,并报告监管部门。
3. 对于涉嫌犯罪的客户,金融机构应立即报案,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但应遵循监管规定。
3. 监管部门可对金融机构的账户开销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以上为账户开销户管理制度内容,希望金融机构能严格执行,确保金融秩序稳定,资金安全有保障。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对金融机构和银行等相关机构以及其客户的结算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管的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并在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上具体规定。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开立结算账户的要求:包括银行和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条件和申请流程等。
2. 结算账户使用规定:包括结算账户的用途限制、资金流入流出规定、资金转账和支付规定等。
3. 资金监管要求:包括对结算账户资金的安全监管要求,如资金的保管、核查、防范洗钱和合规监管等。
4. 结算账户注销和冻结规定:包括对结算账户注销和冻结的程序和条件等。
5. 监督管理责任:对金融机构和银行等相关机构在结算账户管理方面的监督和管理责任进行规定,包括申报、备案、报告等要求。
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运行。
不同国家的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各国的法律和监管环境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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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nra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nra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篇一:nRa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第四条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银行应对境外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以及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有效区分、单独管理。
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
第七条银行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并加强对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的监测。
第八条境外机构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及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资料。
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为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银行应对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附件1: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一、账户开立㈠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下列资料:⒈一般企业单位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⑴营业执照正本(如正本需要年检的,还应提供体现有效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副本)。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本。
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法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⒉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⑴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⒊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提供证明文件的基础上,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相关证明。
⒋关于证明文件的具体说明:⑴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⑵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⑶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⑷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⑸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外地驻地机构登记证;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⑹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⑺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⑼单位设立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应出具其主管部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7.26•【文号】银发[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四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一)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根据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对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据此出具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并加盖签章(见附件1)。
银行分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分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业务,加强结算账户日常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规章,以及总行印发的《**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实行营销岗位、审核岗位、审批岗位、操作岗位相分离制度。
营销岗位负责结算账户市场营销,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意见;审核岗位负责受理单位客户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业务申请,对单位客户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相关资料以及尽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批岗位根据审核情况对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进行审批;操作岗位负责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的具体操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本实施细则所称营销岗位设立在各营业机构从事营销的公司业务部、市场营销部等营销部门。
客户经理负责尽职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本实施细则所称审核岗位是指受理单位客户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业务申请,对单位客户提交的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的专门岗位。
审核岗位应由各营业机构营业部账户管理人员担任。
本实施细则所称审批岗位是指对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予以审批的专门岗位。
审批岗位应由二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支行行长(主任)或分管副行长担任。
本实施细则所称操作岗位是指具体办理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具体操作的专门岗位。
操作岗位必须在审批岗位有权审批人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具体操作。
第四条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变更和撤销结算账户时,必须提交开户申请资料的正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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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
(四)开立账户 1、柜员根据审批同意的开户申请书通过“4101查询单位
客户信息”、“4102单位客户基本信息”等交易查询该 客户信息,未建立客户信息的,使用“4301单位客户开 户(更改资料)申请书”交易建立客户信息,生成客户编 号。
2、使用“3007往来户开户”交易录入相关信息,开立单 位银行结算账户,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同时需做好 4105地址维护,4107对账寄送方式的维护。如果使用支 付密码的,在帐户开立时,在印鉴方式栏选择“密码器 (变码印鉴)”。开立账户后,报备类账户(一般存款账 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向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报备。
位客户信息”、“4102单位客户基本信息”等交易查询 该客户信息,未建立客户信息的,使用“4301单位客户 开户(更改资料)申请书”交易建立客户信息,再使用 “1454单位银行账号开户申请录入”交易录入;或者直 接使用“1454单位银行账号开户申请录入”交易创建客 户编号并录入开户申请,完成录入后将开户资料扫描传送 至二级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8、银行工作人员严禁代理客户办理各类单位银行结算账 户的开户手续。
9、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登记《开销户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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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审核 受理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递交
的开户申请书、“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和相关开 户资料,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 行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和核对,重点审查开户 资料是否在有效期内;并将开户资料原件与复印件核对, 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批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签章, 对提供的身份证应通过7646交易“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系统”进行联网核查,核查相符的,应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加盖“联网核查相符”戳记;核查不符的,应采取相应措 施进行核实。同时对提供的有关资料与营业执照或有关证 明批件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印章的印鉴卡片核对无误后提交审批。营业 经理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审无误后,认为符合开户条件的, 在开户申请书(开户行留存联)上签章确认并由经办柜员 加盖核算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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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 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单位客户基本存款 账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临时存款账 户时,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内 办理展期手续,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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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 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单位账 户生效前,开户行不得向客户出售空白重要凭证。
(五)结算账户集中开户 1、网点开户受理 经办柜员根据审批同意的开户申请书通过“4101查询单
人民币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
(三)上门核实 单位客户开户时,对能够在“信用浙江”系统查
询出客户信息且开户资料审查没有疑问的,可不 再上门核实,但须将“信用浙江”客户信息打印 作为开户资料,并由营业经理签章确认。若在 “信用浙江”系统查询不到客户信息的或开户资 料有疑问的,开户行应指定人员(非开户业务受 理人员、非争揽该账户的客户经理)向工商行政 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实单位客户提交证明文件的真 实性,到单位客户的经营(办公)场所进行实地 核实。核实无误的,指定核实人员在开户资料上 签章确认。
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 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我行不得受理单位客户为粮、棉、油收购资金开立专 用存款账户的申请。
人民币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
3、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必 须将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核准。核准 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 款账户,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 民币特殊账户及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 款账户”)。
4、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须 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 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网点通过账户 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无须报送纸质资料。
5、银行不得在同一网点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 一般存款账户。
人民币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
6、开户行必须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坚持单位 结算账户开立的核实制度,严格审查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 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必须 严格执行受理、审批、操作岗位三分离制度。实施单位结 算帐户集中开户方式的,应遵循“网点受理、分行审批” 的管理原则。
7、开户行应依法为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开户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人民币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
对于协定存款账户开户经办网点可根据“协定存款合同”的相关内容, 使用3027交易直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复核柜员使用1456交易对资料的完整性和
人民币结算账户开、销户管理
一、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 (一)基本规定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
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 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 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客户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 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