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须知
个体工商户章程

个体工商户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是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注册名称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冒用他人名称。
三、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选择合适的经营场所,不得违反城市规划、环保等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五、经营许可证件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无证经营。
六、纳税义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不得逃避纳税义务。
七、经营行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八、合同约定个体工商户与消费者、供应商等相关方进行合同约定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九、劳动用工个体工商户在雇佣劳动者时,应当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
十、财务管理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知识产权保护个体工商户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十二、监督检查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件等。
十四、争议解决个体工商户与消费者、供应商等相关方之间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五、章程的修改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个体工商户的合法代表或经营者集体讨论并通过,报相关部门备案。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诺书篇:个体工商户承诺书导读:承诺书工商登记机关告知如下:一、本次登记系依照现行的登记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泉州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办理,在申请登记前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将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市场主体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和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申请人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详细了解,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益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的,且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或者将经营场所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但在该经营场所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或者跨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五、市场主体的。
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须向有关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承诺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有关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
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备注:1、上述承诺,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为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变更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分公司登记申请人为公司。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05•【文号】•【施行日期】1987.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个体工商户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
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交通运输业。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经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个体工商户章程范文

个体工商户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个体工商户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定义:本章程所述的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须依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自行承担独立经营责任的自然人。
第三条目的: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经济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遵循原则:本章程遵循合法合规、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自愿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登记执照:个体工商户应持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一章经营范围第六条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但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调整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如需调整经营范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守法合规:个体工商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有义务纳税,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
第九条公平竞争:个体工商户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诚实信用:个体工商户应保持诚实信用,如实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个体工商户应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不得进行污染环境的经营活动,应依法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环境治理及监督。
第十二条保密义务:个体工商户应严格保护客户及他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盗用他人商业信息。
第三章权益保护第十三条投诉处理:个体工商户有权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他人不正当竞争、侵害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经营风险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经营风险由个体工商户自行承担,有权自行决策、创新及承担损失。
第十六条风险分担:个体工商户可以邀请其他个人或机构参与经营风险的分担,双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权益及分红等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章程范本

个体工商户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章程依据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个体工商户实际情况制定,旨在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提供明确的规章制度和操作准则。
第二条章程目的本章程旨在明确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股东权益及责任等内容,确保个体工商户的合法、合规和高效运作。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三条个体工商户性质本个体工商户为自然人个人经营,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经营范围本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具体经营范围],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五条经营者职责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经营计划,保障个体工商户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
第六条员工管理个体工商户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劳动保障。
第七条财务管理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合法。
第四章股东权益及责任第八条股东权益个体工商户的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股东责任股东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章程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所有。
第十二条章程生效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本个体工商户章程范本,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个体工商户名称: [具体名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具体姓名]核准登记日期: [具体日期](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个体工商户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个体户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须知

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须知
1.证(照)齐全,符合登记核准范围且在有效期内。
2.涉及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压力容器操作、锅炉司炉、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设备设施定期检验合格。
3.经营场所建筑物应符合安全标准,住宿经营场所应设置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通畅,确保消防车能够到达,易燃易爆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住宅在同一建筑物。
4.用电线路符合规范要求,电线老化应及时更换,大功率电器应配备专用线路,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5.应使用正规渠道供应的燃气,严格操作规程,严禁使用“黑气”。
6.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且完好有效,定期检查,过期更换。
经营人员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报警,会扑灭初起火灾。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经营活动涉及职业卫生危害的,应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
8.应与街道、社区签定《安全生产承诺书》,熟悉行业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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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须知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您好!
维护首都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广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使您的事业在依法经营、文明经营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市工商局就您日常经营活动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提示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
二、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的,应当重新申请,缴销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管辖工商所办理验照手续。
处于停业或即将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参加验照,后办理注销登记。
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六、个体工商户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不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欺诈消费者,不发布虚假广告,不作虚假宣传。
七、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纳税,遵守安全生产、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流动人口经营者应遵守本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个体工商户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其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将被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且六个月内限制办理工商登记。
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请您认真阅读并签名
二○一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