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财产制
浅议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圈豳翟蟹豳重鍪竺!!型圭!f叁堡垒圭垒垒浅议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朱月钢王玮玉摘要本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约定财产制在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问题,就约定财产制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作了简要的探讨和论述。
关键词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司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i o-28202所谓约定财产制即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对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通过契约的方式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从本质上讲这种契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财产进行约定的合同,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又区别于法律原本定义的分配方式,其更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尽管修订后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较以往全面得多,但相对于司法实践来说仍较简约。
《婚姻法》只有一个条文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婚姻法解释(一)》也仅有一条说明。
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虽然有大量内容是与夫妻财产制度相关的,但除了一条内容涉及约定债务,对约定财产制仍旧少有提及。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约定财产制】中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题目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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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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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执政能力与服务型政府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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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电子政府”
外来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新时期医疗体制改革研究
农村“空巢”家庭的养老问题研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的瓶颈性因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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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经济发展与维护民族团结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
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

论夫妻财产制度范文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所采取的管理方式和分配原则。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度,比如,中国有实行“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两种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存在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和分配方面的问题,确保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得到保护。
同时,夫妻财产制度也为夫妻的经济生活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
夫妻共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无论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还是来自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夫妻共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共同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确保夫妻共同努力所得到的收入和财产能够公平地分配。
然而,夫妻共有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共有制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双重支配权和支配义务,可能导致财产管理和决策上的冲突和纷争。
其次,夫妻共有制无法确保个人财产的保护,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会因为夫妻共有制而被另一方侵占。
最后,夫妻共有制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的复杂和困难。
另一种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独有制。
夫妻独有制是指夫妻双方各自拥有自己的财产,无论是结婚前已有的财产还是婚后自己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
在夫妻独有制下,夫妻双方对自己的财产有独立的支配权和支配义务。
夫妻独有制的优势在于能够保护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独立经济能力,避免了财产管理和分配上的冲突和纷争。
然而,夫妻独有制也有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夫妻双方在经济上的不平等,一方的经济地位强势可能会对另一方产生影响。
其次,夫妻独有制在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创造的财产分配上可能会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最后,在离婚或分家产时,夫妻独有制可能会导致财产分配上的不平等和争议。
基于夫妻共有制和夫妻独有制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分离原则”。
该制度将夫妻双方结婚前已有的财产和婚后个人独立努力获得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是否应该废除私人财产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私人财产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私人财产。
首先,私人财产的存在导致了社会贫富差距的加剧,造成了社会不公平现象。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私人财产制度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资本家通过剥削工人阶级获取利润,导致了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
而废除私人财产可以减少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其次,私人财产的存在也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大量的私人财产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导致了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和浪费。
同时,为了获取更多的财富,一些资本家会不惜一切手段来获取利润,对环境进行破坏。
因此,废除私人财产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保护环境。
最后,私人财产也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矛盾的加剧。
财富的不平等会导致社会的不满情绪,容易引发社会动荡和矛盾。
而废除私人财产可以减少社会的不平等,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因此,从社会公平、资源保护和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应该废除私人财产。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私人财产。
首先,私人财产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基础。
私人财产制度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石,保障了个人的财产权和自由。
正如约翰·洛克所说,“每个人都有天赋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废除私人财产将剥夺了个人的财产权,违反了个人的自由权利。
其次,私人财产是激励个人创新和努力的动力。
私人财产制度鼓励个人创新和努力,因为个人可以通过努力获取更多的财富。
而废除私人财产将剥夺了个人努力的动力,可能导致社会的倦怠和不景气。
最后,私人财产也是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基础。
私人财产制度促进了资本的积累和投资,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而废除私人财产可能导致经济的停滞和倒退,对社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从个人权利、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角度来看,不应该废除私人财产。
浅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浅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财务核算存在一些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风险。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财务核算往往受到行政干预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容易导致财务数据失真和不准确。
二、财务制度不完善的风险。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往往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容易导致资金的流失和滥用,造成财务损失。
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的风险。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性,会计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容易导致财务核算的错误和失误。
四、财务信息的不透明性和可信度低的风险。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信息不对外公开,缺乏透明度,往往导致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受到质疑,影响合作伙伴和社会公众的信任。
针对以上风险,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一、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核算的责任,确保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二、完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包括对资金管理、财务核算、财产保管等方面的规定,完善日常财务处理和资金监管的程序和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只有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完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加强财务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才能有效防范财务核算风险,提高财务核算的质量和效益。
浅议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浅议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婚前财产公证已成为一个前沿的话题,那么要想了解婚前财产公证,就必须从夫妻财产制说起。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
因此,公证的概念也随之而来。
那么,什么叫婚前财产公证?它对社会以及人类带来了什么呢?[关键词]婚前财产;婚姻信任;婚前财产公证特点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是近几年新开办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预防权益遭受侵害,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倡导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促进婚姻家庭和谐,减少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保证了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具有重要作用。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一)婚前财产公证的认识和认定“夫妻财产公证”主要分为“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公证”两种形式。
顾名思义,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即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如房子、汽车等,因为是实名登记制度,产权明确,所以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了。
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如金银首饰、珠宝等贵重物品,为了避免离婚时产生矛盾,不能说明白的情况,就需要就不清楚的部分进行公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它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浅议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行分 配 。如果撇 开 过错 问题 , 么婚姻 也是 这佯 。但在 分割 婚姻 那 存续 期 间 家庭获 得 的财 产 时却是 有 困难 的 。当妻子 承 担 了家 务 劳动 时 , 果 妻子 很少有 市场 收入 , 如 那么 家庭 的全 部或 大部 分有
上应 归功 于他妻 子的努 力, 她可能在 他是 一个法 学院或 医学 院学
财产进 行 分割 的纠纷 占了离 婚财产 纠纷相 中对 按揭进 行定性 规 定, 加上 当事 人办 理按揭 存续 期间 的实 际还贷 人是 夫妻双 方 , 不是产 权证上 名义产 权人 并 手续 的时 间 ( 是在婚 前还 是婚 后) 和支 付 首期 付款 的 资金来 源 以 或还 贷人 。 次, 其 房屋 产权 在 离婚 时判 决给 任何一 方都 不影 响 银 及其 他 因素 的复 杂性 ,按 揭” 买物 的归 属 问题 , “ 购 使法 官 感到 很 行 的信贷 利益 , 任何 人作 为还款 名义人 都不 影响房 屋作 为抵押 财 棘手 。另一 问题 是 , 在现代 婚姻 家庭 中 , 夫妻 一方( 常常 是丈 夫一 产对 债 务进 行担 保 。 次, 再 根据 夫 妻对婚 姻存 续 期间 的债 务承担
方) 有可 能在 婚后 继续 学 习、 深造 , 取 更高 的学 历和 文凭 , 另 谋 而
一
连带 责任 的 原则 , 银行 可 以 向离婚 当事人 任何 一方追 究 责任 。 二 是建 议增 设夫妻 一方 对他 方 的特殊 牺牲 的经 济 补偿 。 当
方( 常常 是妻 子一方 ) 基本上 承担 了所 有 的家 务劳 动 。在 夫 则
是 建议 完善夫妻 共 同财产 的范围 , 具体 到“ 按揭 ” 买物而 形财 产 都将 用 丈夫 的钱 购 置。但 他 的收入 能 力可 能在 很大 程度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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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夫妻财产制摘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婚姻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具体化,并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尝试,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建设发展的要求在婚姻家庭法上的具体表现,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家庭、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以及婚姻纠纷的处理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婚姻法》的规定过于抽象、简单化,在现实生活中新的情况会不断出现,仅靠司法解释来补充是不够的。
因此,在以后的夫妻财产立法中,应立足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司法实践经验,使之更能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
本文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存在的一些缺陷,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的建议。
婚姻家庭作为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和谐与稳定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夫妻财产关系是一个家庭共同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在夫妻关系中发挥着至为关键的作用。
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夫妻人身关系,并因共同生活而随之产生财产关系,法律为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圆满,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从而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家庭财产不仅在数量、种类上日益增多,而且其范围也早已突破了传统的有形财产的界限,人们的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投资理财观念也越来越浓,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及第三人的债权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也日益增多。
因此,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与否,关系到夫妻婚姻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夫妻发生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安全,更加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和谐与稳定。
一、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夫妻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间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方面的问题。
①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代性。
某一特定的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受其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
在古代,各国立法对夫妻财产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人身关系的要求,多采取“吸收财产制”,妻的财产因结婚而为夫家或夫所有,否认妻有独立的财产权。
②到近现代,①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32页。
夫妻财产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出现了多种形式。
从不同的角度,对夫妻财产制可作如下分类:(一)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
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及传统习惯都有所不同,从而直接适用的法定财产制也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可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
通常法定财产制,即在通常情形下,夫妻对其财产没有约定时依法直接适用的财产制。
目前,各国立法通常的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延迟共同财产制等。
而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法定事由时,通常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已经无法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从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一方的申请经法院宣告,撤销原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而采用分别财产制。
设立非常财产制的目的,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维护交易安全。
非常法定财产制有两种立法模式,分别是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财产制。
所谓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就是指当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无须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和法院的宣告,依法当然改用分别财产制。
而所谓宣告的非常财产制,则是指当法定事由出现,经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并经法院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
法定事由一般主要有,夫妻分居;夫妻一方无能力管理共同财产或滥用管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夫妻一方不履行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义务;夫或妻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予以应有的协作或拒绝他方为夫妻财产上的处分等。
③2、约定财产制。
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夫妻以约定的方式,选择或创设夫妻财产制,并在适用上优先于法定财产制。
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大致有以下三种:(1)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即当事人虽可以约定的方式排除适用法定财产制,但当事人仅能在法律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作为其财产制,如瑞士。
(2)自由式或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即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只要约定的内容是有关夫妻财产关系,不违反一般的法律原则,法律不加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创设其财产关系的内容。
(3)特殊的约定财产制,即只允许夫妻对特有产进行约定。
(二)按近现代各国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统一、联合、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等多种形式。
1、统一财产制。
统一财产制,是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财产原物或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
该制度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具有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有悖男女平等原则。
2、联合财产制。
又称管理共同制,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该制度源于欧洲中世纪日耳曼法,被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加以继承和发展。
相较于统一财产制,该制度有很大的进步性,但夫妻财产地位仍不平等,故也为现代一些国家所弃用。
3、共同财产制。
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婚姻关系终止时方才加以分割。
由于其能够反映出夫妻关系本质,为很多国家在立法中所采用。
因共有的范围不同,其又可分为:(1)一般共同制,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后所得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3)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后的劳动、经营所得的财产为双方共同财产,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赠与等,则归各自所有。
4、延迟共同财产制,或剩余共同财产制、财产增值共有制,指夫妻对于自己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及有限的处分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夫妻双方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增值(或称盈余、净益,也就是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由夫妻分享。
此种财产制具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二者的特征,德国将其作为法定财产制,法国则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立法中,大多对婚后所得的共有财产在范围上加以限制,明确规定其中一部分财产为特有财产。
特有财产是指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内的个人财产,这是对共同财产的补充与限制。
特有财产的确立,可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
法定的特有财产是直接依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后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
从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特有财产主要包括一下分类,一是,夫妻的个人生活用品和个人从事职业所需的财产;二是,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及财产权,如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金、补偿金,不可转让的物与债权等;三是,夫妻一方接受继承、赠与及无偿取得的财产;四是,持有财产所生的孳息及代位物等。
而约定的特有财产则是夫妻双方以约定的形式将一部分财产确定为个人财产。
夫妻特有财产为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其效力适用分别财产制。
设立特有财产的目的在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满足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特殊需要,弥补了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没有权利独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不足,为共同财产制不可或缺的部分。
两者相辅相成,既维护了婚姻生活的和睦,又兼顾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
④5、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也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
⑤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将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形式,还有很多的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形式。
分别财产制是夫妻婚前和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均为各自所有,不因结婚而发生财产上的共同所有,它充分尊重了夫妻的个人意愿,便于夫妻一方独立行使财产权,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但是由于夫妻双方在经济地位上存在着事实上的差距,尤其在当今社会,妇女的就业机会、收入状况等大多低于男性,而与此同时,大多妇女婚后仍然承担着繁重的家庭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分别财产制,往往会形成事实上的夫妻不平等。
因此,折衷采用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中的合理因素,已成为当今夫妻财产制立法的趋势。
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我国婚姻法学界普遍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一)共同财产制一般而言,共同财产制如前所述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而我国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其可取之处,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
婚后财产制从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出发,有利于实现夫妻家庭地位的事实平等,体现保护弱者,实现实质公平的立法宗旨。
1980年我国制定《婚姻法》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几乎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与当时我国的经济环境大背景是分不开的,当时的城市家庭收入几乎靠单一的工资收入,而广大农村农民的收入构成绝大多数为农作物收入。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居民的收入格局也由过去的单一的工资收入变为多种形式在内的收入,夫妻财产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
而农村的农民也由单一的农作物收入变为畜牧业、乡镇企业、外出务工等多形式的收入形式。
2001年新的《婚姻法》以及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的三个《婚姻法解释》不断适应新变化,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较为明确的④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35页。
界定,对婚后所得共同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济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其中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