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及供养亲属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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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上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上海市劳动局市总工会沪劳资发(87)12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办法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局工会:为了适当解决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在国家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未作修改之前,可暂按以下办法执行: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企业可根据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从第七个月起,对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包括家居本市市区和郊县的孤老、孤儿等民政救济对象,这部分人员仍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社会救济),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生活困难补助按职工家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掌握。

其中评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以及死亡职工遗属是居住在外省市的孤老人员,可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元。

但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标准工资或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二、死亡职工的配偶有固定收入,又没有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其收入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中子女的生活费,超出部分不足上述补助标准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予以补足.三、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原则上按《职工劳保登记卡》的登记为准。

四、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亡职工单位核实情况,按规定发放。

生活困难补助费支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为止。

五、上述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项目中列支。

六、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凡在企业实施劳动保险(包括合同劳保)后死亡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则上也可从规定执行之月起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但过去的不补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本办法,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研究确定。

附:《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为了做好对全民企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职工遗属(即供养直系亲属,下同)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人社办[2009]14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09.09.10【实施日期】2009.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148号)各省直统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统一文书式样,提高工作效能,推进“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人员专业化和鉴定服务人性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直统筹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和手续(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与确认。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事项分为:(1)伤残等级鉴定;(2)护理依赖等级鉴定;(3)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4)配置辅助器具确认;(5)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6)工伤康复鉴定确认;(7)旧伤复发确认;(8)复查鉴定;(9)医疗依赖鉴定;(10)其他委托事项。

2、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手续。

职工发生工伤后要办理停工留薪期手续,即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应及时填写申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停工留薪期满如需延长,须填写申报《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

并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治疗建议和相关病历材料等。

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手续。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见附件3)一份;其用人单位集体申请的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见附件5)一份。

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2)停工留薪期确认表;(3)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终结或停工留薪期满时);(5)住院(门诊)治疗病历复印件、检查检验报告;(6)《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人员花名册》(见附件4)一式三份;(7)其他相关材料。

工伤保险知识培训ppt课件

工伤保险知识培训ppt课件

1 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实施实则
三 工伤保险的
实施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区别待遇原则
直接经济损失为限额原则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1 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实施实则
(一)“无过失补偿”原则
指工伤事故的发生,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或是双方共同的过失,雇主都 应负责,并依照法律给予工伤者补偿经济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工伤保险的损失赔偿由企业负担,并非以企业有无过失为主要条件,而是以国家的社会政 策和劳动政策为基础; 2、工伤保险津贴的给付,以实际的需要为基础; 3、因伤致残或因伤残而致死亡,应以年金的形式代替一次性的抚恤; 4、工伤保险是强制性保险,确保被保险人所得的补偿有保障,不受企业的破产或停业的影响; 5、雇主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社会性的工伤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赔偿。
1 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实施实则
(二)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其原因在于工伤的发生,意味着 劳动者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又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所以个人不缴费在各国已成共识。
(三)严格区分因工负伤与非因工负伤的界限,实行区别保险待遇的原则
工伤由职业风险造成,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损害赔偿性质,其医疗待 遇、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其他的社会保险项 目的待遇更为优厚。享受的资格条件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 而因病或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劳动过程无直接关系,其待遇水平低 于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缴费年限的限制。
1 工伤保险的内涵与实施实则
二、工伤归责的发展阶段与工伤社会保险的产生
(一)工伤责任归属的三个阶段
1.“劳动者自身责任”阶段:
产业革命初期,主流观念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 全部损失均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理论依据:亚当·斯密认为,工伤风险与工资差别具 有对应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工资标准的差别, 可以对工作岗位上不同程度的危险进行补偿。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4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归档范围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工伤认定、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指市、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办理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电子数据、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专业活动记录。

第三条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查考利用。

劳动法自考题-29

劳动法自考题-29

劳动法自考题-29(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多项选择题(总题数:11,分数:11.00)1.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涵盖哪些领域?______(分数:1.00)A.养老保险√B.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C.工伤保险√D.失业保险√解析:[解析] 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经济生活的安定和身心健康,它通过采用风险集中管理技术,建立风险分摊机制,筹集保险基金,对遭遇社会风险的社会成员提供经济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以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领域。

2.关于社会保险法表述正确的有______(分数:1.00)A.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社会保险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主要强调对社会公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等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C.狭义的社会保险法仅指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D.社会保险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法性质√解析:[解析]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狭义的社会保险法仅指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不同于传统的法律,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主要强调对社会公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等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对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明显的社会法性质。

3.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______(分数:1.00)A.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B.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C.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首要任务D.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解析:[解析]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选项A、B、D符合题意。

选项C不符合题意。

4.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______(分数:1.00)A.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B.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C.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D.社会保险法律事实解析:[解析]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必备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即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洪人社字[2012]448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人社字〔2012〕448号)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132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洪府发[2009]42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132号令)、《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洪府发[2009]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工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职工及其家属。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称鉴定委员会)监督实施。

鉴定委员会下设立办公室,负责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第四条建立南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相关医疗机构应配合鉴定委员会做好日常有关工作。

重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重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初次鉴定)工伤职工姓名:(申请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填表时间:年月日亲爱的朋友:对您受到(发生)的工伤我们致以诚挚慰问,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祝伤者早日康复!为使您能够顺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提示。

如有疑惑,请随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温馨提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完整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两面);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加盖医疗机构鲜章和骑缝章);4、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1张;5、申请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医疗诊断证明;6、申请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证明;7、被鉴定人申请复查的,应提供其与工伤责任单位的连续劳动关系证明及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复印件;8、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申请人必须签字盖章);注意事项:1.填表请用钢笔、签字笔,字迹工整;2.申请人只需要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第一页,请准确填写各项信息。

3.如有疑问,请咨询有关工作人员,咨询电话:87268715。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意见表(注:本页由鉴定专家填写,申请人不填写。

本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留存)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提出鉴定申请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明确知晓国家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的,按相关的政策规定不予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申请人提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若提交材料不完整,应30日内补齐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补正全部材料的,视为未提出申请,等待申请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10.24•【字号】新劳社字[2007]126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12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个体工商户(不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但包括与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称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及劳动保障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作出医学技术性结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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