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因病非因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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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劳局[2003]71号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劳局[2003]71号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劳局[2003]71号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病、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必备材料:(l)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

(2)始发病时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

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必备材料:(1)胸大片检查和相关检查材料,必要时有CT检查。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一、申报条件截止2010年3月31日,男性年龄满50周岁、女性45周岁以上,病情符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参保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二、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神经系统疾病:(1)脑梗塞后肌力3级以下;(2)脑出血后肌力3级以下;(3)继发于出血、梗塞、脑瘤、血管畸形、炎症、代谢中毒后的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4)脱髓鞘病;(5)帕金森病;(6)脊髓压迫症术后;(7)脊髓炎;(8)重症肌无力;(9)脑肿瘤。

呼吸系统疾病:(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2)肺心病;(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办法呼吸衰竭;(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5)一侧或双侧胸廓眼中畸形伴发呼吸衰竭;(6)肺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心血管系统疾病:(1)先天性心血管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3)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4)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5)持续Ⅱ度Ⅱ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持续三束支传到阻滞。

血液病:(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伴出血;(2)血友病;(3)白血病;(4)恶性组织细胞病;(5)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5、胃肠系统疾病: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1)肾透析;(2)慢性肾功能衰竭。

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或自身免疫系统疾病:(1)甲状腺功能亢进伴甲亢心或恶性突眼征;(2)糖尿病伴脑出血、脑梗塞(参照神经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3)糖尿病合并冠心病(参照心血管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4)糖尿病合并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糖尿病合并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6)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合并症(参照心、脑、肾、肺、肝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者因患病而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的情况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程序。

这种鉴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其能够获得合理的保障和待遇。

下面将从鉴定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鉴定的依据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学证明: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医学证明,证明其患有某种疾病或健康状况严重影响劳动能力。

2. 劳动能力评估:专业的劳动能力评估机构会对劳动者进行评估,评估其在不同工种和岗位上的劳动能力。

3. 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证明,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二、鉴定的程序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劳动者需要向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交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相关的医学证明、劳动能力评估报告等材料。

2. 鉴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组织对劳动者的病情和劳动能力进行调查,可以通过面谈、观察、检查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3. 鉴定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出具鉴定报告,明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情况和评估结果。

4. 申诉和复查:如果劳动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诉并要求复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重新评估并出具复查报告。

三、鉴定的结果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劳动能力丧失:如果劳动者的病情非常严重,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出具劳动能力丧失证明,劳动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

2. 劳动能力减退:如果劳动者的病情虽然影响了劳动能力,但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其适合从事何种工种和岗位,并提供劳动能力减退证明,用人单位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和调整。

3. 劳动能力无障碍:如果劳动者的病情不会影响其正常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会出具劳动能力无障碍证明,劳动者可以按照正常的工作要求进行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因病非因工须知

劳动能力鉴定因病非因工须知

劳动能力鉴定(因病非因工)须知【申报资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病史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申报资料经受理后,不再返申请人,如需他用,请自行复印备存后再申报。

关于病史资料的说明:(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难治性的情感障碍以及难治性强迫障碍者,提供5年以上的系统治疗资料。

(2)瘫痪、肌力减退、视力减退、听力减退、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人员需携带身份证由鉴定中心出具检查联系函到指定医院进一步检查后再申请鉴定。

以上提供的原始病史材料和复印件均需加盖医院公章方可有效。

盖章后再复印无效。

【填表说明】填报此表时,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水性笔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字迹工整、清晰。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鉴定缘由在相应项目后打“√”或涂黑“■”,选“其他”请在后面进一步用文字说明。

身份证复印件请裁剪后粘贴到指定位置。

单位职工或职工遗属由用人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鉴定须知】鉴定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原诊治时医学影像资料(X光片、CT等)。

鉴定申请资料递交后按鉴定中心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机关事业单位鉴定结论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应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或参加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鉴定体检前注意事项】做X线检查时,勿穿带有金属钮扣的衣服,请摘去项链、手机、钢笔、钥匙等金属物品。

怀孕及可能怀孕妇女请先告之医生,慎做X线检查。

抽血及肝、胆B超须空腹进行;做膀胱、前列腺、子宫、附件B超时请勿排尿,需饮水至膀胱充盈。

编号: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非因工)被鉴定人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填表日期: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制。

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宣传资料(仅作宣传,不作为法律依据)一、申报病退鉴定需要什么条件?答:(一)参加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96年前缴费者,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96年以后缴费者,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上的人员。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个人续保满5年后才能参加病退体检。

(二)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非住院治疗,精神病、癌症及瘫痪等特殊病患者除外)时方可申请病退鉴定。

二、在哪里申报病退鉴定?答:申请人在其养老保险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行业统筹和国有破产企业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市劳动鉴定中心)直接申请。

三、申请病退需要准备哪些资料?答:(一)《重庆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二)《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三)《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四)《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信息表》(五)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六)被鉴定人1寸免冠近照2张(贴在鉴定表及鉴定信息表上)(七)可采信的被鉴定人患病或受伤的病史资料(其中精神病患者须提供3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历资料),病史资料需加盖医院的鲜章、骑缝章(八)精神病、癫痫病患者还需出具居住社区对病情、病史等证明的书面材料,并加盖社区鲜章(九)《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卡》(用于到社保局审核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四、病退鉴定如何收费?答:根据渝价〔2011〕330号文件因病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每人次400元、渝价〔2002〕261号文件和渝价〔2004〕143号文件因病退休(职)体格检查费每人次80元。

若需做特殊检查,费用由医院按规定收取。

谁申请谁支付鉴定费。

鉴定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

五、伤病情较重者不能到现场参加鉴定怎么办?答:病退鉴定原则上采取相对集中、就近或异地鉴定方式。

若被鉴定人的伤病情较重(瘫痪、卧床不能行走的和狂躁型精神病人等)不能参与集中鉴定,可申请出诊(上门)鉴定,经市劳动鉴定中心审核符合条件后出诊。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一、申请人概述申请人是指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的公民;2.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国人,或者来华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民;3.有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或原因。

二、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应当准备以下材料:3.医学证明:经过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病历等相关材料,证明因病或其他非因工原因导致劳动能力丧失;4.亲属关系证明:如有配偶、子女等亲属关系,须提供相应的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流程3.提交申请: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递交时应当妥善保管好原件及复印件;4.安排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将安排专业医学团队进行评估和鉴定;5.鉴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并予以告知申请人;6.相关权益: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申请人可以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医疗补助、康复服务等相关权益。

四、注意事项1.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疾病或原因的真实情况,如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评估和鉴定工作,如实回答相关问题,提交必要的检查、检验等;3.申请人可以选择自行支付相关费用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相关政策下的免费鉴定;4.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依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关权益,也可以根据不满意的鉴定结果提出复查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总结: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和医疗补助等权益。

申请人应提交相关材料并如实提供情况,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评估和鉴定工作,并根据鉴定结果享受权益或提出申诉。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精)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精)

劳社部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 判定原则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 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自然病因和职业病因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是劳动保障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等福利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自然病因和职业病因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划分如下:一、残疾程度标准:1、轻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小于30%,完全听力残疾应小于40%,失去一肢应小于50%,失去两肢应小于75%。

2、中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为30%-50%,完全听力残疾应为40%-50%,失去一肢应为50%-75%,失去两肢应为75%-90%。

3、重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大于50%,完全听力残疾应大于50%,失去一肢应大于75%,失去两肢应大于90%。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1、轻微症状:轻度精神病,轻度认知障碍及社会适应能力受损,轻度抑郁症,焦虑症,失眠症和脑性瘫痪。

2、轻度残疾:失去两肢,失去一肢膝部以上,或者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小于75%,脊柱的损伤大于75%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大于50%。

3、中度残疾:失去两肢膝部以上,,或者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小于90%,脊柱的损伤大于90%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百分比大于50%,失去肢体肢残外围器官受损程度大于50%及以上,肌肉修复程度严重受损,影响活动能力及大小控制能力。

4、重度残疾:各类器官全部或大部分失去有效功能,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大于90%,脊柱的损伤大于90%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百分比大于50%,失去肢体肢残外围器官受损程度大于50%及以上,肌肉修复程度严重受损,影响活动能力及大小控制能力。

三、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依据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主要根据残疾程度及外围器官功能损害程度等临床检查结果,加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病例专科诊断书及病例病历记载,综合核实残疾程度及外围器官功能损害程度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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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因病非因工)须知
【申报资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病史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申报资料经受理后,不再返申请人,如需他用,请自行复印备存后再申报。

关于病史资料的说明:(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难治性的情感障碍以及难治性强迫障碍者,提供5年以上的系统治疗资料。

(2)瘫痪、肌力减退、视力减退、听力减退、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人员需携带身份证由鉴定中心出具检查联系函到指定医院进一步检查后再申请鉴定。

以上提供的原始病史材料和复印件均需加盖医院公章方可有效。

盖章后再复印无效。

【填表说明】
填报此表时,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水性笔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字迹工整、清晰。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鉴定缘由在相应项目后打“√”或涂黑“■”,选“其他”请在后面进一步用文字说明。

身份证复印件请裁剪后粘贴到指定位置。

单位职工或职工遗属由用人单位出具审核意见。

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鉴定须知】
鉴定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原诊治时医学影像资料(X光片、CT等)。

鉴定申请资料递交后按鉴定中心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机关事业单位鉴定结论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应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或参加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鉴定体检前注意事项】
做X线检查时,勿穿带有金属钮扣的衣服,请摘去项链、手机、钢笔、钥匙等金属物品。

怀孕及可能怀孕妇女请先告之医生,慎做X线检查。

抽血及肝、胆B超须空腹进行;做膀胱、前列腺、子宫、附件B超时请勿排尿,需饮水至膀胱充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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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非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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