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欺诈“十大”绝招
为别人担保被欺骗了要怎么做

为别人担保被欺骗了要怎么做担保人被骗担保的处理:担保人可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被骗担保属于欺诈担保,欺诈担保的,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的保证,担保人才能免除担保责任。
关于为别人担保被欺骗了要怎么做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为别人担保被欺骗了要怎么做1、担保人被骗担保的处理:担保人可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被骗担保属于欺诈担保,欺诈担保的,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的保证,担保人才能免除担保责任。
欺诈担保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串通,通过欺骗的方式骗取担保人为债务人保证的行为。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担保人被债权人欺诈了是否可以取消担保担保人被债权人欺诈了可以用法院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从而达到取消担保的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识破合同欺诈与陷阱的十大方法

识破合同欺诈与陷阱的十大方法合同欺诈固然可怕,但我们只要掌握了识破合同诈骗的技巧,那么,骗子在我们面前也就无机可趁。
识破合同诈骗的重点是对合同内容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认真审查,做到合法严谨,无漏洞可钻。
识破合同欺诈与陷阱的主要方法有:1.查看有效的身份证件。
妄图用合同欺诈的骗子一般都是冒用他人或伪造假的身份,使用的公章和提供的材料多为虚假伪造的。
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看对方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有的企业明明没有资格经营双方所谈项目的权利,可是仍然号称自己做了多个有类似项目的经验。
所以,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查看对方的所有证件并复印留存。
注意查看证件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对方的证件是否清楚、信息是否准确贴切。
2.察言观色,查看合同当事人的身份。
妄图用合同欺诈的骗子一般都是冒用他人或伪造假的身份,虽然骗子在进行诈骗前精心包装了自己,但是心中有鬼毕竟会心虚,我们在和人第一次相识或者合作时一定要注意观察他的言行举止。
如果他的眼神漂移或者言语支吾搪塞或者话语前后矛盾,一定要心存警惕。
骗子往往称自己有着雄厚的资金背景,言谈举止也竭力模仿成功人士,短短几分钟交谈可能会被伪装的外表蒙混过去,但是,时间一长,本性会渐渐显露。
而且在交谈中,涉及专业知识部分,骗子往往只能停留在“皮毛”部分,在签订合同前要经常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试探,尤其是合同的业务知识方面,问的问题多了,骗子会更加心慌,一定会露出破绽。
【案例】外地人曹某于2010年来到北京打工,因为没有技能和学历,生活窘困,后看到装修市场异常火爆,便也想趁机捞一笔。
于是2011年3月他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私自成立了一家“安乐时尚装修公司”,并对外承接装修业务。
因为未进行注册登记,曹某伪造了身份。
为招揽生意,他采取低价竞争方式,向客户报出低于成本价的装修方案,并提出营业的第一个月内签订合同的顾客可享受八折优惠,曹某巧言令色,对客户宣称自己以前是一家国际知名公司的工程师,现在自己独立创业为普通百姓装饰质量有保证、价格较低廉的居所,由此吸引了不少顾客,生意很是兴隆。
担保业欺诈“十大”绝招

担保业欺诈“十大”绝招如中科智设立上海子公司注册验资的过程,由股东深圳中科智集团财务部开具一张一亿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由财务部会计淳勇专程带到上海入账,验资后,又以飞快的速度,做了一笔深圳中科智集团旗下一家贸易公司向上海中科智担保公司的一个亿借款。
仅仅一个回合,一亿元又回到深圳中科智集团,上海那边,只剩下一个看起来很美的“空壳”。
再如:洛阳涧西区联盟路洛阳某担保公司,于2008年10月注册。
但注册三天后,出资800万元的法定代表人之一沙某从该公司借款1000万元,到09年5月,沙某本人归还公司854万元,但仍有146万元未归还。
这种违反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现象并不少见。
张雪奎点评:此招所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二招:金蝉脱壳空手套白狼此招一般都是通过担保公司将客户的资金或保证金挪作他用,亏损或盈利都不归还给被担保公司。
1、垫资赎楼、挪用购房款。
在深圳“中天置业”一案中,深圳中天置业旗下的担保公司主要就通过客户在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时签订了全权委托书,将卖房的巨额资金取走。
2、侵吞客户保证金。
2008年1月份,南通新飞纺织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城南支行申请贷款为240万元,期限6个月。
为新飞纺织提供担保的是南通市青年创业担保公司。
应青年创业担保的要求,新飞纺织以33.33%的比例,向青年创业担保提供保证金80万元,2008年7月22日,新飞纺织归还了全部240万元贷款本息。
但在要求青年创业担保返还80万元保证金之时,对方人去楼空。
以10万元起家的广西东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邵某,通过和多家企业公司签订融资合作协议,诈骗贷款保证金1605万元。
3、非法挪用企业的保证金和贷款资金。
这是“中科智”的一贯手法。
如:北京银行不要求北京中科智缴存保证金,但是北京中科智却要求客户缴存5-10%的保证金,这样,北京中科智不仅不需要向集团“借款”,还能帮集团“融资”。
张雪奎点评:涉嫌诈骗、非法侵占财产、骗贷。
担保业务中的欺诈防范与应对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担保业务中的欺诈防范与应对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尧清在2004中国担保论坛”上发表了主题为信息不对称:担保业务中的欺诈防范与应对”的演讲。
内容摘要如下:一、信息不对称:中劲案的启示谈到担保业务中如何防范欺诈的问题,以中劲案”为例。
深圳市中劲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劲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初始资本为1500万元。
1996年底,中劲公司以无产权的玉岭山庄”别墅作为增资变更为3000万元。
其实,使用的验资报告是中劲公司伪造的。
1997年11月,中劲公司以甲壳素项目”向我公司申请贷款担保1000万元,公司经审查同意给予人民币400万元的担保,实际给予200万元,由光大银行某支行放款。
贷款于1999年1月11日到期。
1999年9月银行起诉中劲公司和我公司,结果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中我公司向银行支付了210多万元。
后来我公司发现中劲公司的股东在增资前已连续二年没有向当地工商申请年检,被锁定。
还发现银行在放款的当天就收回了贷款,也就是说,中劲公司的贷款是借新还旧。
后来,深圳的公安机关以虚假注资对中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刑事立案。
我公司又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结果案件再审,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担保无效,银行返还我公司210万元。
中劲案历时4年。
在这里,我无意与大家探讨这个案件的细节,而是想向大家汇报中劲案给我们的启示。
中劲公司是第一次向我们公司申请担保,结果被中劲公司和银行欺诈。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问题?我的看法是相对于中劲公司和银行,我们在签订担保合同前我们的调查工作不够,掌握的信息不多,发生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与担保业务信息不对称”,简单地说就是交易双方在信息质和量上,一方多余、高于另外的一方。
一方知情程度高,另一方知情程度低,知情程度高的一方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去获利,知情程度低的一方因信息掌握不足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抵押贷款的欺诈与虚假陈述

抵押贷款的欺诈与虚假陈述在金融领域,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借贷方式,它为借款人提供了资金的来源,同时以其财产作为抵押物。
然而,一些借款人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可能会采取欺诈手段或虚假陈述来获得抵押贷款。
本文将讨论抵押贷款中的欺诈行为以及对于这些行为的应对措施。
1. 欺诈行为的种类在抵押贷款中,欺诈行为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1.1 虚假收入和财务信息:借款人可能会故意提供虚假的收入和财务信息,使自己看起来更具信用度,从而取得更高额度的贷款。
例如,借款人可能提供虚假的工资单或假造的财产价值。
1.2 财产估值欺诈:借款人可能与评估师合谋,故意夸大抵押物的价值,以便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
这种欺诈行为可能通过虚报相关抵押财产的市场价值或故意掩盖其存在的缺陷来实施。
1.3 抵押贷款目的欺诈:借款人可能故意隐瞒或欺骗贷款机构关于贷款用途的真实情况。
借款人可能声称贷款用于购买房屋,但事实上将其用于其他目的,如投资股票市场或支付高利息债务。
1.4 信用欺诈:借款人可能伪造或篡改个人信用报告,使其信用得分看起来更好,从而获取更有利的借贷条件。
2. 对欺诈行为的应对措施为了应对抵押贷款中的欺诈行为,贷款机构和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2.1 贷款审查程序的完善:贷款机构可以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查,包括仔细核实其财务信息和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2.2 加强评估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监管机构可以出台相关政策,确保评估师在进行财产估值时独立客观,杜绝与借款人串通作案的可能性。
2.3 强化借款人教育和宣传:贷款机构可以加强借款人教育,提高其对抵押贷款欺诈行为的认识,从而增强其警惕性。
2.4 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监管机构可以加大对抵押贷款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强对欺诈行为的打击,为受害者提供保护。
3. 总结抵押贷款的欺诈与虚假陈述是金融领域中的一种负面行为,会对金融市场和借贷双方产生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防范这些行为,贷款机构和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合规性管理,完善相关审核程序,并加强对借款人的教育和宣传。
碰到了吗房产担保中的八大陷阱

碰到了吗房产担保中的八大陷阱在购买房产或者办理贷款过程中,房产担保是一项重要的手续。
然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在房产担保中存在着一些陷阱,可能会给我们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本文将重点介绍房产担保中的八大陷阱,以帮助读者了解并避免这些风险。
陷阱一:虚假房产信息在办理房产担保时,存在一些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虚假房产信息的情况。
他们可能会夸大房产的价值,隐瞒房屋存在的问题,使购房者在签署担保合同前没有获得真实的信息。
因此,购房者在选择房产中介或个人时,应该审慎选择,并尽可能通过第三方途径核实房屋信息的真实性。
陷阱二:不合法的房产担保公司一些不合法的房产担保公司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担保业务。
这些公司通常收取高额费用,却没有真正为购房者提供保障。
为了避免受到这些公司的欺诈,购房者应该选择有资质、有信誉的担保机构进行合法的房产担保。
陷阱三:高额利率陷阱一些不良的担保机构可能会以较低的贷款利率来吸引购房者,但实际操作中却通过各种费用和附加条件来提高实际贷款利率。
购房者在签署担保合同前应该对文件中的所有费用进行透彻的了解,并通过比较不同机构的贷款利率来做出明智的选择。
陷阱四:保证合同陷阱在房产担保中,保证合同是关键文件之一。
然而,一些不良担保机构可能会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条款,以减少对购房者的保障。
购房者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在签署前与担保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陷阱五:变更合同陷阱在房产担保过程中,一些担保机构可能会擅自修改合同内容,将原本的保障条款改为不利于购房者的内容。
购房者在签署合同时要仔细核对合同内容,并确保没有任何修改或突然加入的附加条款。
陷阱六:虚构担保公司陷阱一些欺诈分子可能会伪造担保公司,并通过冒充担保人员与购房者联络。
他们可能会要求购房者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并通过各种手段骗取购房者的财产。
购房者需要提高警惕,确保与正规担保机构进行合作,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
保险机构反保险欺诈的方法

保险机构反保险欺诈的方法嘿,咱今儿就来说说保险机构反保险欺诈的那些事儿!你想想看,保险这东西,本来是给大家提供保障,让人在困难的时候能有个依靠。
可就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动起了歪脑筋,想从里面捞一把,这多让人气愤呐!那保险机构可得好好想办法来对付这些家伙。
首先呢,保险机构得有一双火眼金睛。
就像孙悟空能识别妖怪一样,要能从海量的信息中看出哪些是有问题的。
对每一份申请都得仔细审查,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
比如说,一个人突然买了超高额的保险,这就得引起警惕啦,是不是有啥猫腻呀?然后呢,保险机构得建立强大的信息网络。
这就好比织了一张大网,把各种信息都网罗进来。
和其他机构共享信息,互相通气,这样那些想欺诈的人就没那么容易得逞啦。
他们总不能这边刚撒了个谎,那边就被识破了吧。
还有哦,保险机构得加强内部管理。
自己家里得先整明白呀,不能让那些心怀不轨的人混进来。
员工都得经过严格培训,知道怎么识别欺诈行为,而且要有责任心,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再说说技术手段,现在科技这么发达,保险机构得好好利用起来呀。
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啥的,让那些欺诈行为无所遁形。
就好像有个智能卫士,时刻守护着保险的大门。
另外,宣传教育也很重要哇!要让大家都知道保险欺诈的危害,让那些想欺诈的人知道,这可不是闹着玩的,是要承担后果的。
同时也让普通老百姓提高警惕,别稀里糊涂地就被人骗了。
你说,要是保险机构不做好反欺诈工作,那咱老百姓还能放心买保险吗?那保险行业不就乱套了吗?所以啊,保险机构可得把这事儿当成大事来抓,不能有丝毫松懈。
这不仅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更是为了咱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呀!咱可不能让那些坏人得逞,得让保险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给大家带来安心和保障。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大家都得齐心协力,共同打击保险欺诈,让保险行业健康发展,这样咱们的生活才能更美好呀!。
担保合同如何预防诈骗措施

担保合同诈骗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怎样去预防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1、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现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2、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
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3、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现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债权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现的情况。
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於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4、对保证人资格进行考察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必须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
5、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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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欺诈“十大”绝招担保业欺诈“十大”绝招作者:张雪奎时间:2011年05月26日信息来源:中国总裁培训网经济半小时报道:这两天我们在调查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的时候,频频听到一个词,担保公司。
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公司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一般来说,它们会向资信不足的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帮助企业拿到银行贷款,而一旦借款企业还不了钱,就由担保公司来偿还。
当然,担保公司事先也会向借款企业要求提供质押物,并收取一定费用。
应该说,担保公司的出现能够让银行在审查中小企业贷款时降低成本降低风险,给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
但我们记者也发现,有的担保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却抛开了自己的业务,而做起了银行的买卖。
记者发现:如今这些所谓的担保机构,在从事这种连正常生意人都无力承受的融资服务时,却丝毫没有遮掩。
例如这家,不用进门就可以看到这个广告牌,“民间借贷、短期融资”等服务宣传,毫不避嫌地赫然在目。
而在担保公司发给客户的名片上,也更是直白的表示可以“帮助众人闲钱生财”,利率可以达到月息3—8%。
最近,骗贷金融高达7亿多的北京华鼎担保公司案在京开审宣判,再算上前一年的中科智案件,众多盛名之中的担保机构其实都背地里干着不法勾当,给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投资融资专家张雪奎现将担保行业的违规犯罪部分“招数”例举,以供有关部门识别,并期予担保行业的同仁引以为戒。
第一招:釜底抽薪此招中担保公司并未实际出资,只有个光鲜的外表。
1、虚假出资、增资。
有些担保公司为了要使公司的资本金能达到与市级以上银行合作的标准,或者为了符合政府的补贴,伪造虚假验资证明等报告,达到出资、增资的目的。
06年金陵晚报报道,江苏国安贷款担保公司股东张某虚假出资910万元的违法行为被工商查处,其虚假出资主要原因是,他听说如果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国家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他才想出通过虚假出资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08年安徽普诚会计师事务所受托为森海担保有限公司办理增资,发现其存在“猫腻”——为了顺利“增资”,竟制作假公章,伪造以往的验资报告和银行单据。
其造假的目的就是要与市级银行合作,扩大业务范围,而前提条件就只有增加注册资本。
2、抽逃资金。
此种方法对“中科智”来说可谓是轻车熟路。
据郑玉松博士的新浪博客和有关媒体披露,“中科智”的上海、北京、福建、长沙等担保公司,以及外资进入后接着成立的河北、广东、浙江、江苏、重庆、山东中科智担保公司、中兰德集团等,就是使用一种赤裸裸的虚假注册和近似盗窃般的抽逃手法,在光天化日下,采用团队作业的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资本金造假。
如中科智设立上海子公司注册验资的过程,由股东深圳中科智集团财务部开具一张一亿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由财务部会计淳勇专程带到上海入账,验资后,又以飞快的速度,做了一笔深圳中科智集团旗下一家贸易公司向上海中科智担保公司的一个亿借款。
仅仅一个回合,一亿元又回到深圳中科智集团,上海那边,只剩下一个看起来很美的“空壳”。
再如:洛阳涧西区联盟路洛阳某担保公司,于2008年10月注册。
但注册三天后,出资800万元的法定代表人之一沙某从该公司借款1000万元,到09年5月,沙某本人归还公司854万元,但仍有146万元未归还。
这种违反法律规定抽逃出资的现象并不少见。
张雪奎点评:此招所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二招:金蝉脱壳空手套白狼此招一般都是通过担保公司将客户的资金或保证金挪作他用,亏损或盈利都不归还给被担保公司。
1、垫资赎楼、挪用购房款。
在深圳“中天置业”一案中,深圳中天置业旗下的担保公司主要就通过客户在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时签订了全权委托书,将卖房的巨额资金取走。
2、侵吞客户保证金。
2008年1月份,南通新飞纺织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城南支行申请贷款为240万元,期限6个月。
为新飞纺织提供担保的是南通市青年创业担保公司。
应青年创业担保的要求,新飞纺织以33.33%的比例,向青年创业担保提供保证金80万元,2008年7月22日,新飞纺织归还了全部240万元贷款本息。
但在要求青年创业担保返还80万元保证金之时,对方人去楼空。
以10万元起家的广西东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邵某,通过和多家企业公司签订融资合作协议,诈骗贷款保证金1605万元。
3、非法挪用企业的保证金和贷款资金。
这是“中科智”的一贯手法。
如:北京银行不要求北京中科智缴存保证金,但是北京中科智却要求客户缴存5-10%的保证金,这样,北京中科智不仅不需要向集团“借款”,还能帮集团“融资”。
张雪奎点评:涉嫌诈骗、非法侵占财产、骗贷。
第三招:里应外合、勾结骗贷1、内外勾结。
北京华鼎担保骗贷案事发2009年2月底3月初,属于担保公司与银行人员合谋骗贷案,担保公司重金打通银行高管,以虚假按揭等方式骗贷7.08亿元。
北京华鼎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涉嫌骗贷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8名为骗贷“放水”的银行干部一同受审。
2、假按揭。
据北京华鼎案中办案检察官介绍,华鼎公司利用曾从事过二手房贷担保业务,手头有大量的个人客户贷款资料,就利用这些旧材料,编造虚假的购房事实骗按揭。
在骗取的7亿多的贷款中,就有4亿多是通过这种手段骗得的。
3、骗取小企业贷款。
在华鼎案中,胡毅等人算计,他们准备以小企业贷款的资金填补假按揭的窟窿,并预谋在小企业贷款1年之后,以小企业破产和清理不良资产等方式,使数亿元欠贷无疾而终,可谓神机妙算。
张雪奎点评:涉嫌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等。
第四招:美容“变”整容其实质就是财务报表造假以达到骗贷或骗取外来参股资金。
担保公司为赚取担保费,用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用空头公司套取银行高额贷款,09年洛阳工商局严查30家投资担保公司,其中就有13家公司被关门,主要就是此原因。
或者担保公司以左手倒右手的担保方法,将担保公司的规模做大,从而相应降低担保公司的代偿率。
1、提交银行的报表造假。
担保公司为了能从银行贷到款,将一些不符合评估标准的报表“粉饰”成能通过银行评估的报表,这是担保公司普通存在的问题。
如“中科智”在运作过程中提供虚假的“委托贷款”、虚假的“存单质押贷款”、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
2、为了吸引外资、战略投资者将财务报表的利润率提高。
在形成风险后并没有将代偿放入帐内,而是列支在帐外,从而降低代偿率。
“中科智”就是利用这样的手段一步步将亚洲开发银行、花旗亚洲企业投资公司、美国凯雷集团和美国通用商务融资集团引进来的。
在“中科智”的财务报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真实的数据中,2003年到2006年4年间,中科智担保集团的年经营收入(包括担保费。
咨询费以及委托贷款即“高利贷”的利息收入)分别为:6411、7124、8943、19101万元;年利润分别为-2135、-4695、-2614、3740万元,也就是说,除了2006年盈利3700万元外,之前的3年均严重亏损。
但是,提供给外资股东以及新加坡债券投资人的、并经过香港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数据,却是另外一番景象。
2003年到2006年,整个集团年经营收入为9350、10394、23294、37643万元;更离奇的是,年利润分别被包装为:8071、7289、13690、22959万元。
张雪奎点评:在违反《会计法》、《公司法》的同时也会触犯《刑法》如: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等。
第五招:滚“雪球”此招利用金融系统对担保金的放大率通过给关联企业和合作企业担保贷款来滚动放大。
金融系统对担保金的放大倍率的限制,最大可达1:10。
如担保公司自有资金1000万,通过给关联企业或合作企业担保,也就可以贷到一个亿,然后再拿这一个亿作为担保保证金,再担保就可以得到10个亿……此种操作如能连续不断地复制下去,最后圈进的资金不知会有多少!张雪奎点评:此行为危害最大,涉嫌骗贷及商业诈骗,以及违反担保公司有关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
第六招:高利贷目前在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很多担保公司通过垫资赎契、过桥资金贷款等方式推出了高息放贷的业务,有的月息高达7-8分,个别利息15%至20%,高于基准利率4倍以上利息,明显属于高利贷行为,使面临困境的中小企业雪上加霜,此现象在担保行业非常普遍,很多地方政府参股背景的国有担保公司也介入,有违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初衷。
张雪奎点评:此种手段是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和违法国家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有关司法解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第七招:“自力更生”对于此招,也许源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无奈,为了自己的企业,就几个企业联合成立个担保公司,或者虚假注册些壳公司。
为了逃避银行对关联企业的审核,利用过桥资金贷款,将资金通过壳公司再转入自己的实业公司使用。
“有时候,几个民营企业老总在一起会考虑,既然要找别人做担保,或者进行互保,还不如先把几个人的钱凑起来搞一家担保公司,然后通过担保公司,为自己或股东担保,这种方式,不仅漂亮,还不影响对外的所有负债。
”南通一位大行信贷人士直言,“(自有)资金也不完全会存在那里,可能通过资金运作拿走了”。
(21世纪网报道)张雪奎点评:此招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关联母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规定,还涉嫌贷款诈骗。
第八招:吸收存款“办”银行1、据上海证券报报道,09年底在江苏盐城市的一个小镇上,一条200米长临街的商铺,半年里就涌现出7、8家小额担保公司和投资有限公司。
“吸储员”老张所在的宏进担保投资公司(化名),虽然打着“委托投资”名义,但是实质与存款无异:一年期委托投资年回报率为6.75%,五年期的年回报率为10.8%。
而银行同期的一年期定存仅为2.25%,五年期定存的年利率为 3.6%。
老张作为吸储员,去农户家“拉存款”,老板按照其业绩的1%给老张报酬,“这钱来得比种地快多了”。
而投资公司收到资金后,资金运用的途径分为两种。
一种是投资公司自己使用,这种投资公司背后都会有一个实体,比如纺织厂、食品厂等,宏进投资公司吸收的资金就用于自营的企业。
另一种是对外发放贷款。
2、打着高收益的旗号,吸引投资者,吸收公众存款,进而投资项目。
09年湖北宜昌天银投资担保案,诈骗7000万元。
该公司2003年在宜昌成立,招聘大量社会从业人员,就是以高息分红诱惑投资人非法集资,并用以后投资者的资金补充前面投资者分红款的方式,大量吸收公众存款。
同时还加大对老人的宣传和蛊惑,大部分都是可怜的老人进行了投资。
前一两年,投资者都可以获得该公司20%的高额分红,于是老人们口口相传,诱导更多的老人将养命钱投入该公司。
张雪奎点评:此招触犯金融监管之高压线,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九招:旱涝保收有些担保公司为了不承担风险,而且企业也急需资金,担保公司就通过对企业的担保,签订合作协议,如果企业盈利就拿分成,如果亏损则拿固定回报,真正的担保投资,不过是包赢不输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