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设区市、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
第三条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四条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以来,全省财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改革发展全局,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大局,积极应对复杂严峻的财经形势,迎难而上、顽强拼搏,强力推进科学理财,深化财政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地应对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圆满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财政工作任务,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营造对标先进、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激励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过硬的作风、事争一流的精神,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全省财政工作再上新台阶,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石家庄市桥西区财政局等50个单位“河北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授予顺平县财政局局长郭旭升等60位同志“河北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享受市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待遇。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我省财政改革与发展再立新功。
这次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精细理财,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不断提升财政管理水平,加强“六型”机关建设,勤政务实,团结有力,改革创新,和谐奋进,在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这次受到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拼搏进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扎根基层、恪尽职守,牢记宗旨、服务民生,在本职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1994]9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1994]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5fbc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27.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1994〕99号1994年11月18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1994〕157号),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对省政府工作机构作了部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机构设置通知如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计划委员会河北省土地管理局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挂河北省版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权局牌子)河北省教育委员会(与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技术监督局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河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民族宗教厅河北省乡镇企业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安全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监察厅(与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与河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子)块牌子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档案局(与河北省档案馆河北省人事厅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煤炭工业局(与煤炭部河河北省地质矿产厅北煤炭工业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以煤炭工业部管理为主)河北省机械工业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河北省电子工业厅(与中共河北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一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化学工业厅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与河北省轻工业厅中共河北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河北省交通厅构两块牌子)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保密局(与中共河北省保河北省农业厅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河北省贸易厅(与河北省招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挂靠在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挂河北省广播电视厅靠在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挂靠在省人事厅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北省审计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河北省统计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由省政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府办公厅管理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由省财政厅河北省医药管理局,由省经济贸管理易委员会管理河北省文物局(事业机构),由省文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化厅管理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挂河北省河北省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事业机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构),由省司法厅管理河北省纺织总会河北省专利局(事业机构),由省科河北省畜牧局学技术委员会管理河北省水产局河北省测绘局(事业机构),由省建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设委员会管理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河北省盐务局(事业机构),由省轻河北省旅游局工业厅管理河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办公室河北省农垦局(事业机构),由省农有的机构归属挂告尚未明确,待业厅管理确定后另行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冀财税〔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一、2021年底到期后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名单1 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2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 河北省海外同胞慈善基金会4 新奥公益慈善基金会5 河北慈氏慈善基金会6 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7 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8 秦皇岛市志愿服务基金会9 河北省新联合公益基金会10 河北省佛教慈善基金会11 河北省德仁慈善基金会12 河北慈善联合基金会13 河北省隆基泰和慈善基金会14 河北精英教育基金会15 河北斯特龙慈善基金会16 河北省清河县教育基金会17 河北省三强公益慈善基金会18 河北省树磊扶贫基金会19 河北省慈惠癌症防治基金会20 河北省孝行慈善基金会21 河北省石药普恩慈善基金会22 河北省君乐宝公益基金会23 石家庄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4 河北省石家庄外国语教育集团助学基金会25 河北地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6 河北省圣兰慈善基金会27 河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28 邯郸市圆梦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9 河北省共同行动助学基金会30 河北省生活禅文化公益基金会31 河北省九达公益慈善基金会32 河北省敬业公益基金会33 河北省冀银公益基金会34 河北省领创慈善基金会35 河北省明德公益基金会36 河北省中冀扶贫基金会37 河北省满天星公益基金会38 河北鑫达慈善基金会39 河北省雄县文昌教育发展基金会40 河北省登峰慈善基金会41 河北省德盛公益基金会42 河北省天助慈善基金会43 河北省长盛慈善基金会44 河北省宏兴公益基金会45 河北省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教育基金会46 河北爱华慈善基金会47 河北省悦辰星慈善基金会48 河北省慈善总会有效期: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二、取消后重新符合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唐山天享老年公寓有效期: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三、登记后尚未取得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1 河北省蔚县马宝玉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基金会2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3 河北省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4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社会救助基金会5 河北省卢龙县社会救助基金会6 河北省安国市社会救助基金会7 河北省武邑县社会救助基金会8 河北省邢台市社会救助基金会9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10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11 河北省宁晋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2 河北省临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3 河北省内丘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4 河北省清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5 河北省临西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6 河北省广宗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7 河北省隆尧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8 河北省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9 河北省静远教育基金会20 河北省扶贫基金会21 河北省雏心儿童救助基金会22 河北玖益慈善基金会23 石家庄市慈善和社会工作联合会24 正定县慈善总会25 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慈善总会26 承德市隆化县慈善总会27 承德腰痛宁公益基金会28 唐山市爱国拥军促进会29 涿州市教育发展促进会30 河北省星光慈善基金会31 河北省献县社会救助基金会32 河北省沙河市社会救助基金会33 河北中医学院教育基金会34 河北省静力慈善基金会35 河北仓澜慈善基金会36 石家庄市益民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效期: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2022年1月28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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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地税局河北省邮政局关于转发国家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监督管理工作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邮政局
【文 号】冀劳社﹝2002﹞77号
【发文日期】2002-09-20
【实施时间】2002-09-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邮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进一步阐明了加强扫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和确保基金安全运营的重要性,明确了各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职能,要求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发放、管理和运营等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希望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对辖区内的社会保障基金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管理运营部门,要按《通知》要求接受监督检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确保社会保障基金酌安全与完整。
附:《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联知识: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社保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冀地税发[2002]1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农垦局:现将《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2)第一条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缴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
第四条征缴办法和本细则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统称为缴费人。
缴费个人包括缴费单位所属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
第五条缴费单位以单位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缴费个人以个人全部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费率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等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费款征收、欠费催缴、缴费检查和有关违章处罚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支出全过程进行监督。
国库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入库核算、报解等工作。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辖范围时,原则上应与税收管辖范围一致,对同一缴费人的税、费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费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和省属农垦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负责征收;失业保险费由缴费人参保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冀人社发﹝2012﹞40号【发文日期】2012-09-21【实施时间】2012-09-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 (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金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 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
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增值税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从事猪屠宰、牛屠宰、羊屠宰、鸡屠宰、鸭屠宰5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附件1)。
二、对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试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附件2)。
三、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葡萄酒制造、大豆油加工、花生油加工、芝麻油加工、芝麻酱加工、熟芝麻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沿用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附件3)。
四、对已试行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附件4)。
五、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附件5)。
六、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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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的
通知
【标 签】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冀财税﹝2003﹞56号
【发文日期】2003-10-20
【实施时间】2003-10-20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政策促进作用。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
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二、对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三、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