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发展民用型
煤的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布部门】国务院环保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7.07.12
【实施日期】198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
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
(1987年7月12日)
煤炭是我国当前城镇居民生活能源的主体,在城市民用能源消费中占80%以上,这种格局,到2000年不会有大的变化。
1985年全国城乡生活用煤量为2亿吨,其中型煤(系指蜂窝煤,下同)为2100万吨,大部分采用的是原煤散烧方式,不仅热效率低,而且污染环境。
实践证明,烧蜂窝煤,尤其是上点火蜂窝煤比烧散煤燃烧充分,热效率高,可以减少一氧化碳70%-80%、二氧化硫40%(加固硫剂),尘和3,4-苯并芘等有害物质90%,节煤20%-30%,还减轻烟气黑度。
推广和发
展型煤既经济又现实,是解决原煤散烧污染问题和提高热效率的有效途径。
一、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把推广和发展型煤作为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并提出措施贯彻实施。
“七五”期间,全国风景游览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非采暖地区的重点城市基本实现民用型煤化;采暖地区的重点城市民用型煤比例达到3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9件规章和《关于中药价格管理的改革意见》等47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关于严格按计划供应顶重油烧的柴油的通知》等33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和《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9件,规范性文件476件)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目录
(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331件)
附件3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3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质量指
标要求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19
•【字号】济政发〔2017〕12号
•【施行日期】2017.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质量指标要求
的通告
济政发〔2017〕12号为有效控制民用燃煤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质量指标要求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区内销售的民用散煤须同时符合山东省《商品煤质量第1部分:民用散煤》(DB37/T2860.1-2016)I级甲的质量标准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用高硫分高灰分商品煤的通告》(济政发〔2015〕18号)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销售的民用型煤须符合山东省《商品煤质
量第2部分:民用型煤》(DB37/T2860.2-2016)I级的质量标准。
三、本通告自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9日。
DB37T2860.2-2016山东民用型煤

ICS75.160.10D 2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2860.2—2016商品煤质量 第2部分:民用型煤Commerical coal quality-Part 2: civil briquette2016-10-14发布2016-11-14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炭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山东泰山矿产资源检测研究院、山东科技大学、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先仪、沈洪、刘泳、巩和一、刘雷、张鉴月、陈辉、赵仕华、于洪观、张智、李峰。
商品煤质量 第2部分:民用型煤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型煤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无烟煤为主要原料,添加各种辅料生产的民用型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T 216 煤中磷的测定方法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GB/T 483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GB/T 3058 煤中砷的测定方法GB/T 3558 煤中氯的测定方法GB/T 4633 煤中氟的测定方法GB/T 13593 民用蜂窝煤GB/T 16659 煤中汞的测定方法GB/T 25209 商品煤标识GB/T 25214 煤中全硫测定红外光谱法GB/T 3073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仪器法GB/T 31356 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MT/T 1 商品煤含矸率和限下率的测定方法MT/T 748 工业型煤冷压强度测定方法MT/T 925 工业型煤落下强度测定方法SN/T 3511 矿物中汞的测定 固体进样直接测汞法通则3 术语和定义GB/T 48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型煤推广实施方案

型煤推广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能源需求不断增加,能源结构调整和煤炭清洁利用已成为当前能源领域的重要任务。
型煤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煤制品,具有燃烧效率高、污染物排放低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和民用领域。
因此,推广型煤的使用,对于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煤炭资源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广目标。
1. 提高型煤的市场占有率,推动型煤行业的健康发展;2. 减少传统散煤的使用,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3. 提高煤炭清洁利用率,实现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三、推广策略。
1.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型煤知名度和认可度;2. 完善型煤产品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3. 加强政府扶持政策,鼓励企业投入型煤生产;4. 建立健全的型煤销售渠道,方便用户购买使用。
四、推广措施。
1. 宣传推广。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型煤的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公众对型煤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同时,组织各类宣传活动,如举办型煤知识讲座、举办型煤产品体验活动等,让更多人了解型煤的优点和使用方法。
2. 产品质量保障。
建立健全的型煤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严格把关产品质量,保证型煤的使用安全和效果。
同时,加强对型煤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指导,推动企业提升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达到标准要求。
3. 政策扶持。
制定相关政策,对型煤生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鼓励企业增加投入,提高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
同时,加大对型煤产品的质量检测力度,对符合标准的产品给予认证和奖励,提高企业生产积极性。
4. 销售渠道建设。
加强型煤销售渠道的建设和拓展,建立便捷的购买渠道,方便用户购买和使用。
同时,加强对用户的宣传和指导,让用户了解型煤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提高用户对型煤的认可度和使用率。
五、推广效果评估。
建立健全的推广效果评估体系,定期对推广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了解推广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推广策略和措施。
同时,加强对型煤使用效果的监测和评估,收集用户反馈意见,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用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物资部、国家计委关于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费的暂行规定

物资部、国家计委关于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费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物资部(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9.22•【文号】[1989]物燃字323号•【施行日期】1989.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物资部、国家计委关于合理使用煤炭限制煤炭消费的暂行规定(1989年9月22日〔1989〕物燃字323号)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和保障人民生活需要的重要物资。
“六五”以来,我国煤炭工业发展较快,原煤产量由6.37亿吨增加到9.79亿吨,但仍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由于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浪费还很严重。
煤炭供需矛盾突出,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进一步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能放在优先地位”的能源工业发展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煤炭消费管理,合理使用煤炭资源,限制煤炭消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择优供应,合理使用煤炭资源。
煤炭生产和供应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重点发展和支持的产业,按照国家计划和用户需要的煤炭品种、质量组织供应。
燃料供应部门和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的能源管理水平,耗煤情况进行分类排队,本着择优供应的原则,对那些产品质量好,消耗低、经济效益高的企业,要优先供应;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不好,消耗高的企业,要减供甚至不供。
并要帮助这些企业,采取积极措施,限期降耗。
对工业锅炉要推广供应动力配煤,合理使用煤炭资源。
二、修订煤炭消耗定额,凭证定量供应。
各级燃料供应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煤炭供应使用情况,本着先进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定期修订(增订)企业主要产品和锅炉及窑炉的煤耗定额,送同级计委(计经委)、经委发布实施。
由当地燃料(煤炭、煤建)公司核发煤炭供应证,凭证定量供应。
三、严禁擅自扩大锅炉容量。
凡新上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新增或改造锅炉需要扩大蒸发量的,必须事先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燃料供应部门审核批准。
进一步加强散煤(民用型煤)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散煤(民用型煤)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想起这事儿,我就觉得责任重大。
散煤,这可是关系民生、环保的大问题。
咱们这方案,得既细致又要有力,一步一个脚印,稳扎稳打。
好,那就开始吧。
咱们得明确目标。
这次专项整治,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散煤产品质量监管,提高散煤质量,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整治目标(2)减少散煤燃烧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咱们得分析一下现状。
目前,市场上散煤质量参差不齐,一些不合格的散煤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
那么,问题出在哪呢?2.存在问题(1)部分散煤生产企业管理不规范,产品质量无法保证。
(2)市场监管不到位,导致不合格散煤流入市场。
(3)消费者对散煤质量认识不足,选购时缺乏判断力。
那咱们就得对症下药,制定具体的整治措施。
3.整治措施(1)加强散煤生产企业管理,规范生产流程,提高产品质量。
①对散煤生产企业进行资质认证,不具备资质的企业禁止生产散煤。
②加强对散煤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标准。
(2)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查不合格散煤流入市场。
①对市场上销售的散煤进行定期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立即下架。
②对销售不合格散煤的商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提高消费者对散煤质量的认知,引导消费者选购合格产品。
①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大对散煤质量知识的宣传力度。
②开展散煤质量科普活动,提高消费者的判断力。
当然,光说不练假把式,咱们还得明确一下责任分工。
4.责任分工(1)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协调各方力量、督促落实。
(2)相关部门负责散煤生产企业的资质认证、日常监管。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上销售的散煤进行抽检、处罚。
(4)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散煤质量知识,提高消费者认知。
咱们得有个时间表,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5.时间安排(1)第一阶段(1-3个月):开展散煤质量调查,摸清市场现状。
(2)第二阶段(4-6个月):对散煤生产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加强市场监管。
型煤供应实施方案

型煤供应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型煤是一种经过成型加工的煤制品,具有高热值、低挥发分、低灰分、低硫分等特点,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和民用生活。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清洁能源的推广,型煤的需求量逐渐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型煤供应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供应目标。
1. 提高型煤的生产和供应效率,保障市场需求;2. 优化型煤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环保要求;3. 加强型煤供应链管理,提升供应链整体效益;4. 推动型煤产业健康发展,实现可持续供应。
三、供应方案。
1. 生产端,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型煤生产效率和质量,减少能耗和排放,保障供应稳定。
2. 供应链端,优化型煤供应链管理,建立完善的供应链体系,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确保及时供应。
3. 市场端,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制定灵活的供应计划,确保供需平衡,避免库存积压和供应不足。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供应计划,根据市场需求和生产能力,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的供应计划,确保供应稳定。
2. 优化生产工艺,引进先进的型煤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3. 加强供应链管理,建立供应链信息系统,优化物流配送,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4. 健全市场监测机制,建立市场调研和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市场变化,调整供应策略。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型煤产业发展,鼓励技术创新和标准化生产。
2.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型煤生产和供应环节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和供应安全。
3. 加强协同合作,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协同机制,提高整体供应效率。
六、总结。
型煤供应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型煤市场供应,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密切合作,全力以赴,落实好各项措施,确保供应方案的顺利实施,为型煤产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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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民用型煤的暂行办法
(1987年7月12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艰委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国家物资局发布[87]国环字第018号)
煤炭是我国当前城镇居民生活能源的主体,在城市民用能源消费中占80%以上,这种格局,到2000年不会有大的变化。
1985年全国城乡生活用煤量为2亿吨,其中型煤(系指蜂窝煤,下同)为2100万吨,大部分采用的是原煤散烧方式,不仅热效低,而且污染环境。
实践证明,烧蜂窝煤,尤其是上点火蜂窝煤比烧散煤燃烧充分,热效率高,可以减少一氧化碳70%~80%、二氧化硫40%(加固硫剂)、尘和3,4
苯并芘等有害物质90%,节煤20%~30%,还减轻烟气黑度。
推广和发展开幕煤既经济又现实,是解决原煤散烧污染问题和提高热效的有效途径。
一、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世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把推广和发展型煤作为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并提出措施贯彻实施。
“七五”期间,全国风景游览城市、沿海开放城市采暖地区的香点城市民用型煤比例达到30%~50%。
二、合理分配煤炭。
煤炭生产和燃料供应部门,应标明高硫、高挥发分和低挥发分煤炭的质量,分别管理,单独存放,按不同用途分别调运。
做到低硫、低挥发分的煤优先供应民用和制做型煤。
三、对新推广成型煤的地区或开发的民用型煤新品种在当地原料煤零售价格基础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参考老品种和毗邻地区的型煤价格,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实行优质优价,提高经营单位的积极性,促进型煤的发展。
对居民持有的燃煤供应证,应当进行清理、核查,凡已供应煤气、暖气的住户,燃煤供应证就上回。
四、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扶持型煤发展。
按照《关于市场用煤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精神,落实差价补贴及原煤成型加工补贴政策。
对民用煤差价补贴,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节约留成”的办法。
节余留成的资金用于型煤生产的技术改造,调动型煤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
对具有显著节能效果,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属新产品的饮食行业、集体食堂、大灶、茶炉使用型煤的配套炉具,应当按照《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对节约能源管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享受一定时期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优惠。
用于生产型煤的工业废渣、废料,应严格执行《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供给废料需加工或搬运的,应做到合理收费。
五、加强型煤的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
国家根据大气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民用型煤产品标准,以保证产品质量。
燃料部门通过改革,改善经营管理,试行承包责任制,提高型煤质量,减少煤耗,降低成本。
六、在型煤发展较普遍的地区,对烧散实行环境监督。
对有型煤而不用,仍然原煤散烧的饮食服务行业、商业、集体食堂等单位或个人,环保、工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采用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发展型煤生产。
动员地方、企业、集体或个人的力量,多方面筹集资金。
燃料供应部门新建或扩建型煤厂靠地方和企业自筹,除国家在节能投资中继续安排型煤生产建设项目的补贴外,应动员有煤炭资源的大型厂矿企业自已建设型煤生产线,供应本职工生活用型煤。
商业、食品加工、饮食服务行业所需的型煤。
可由商业部门自筹资金建厂生产供应。
应鼓励和扶持集体或个体专业生产经营型煤。
在有条件的地区,由燃料供应部门集中进行型煤原料粉碎加工,再由集体或个体专业户用经过加工的原料生产型煤销售,以减少建厂投资。
八、组织科技攻关,促进型煤无烟燃烧技术发展。
从我国资源分布特点入无烟煤短缺以及保护环境的要求出
发,解决涸煤无烟燃烧的技术问题。
各地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选择着火快、污染轻的引火剂和点火剂以及和型煤配套的有关技术问题,逐步扩大使用范围。
九、广泛深入宣传。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幻灯、录象等形式,宣传型煤的使用方法,科学地阐述型煤在节约能源、改善室内外空气质量、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提高广大群众的认识和使用型煤的自觉性。
十、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