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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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 州市武进支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 11:23:26,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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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法院公告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9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2 失信信息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9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3 法律诉讼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9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3 核心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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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企业业务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9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肖和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肖和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肖和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5【案件字号】(2021)苏07民终48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忻越袁辉马腾跃【审理法官】忻越袁辉马腾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肖和梅;马文爱【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肖和梅马文爱【当事人-个人】肖和梅马文爱【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被告】肖和梅;马文爱【本院观点】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误工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者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损失,其具有补偿性质。

因中华联合财保淮安支公司不认可肖和梅的伤残等级,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该鉴定产生费用为1200元,由中华联合财保淮安支公司向鉴定机构预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支持肖和梅误工费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误工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者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损失,其具有补偿性质。

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因伤导致收入减损。

一审判决中认定肖和梅主张误工费63000元(180天×66.3元/天)不当,经审查,肖和梅起诉状中未有误工费记载明细,但肖和梅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赔偿明细时,明确主张误工费为180天×66.3元/天=11934元。

中华联合财保淮安支公司认为肖和梅已患有脑梗塞疾病,年龄已达67岁,不可能有劳动能力的上诉意见,因未举证肖和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参照江苏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肖和梅误工费为11933.26元并无不当。

交通事故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怎么写

交通事故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怎么写

交通事故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怎么写一、交通事故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怎么写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原告孙××诉被告张××、被告常州市××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现贵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已出具了鉴定报告,原告根据该鉴定报告将诉讼请求依法变更为下列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急救费100元、医疗费18173.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6元、交通费200元、摩托车修理费1040元(财物损失费)、摩托车施救费80元、误工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655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2160元、司法鉴定费1115元。

以上合计129646.89元。

其中,被告(三)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下的费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申请恳望贵院予以裁准。

申请人:年月日二、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证据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这种现象仍较普遍,而对迟延提供的证据,绝大多数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从而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有很多决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不乏其中,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按照该规定,法官应当将影响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释明,在充分体现该规定的优越性的前提下,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实现公正永远是审判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

3、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只能在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之前提出。

如果在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可以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就会循环进行,严重影响审理期限。

委托赔款

委托赔款

客户委托赔款取、付协议
甲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乙方:
为积极响应市行业协会及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配合市经侦大队做好防、治骗、假赔案工作,有效规避道德风对保险及汽修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现甲、乙双方就客户委托赔款取、付事宜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共同服务客户之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承诺在约定赔付时限内对乙方所代理之客户委托赔款案件实行快速理赔,重大或金额较大案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2、乙方须专门指定思想素质高、有责任性的人员负责办理委托赔款手续,所指定人员在办理委托赔款过程中发生违规违法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乙方负责。

3、如乙方需要,甲方可队乙方所委托或指定的固定委赔办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以提高委赔案件的质量及赔款支付的速度;
4、甲方提供乙方委赔所需单证,以保证案卷资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5、乙方在办理委赔案件时须将所需手续及必填单证准备齐全,以提高办事效率,乙方除需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索赔告知》所列明索赔资料外,还需将甲方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索赔材料交接单》、《领取赔款授权书》填
写完整,并附上被保险人的签章及有效身份证件;
6、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一并将其帐户名称、帐号、开户行名称、指定委赔办理人员名单提供予甲方备案,如有变动,务必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作相应变更,以免出错;
7、如有未尽事宜,待协商后重新修订、签署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帐户名称(单位名称):
开户行帐号:
经办行: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企业信用报告_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支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7 1.5 联系方式 ......................................................................................................................................................7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张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张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张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63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志军【审理法官】周志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张艳;王俊晨;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张艳王俊晨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艳王俊晨【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玲玲、熊小兰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徐杭江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玲玲、熊小兰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徐杭江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玲玲、熊小兰徐杭江【代理律所】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张艳;王俊晨;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张艳二审提供的杭州市西溪医院体温单,结合其在原审中提供的医嘱单、出院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张艳因案涉交通事故住院治疗126天的事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住院时限,并按照50元/天的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侵权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张艳二审提供的杭州市西溪医院体温单,结合其在原审中提供的医嘱单、出院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张艳因案涉交通事故住院治疗126天的事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住院时限,并按照50元/天的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并无不当。

误工费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为25610元,亦无不当。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张某某5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张某某5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张某某5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6【案件字号】(2021)鄂06民终32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杰锋柳莉江涛【审理法官】王杰锋柳莉江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张占云;赵桂华;杨步强【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张占云赵桂华杨步强【当事人-个人】张占云赵桂华杨步强【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家忠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家忠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家忠【代理律所】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被告】张占云;赵桂华;杨步强【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被上诉人赵桂华自愿在执行赔偿款项中扣减669.43元的误工损失。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上诉对被上诉人赵桂华的误工费提出异议,认为被上诉人赵桂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误工损失,且原审判决误工费的金额已超出被上诉人赵桂华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被上诉人赵桂华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在原审向法庭提交了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畜禽防疫服务中心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及社会保险个人历年缴纳记录予以佐证,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畜禽防疫服务中心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上诉人中华联合财险襄阳中心支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许波、姚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许波、姚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许波、姚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27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福荣王昊东董维【审理法官】张福荣王昊东董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许波;姚渊【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许波姚渊【当事人-个人】许波姚渊【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被告】许波;姚渊【本院观点】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波外购药7400元应否计入医药费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许波外购药没有医生医嘱和医院证明,也没有开具正式发票,难以证明该批外购药用于治疗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

一审法院以许波用于购买的云南白药、头孢、红花油、活血止痛片等药品,主要功效均为消炎、止痛、消肿,与许波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左下肢肿痛的伤情相符即加以认定证据不足、理由并不充分,该7400元外购药应从医疗费中予以剔除;关于许波的误工费损失,虽缺乏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酌定按3000元/月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二审中也不作调整。

综上,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本院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维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49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49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三、变更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49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许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6091.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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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 场 竞争 日益 激 烈 的今 天 , 中华保 险 始终 坚 持 打 服 务牌 , 不 打 价 格 战 , 坚 持
学人之长 , 补 己 之 短 , 坚 持 和合共赢 , 共创价值 , 与此 同时 , 公 司 在常州市 率先推
进农业保险 、 V IP 客户服务等服务业务 , 为打造具有核心 竞争力的品牌公 司奠定了
武进 、
天宁、
钟楼 、
戚墅
堰 、 新 北 七 个 支 公 司 。 常 州 公 司 自成 立 以 来 , 坚 持 走开 拓 创 新 、 回 馈 社 会 的 方 针 。
通过短短 四年 多的努力 , 已驶入 又 好又 快 的发展轨道 , 在常州十七 家财 产保 险公 司
中 , 中华保 险 的市场 份 额 一 直 稳 居 前 三 位 。

华 保险 合财产保 险 股份 有 、 限公司 始刨 于 1 9 8 6 。 是经中国人 民{ 艮, 仃批准 , 由国 家 财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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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拨款
1 . .
1亿 元 成立

是新 中国成立
情 系 中 98 0 78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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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 独 立 法人 资格 的保 险公 司 。 公 司 首次 注册 的名称 是 一新疆 生 产建 设 兵 团 农 牧 业 生
发展成为机 构 网络覆盖 全 国 、 保费规模过 百 亿 、
位居 国 内产险公 司 第 四 位 的全 国 性商业 保 险 公 司 。
中华联合 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 司常州中心 支公 司于 2 0 04 年 1 月经 国家 保险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批 准成立 ,
目前 已 在常州市设 立 金坛 、
漂阳、
坚实基础 。
随着中华保 险股份制 改造的顺 利 完成 , 常州 中心 支公 司将始终 坚 持 产品创新 、
服 务创新 、 管理 创新 、 理 念创新 , 为构 建和谐社会 作 出不懈 努 力 , 实现 中华保险从
成功 走 向卓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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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保 险公司 ” , 2 0 Q2 年 9 月2 0 日 , 经 国 务 院 同意 ,
中'国 保 监 会 批 准 , 由 新 疆 兵 团财 产 保 险 公 司 更 名
为 “ 中华 联合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 , 是 全 国 首 家 也 是
目前 唯一

家以
中 华 “

冠 名的全 国性保险公
司 二 十多年 来 , 中华保 险 已 从 一 个 区域 性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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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i醴誓
刊 号 : IS S N 1 0 0 7 — 5 2 7 5 C N 3 2 — 1 0 4 6 /F
邮发代号 : 2 8 — 2 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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