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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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法

第三章  合同法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 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要约邀请作了规定:“寄 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案例一: 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初级产 品2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的电报称:"确认售 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 英 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 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 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 日期30天内交货。"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 品售与第三方。 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则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因具 备有效要件而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 数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是合同的生 效时间。 )
(要约和承诺也是订立合同的必经 的两个阶段 )
要 约
承 诺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 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 , 并含有一旦要 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 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撤回通知
要约人
要约
受要约人
要约 撤销通知(生效)
承诺 (未发出)
B.要约的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 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 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 的要约失效. 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 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 英美法 、 德国法、 法国法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法律条文的含义、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展的国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也称为发盘、发价。合同法第14条:要 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 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 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 为承诺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适格。第9条。 (2)要约的目的性。第14条。(3)要约的特 定性。例外:第15条第2款。(4)要约的确定 性。第14条。
合同法24: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 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 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 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时开始计算。 【设例3】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对要约人的效力:形式效力,指要约一经生效, 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 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三)要约的失效
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 人产生约束力。
失效原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 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 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合同法20条) 其他原因: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备注:要约人的
死亡和无行为能力,通常不是要约的消灭原因,对表意人 特定特征的存在来说,重要的时间点是发出,而非到达的 时间,表意人发出意思表示后死亡或者无行为能力对意思 表示的效力不生影响。例外:表意人的假定意思为表意受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具有 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 束。
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区别方法:

商事合同法2-七天

商事合同法2-七天

2.法定补充原则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 合同的变更: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 完毕之前,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和 补充 (1)合同的主体不改变。 • 特征:
(2)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协 商一 致。 (3)合同的变更是对合同内容 的部分变更。
合同权利的转让
• 合同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案例实训
某甲有二个弟妹,弟17岁,妹15岁,一年前其父母先后 去世,留有3间房产。甲已出嫁,其弟妹生活十分困难。邻居 某乙怂恿甲之弟妹去海南投靠其叔叔,甲之弟妹遂产生去海 南谋生的想法,但又苦于无路费。乙便想乘机购买该房产, 提出你们将房子卖给我,我付钱给你们做路费。甲之弟妹无 奈,二人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交二人2000元。甲之 弟妹去海南因不能定居,谋生困难于一年后返回,并要求乙 退房自住,乙以买卖合同为据,拒绝退房。甲遂与其弟妹诉 至法院,要求乙退还房屋。法院审理查明,三间房产面积为 100平方米,按当时当地房价每平方米50——100元。房产 做为遗产未曾分割。 问: 1、该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那些人,合同存在哪些瑕疵? 2、该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应如何处理?
“意思表示”导入思考
• 以下的案例中,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分别用一个词来概括甲方的行为?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白头翁”在台湾有两种含义,一是 飞禽的一种,一是蟋蟀的一种。 甲欲将“白头翁”卖于乙,甲的“白 头翁”指鸟,而乙以为是蟋蟀。乙对 甲之要约进行承诺。

甲想买一只纯金戒指送给女友,看到 乙方广告单有纯金戒指的宣传,于是 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后来发现是镀 金戒指。

甲对乙说:“这座城市并不如你 想象的那么安全,如果你不把你 的股份转让给我的话。”后来甲 经不住乙半夜恐吓电话的骚扰, 答应了乙方所提的转让合同。

【法律随笔】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分

【法律随笔】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分

试用至少一个案例阐述在我国实际存在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分,并重点说明这种区分在法律适用中的不同法律后果。

首先,我想表明立场的是,我国属于民商合一国家。

民事主体与公司、企业等商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一致。

1996年合同法的颁布,正式明确将民事、商事主体合同纳入统一的《合同法》调整。

所以,在重商主义全民皆商的年代,我不认为在实践中有意义去区别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

合同是一种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商事合同是指商事主体互相之间或者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以商事交易为目的而成立的合同商业。

商事合同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商事合同发生在商事主体之间或者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之间的;二是商事合同是以商事交易为目的。

在我国合同立法中没有商事合同的概念。

但是,不接受两者在概念上有可以去区别的意义,并不意味着两者实际上不存在区别。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商事合同被统一规定在债法中或规定在专门的合同法中,在这一体制下,商事合同被纳入了统一的合同法中,并在体例上属于民法范畴。

但是民商合一并不代表着商事合同被民事合同所代替,两者还是有不同之处的。

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商事合同基于其价值取向、理念等方面的特殊性,与普通民事合同存在着诸多不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因商事合同产生的纠纷就要先适用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这一相对于民法来说的特别法律规范,只有当商法和商事特别法没有相关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一般规范。

所以区别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在司法实践上也有重要意义。

就其法律适用中的不同法律后果而言,包括以下几点:1、商事主体较民事主体负有较高的注意程度,对商事代理资格认定趋于严格。

商事主体是专门从事经营性营业活动的,因此对于商事活动比民事主体理应更加审慎。

而在公民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律对此此类代理行为认定标准则较为宽松。

(后续以案例说明)2、商事合同属于有偿合同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具有对价性的合同义务,具备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基本适用前提。

民法典合同法编之商事合同规制刍议

民法典合同法编之商事合同规制刍议

民法典合同法编之商事合同规制刍议作为我国法律体系重要内容之一的《合同法》是关于商事合同及民事合同的重要法律規范,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及经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但随着各种新型的商事合同逐渐出现在人们眼前,相应的传统《合同法》当中关于商事合同订立的规则不可避免地与新型的商事合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再加之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合同法》的发展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呈现出突出的商化不足或过度的特征,因而在进行《合同法》编纂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合同法》在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各类新型的商事合同订立规则予以尽可能详细科学地规制,以此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

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民法典合同法中商事合同所增种类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条例的调整建议,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建设起到参考作用。

标签:民法典;合同法;商事合同;新增类别;调理调整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总则》的颁布意味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只有一部民法典对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进行规制,即实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统一。

但在此基础上,我国在对具体的商事行为进行处理时,就有特殊的商事单行法可作依据,如《公司法》、《保险法》等。

因而在民法典合同法中要实现对商事合同更科学高效的规制,就必须将民法典立法措施与商事单行法相结合,继而开展对商事合同更全面的规制工作,不断规范商事合同的订立形式,为促进我国商业的发展起到长足推动作用。

一、我国商事合同新增类别(一)纯粹性商事合同新增类别就其具体含义而言,商事合同指的是在纯粹的商事活动过程中所订立的合同,其与民事合同相比具有显著的商业化特征。

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纯粹性商事合同中出现了商业特许合同、演出合同等新的合同形式,因而为了实现《合同法》对商事合同更好地规制,就必须对这两种合同形式予以全面地分析了解。

1、商业特许合同商业特许合同是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一种商事合同形式,具体地来说指的是特许人一方将自己所拥有的商号、商标等商业盈利资源转交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利用这些资源进行营利活动,但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形式。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11月15日至30日。 然而,时至12月底,C公司也未收到A型钢材,此时的
货价已涨到了240美元/吨。
问题:
〔1〕M公司和C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 关系?理由是什么?
〔2〕C公司假设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 求应是什么?
〔3〕你假设是法官,你将作出怎样的判 决?理由是什么?
分析:
美国M公司于2000年9月15日致电中国C公司,称愿意提供A型钢
请问,双方是否构成有效的要约和承诺?
分析:
有效要约的要件: 必须有足够确实定性 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送到达相对人 有效承诺的要件: 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 须是对要约的回复 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
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外国某公司洽谈一笔玉雕 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后,就价格、数 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我公司随即于8月6 日复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 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 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 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 你方保管……〞
案例三
中国的甲公司应美国的乙公司的请求,发出出售某 优质木材10000立方米的要约。乙公司接到要约后, 立即回电,要求甲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 长要约的有效期。
甲公司最后将产品的数量增至15000立方米,价格 每立方米降低1000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6月26日。
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素质资金,于6月25日上 午汇至甲公司的帐户上。甲公司于6月25日下午回 给乙公司,告知“货已卖与他人〞。乙公司接到 后,立即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经查,甲公司 尚存20000立方米该种优质钢材。

《民商事法律制度》课件

《民商事法律制度》课件
多研究案例,多模拟诉讼过 程
多发挥想象力,多深入了解 企业实践
涉及土地、建筑物、物业等, 包括建筑法、物权法等。
合同法
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一种以协商为基础,具有约束力的合 法协议。
合同的类型
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 合同、劳动合同等。
合同的要素
包括主体、内容、条款、签字、生效等要素。
合同的违约
指当事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价 格、数量、质量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破产的程序
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审判、 破产财产管理等程序.
破产的影响
债务人失去自主管理权,财 产管理人必须公正行使职责。 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社会 都会产生影响。
总结
知识点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公司法
学习重点 合同类型、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的起诉标准、判决 标准 公司治理、公司成立流程
学习建议
多看合同范例,多讨论案例
通过规范公司管理和盈利分配 等问题来保护公司股东和利益 相关方的权益。
证券法
1 证券的分类
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2 证券市场
包括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等,通过买卖证券形成市场价格。
3 证券投资
包括投资策略、分析方法等,需要关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破产法
破产的定义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根据法律程序决定清 算或重整。
侵权责任法
1
侵权概念
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3
侵权责任
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
公司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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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商事合同法一、合同概述1、关于标题课本这一章的标题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制度”,内容中也刻意强调涉外经济合同。

我国曾于1981年制定《经济合同法》(1993年修订),1985年制定《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制定《技术合同法》。

1999年,全国人大制定《合同法》,实现了民商事合同的三法合并。

在此之后,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无需,也不应再强调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的区别。

所以,将本章及标题改为民商事合同法,内容中除却有必要,也对涉外合同作淡化处理。

2、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Contract),又称契约、合约,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agreement)”(《合同法》第2条第1款)。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特指“民商事合同”。

四类协议不属此列:一是身份关系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第2款)。

二是劳动关系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是行政合同,但是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按民事纠纷处理。

合同的法律特征:(1)当事人为两个以上(含)。

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合同须经当事人合意合同方可成立,除非另有规定,也须经过当事人合意方可变更、终止。

(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

即导致约定的法律后果,区别于日常生活中的一般商量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8条)。

(3)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不存在强迫、欺诈和重大误解等影响真实意思自由表达的情形。

(4)具有确定性和可履行性。

确定性强调合同约定内容必须明确,既为履行合同提供依据,又为解释意思确定标准;可履行性除与确定性有关(可操作性)外,还以约定合法为前提,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意思自治意味着在法律不加禁止的范围内,当事人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国家鼓励交易的实现。

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不受对方及第三人的强迫和干预;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经合宜可以排除适用非强制性法律规范;经协商一致或者依法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2)平等公平原则《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原则强调“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肯定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给予各方主体平等保护,不承认特权等级和身份依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其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所谓店大欺客、客大欺店),只有平等,才能实现真正的意思自治。

公平原则指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本着公正衡平合理的理念妥善调整各方关系,正当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具体体现在合同法的许多方面(如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或条款,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引入合同法后被奉为“帝王条款”,它要求当事人以善良的态度和善意的方式缔结和履行合同,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同时不得因自己的行为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

诚实信用不仅规范合同当事人,而且也是对法官的一种授权,当对某些具体问题法无明文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该原则直接判定是非曲折。

诚信原则贯穿于合同交易的各个阶段。

在订约阶段,应当真实地向对方陈述与合同有关的情况,相互合作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违背诚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合同法》第42条)。

在订立合同后,当事人应认真做好履约准备。

在履约过程中,除了积极履行法定和约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履行因诚信原则而生的各种附随义务,比如相互协作、提前通知、方法提示、瑕疵披露等。

在履约完毕后,还应履行合同后义务,如保密义务等。

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应诚信解释合同条款,除纠纷事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对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在遭遇对方违约时,守约方应采取措施尽量减轻违约损失。

(4)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我国称“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善良风俗(我国称“社会公德”),合称公序良俗。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条),这是对自愿原则的又一限制,同时起到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也称合同订立,指当事各方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合同成立只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合意,这种合意是否有效,还取决于是否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概念。

合意可以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

1、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须满足三项构成要件:第一,必须由特定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

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要约人,表意对象为受要约人。

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一般是要约要求,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要约(如悬赏广告)。

第二,要约人必须表明受要约约束的意愿。

要约人向受要约人主动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愿,只要受要约人承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普通广告、产品目录、拍卖公告等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第三,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内容必须使受要约人足以了解成立合同的主要条件,以便慎重考虑是否承诺。

至于何谓具体明确,需根据交易领域及性质、商业惯例、法律规定判断。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可认为十分确定(CISG第14条)。

(2)要约的法律效力第一,要约的生效。

我国对意思表示采用到达生效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以数据电文订约的,在电文进入收件人特定系统的时间生效。

第二,要约的撤回。

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要约定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三,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该规定是考虑到某些情况下,在不损害受要约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撤销要约有利于保护要约人利益,例如发现要约存在缺陷、受要约人资信状况或要约人履约能力发生改变等。

运用当然解释,要约也可以变更。

但是,两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第四,要约对受要约人有无拘束力?原则上没有这样的拘束力,受要约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承诺,如选择不承诺也无需通知要约人,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承诺(CISG第18条)。

但是,如果依照法律或者一般商业惯例负有承诺义务,受要约人不能拒绝承诺。

(3)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合同法》第20条):第一,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反要约)。

2、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须满足四项构成要件:第一,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受要约人向非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都不是承诺。

第二,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此为“镜面原则”,如果不一致,对要约定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扩张、限制或变更,则只能视为反要约,除非原要约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合同。

如何判断是否一致,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从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的趋势看,对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已经明确规定不得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该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为准(《合同法》第31条)。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

第三,须在要约存续期间内作出。

如果要约规定有期限,承诺应在该期限内作出;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对口头要约,受约人须立即作出承诺,对书面要约受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承诺。

逾期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有效外,不发生承诺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但是,如果承诺是在要约存续期内作出的,且在正常情形下能够按时送达要约人,却因传达延误而迟到,该承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即使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逾期而不予接受。

换言之,要约人如果不承认逾期承诺,应当立即通知受要约人,以免因对方准备履约而遭受损失,如果怠于通知,则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成立。

第四,承诺方式须符合要约规定。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对承诺方式提出有具体要求,则承诺应依此方式作出;如果没有具体要求,则承诺应按要约相同或者更正式的方式作出。

沉默和不作为均不构成承诺。

(2)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其所能控制的地方)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在承诺生效前,受要约人可以用更加快捷的方式撤回,以阻止承诺生效。

3、订立合同的其他方式除了采用要约+承诺,即交换意思表示的方式订约外,还可以通过单一合同书(确认书)形式。

国际贸易中,为了慎重起见,可以事先商定来往函电不视为要约、承诺,而仅仅作为磋商方式,在磋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当事人签署单一合同文件,合同在该单一文件签署时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2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3条)。

4、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法》对合同内容不作硬性规定,第10条列举了合同一般包括的内容,但也是推荐性的,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交易实践中可以参考示范文本,但提倡根据需要作出个性化约定。

合同的形式,《合同法》规定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0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涉外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原因有二:其一,金额较大,有涉外因素,履约期长或环节复杂。

其二,涉外合同在国内往往需办理政府手续,政府要求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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