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下的银行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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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相关费用分析

信用证相关费用分析

国际结算➢按风险:LC < TT < DP < DA < OA➢按信用:-银行信用:LC-商业信用:TT, DP, DA, OA➢单据流转:-交银行:LC > DP > DA > OA-直寄收货人:TT➢细分:信用证相关费用简要分析接触信用证有段时间了,每次都被信用证的银行扣费搅得头大。

一般接触到的可能200美金左右,多则上千,所以很是疑虑,究竟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是怎么收取的,有没有什么规定?我在网上查了很多资料,整理了以下资料,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有用。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的支付手段。

银行作为信用证结算中的第一性付款人,承担着付款责任,它保证了出口商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收回款项。

信用证结算相对安全,且融资便利,但是要注意的是它是一种有偿服务。

进出口双方在确定了信用证结算时,也要考虑这种有偿服务的成本,即银行费用的问题。

对于这一点,作为出口商的我们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所有的银行服务都是有偿服务,凡是涉及银行服务的环节都将最终产生费用。

所以应尽可能选择最便捷的银行途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

例如,某些国家的开证行(如伊朗)在信用证通知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通过转递行,而转递行往往会向受益人收取较高的转递费用。

对于这种情况,受益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向申请人提出合理、便捷的通知途径。

当然,涉及中间商、转让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对跟单信用证项下所有可能产生费用的环节做到心中有数。

要明确谁是费用产生的责任方,即哪些费用应由进口商支付,哪些应由出口商支付,对于一些可预见但不可估计的费用支出要尽量争取最有利的条件。

信用证涉及的银行有: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偿付行、转让行、交单行;按信用证操作过程,相应的银行费用项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开证:开证费、改证费、撤证费;二、信用证传递:信用证预先通知费、通知费、转递费;三、信用证交单:邮递费、电报费、审单费;四、信用证收汇:议付费、承兑费、保兑费、偿付费、付款手续费、转证费、无兑换手续费、不符点费、不符点单据保管费;还有信用证中可能涉及的罚款项等等。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se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注:本资料仅供内部学习之用,禁止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目录先期问题 (5)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 (5)一般原则 (5)缩略语 (5)证明和声明 (5)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5)日期 (6)UCP运输条款不适用的单据 (6)UCP未定义的用语 (6)单据的矛盾 (7)单据的出单人 (7)语言 (7)数学计算 (7)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 (7)多页单据和附件或附文 (7)正本和副本 (7)唛头 (8)签字 (8)单据的名称和联合单据 (8)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 (8)票期 (8)到期日 (9)银行工作日、宽限期、付款的迟延 (9)背书 (9)金额 (9)如何出票 (10)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10)修正和变更 (10)发票 (10)发票的定义 (10)名称和地址 (10)货物描述和与发票相关的其他一般事项 (10)海洋/海运提单(港至港运输) (11)UCP第23条的适用 (11)全套正本 (11)提单的签署 (11)装船批注 (11)装货港和卸货港 (11)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2)转运和分批装运 (12)清洁提单 (12)货物描述 (12)修正和变更 (12)运费和额外费用 (13)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 (13)租船合约提单 (13)UCP第25条的适用 (13)全套正本 (13)租船合约提单的签署 (13)装船批注 (13)装货港和卸货港 (14)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4)分批装运 (14)清洁租船合约提单 (14)货物描述 (14)修正和变更 (14)运费和额外费用 (14)多式联运单据 (15)UCP第26条的适用 (15)全套正本 (15)多式联运单据的签署 (15)装船批注 (15)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 (15)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6)转运和分批装运 (16)清洁多式联运单据 (16)货物描述 (16)修正和变更 (16)运费和额外费用 (17)货物涉及一套以上提单 (17)空运单据 (17)UCP第27条的适用 (17)正本空运单据 (17)空运单据的签署 (17)货物收妥待运、装运日期与对实际发运日期的要求 (17)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 (17)收货人、指示方和到货被通知人 (18)转运和分批装运 (18)清洁空运单据 (18)货物描述 (18)修正和变更 (18)运费和额外费用 (18)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19)UCP第28条的适用 (19)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正本和第二联 (19)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的承运人与签署 (19)指示方、到货被通知人和背书 (19)分批装运 (19)货物描述 (19)修正和变更 (20)运费和额外费用 (20)保险单据 (20)UCP第34-36条的适用 (20)保险单据的出单人 (20)投保风险 (20)日期 (20)币种和金额 (20)被保险人和背书 (21)原产地证明 (21)基本要求 (21)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 (21)原产地证明的内容 (21)注:本资料仅供内部学习之用,禁止用于任何商业用途。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ISBP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ISBP

先看一则“旧闻”: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以71票赞成0票反对,一致通过了其广受赞誉的出版物——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最新修订版。

投票是2007年4月26日在新加坡召开的委员会会议中举行的。

ISBP 是一个供单据审核员在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时使用的审查项目(细节)清单。

ISBP于2002年首次通过,作为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应用广泛的关于跟单信用证的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必不可少的补充,得到了(各界)广泛的接纳。

通过详细规定跟单信用证操作中的细节——比如如何签发海运提单,保险单据的关键特征,如何处理拼写和打印错误等,ISBP填补了概括性的UCP规则与信用证使用者日常操作之间的差距。

02版的ISBP 作为UCP 500的补充,在那时是广为人知的ICC规则,但UCP在2 006年进行了修改,对ISBP进行更新,以便与新版的UCP(现在叫做UCP 600)配套,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UCP的修订本将在2007年7月1日生效。

2007年版本的ISBP保留了许多旧版的规定,但也作了一些调整。

修改包括:1.删除了旧版ISBP中与UCP 600不相匹配的段落。

2.在语法、标点等方面作了一定的技术性调整。

3.修订了在新版UCP中不再有效的部分。

ICC 建议在UCP 600生效时,从业者手头有本新版的ISBP。

ISBP最终修订版,I CC出版物681号将在几周后发布。

“旧闻”原文:Banking Commission approves document o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 g practiceSingapore, 27 April 2007By a unanimous vote of 71-0, the 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approved an updated version of its widely acclaimed publ icatio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ISBP). The voting took place at the commission’s meeting in Singapore yesterday.The ISBP is a checklist of items document examiners need to check for in their review of documents presented under letters of credit.First approved in 2002, the ISBP was welcomed as a crucial supplemen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s (UCP), ICC’s universally-used rule s on documentary credits. By detailing the specifics of documentary c redit operations – such as how to sign bills of lading, the key feat ures of insurance documents and how to handle misspellings or typing errors – the ISBP filled a gap between the general rules of the UCP and the daily job of the letter of credit practitioner.The 2002 version of the ISBP supplemented UCP 500, as the ICC rules w ere known at that time. But when the UCP was revised in 2006, it beca me necessary to update the ISBP to align it with the new rules, now c alled UCP 600. The revised UCP will enter into force on 1 July 2007.Though much of the ISBP remains unchanged, certain adjustments have b een made in the 2007 version. Amendments include:removing paragraphs of the former ISBP that have now been incorpora ted into UCP 600;making certain technical adjustments in grammar, punctuation, etc.; andrevising sections of the ISBP that were no longer valid in the new UCP.ICC advises practitioners to have the updated ISBP at hand when UCP 6 00 comes into effect.The final version of the revised ISBP, ICC Publication 681, is schedu led for release in the next several weeksISBP681 导言自从ISBP(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在2002年由ICC银行委员会通过以来,为全球的银行、工商企业、物流专员和保险公司等提供了宝贵的帮助。

国际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公示

国际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公示
15
通知
通知受益人收到保函。
对公
每笔200元
16
注销
根据客户申请,注销已开立的外币保函。
对公
每笔200元
17
代理索赔
根据保函内容,代理受益人向保函开立人索赔.
对公
索赔金额的1‰。最低1000元/笔,最高5000元/笔。
(八)电讯费
1
国内-普通发电
向境内发送业务所需SWIFT报文等.
对公
50元/笔
2
国内-全电开证、保函
根据进口商申请撤销已开立的信用证.
对公
100元/笔,国外银行费用按实收取,正常注销不收费.
6
承兑
向来单行承诺付款
对公
承兑金额的1‰,按月收取,最低150元
7
退单
退回信用证单据
对公
200元/笔,国外银行费用按实收取。
8
提货担保
向船公司出具担保书
对公
提货担保金额0.5‰,按季收取,不足一季度的按一季度计算,足额保证金按最低标准收取。最低300元.
维修保函
开立维修保函
对公
1‰/季。最低500元.
11
海事保函
开立海事保函
对公
1‰/季。最低500元。
12
其它类保函
开立其它类保函
对公
0.5‰—2‰/季。最低500元。
13
为代理行转开保函
根据代理行要求开立转开保函。
对公
2‰/季。最低500元.
14
修改
修改开立的外币保函。
对公
每笔200元(保函展期,按新开相应保函类别收费标准收费)
将进口代收的单据退回托收行。
对公
100元/笔

银行信用证费用

银行信用证费用

银行信用证费用通常包括开证费(L/C opening charges)、通知费(advising charges)、修改费(amendment charges)、议付费(negotiation charges)、保兑费(confirmation fee)、偿付费(reimbursement charges)、无兑换手续费(cile)、电讯费(telex or cable charges)、邮递费(postal charges)、不符点费(discrepancy fee)等,而且各个银行的具体收费标准又是有差别的。

看看你们的信用证对应的实际费用会发生哪几种,哪些费用应该是受益人负担的,然后再向银行咨询一下具体收费标准,几次下来就可心中有数了银行费用的基本构成一、信用证1、出口议付(指常见的开证行以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的情况):通知行费用:国内银行除了中行,其他银行基本不收。

中行信用证每笔200元,修改150元/笔。

外资银行不一定,每家银行都有自己的规定,一般都不止200元。

国内行(议付行)的费用:手续费一般是千分之一点二五(最低人民币150元);快邮费:按快递公司的报价实收。

电报费:看信用证条款,如需,一般人民币150元一笔国外行(开证行等)的费用:按各个银行的自己规定,和信用证上的规定,一般要扣:付款手续费、电报费等等。

如有不符点,还要扣除不符点费、不符点通知电报费以及其他费用。

款项从开证行划出后,经过的银行可能还要扣除一定的划款费用,议付行的帐户行也要扣除一笔划款费用。

如有保兑行或偿付行等其他指定银行还要扣除这些银行的业务处理费用。

所以在实务中,国外行费用往往占大头。

2、进口开证(同上,只讨论常见的开证行以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的情况)就承担一个开证费用,一般按千分之一点五收(最低每笔人民币300元)和电报费,各家银行规定不一,300-550元/笔不等。

二、托收。

(一)跟单托收:1、出口托收国内行费用:手续费一般为千分之一,最低人民币100元/笔;快邮费和电报费同出口议付。

FOB名词解释

FOB名词解释

FOB 、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

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

费用的核算最为复杂,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

国内费用有:1.加工整理费用;2.包装费用;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5.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报关单费等);6.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1.国外运费(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FOB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CFR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CIF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二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适用范围广。

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

国内费用有:1.加工整理费用;2.包装费用;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5.拼箱费(如果货物构不成一整集装箱);6.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报关单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1.外运费(自出口国内陆启运地至国外目的地的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FCA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CPT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CIP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一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换算:1. FOB价换算为其他价CFR价= FOB价+国外运费CIF价=( FOB价+国外运费)/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 CFR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FR价-国外运费CIF价= CFR价 /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3. CIF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FR价= 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二 FCA、CPT和CIP三种术语的换算:1. FCA价换算为其他价CPT价= FCA价+国外运费CIP价=( FCA价+国外运费)/ (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2. CPT价换算为其他价FCA价=CPT价-国外运费CIP价= CPT价 / (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3. CIP价换算为其他价FCA价=CIP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PT价= CIP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信息来源:合众出口网出口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回收货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下的案例分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下的案例分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下的案例分析【案例1】我某公司出口一批童装,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其中规定:数量为8000件,1月~8月分批装运1000件,每月装运1000件。

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卖方)在1月~4月每月装运1000件,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

第五批货物原定5月20日装运出口,但由于船只紧张,第五批货物延迟至6月2日才装船运出。

当受益人凭6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请问:银行拒付理由是否正当?为什么?分析:根据第三十一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条款——a.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b.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通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c.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块地或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以及三十二条“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若其中任何一批未按约定的时间装运,则该批何以后各批均告失败。

”在本案中,信用证规定:数量为8000件,1月~8月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件。

但在实际装运时,卖方第五批货物没有在5月份装运出口,延迟至6月2日才装船运出。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付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的规定,则信用证对该其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

因此,卖方如有一次未按规定的期限装运,以后再装运便告无效,银行亦将拒绝议付。

所以银行拒付理由是正当的。

【案例2】中国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按国际惯例一般规定,偿付费是由开证行承担。

但如果信用证另有规定,按其规定办理。

现在信用证中普遍的情况是开证行以外的费用,包括偿付费都由受益人承担。

如受益人不愿意承担偿付费,有两种途径:一是要求信用证由开证行直接付款,取消偿付行;二是要求申请人承担偿付费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The 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525A.总则和定义第一条统一规则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适用于在偿付授权中注明适用于本统一规则的所有银行间的偿付。

除非偿付授权另有规定,本规则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开证行有义务在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注明索偿要求遵循本规则。

根据本规则进行的银行间偿付,偿付行应在开证行的指示和/或授权下行事。

本统一规则并不是要代替或改变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条文。

Article 1 - Application of URR. The 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Rules"), ICC Publication No. 525, shall apply to all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s where they are incorporated into the text of the Reimbursement Authorization.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otherwise expressly stipulated in the Reimbursement Authorization. The Issuing Bank is responsible for indicating in the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that Reimbursement Claims are subject to these Rules.In a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 Reimbursing Bank, acts on the instructions and/or under the authority or the Issuing Bank.These Rules are not intended to override or change the provisions of the ICC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第二条定义本统一规则的下列术语具有本条款规定的定义且可用于单数或复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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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双方确定了信用证作为交易的支付方式之后,自然会考虑到其中可能涉及的成本,亦即银行费用的问题,对于这一点,特别是出口商主要需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清楚所有的银行服务都是有偿服务,凡是涉及银行服务的环节都将最终产生费用。

所以应尽可能选择最便捷的银行途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

例如,某些国家的开证行(如伊朗)在信用证通知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通过转递行,而转递行往往会向受益人收取较高的转递费用。

对于这种情况,受益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向申请人提出合理、便捷的通知途径。

当然,涉及中间商、转让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是选择开证行的时候,最好对开证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选择一些资信较好且与国内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

这样,既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又可以利用银行间良好的往来关系,顺利解决交易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是对跟单信用证项下所有可能产生费用的环节做到心中有数。

要明确谁是费用产生的责任方,即哪些费用应由进口商支付,哪些应由出口商支付,对于一些可预见但不可估计的费用支出要尽量争取最有利的条件。

同时,要对跟单信用证的费用条款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下面就让我们以出口业务为例,根据对受益人的利弊情况依次排列的费用条款的常见形式作简要探讨:
1.所有银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All banking charges are for the account of applicant):显然是对出口商最有利的条款,由于不够平等,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极少,但不妨争取一下。

2.受益人所在国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ll banking charges inside China are for bene fici ary’saccount):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该条款对受益人来讲应最大限度争取。

一方面,它摸得着,看的见,受益人容易掌握。

另一方面,我国银行的费用相对较低。

3.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ll charges of banks other than the issu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account):
这也是在信用证实务中最常见的费用条款,乍一看与第二条似乎没什么区别,只是说法的不同,实际不然。

如果A国的开证行在向我国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过程中,由B国的一家银行转递、转让或保兑,在此费用条款下,受益人除了承担国内通知行、议付行的费用外,还要承担一笔为数不小的转递、转让或保兑费。

即便没有上述中间银行的介入,也会因信用证中偿付银行的出现而增加额外的偿付费用。

4.除开证费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 ll bank ing charges except opening charges are for beneficiary’saccount):
此款从字面上不难看出,除涉及第三国的银行费用外,开证行的部分费用也要由受益人来负担。

5.所有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ll banking charges are for bene ficiary’saccount):此为费用支出最大的条款,应避免使用,除非能将其打入销售成本。

但国外银行的费用我们很难把握。

可以看出,制定合理、有利的费用条款对于出口商利润最大化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费用的收取除了一些常规费用之外,还要根据不同的银行和具体的业务而定。

同时不同银行的收费标准又是有所区别的。

例如:信用证通知费有些银行按笔收取,有些银行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而这个比例又因不同的银行而有所高低;其差距巨大。

另外,即使信用证中没有第三家银行的介入,但任何货币的清算都有可能使第三者介入,其中必然也会产生银行费用。

这就要求受益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首先要对银行费用收取标准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否则有可能造成预算收入和实际收入差别较大。

这也需要出口商在业务开展中注意不断积累和总结。

同时,在业务的一开始就应对整个业务的收支情况进行宏观的把握,争取最为有利的条件,减少一切不必要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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