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取向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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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顺民意、惠民生、暖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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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顺民意、惠民生、暖民心顺应民意,惠及民生,暖化民心,这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应当努力追求的目标。

在现代社会,政府的职责不仅仅是为国家的长治久安负责,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福祉、增进人民的幸福感。

而实现顺民意、惠民生和暖民心,需要政府在政治体制上的改革创新,需要政府在经济发展上的绿色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在社会管理上的公正公平,需要政府在文化建设上的多元共融。

首先,政府要顺民意,就必须实行民主政治,充分尊重人民的权利,保障人民的自由。

只有通过民主选举制度,让人民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让人民自由表达意见,才能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合法性,从而真正实现政府为人民的宗旨。

此外,政府还应该建立健全的反腐败机制,加强公共事务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度,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人民利益不被侵害。

其次,政府要惠及民生,就必须重视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政府应该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强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覆盖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政府还应该推动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让每个人都能分享到经济发展的红利。

再次,政府要暖化民心,就必须加强社会管理,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政府应该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确保人民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社会的稳定。

政府还应该加强对社会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如教育、就业、医疗等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寻求解决的办法,为人民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

最后,政府要在文化建设中多元共融,尊重人民的文化权利,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政府应该加强文化事业的投入,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政府还应该加强文化交流与合作,增进国家之间的友谊和互信,推动文化多样性的共同进步。

在实现顺民意、惠民生、暖民心的过程中,政府要有全局意识,注重协调发展。

政府要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善于把握人民的期待,善于解决问题,确保政府的决策和措施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和认可。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本院党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中院反映。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和省法院《江苏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实施意见(2009-2013)》的有关精神,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深入推进司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接受民主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重大意义1、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立足于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畅通司法民主渠道,不断推动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关键环节;是发挥好审判执行职能、完善司法公开、优化司法决策、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司法廉洁、增强队伍素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全市法院要切实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广泛深入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奋力推动我市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

民意名词解释

民意名词解释

民意名词解释
民意(willofthepeople)指的是全体公民的意愿和需求,它是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

民意是民主政治中基本元素之一,是民主体制的基石,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

民意囊括了全民共有的政治意愿,它是民主社会基本思想,也是政治制度最重要的支撑。

它是人民自身活动的表现,更是公民凝聚起来的诉求,充分表达了民众对政府及其行政决策的支持或者批评。

民意是推动政治制度改革的力量,它不仅是政治制度的基石,也是保障国家安全的保障,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根本。

政府在实施政策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和体现民意,因为民意是民主政治运作的基础;政府有责任确保政策的公正公平,使它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和理解。

政府必须确保倾听和落实民意,将其贯穿于一切政治行为当中,因为民意是全民的集体共识,也是国家进步的重要原动力。

同时,政府也要注意民意的有效性,即政策制定环节应该有充足的、供民众和政府协商的空间;政府的参与应充分考虑民意,确保政策的可执行性和民意的合理性;政府应尊重民意,增加人民参与政府政策决策的机会,及时反馈民意,以实现民意的作用。

总之,民意是民主政治的基础,需要政府将民意落实到实际行动之中,注重人民参与,加强民主监督,确保人民的参与权利得到重视和实现,才能使民意发挥真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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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总结:倾听民意,为民利益发声

行动总结:倾听民意,为民利益发声

行动总结:倾听民意,为民利益发声为民利益发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民权利和利益的诉求也越来越多。

为了最大化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需要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倾听民意,为民利益发声。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务实有效,服务群众,推动社会进步,实现自己的价值。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和我的团队积极开展了相关行动,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

现在,我想对这段时间的行动进行总结,分享我们的心得和经验。

倾听民意是立足点作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我们的工作必须立足于人民,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为人民办实事,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

在这段时间里,我们积极开展了社情民意调查,定期开展走访调研,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这些调查和走访,我们深刻了解了人民群众实际的需要和诉求,对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同时,我们也在各个场合向人民群众传递出我们的声音,倡导三务公开和社会参与,增强了群众监督的意识和责任感。

这样的做法,不仅能让我们更好地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意见,也能增强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和认可,为我们的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和合作。

发声为民是责任担当在了解到人民群众的需要和诉求后,我们必须担负起责任,为人民群众抗争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滥用职权,也不能干涉司法,必须以合法和合理的方式,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

在这段时间里,我们积极参与政府公开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公开各类利益相关事项的信息,让人民群众知道有关信息,积极向各界传达我们的想法和主张。

同时,我们还设立了便民服务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增加了我们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实际能力。

在我们所维护的利益中,有些是一般性和普遍性的利益,还有些属于特殊利益,我们更要为群众的特殊利益发声,保护他们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

面临挑战,需要思考和创新在我们开展行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

有些问题可能需要我们转变思维,创新方式方法,学习先进经验和借鉴先进文化,才能更好地解决。

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

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

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近年来,我国的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意识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为了更好地倾听民声、解决民难、办好民事,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深入基层,与百姓面对面交流,才能真正了解人们的期望、诉求和关切,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将围绕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的重要性、方法和应用案例展开阐述。

一、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的重要性了解民情民意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任务之一。

当政府和决策者对人民的真实需求了解不足,决策容易偏离实际,难以取得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因此,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具有以下重要性。

首先,了解民情民意有助于发现社会问题和矛盾。

只有深入了解人民的真实生活状态和心理需求,才能及时捕捉到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蛛丝马迹。

这种敏锐的触觉将为政府决策和社会管理提供有力的参考,避免问题的蓄积和升级,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其次,了解民情民意有助于改善政策措施。

通过深入了解人民的期望和诉求,政府可以及时调整政策,并提供更加针对性的服务和保障。

而不了解民情民意,政府将无法进行有效的政策制定和调整,从而导致政策的执行效果不佳,影响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最后,了解民情民意有助于提高政府的民主治理水平。

倾听人民的心声,尊重人民的意见,将民意纳入政策制定和决策的过程中,这是现代民主治理的基本要求。

通过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政府可以建立起与人民之间的互动机制,增进人民的参与感和获得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的方法在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时,我们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途径,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

首先,可以通过开展调研和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民意。

政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学者进行科学的调查研究,通过问卷、访谈等方式收集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这种方法可以涵盖较大的人群范围,提供较为客观和系统的数据支持。

其次,可以组织座谈会和民意征集活动。

政府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邀请来自不同领域的代表和普通百姓,让他们直接表达意见和建议。

政治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习题精练(一)

政治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习题精练(一)

政治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习题精练(一)政治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习题精练(一)一、单项选择题1.社会主义的义利观主张( )A.重义轻利B.重利轻义C.先义后利D.义利统一2.“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这句话包含的哲理是( ) A.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B.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反作用C.人们的思想观念是不断变化发展的D.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3.“公家之利,知无不为。

”这句话包含的哲理是( ) A.国家利益人人有份B.社会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C.维护社会集体利益是有条件的D.社会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致的4.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人们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大大加强了。

这说明( )A.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之间并无差别B.社会存在的变化决定社会意识的变化C.社会意识的变化主要靠人脑的思考作用D.正确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有促进作用5.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在,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以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根本特征,决定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______为核心,以_____为原则。

( )A.忠于祖国集体主义B.热爱共产党热爱人民C.为人民服务集体主义D.爱国主义集体主义6.价值观是一种______,是______的反映。

它在一定的社会存在的基础上产生,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变化。

( )A.社会意识社会存在B.世界观物质世界C.人生观社会存在D.社会意识人脑7.作为无产阶级思想意识和道德基本原则的集体主义,其中心思想是( )A.反对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个人主义B.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关系C.先人后己,先公后私D.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8.集体主义原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正确价值取向。

在坚持集体主义价值取向的过程中,应该做到( )①首先要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同时要兼顾集体利益②允许个人在不违反集体主义原则的前提下,作出不同的具体的价值选择③社会集体应该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个人利益的实现创造越来越多的条件④社会生产摆在第一位,社会消费摆在第二位,集体利益摆在第三位,个人需要摆在第四位A.①②B.②③C.③④D.①④9.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是( )A.事物是变化发展的B.矛盾具有普遍性C.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D.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10.2003年7月1日,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指出,“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引向深入”。

人民的民意

人民的民意

人民的民意引言人民的民意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社会问题和公共事务的看法、观点和态度。

作为一个基于人民的社会,人民的民意对于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影响作用。

因此,了解和尊重人民的民意,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人民的民意的重要性人民的民意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主决策:人民的民意是民主决策不可或缺的参考依据。

在政府决策过程中,首先要倾听和关注人民的声音,尊重和反映人民的民意。

只有在广泛了解人民的需求和利益后,政府才能做出符合人民意愿的决策。

2.社会稳定:人民的民意反映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发展的期望。

只有通过满足人民的合理诉求,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才能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果政府忽视人民的民意,将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和动荡。

3.民主权益保障:人民的民意是民主权益的保障。

民主权益包括选举权、言论自由、参与决策等。

只有充分尊重人民的民意,保障人民的民主权益,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社会。

4.改进政策措施:人民的民意有助于政策及时修正和完善。

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通过关注人民的民意,不断改进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听取人民民意,了解人民的需求,从而优化公共服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如何收集人民的民意收集人民的民意是了解和反映人民心声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收集人民民意的途径:1.举办座谈会和听证会:政府可以通过组织座谈会和听证会的形式,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团体代表和普通民众等多方参与,就特定问题征求意见和建议。

2.开展问卷调查:问卷调查是收集大量人民民意的常用方式。

通过在线调查平台、电话调查或实地调查等方式,邀请民众参与,了解他们对某一问题的看法和态度。

3.媒体渠道: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可以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形式,收集人民的民意。

政府可以在媒体上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或者采用在线留言、微博、微信等方式与公众互动。

4.社区议事会:在社区或单位内部成立议事会,定期召开会议,邀请居民或职工代表参与讨论和决策。

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上具体表现

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上具体表现

将人民利益放在心上表现在对人民的服务、关怀和尊重之中。

具体体现包括:1.诚恳服务:不辞辛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解决群众
关心的问题。

2.倾听诉求:关注并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他们的诉求,
并努力解决问题。

3.平等对待:公正、公平、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或背景,
都能得到公正的待遇和尊重。

4.关心群众利益: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关注民生问题,关心弱势群体,
为他们维护合法权益。

5.积极履职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以实际行动保
障社会公平和正义。

6.廉洁奉公:不为个人私利,坚守廉洁原则,绝不利用职权谋取个人或小
团体的利益。

7.服务创新: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使服务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需求,
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8.听取反馈:及时听取并吸收来自人民的反馈和评价,持续改进工作,以
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将人民利益放在心上,意味着将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实际行动体现对人民的尊重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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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取向体现,是一种特殊的对抗和控制犯罪的力量,民意在预防和打击犯罪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民意的张扬与表达,可以加强人们的刑事法律法规范知识和意识; 民意也在很大程度上对犯罪活动有强大的抑制作用; 在对抗犯罪过程中,民意可以促进刑事政策的调整和发展, 以能更好的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

但同时, 民意并非是百利而无一害的,民意也具有非理性、易波动性和非机制性等缺点。

因此,在刑事政策中,对民意进行充分听取, 理性审视、合理吸纳、适当引导的扬弃显得尤为必要; 而在刑事司法环节中, 又应避免民意的干扰。

从刑事政策研究可以看出中, 民意是一种特殊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力量, 在犯罪整个治理进程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民意在刑事政策活动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意有时直接成为制定刑事政策的依据。

例如,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像日本,美国等国家之所以至今未废除死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众主张保持死刑。

所以民意能对国家刑事政策的决策产生影响。

同样在我国, 民意也一直是刑事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例如,1983年,1996年,2001年,三次“严打”,都是根据人民群众的意愿作为发动主因。

其次,通过民意宣扬,能加强人们的法律认识,提高法律修养,树立法律信仰,强化了法律的引导作用。

刑事政策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到人民的意愿,当刑事政策与人民的诉求相一致时,刑事法律将得到人民的认可。

就能通过民意宣扬,使人们加强法规范意识,反之,也能更好的执行刑事法律。

再次,通过民意还能对犯罪分子产生压力,压制犯罪活动。

例如,我国以前对某些犯罪分子的游行示众,使民众产生一种反对犯罪的气氛,这种民意对于犯罪分子和潜在犯罪分子有着一定的心理威慑力。

最后,民意能促进刑事政策的调整和发展,一定的民意能反应一定时间犯罪活动状况,从而促使国家有针对的制定刑事政策打击犯罪。

例如,随着网络的发展,互联网上的黄色网站日益猖獗,应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国家及时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

同时,民意对预防和打击犯罪也有着负面的影响。

首先,民意有非理性的特点。

民意是人民群众对社会现实问题表达自己的意愿,像担忧司法腐败,希望严厉打击贪污官员等。

但有时这些意愿并不能获得恰当,及时的解决,那么在一些特定事件中,这些意愿被积压产生的情绪就会集中宣泄出来,对刑事司法产生负面的影响。

例如,刘涌案二审改判引起的对司法腐败不满的集中表达。

其次,民意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使民意产生波动,不确定性,不能给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恒定、准确信息。

民意往往受到舆论宣传,政治演讲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较大的差异,在制定刑事政策是就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民意,把准民意。

例如,伊拉克战争,战争开始前反战情绪高涨;开战以后,民众反而支持打伊拉克。

最后,民意是非机制化的打击犯罪的力量。

民意是人民的诉求,它没有实体法中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与机制保障,更没有后者在刑事程序法中保障程序公正的相关机制与原则。

所以民意不能单独对抗犯罪,它只是一种补充手段。

在刑事司法活动, 尤其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 又应该尽量避免民意的干扰。

司法是一种特殊的认知活动, 法律真实不等于客观真实, 司法推理也不同于生活中的经验判断, 司法判决理所当然不应屈从于公众的情感, 这也是法治国家的理念之一。

[ 34] 联系到前述分析到民意的负面影响, 我们应该意识到, 刑事司法活动, 尤其是审判活动, 应该有着自己的评定标准、思考逻辑与专业技能, 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认知、判断过程。

因此, 在这一环节, 适当保持其独立性, 并不意味着对民意的排斥, 而是保证正确司法裁决的需要。

再一方面, 民意也应当予以适当引导。

民意并非意味着完全正确、始终合理, 相反, 民意发生谬误、滋生狂热的事例在历史上并非鲜见。

正因如此, 即使在高度关注民意的美国也并非完全听从于民意,在一定情况下也注意塑造民意。

[ 35] 在刑事政策领域, 如果说完全依据民意来决定一项刑事政策的走向的话, 将很难保证这项政策的科学性与前瞻性。

民意对刑事政策有着重要影响,但对民意我们不能一味的听从。

刑事政策在听取民意时,要将民意中不合理的部分丢弃。

在满足人民群众诉求的同时又要保持住刑事政策合理性,对民意进行合理的引导。

刑事政策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体现出一段时期内国家对待犯罪的态度与策略,对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 刑事政策的作用日显重要。

宽严相济就是我们党和国家为构建和谐社会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所谓宽严相济是指, 司法机关在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社会治安形势, 灵活运用案件情节处理刑事案件, 该宽则宽, 该严则严, 宽严结合, 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宽严相济的目前还是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 是轻罪政策与重罪政策的统一。

它标志着我国惩罚、预防犯罪策略的重大转型。

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需要科学界定“宽"、“严"、“济"三个关键词的含义。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宽容。

它源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

即对于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得犯罪,处以较轻刑罚对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二是该重而轻。

即虽然犯罪人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

三是非犯罪化。

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四非司法化。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都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就说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经过刑事和解程序,达到息诉宁人的目的。

五是非刑罚化。

即宣判行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

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

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依法判处缓刑、运用减刑或假释等措施,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认真研究依法正确适用减刑、假释、罚金刑等措施,建立并完善非监禁刑、社区矫正等,促进罪犯改造。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密、严格、严厉和严肃。

它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惩办”。

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

刑事立法应尽量做到严密,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

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

即指在罪刑均衡原则指导下,判处较重的刑罚,而不是指任意从重、加重处罚。

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

在此,存在着严与厉之间的负相关性:严可以降低厉,不严则必然以厉为补偿。

宽严相济的“严”虽然同时包含严格与严厉这两个方面的精神,但我们更应当强调的是严格。

即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

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

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

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

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

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

宽严审势包括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和因罪而宜。

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结果的发生①。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如同宽大应有边,镇压也应有边,无边是不对的。

”②在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既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时宽时严宽严失当,只有宽严协调才能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

宽大体现了刑事政策的谦抑主义,通过从宽达到刑法改过从善的目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对轻微犯罪实行宽缓处理,同时对严重犯罪实行严厉打击。

不仅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

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平衡。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罪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

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以济严,严以济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立法政策与司法政策的统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继承与发展。

宽严相济对与一切犯罪及其他有关危害行为作斗争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针和策略,其精神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其他有关活动,贯穿于全部刑事政策之中,它带有整体性、全局性的指导意义。

宽严相济虽然说是司法政策, 但它是针对司法领域而言的, 并没有把它作为整个地位来界定。

所以宽严相济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历来被认为是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然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自然应当是基本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应然的刑事政策。

应然的刑事政策是指应当如此的刑事政策,是人类根据对犯罪现象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而提出的合目的和合理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准则、方略或措施,它基于对犯罪现象的实证考察和科学分析,反映犯罪的规律性,受刑事法的制约,符合人之常情,具备法理和情理的基础,因此是理性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我国根据反犯罪斗争的长期经验制定的、符合犯罪规律的刑事政策,同时它立足法治、回应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

所以宽严相济是应然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对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的创新与发展。

对坦白从宽, 抗拒从严而言,宽严相济的考量因素更为全面,即根据犯罪人、犯罪行为和罪后的态度以及犯罪态势等情况,对犯罪人定罪量刑。

就从宽而言,宽严相济比坦白从宽更为丰富, 包括非犯罪化、非司法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等措施。

既考虑了法律效益,也要追求社会效果。

比较而言,宽严相济具有规律性时代性和去政治化等特点。

宽严相济是长期实行严打政策经验教训的总结。

宽严相济政策的提出, 实质上废除了严打政策, 但又未全盘否定, 其效力限于刑事司法领域。

严打政策不仅有从重, 而且有从快, 但无从宽, 而宽严相济既有从严, 又有从宽, 却无从快。

宽严相济中的严与严打政策中的严存在竞合, 内涵基本相同, 因而宽严相济可以将严打政策的严之要求纳入到了宽严相济政策体系之中。

所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严打政策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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