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摘要
城市管理相关法规摘要

城市管理相关法规摘要《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有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所在责任区域,责任人为该单位。
第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有权对责任区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通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遮阳篷等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二十五条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
门面招牌、户外广告、指示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门面招牌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和期限设置。
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学习摘要(一)

安全规范学习摘要一、《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2.0.3本规范将隔堤与防火堤的功能严格加以区分:只有防火堤才具有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的功能,而隔堤不需要赋予这项功能。
隔堤的作用就是在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如冒顶)时,把液体污染范围控制在一个较小的区域内,便于收集、清洁与处理。
3 . 1 . 2 防火堤、防护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不泄漏。
3 . 1 .4 进出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应从防火堤、防护墙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
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或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3 . 1 . 5 防火堤、防护墙内场地宜设置排水明沟。
3.1.7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 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应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隔堤、隔墙应设置人行踏步或坡道。
3. 1. 8 防火堤的相邻踏步、坡道、爬梯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60m,高度大于或等于1.2 m 的踏步或坡道应设护栏。
3. 2. 3 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 . 2 . 5 油罐组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公称容量。
3. 2 . 6 油罐组防火堤顶面应比计算液面高出0.2m。
立式油罐组的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 1. O m ,高于堤外设计地坪或消防道路路面(按较低者计)不应大于3. 2 m 。
卧式油罐组的防火堤高于堤内设计地坪不应小于0. 5 m 。
4. 2. 1 防火堤、防护墙的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冻土深度和稳定性计算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0. 5m。
4 . 2 . 2 储存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储罐组,防火堤堤身内侧应做防腐蚀处理。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3. 1. 8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变频器启动方式。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摘要(人防)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摘要一、xx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2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11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13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16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18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21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第22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23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28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通过):第9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保证战时的使用效能和平时的开发利用。
第10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
第11条,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实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12条,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法律法规摘要建筑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且涉及众多方面的活动,为了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对部分重要法律法规的摘要介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是建筑领域的基本法律,为建筑活动确立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规范。
其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明确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等,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也规定了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等可不申请施工许可证。
强调了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相关规则,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对于承包单位,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
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严格工序管理等。
强调了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明确了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施工现场的布置、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施工机械的使用等。
四、《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14001标准及法律法规

14001标准及法律法规14001标准及法律法规摘要ISO 14001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用于帮助组织管控其环境影响、提升环境绩效。
本文将介绍ISO 14001标准的基本概念和内容,并讨论与ISO 14001相关的法律法规。
1. 14001标准简介ISO 14001是一项环境管理体系(EMS)标准,于1996年首次发布,目前已更新至2015年版本。
该标准通过有效的环境管理系统,帮助组织减少环境污染、遵守环境法规、改进环境绩效,并获得相关利益。
2. ISO 14001标准的基本要求领导承诺:组织的高层管理者需要承诺并推动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持续改进。
制定政策:组织需要制定环境政策并明确定义环境目标,以指导组织的环境管理实践。
规划实施:组织需要确定与环境相关的风险与机会,并设定对策进行管理。
环境目标:组织需要设立可衡量的环境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以实现这些目标。
具体环境管理程序:包括监测、测量、评估和内审等。
资源管理:组织需要合理分配人力、物力和时间等资源以实现环境目标。
培训和沟通:组织需要培训员工,提高其环境意识,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
记录和文件控制:组织需要建立与环境管理体系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并确保其合规。
监督和测量:组织需要监测和测量与环境绩效相关的数据,以便持续改进。
环境管理审查:组织需要定期进行环境管理审查,以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3. ISO 14001与法律法规的关系ISO 14001标准与法律法规的关系密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规性监督:ISO 14001标准要求组织遵守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通过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程序和监测措施来确保合规。
2. 法律法规整合:ISO 14001标准鼓励组织将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整合到其环境管理体系中,以确保法律要求得到充分满足。
3. 环境风险评估:ISO 14001标准要求组织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摘要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摘要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国家针对安全生产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它是指导和规范全社会安全生产活动的重要法理基础,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保障。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概述: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
其中,生命至上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原则,安全第一则体现了安全优先的理念,预防为主则强调预防措施的重要性,综合治理则要求从多个角度保障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和执法工作的部门。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主要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安全事故应急等。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在企业和单位内部建立的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涉及到的范围广泛,包括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审计和考核以及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管理等。
4.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管理等。
这些制度和规定的建立,能够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5.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这些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能够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制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等。
计量法律法规摘要
计量法律法规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国家在计量方面的顶层法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七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二、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解读:《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是国家在国防计量方面的顶层法律。
第三条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
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解读:一级、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可对外开展检定、校准,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仅可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检定、校准。
第十三条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武器使用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军工产品试验阶段的计量保证与监督:(二)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进入试验基地(靶场),必须进行计量复查。
第二十一条军工产品的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凡涉及产品技术指标量值的准确度,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签署意见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军工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必须经相应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在确认测量方法正确、数据准确可靠并签署意见后,其结论方为有效。
用于军工产品质量评定、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或其认可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检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最全的研学旅行法规政策摘要汇总,赶紧收藏知识讲解
最全的研学旅行法规政策摘要汇总,赶紧收藏最全的研学旅行法规政策摘要汇总,赶紧收藏2019-06-06中央政策2013年研学旅行政策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提出一、《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首次提出2013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纲要中提出“逐步推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设想。
此前我国许多地区都有尝试把研学旅行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来开展。
2014年研学旅行工作进入教育部基础司工作要点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2014年工作要点蒲公英行动计划2014年4月19日,国家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司长王定华在第十二届全国基础教育学校论坛上发表了题为《我国基础教育新形势与蒲公英行动计划》的主题演讲。
在会上,他首先提出了研学旅行的定义:学生集体参加的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校外参观体验实践活动。
研学要以年级为单位,以班为单位进行集体活动,同学们在老师或者辅导员的带领下,确定主题,以课程为目标,以动手做、做中学的形式,共同体验,分组活动,相互研讨,书写研学日志,形成研学总结报告。
2014年国务院明确研学旅行要纳入中小学日常教育范畴三、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8月21日《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明确了“研学旅行”要纳入中小学生日常教育范畴。
积极开展研学旅行。
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将研学旅行、夏令营、冬令营等作为青少年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的重要载体,纳入中小学生日常德育、美育、体育教育范畴,增进学生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按照教育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小学阶段以乡土乡情研学为主、初中阶段以县情市情研学为主、高中阶段以省情国情研学为主的研学旅行体系。
2015年研学旅行再次得到国务院肯定,全面推进呼之欲出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比较与2009年的国发41号文、2012年的国发31号文,本次国务院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有新突破。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相关法律法规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是全国人民的根本法律。
宪法确立了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权利保障,对于维护国家统一、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法刑法是规定国家刑罚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对各类罪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刑罚。
刑法还规定了刑事责任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确保公正、合理的法律实施。
三、民法典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总称,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规定。
民法典旨在保护个人权益和建立社会秩序,对于民事关系的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四、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力的基本权益的法律。
它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平衡和互利关系,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五、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明确了环境行为的管理和责任,对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建立了消费者投诉、维权机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公平交易具有重要作用。
七、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维护网络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和网络使用者的权益和义务,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网络安全法对于推动网络发展和保护用户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八、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维权方式,促进了科技进步和知识创造。
九、公司法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和运作方式的法律。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规定,对于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有企业管理法律法规摘要一、国有企业的概念及分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所有和控制的企业,其所有者为国家或其授权机关。
根据产权形式和性质,国有企业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由国家直接掌握所有权的企业,即全社会所共有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由劳动者代表集体所有的企业,每个劳动者持有一定份额的股份。
二、国有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简介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监管和管理。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国有企业管理方面的核心法律法规摘要:1. 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是国有企业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等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的地位和职责。
2. 国资监管法国资监管法是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国有企业的各项经营行为应符合的法律法规。
3. 市场准入和反垄断法市场准入和反垄断法旨在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垄断市场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核心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作为雇主,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工资、工时、休假等。
5.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
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责任的承担者,应当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推动绿色发展。
三、国有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意义国有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源的安全和促进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有企业法律法规能够明确国有企业的地位和职责,为国有企业的经营提供法治保障。
其次,国资监管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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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P法规摘要
CLP法规是欧盟基于联合国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全球协调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 GHS)并结合欧盟物质分类与标签管理的指令67/548/EEC(DSD)和混合物的分
类标签指令1999/45/EEC(DPD)的一部新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
2010年12月1日起物质强制执行CLP,2015年6月1日起混合物强制执行CLP,届时67/548/EEC和1999/45/EEC将被废止。
CLP法规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因此法规的执行必然是对化学品供应商的一次考验。
虽然
非欧盟企业不需要执行CLP,但是其下游必然会将责任向上游转移。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客户接到了欧盟下
游的询问,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CLP,并及时应对。
CLP与DSD/DPD的主要差别
DSD/DPD CLP 术语配制品,危险等级,R术语S术语混合物,危害等级,危险说明,防范说明危险分类物理、健康、环境危害分类更多DPD计算方法常规方法源自DPD的GHS计算方法检测方法实验,经验,计算与DPD类似,引入bridging principles
危险等级 DSD危险等级和附件标签 GHS危害等级和来自DSD的补充标签统一分类物质所以危险等级都可统一分类 CMR或呼吸致敏物质,case-by-case
成员国或物质的生厂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统一分类提案成员国提交提案
都可提出统一分类要求通报无需通报通报物质的分类和标签
上表可以看出,CLP与之前的分类标签法规有较大的差别,首先分类所使用的术语被危险说明(hazard statement)和防范说明(precautionary statement)所取代,象形图和信号词的使用使得标签更加被大众理解。
其次主要集中在混合物分类的方法与统一分类上。
最后CLP法规要求符合要求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生厂商或
进口商通报分类和标签,通报的信息会加入分类标签目录(Classification & Labeling Inventory)数据库。
该
数据库将向化学品用户提供物质分类标签的核心信息。
下图形象地说明了对CLP与DSD/DPD的主要差别:
分类
分类(classification)是对物质(substance)和混合物(mixture)危害性的确定,通过标准化的术语和标志表示,并通过SDS传递信息。
CLP中的危害分类(hazard class)包括危害等级(hazard categories)以及能够反应影响严重性或暴露途径的差别部分(differentiation)。
与DSD相比,CLP中的分类有所增加,尤其是物理危害增加到16种。
CLP法规对于DSD或DPD中包含但是GHS中没有的分类,欧盟做了一定的保留。
为了与GHS分类相区别,这些补充信息被重新分类为EUH。
EUH中包含23个分类。
CLP下有两种分类模式:自分类和统一分类。
自分类是指物质的生产商或进口商根据物质的性质对物质的分类,然而针对毒性较大对人类健康产生直接影响的物质欧盟对其进行统一分类。
与DSD不同的是,CLP 法规要求物质的生产商、物质或混合物的进口商、爆炸性物品及REACH法规下有注册或通报义务的物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下游用户、分销商对没有统一分类的物质自分类。
混合物只能由下游用户或进口商自分类。
对于欧盟已经统一分类的物质CLP法规将其列入法规的附件VI,这个附件是将之前已经根据DSD 做过的统一分类转换得来的。
需要统一分类的物质通常是致畸致癌生殖毒性物质(CMR)及呼吸致敏性I 类物质(respiratory sensitizer category I)。
物质的生产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都可对物质的统一分类提出意见。
物质的上下游都需强制使用统一分类。
由于CLP和DSD在物理危险,急性毒性,STOT上并不完全一致,所以生产商和进口商在选择此分类时应按照更严格的危险分类。
植保剂和杀虫剂通常按照附件VI统一分类和标签。
分类是以实验数据为依据,CLP法规51条对于数据来源做了详细规定,与REACH 法规类似。
其中混合物的分类方法需要注意。
法规规定混合物的分类必须基于该混合物的实验数据,然而由于通常混合物本身的实验数据很少,因此CLP法规引入了bridging principles,即当性质相似的混合物或危险成分有充足的实
验数据时可以使用这些数据对混合物进行分类。
在多数情况下,bridging principles及证据权重等方法并不适用,此时必须基于混合物中已分类物质的公式计算或浓度阈值来分类。
在对混合物进行分类的同时,当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混合物中所包含的物质的浓度低于危害分类所设定的浓度或低于基本浓度限制(generic concentration limits)时该物质危害性很明显,还需要设定一个指定浓度限制(specific concentration limits,SCLs)。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物质浓度高于阈值时没有明显的危害则应设定一个更高的SCL。
水生环境分类的急性I类与慢性I类的SCL被M因子(M-factor)所取代。
SCLs实际上是对混合物分类的精细调控。
SCLs只适用于健康危害分类且已统一分类的物质无需设置SCLs。
EU
LD60≤55-25
GHS
2000-5000
Category 4Category 5 T R28T R25Xn R22
25-5050-200200-300300-2000
未包含在CLP中
以口服急性毒性的分类为例,在两种法规下分类的差别较大,因此物质的生产商或进口商需要重新收集实验数据,并按照新的标准重新分类。
标签与包装
当物质或混合物被分类为危险物质、包含危险物质的混合物或满足爆炸性物品分类时,物质或混合物需按照CLP法规进行标签(Labeling)。
标签中应包括物质或混合物供应商的详细信息、物质或混合物的数量、危害象形图(hazard pictograms)、信号词(signal word)、危险说明(hazard statement)、适当的防范说明(precautionary statement)以及补充信息。
对于已进行统一分类的物质强制进行统一标签。
除非必要的情况下,防范说明不应超过6个,因此可以对防范说明组合以减少说明。
如果是面向大众销售的物质和混合物必须包含一个处置的防范说明。
如果物质或混合物的包装过小或形状特殊使其无法满足法规的要求,则可豁免包装和标签的要求。
此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已经投放市场的物质和混合物可以有两年重新标签重新包装的缓冲期,即分别推迟到2012年12月1日和2017年6月1日。
根据CLP法规的要求,物质的标签和包装更新成以下形式:
通报
当物质或混合物被分类为危险物质或含有已被分类的危险物质时,物质或混合物的生产商或进口商需要向化学品管理局通报其分类和标签。
非欧盟生产商可以委托欧盟进口商为其通报。
对于相同的物质或混合物可以联合通报,通报中应包含通报者的详细信息、物质的详细信息、根据CLP标准的分类、SCLs、M因子及其说明和标签元素。
对于2010年12月1日后投放市场的物质和混合物需要在一个月内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通报,对于已经投放欧盟市场的物质需要在2011年1月3日前完成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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