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2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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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齐齐哈尔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的通知-齐发改发〔2020〕34号

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齐齐哈尔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的通知-齐发改发〔2020〕34号

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齐齐哈尔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齐齐哈尔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的通知齐发改发〔2020〕34号各县(市)及梅里斯发改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激发有效投资,各县(市)及梅里斯发改局应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的通知》(黑政规〔2017〕25号),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7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备案实行承诺制,即企业在投资项目开工前出具备案承诺书后,不再履行项目备案手续。

二、备案实行承诺制的投资项目,由企业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备案承诺书,并对承诺书内容负责。

三、企业可以在项目开工前任何阶段出具承诺书。

四、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原则,对违反承诺或虚假承诺的企业,项目备案部门依法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性质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8月17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图及其相关行政审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图及其相关行政审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图及其相关
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0]74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24
【实施日期】2010.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图及其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0]74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审批总流程图、齐齐哈尔市土地收储子流程图、齐齐哈尔市房地产开发子流程图和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制度等情况汇总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图和情况汇总表,明晰了审批程序,明确了牵头部门和部门内部的牵头科(处)室,也规定了审批时限。

通过梳理与完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在原有流程的基础上,审批环节明显减少,审批时限大大压缩,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

各涉及工程审批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在按流程和权限开展审批的同时,还要明确以下几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齐齐哈尔市2020年第一批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齐齐哈尔市2020年第一批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齐齐哈尔市2020年第一批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齐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齐齐哈尔市2020年第一批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齐政办发〔202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齐齐哈尔市2020年第一批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通过市政府第16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好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项目管理,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并将项目信息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上报市发改委,2020 年 6月30日前未开工的项目取消当年投资计划。

二、齐齐哈尔市2020年第一批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向原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上级资金未确定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实施。

联系人:苑艳鹏;联系方式:0452—2790608;电子邮箱:******************。

附件:1.齐齐哈尔市2020年第一批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新建).doc2.齐齐哈尔市2020年第一批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续建).doc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6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齐政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齐政办发〔202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市监联〔2020〕15号)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目标引领(一)努力实现预期目标。

2022年底前,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为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我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明确审查范围(二)应当审查范围。

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时,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正文:----------------------------------------------------------------------------------------------------------------------------------------------------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年2月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3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09年4月1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以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和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下列内容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落实、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交纳,节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8日市政府第16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2021年3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6届44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9部政府规章:(1993年11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公布)。

一、《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二、《齐齐哈尔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2014年11月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公布)。

三、《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年8月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

四、《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公布)。

五、《齐齐哈尔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2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公布)。

六、《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15年8月1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公布)。

七、《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04年3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

(2001年7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公布)。

八、《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九、《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年12月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地方性法规、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地方性法规、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7]28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6【实施日期】2017.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6日齐齐哈尔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的要求,为落实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专项清理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及任务(一)清理范围根据国家、我省“放管服”改革决定和有关工作部署,对2017年5月31日前我市制发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任务1.按照国办发〔2017〕40号文件关于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清理要求,在历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2013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等改革决定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重点清理与2016年12月以来国家、我省发布的改革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并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

对涉及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有关改革决定,应予修改、废止但尚未修改、废止的也应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确保清理全面、到位。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从严控制投资概算和建设规模,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实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公用事业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政权建设等非经营性社会服务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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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年3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7年8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届六次常务会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以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和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
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下列内容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落实、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交纳,节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九)审计机关对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有权对项目后期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手续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有权对项目未完工程、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检查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的政策、资金情况。

第六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
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各有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

审计人员对重大问题和重点环节,应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对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应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纳入跟踪审计范围:
(一)批复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
(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项目;
(三)关系国计民生的其他项目和市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项目。

第七条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在企业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登记、监管情况;
(四)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以及环境指标,评价政府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住建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项目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提供给同级审计机关,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依此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第十条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二)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三)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后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政府建设项目立项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需要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十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上述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七)政府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九)工程竣工决算表;
(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论。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由社会审计组织出具审计结论。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计结论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
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移送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向审计机关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通过定期评价等方式依法对社会审计组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对经审计机关公告有隐瞒审计查出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行为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五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审计机关报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资料或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损毁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社会审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不具有法定资质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法定资质的;
(二)在招标中恶意串通哄抬标价或者压价抢标的;
(三)通过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为隐瞒审计事实故意损毁相关资料的;
(六)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处罚的;
(五)未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影响审计公正的;
(六)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使用社会捐赠性资金和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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