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是指保险公司从保险业务中获得的资金,它是保险公司的核心资产,也是保险公司运作的重要基础。
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履行能力和经营风险控制能力,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的运用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行业的稳健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发布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办法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其保险业务的承保、赔付、储备等需要,并在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下,根据风险偏好、投资目标、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进行投资运用。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
二、保险资金的投资限制为了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险公司在运用保险资金时需要遵守一定的投资限制。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投资品种: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应当以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为主,股票等权益类投资品种应当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2. 投资期限: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应当以中长期投资为主,短期投资应当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3. 投资比例: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原则进行,控制不同投资品种的比例,避免过度集中投资。
4. 投资风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应当控制风险,防范投资损失,确保资金安全。
三、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为了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有效运用,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下制度:1. 投资决策制度:包括投资标准、投资程序、投资决策权限等。
2. 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等。
3. 投资绩效评价制度:包括投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程序、评价结果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7•【文号】保监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44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形势,深化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更好地贯彻落实《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运用办法》)等监管规定,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运用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控制,是指对被投资企业拥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或者能实质性决定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情形。
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股权投资,按规定事后报告。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保险公司开展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业务,可以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在保险机构建立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统一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同一集团内部建立了专业团队的保险公司,仍应当作为申报和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行投资、自担风险,且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二、《资金运用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
具体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获得备案后,该机构再发行投资标的、交易结构、偿债来源、信用增级和流动性安排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的产品时,按规定事后报告。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目前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是指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资金运用进行管理的临时规定。
本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主体、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范围和结构、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撤回和增补、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外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首先,总则部分明确了本条例的制定依据和目的,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定义。
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主体部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全体股东和管理层进行了规定,要求其在资金运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注重风险控制和利益保护。
在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撤回和增补部分,规定了对于资金的撤回和增补的程序和条件。
其中,对于撤回资金的要求主要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增加资金则要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
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部分是整个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在固有资金运用过程中要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包括资金的风险评估、风险投资的控制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等。
信息披露与外部监管部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相关部门披露固有资金的运用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处理办法,包括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等,并指出了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查封、冻结相关资产。
最后,附则部分是对本条例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包括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本条例。
总的来说,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运用做出了全面规范,明确了责任主体、运用范围与结构、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外部监管等方面的内容,为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安全运作提供了指导与保障。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09•【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04.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二00四年八月九日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外汇资金是指保险公司以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和存入保证金的总和。
第三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谨慎投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第四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遵守有关保险和外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及规定。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二)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三)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四)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五)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七)拥有2年以上境外投资经历的专业管理人员的数量符合有关规定;(八)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完整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资金支出管理暂行规定

资金支出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一〕、为了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细则暂行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制度所指的资金支出包括公司发生的所有以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支付的生产工程支出、资产购置费用、材料采购费用、职工薪酬、税费、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1、生产工程支出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费用、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制造费用-间接费用等。
2、资产购置费用指购入经营管理所使用的不需安装的设备、需安装设备、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采购费用,包括采购成本及运输、保管费用、与产权转移有关的税费等。
3、材料采购费用指购买维修用备品备件、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商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招待用品等发生的采购费用,包括采购成本及运输、保管、装卸费用等。
4、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5、税金指公司应交纳的各项税金及地方行政性收费等,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还包含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6、营业费用指公司实施营销管理与推广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不含属于职工薪酬的部分及不需付现费用〕,包括:营销人员费用、促销活动费、销售佣金、广告费、策划咨询费、售后服务费用、其他与销售有关的费用等。
7、管理费用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含属于职工薪酬的部分及不需付现费用、税金〕,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咨询费、差旅费、车辆费用、交通费、保险费、董事会会费、修理费、物料消耗、诉讼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第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借助创业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安徽省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优化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9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资金统筹范围包括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福彩公益金、捐赠资金等渠道筹集安排的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八项社会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医疗或临时性生活困难等救助。
第三条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一优化供给,统筹整合。
围绕供给侧改革,以“统筹整合、盘活存量、优化供给、提高效益”为目标,推动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升资金绩效,形成资金合力。
一一明确责任,放管结合。
围绕放管服要求,省级将社会救助资金统筹打包下达,授权市、县(区)打破条块限制,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统筹使用社会救助资金,依法依规加强资金统筹管理。
一一精准发力,提升实效。
围绕精准救助,瞄准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积极推进分类救助,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着力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
第二章统筹管理第四条坚持统筹保障、注重绩效,省级结合中央补助资金,科学合理测算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需求,统筹编制省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
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应结合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根据当地各类社会救助工作需求,统筹编制本级社会救助资金预算。
第五条省级根据救助人数、财力困难程度、工作绩效等因素,公式化统筹分配省级以上社会救助资金,打包下达各市、县(区)统筹使用。
补助资金对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好的地区给予倾斜。
第六条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政策统筹衔接,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政策,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及中国保监会为了规范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运用,提高管理水平,防范风险,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的资金运用要坚持合法合规、稳健投资、合理配置的方针,保证各项投资性资产的安全和效益。
第二条公司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第三条资金由总公司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资金运用业务。
公司资金运用要遵循集体领导、科学决策、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管控、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资金运用业务包括:(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二章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第五条董事会授权下设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资金运用的投资决策、风险管理。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公司资产战略配置、投资策略;(二)审议公司资金运用的管理模式,审议公司资金委托和托管方案;(三)审议公司资金运用业务的基本规章制度、决策程序及授权制度;(四)审议公司资金运用的风险容忍度;(五)审议选择、限制或放弃持有某类资产的条件和指标;(六)审议新投资品种的整体投资政策。
第三章投资决策部第七条总经理室下设投资决策部。
该委员会向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总经理室负责。
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资金运用规模及授权范围内,审议并确定公司各项资金运用业务的总体方案,主要负责处理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投资事项。
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制定公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实施细则;(二)制定公司投资性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及相关投资策略;(三)制定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战略,审议产品定价中的投资回报假设;(四)确定公司投资目标、投资方向与规模,审议年度投资操作计划和季度投资策略报告;(五)定期评估资金运用风险并提出相应管理措施;(六)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金运用项目以及新增投资品种;(七)研究解决公司投资管理过程中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投资决策部工作程序由其工作制度确定。
第四章资金部第九条资金部是公司负责资金运用的业务部门。
第十条资金部内部实施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严格操作程序,控制投资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人员安排依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确定。
第十一条资金部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二)协助公司产品的开发,并从投资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公司产品的要求,完成管理资产的增值计划,实施具体的投资业务操作;(四)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变化特点和公司预算范围内编制部门年度、季度和月度资金运用方案;(五)负责公司投资性资产的安全和投资业务的日常风险控制;(六)撰写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项目的分析报告;(七)向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政策研究和市场分析报告;(八)起草资金运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有关方面的制度和办法;(九)定期向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资金运用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十)负责资金运用系统建设及维护;(十一)负责资金运用业务的清算;(十二)负责资金运用业务相关报表的编制及报送;(十三)公司投资决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风控部第十二条风控部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并运用有关的策略、流程、方法和工具,识别和度量公司经营中所承受的投资风险、运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向公司管理层提供及时充分的风险报告,确保公司能对相关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妥善的管理。
第十三条风控部在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职能包括:(一)制定清楚合理、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并向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及时传达;(二)根据各相关业务部门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投资领域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战略,并监督其执行;(三)根据公司经营的策略、规模、复杂程序和可承受的风险,建立定量化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工具;(四)建立并遵循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程序;(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六)定期向管理层提交风险报告,如发现任何重大偏差,立即向管理层汇报;(七)公司投资业务法律事务咨询;(八)对投资业务合法合规性的日常监控。
第六章财务部第十四条财务部是公司负责资金运用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专业部门。
第十五条财务部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资金划拨、核算与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资金运用操作流程,控制资金运用的风险。
第十六条财务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与完善投资账户管理办法;(二)负责资金运用账户的开立、管理及资料的保管;(三)负责投资资金的划拨,保证资金划拨的安全性和及时性;(四)负责资金运用账户资金往来的定期对账;(五)负责资金运用账户银行对账单的核查、调节表的编制;(六)负责制定与完善投资核算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七)负责投资业务会计核算和财务指标的监控;(八)负责配合投资业务公司内、外部相关财务报表编报,并对外报出;(九)负责投资业务会计档案管理(凭证、报表、账簿等);(十)负责制定与完善投资风险财务控制管理办法。
第七章投资决策授权及审批权限第十七条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授权、权责统一的决策授权制度,各级投资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投资管理委员会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在《XXX有限公司投资交易授权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各级投资管理人员在有关委托投资、各种自营投资产品的具体金额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公司对资金运用审批实行额度控制,逐级报批制度,严禁越权审批。
对越权审批行为,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资金和账户管理第二十条资金部所运用资金由公司根据年度资金运用计划予以安排。
超过计划额度的,由资金部单独提出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由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一条授权资金部管理和运用的资金(包括证券资产)由财务部设立专户或在托管银行开立专户,实行相对封闭运作。
公司日常赔付不从资金运用专户中抽调资金。
因发生巨额赔付或其他特殊需要,公司可从资金运用专户抽调资金,但必须按相关规定提前通知资金部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资金部需要开立(撤销)证券交易账户(包括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或其他业务账户时,应提前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与财务部一起双人办理具体手续,并即列入财务部的核算监督范围。
第二十三条符合审批权限规定并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的资金调拨,由资金部提出资金调拨申请,交财务部按公司资金调拨管理规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资金运用各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收益的前提下,由资金部根据公司的授权规定及投资组合情况自行安排,财务部应按照资金部提出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办理调拨,避免延误。
第二十五条资金运用各项业务档案文件由资金部设置专人统一、集中管理。
第九章资金运用的清算和核算第二十六条财务部按照国家颁布的会计制度和监管部门的财务管理的规定对公司资金运用进行会计核算,并制定专门的清算和核算业务流程管理公司资金运用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资金运用专户的清算、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要做好资金运用业务的后台监督和风险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或直接向公司财务、投资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资金部要安排专人负责业务结算,建立和管理业务台账,定期与交易机构和财务部进行核对,做到业务台账和实际发生相符、业务台账与财务台账相符。
第二十九条资金运用业务的所有原始记账凭证(包括资金调拨单、各种交易单据)经资金部核对后一律交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资金部交易员在每日交易结束后,应对交易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并经投资经理进行确认后交资金部结算人员进行汇总。
交易指令汇总表分别报送资金部负责人和财务部核算人员。
第三十一条日终清算。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无论当天资金部有无具体交易,资金部均需从交易机构获取数据并取得交易指令执行情况汇总表,进行日终清算,并打印当天清算报表,并报送财务部、资金部分管领导。
清算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向财务部、资金部分管领导报告,查明原因予以解决,并记录存档。
第三十二条交易单据的审核。
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前,资金部结算人员要从交易机构获取清算数据并与前一日清算数据核对,核对无误后,交资金部负责人和财务部核算人员。
财务部核算人员第一时间对上述单据进行审核记账。
第十章资金运用的考核及审计稽核第三十三条公司每年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向资金部下达资金运用目标任务,并作为其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公司制定相关政策,确定资金部人员的工资、奖金、费用与其管理的资产规模和投资业绩挂钩,人员收入应根据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拉开差距。
第三十五条公司稽核审计部定期对资金部进行审计稽核,如有需要可实施专项稽核。
资金部人员离职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对违规操作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有关人员,将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第三十七条公司的资金运用风险控制要坚持预防为主、化解为辅的原则。
风险防范意识要贯穿到公司资金运用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级人员以及资金运用的各个环节。
各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风险控制责任人,并按规定违反公司风险控制的直接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第三十八条在资金运用各岗位之间建立相互制约机制及防火墙制度,实行投资决策、交易操作、清算核算“三分离”。
即投资决策人员不能直接操作,交易员不能自己调拨资金和核算,清算人员不能直接交易等。
第三十九条资金部内部设立专门的交易室,对委托资产及交易所和银行间的证券交易、回购等业务实行集中交易、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防范因资产负债在数量、期限、成本、收益和流动性等方面不能有效匹配而产生的风险。
第四十一条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提高资金运用的合规合法性,并通过科学的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带来的风险。
第四十二条建立财务业绩指标、资产质量指标、市场风险指标、操作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等完备的风险控制量化指标体系,利用各种先进风险管理手段,逐步增强公司风险控制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保持对资金运用的全过程随时监控。
第四十三条建立止损制度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制度。
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消除或降低资金运用中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严格管理公司的交易技术系统,对交易电子数据和日志进行即时保存和备份,并制定技术系统应急方案,避免因系统故障造成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和重要资料、数据丢失的风险。
第四十五条加强对资金运用各种文件档案,包括各种会议记录与决议、投资决策记录、投资交易指令记录、交易记录、经营协议、客户资料、凭证报表以及规章制度的分类管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燕赵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部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