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引言: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愈发普遍。
这种现象既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也影响了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中学针对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期营造更公正的教育环境。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规定的背景、原因和实施的意义。
一、背景近年来,教育界普遍存在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
一方面,这是由于学生和家长对于教育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他们往往认为通过有偿家教可以提高学习成绩。
另一方面,从事有偿家教可以帮助教师增加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他们的经济压力。
然而,这种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还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首先,有偿家教导致教育资源不公平分配,富有资源的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辅导,而贫困学生则往往无法承担高额的家教费用。
其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容易导致教育资源流失,他们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家教上,而忽视了正式的备课和教学工作。
因此,针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制定一系列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原因制定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1.保障公平受教育权益教育是一项公共事业,应该保障每个学生接受平等的教育机会。
然而,在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况下,资源分配不平衡,富有资源的学生得到更多的辅导,而贫困学生被边缘化。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减少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保障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益。
2.提高教育质量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往往会分散他们的精力,时间和精力都无法充分投入到正式的备课和教学工作中,这势必会影响教育质量的提高。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使教师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正式的教学工作中,提高教育质量。
3.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不仅仅是一个知识传授者,更是一个道德榜样和引导者。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教育的公平原则,也有可能导致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出现,如收取高额的家教费用等。
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青教民〔2015〕4号

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青教民〔2015〕4号各市、自治州教育局:近期,我省个别地区出现宗教人士在寒假期间组织举办中小学生补习班等违规办学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一定负面影响。
为推动我省民族地区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0〕6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重申省内各中小学不得违规补课的通知》(青教基[2014]2号)精神,全省中小学除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可利用不超过寒暑假期三分之一的时间补课以外,严禁其他年级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学校或教师不得推荐或强迫学生到校外教育机构补课;严禁各中小学校与校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班。
因特殊情况确需补课的地方和学校,必须严格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充分利用当地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益文化场所,安排好中小学生的寒暑假文化生活。
二、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等法律法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
礼品礼金问题自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师厅函[2016]14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6.07.13
【实施日期】2016.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自查工作的通
知
(教师厅函[201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推动各地深入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教监〔2014〕4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治理,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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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落实中小学生减负措施实施方案

动,逐一落实整改。同时,在整改过程中要举一反三,确保同 作;6月 30日前制定具体可行的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
类问题不再出现,整改工作力求取得实效,切实扭转中小学生 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7月 31日前完成自查调研摸
四、 工作安排
(一) 学习宣传动员:(2019年 6月底前) 各地要积极组织学习,宣传《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 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和《青海省落实中小学生减负措施实施
21 2019 年第 7-8 期
政策导航
方案》精神,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学习,充分利用专题会议、 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定决心,切实加强组织领
二、 重点任务
找准问题根源,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矛盾,以切实减 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为核心,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格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家庭履行教育监护责任、强化政府管理监 督等四个方面开展综合治理,形成各部门共治共管合力,采取 有效措施,彻底扭转我省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局面,形成切 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内外负担的长效机制。
小学生减负工作落实情况的良好舆论氛围。
教学第一线,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各项工作年 7月 1日—7月 31日) 减负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市 (州)、县 (区) 级政府根据国家、省、市州各级减负 (二) 强化分工合作
文件精神,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学校、校外办学机构、班级、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减轻中小学生负担作为基础教育
三、 主要措施
(一) 规范校内办学行为 各地各校应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均衡编 班,合理配置师资。严格依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 学活动,开足开齐规定课程;科学合理布置作业,严格控制书 面作业总量,坚决控制考试次数,采取等级评价方式,限制竞 赛评优活动。合理安排学生到校、离校、在校时间,建立弹性 离校制度,提供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内容。培养学生形成良好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有偿家教的界定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4.为个人或校外辅导班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的;6.其他有关情形。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各中小学校的教室、课桌凳、器材等教学设备,不得租给或借给他人(包括本校教师),供其为学生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三、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1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
处理后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予以解聘。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市、县级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荣誉称号。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监管不力,发现有偿家教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校长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正副校长给予免职处理。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仅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在社会上损害了教育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就进一步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通告如下,请广大群众监督。
一、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严禁任何学校或个人将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中小学有偿家教。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严禁在职在岗教师利用寒暑假、节日、双休日及其它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
4、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
5、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利用补课讲新课及“课上不讲课下讲”的行为。
6、严禁各级教研人员从事有偿家教。
二、处理办法
1、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定为实绩
突出等级;是省、市级示范学校的,取消其称号。
同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建议调离校长岗位。
2、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机构、个人介绍生源、在社会机构兼职的,一经查实,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1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这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原则,确保学生能够获得公平的学习机会。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防止利益冲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能会与其教学职责产生冲突,损害学生的利益。
2. 提高教学质量:教师过多从事有偿家教会分散教学精力,影响其教学质量。
3. 保护学生权益:有偿家教存在差异化服务的情况,可能导致学生之间的学习资源不平等,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
教育部要求各中学要加强管理,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学校可以设置监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和规范,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此外,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并不意味着禁止教师与学生的教学互动。
教师可以在学校内进行适当的辅导和指导,与学生进行交流和互动,但不能以此获取经济利益。
总之,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旨在确保教育公平和学生权益,提高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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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被教育部严格禁止

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被教育部严格禁止教育部最近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实施了严格禁止措施。
这一举措是为了维护教育公平和教师职业尊严。
以下是一些关于这一禁令的重要信息:背景过去,许多中小学教师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有偿补课,以获取额外的收入。
然而,这种行为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包括教育资源不公平分配、教师过度工作和教育质量下降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教育部决定严格禁止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禁令内容教育部发布的禁令规定,中小学及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这包括但不限于为学生补、辅导或提供额外的课外培训。
禁令适用于所有中小学,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学校。
禁令的目的禁止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目的是多方面的:1. 维护教育公平:有偿补课导致教育资源不公平分配,给那些无法支付额外费用的学生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2. 保护学生权益:有偿补课可能导致学生过度研究和学业负担过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3. 提升教育质量:有偿补课可能分散教师的精力和时间,影响他们在正式课堂上的教学质量。
4. 尊重教师职业:禁止有偿补课可以确保教师专注于正式教学工作,提升他们的职业尊严和社会地位。
处罚措施教育部明确表示,对于违反禁令的中小学及在职教师,将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和解聘等。
政策宣传和监督教育部将加大对禁令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普及禁令的目的和意义。
同时,将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禁令的执行。
结论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实施严格禁止,以维护教育公平和教师职业尊严。
这一禁令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教育质量和保护学生权益。
所有中小学及在职教师都应该遵守禁令,并为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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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一步 规 范学 校办 学行 为 和教 师 教学 行 为 , 加 强 师 德 师 风建 设 , 根据教育部《 中小 学 教
作 。领  ̄ / J - , 组 根 据 评 估 地 区 和 评 估 内 容 下设 若 干 评 估
调研小 组 , 具体 负责 评估 工作 。 “ 十二 五 ” 教 育改 革和 发 展规 划 中期评估 _ 丁作 涉及
省教 育厅成 立 “ 十二 五 ” 教 育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中 期
处、 职 成处 、 高教 处 、 民教处 、 人事 处 、 财务处 、 师范处 、
估 ,完成专 题评 估报 告并报 厅 中期 评估 领 导小 组办 公
室 。6月底 前 , 省教 育厅 向省 政府 发展 规划 办公 室报 送 中期评 估 总报 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送 审稿 ) 。7月 中 旬 前 , 省 教 育厅 向省 政府 发展 规划办 公 室报送 评估 报 告正 式文件 。
八、 组织领 导
外事处 、 体卫艺处 、 中小 学 思 政 处 、 高校思政处 、 督 导 室、 学工 办 、 校产处、 项 目办 、 电教馆 、 实 图 中心 、 考 试 管 理 中心 、 教研 室 、 教科所 、 信 息 中心 、 编译 中心 等 处室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教 育 厅 发 展 规划处 , 具 体负 责方 案 制 定 、 安 排 部署 、 组 织 协调 等 工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青 海省 人 民政府 办 公厅转 发省教 育 厅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中小 学 校 管 理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的 若 干规 定 》 ( 青政 办 [ 2 0 1 0] 6 7号 ) , 省 教 育 厅 决 定 对 全 省
中 小 学 在 职 教 师 利 用 课 余 时 间 、节 假 日进 行 家 庭 小 课
评估 工作 领 导小组 , 对 中期评 估 工作实 行统 一领 导 ( 文 件 另发 ) 。组 长 由省 教 育 厅 厅 长 王 绚 担 任 , 副组 长 由省 教 育 厅 相 关 副 厅 长 担 任 。厅 办 公 室 、 发展规 划处 、 基教
内容 多 , 任 务重 , 时 间 长 。各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省 教 育
想教 育 工作 , 建立 和 完善 严 禁 各 类 有偿 家 教 督 查 惩处 制度 , 严 格 教 师 师 德 师 风 及业 务 工作 考 核 制 度 , 坚 决 禁 止 并 立 即 取 缔 中 小 学 在 职 教 师 开 设 家 庭 小 课 桌 有 偿 补课 , 或 在社 会 办 学 机 构 有 偿 兼课 、 兼 职 等 各 种 有 偿 补课 违 规违 法 行 为 , 按 照谁 管 理 、 谁 负 责 的原 则 , 全 面 清 理 。广 大 中 小 学 教 师 要 珍 惜 人 民 教 师 人 类 灵 魂 工 程师的称号 , 知荣 明耻 , 严于律 己 , 廉洁奉公 , 自觉 遵 守法律法规 , 规范教学行为 , 增 强廉 洁 从 教 意 识 和 职 业道德 , 坚决禁止利用教育资源谋取私利 , 索 取学 生 家长的礼金及礼品 , 切实履行教书育人 、 立 德 树 人 的 历 史使 命 。
要求 , 违背了“ 严 禁 在职 教 师 对 学 生实 行 有 偿家 教 、 有 偿 补 课 ,未 经 学 校 同 意 不 得 在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代 课 、 兼 职 ,不 得 推 荐 或 强 迫 学 生 到 校 外 教 育 机 构 补 课 ” 的 规 定, 严重滋长了“ 课 内不讲 、 课外 讲 ” 、 “ 上课不讲 、 辅 导 讲” 等社会 不 良风气 , 严 重影 响损 害了 教师 和教 育 系统
的责任 。
各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各 中小 学 校 要 加 强 教 师 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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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小 组 报 送 中 期 评 估 报 告 。 6月 1 0目 前 , 省 教 育厅各 评 估 调研 小 组和 厅 各牵 头 单位 根 据 各 州 ( 地、 市 ) 中期 评 估 报 告 ,结 合 实 地 调 研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研 究 和 分 析 评
桌 有 偿 补 课 ,或 在 社 会 办 学 机 构 有 偿 兼 课 等 各 种 违 规 违法 行 为开展 专项 治理 。 中 小 学 在 职 教 师 组 织 学 生 有 偿 补 课 ,或 在 社 会 办 学机 构 有偿兼 课 、 兼职 等行 为 , 违 背 了教 师职 业道 德规
范“ 自觉 抵 制有 偿家 教 , 不 利 用职 务之 便 谋 取私 利 ” 的
厅各有 关 处室 思想 上要 高度 重视 , 行 动上 要迅 速积极 ,
工作 上 要狠 抓 落实 , 加强 衔 接协 调 , 主 动参 与 配 合 , 形 成 工作 合 力 , 把握 评 估进 度 , 扎 实 有 效开 展 工 作 , 确 保 评估 工作 的一 致 陛和协 调性 , 按时 保 质完 成评 估任 务 。
形象 。
各 级教 育行 政部 门及 中小学校 要 向社 会公 布 监督
举报 电话 , 主动 接 受学 生 、 家 长 和 社 会 的监 督 , 及时 调 查群众 举报 。 对 从 事各 类有 偿家 教行 为 的在职 教师 , 一 经查 实 , 依照《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教 师 法 》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对 隋况 属 实 不 予 处 理 或 从 轻 处 理 的 责 任 单 位 ,严 格 追 究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相 关 责 任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