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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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
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5]169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5〕16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0日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2015〕67号)精神,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即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

青海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规章制度.doc

青海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规章制度.doc

青海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规章制度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作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二)在三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

(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调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当年不再安排休假。

未休过假的,由调入单位和接收单位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三)驻省外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休假时间:驻西藏自治区的参照四类区的规定执行;驻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参照二类区的规定执行;驻省内各地的办事机构按驻地所属类区的规定执行。

(四)中央下派到我省的干部及我省下派基层挂职锻炼的干部,休假时间按到我省和基层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类区标准执行。

(五)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休假。

(六)已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

(七)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无数休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做到区别对待、公平公正,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基本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比例计算,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具体数额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二、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原则1. 奖励和激励原则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该是一个奖励和激励的机制,单位应该充分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同时也促进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2. 区别对待原则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该给予区别对待。

具体可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3. 公正公平原则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应该严格按照工作人员在单位内的表现和实绩,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同时,领导干部要在年休假上树立榜样,通过自身的言行和行动,营造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的氛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操作方法1. 申请流程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提前申请,主管领导应该在适当的时间进行评估,协调安排人员轮流休假,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进行。

2. 考勤管理单位领导应建立带薪年休假考勤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进行记录和管理。

在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单位应派人进行值班,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监督管理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管理应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合法有效。

单位领导应定期进行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处理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四、结论带薪年休假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和福利,是体现对工作人员的尊重和关心的重要体现。

各级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精神风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快速发展。

关于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汇报

关于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汇报

关于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汇报关于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汇报人社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站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根据三人社发(2018)第273号文件关于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情况实施劳动监察的通知,结合我站实际情况,迅速组织开展了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专项自查工作。

现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报告如下: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接到文件后,我站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成立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领导小组,制定详细方案,严明纪律,为职工带薪年休假自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一是年初完善了带薪休假请销假制度、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

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安排意见,同时报办公室备案,严格控制同一时间内年休假人数,确保了我站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规范运行。

二是严格按照休假制度,分批次安排全体人员休假,2017年,我站实有在岗人员19人,可享受年休假人员为19人,截止2017年12月31日,已按照规定修完年休假人数19人,占符合年休假职工总数100%,2017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已按照安排全部落实。

201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已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安排完毕。

我站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入开展干部职工培训,切实维护干部职工权益,较好地完成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任务,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成效明显。

2018年,我们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干部职工管理制度,加强干部职工劳动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维权意识和自身素质。

关于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汇报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的重要权利。

随着《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初步确立。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要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15•【字号】青发改人事〔2022〕621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委工作人员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8月15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请销假及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管理,严明组织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省粮食局、委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请假类别及待遇第三条事假是指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

工作人员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处理私人事务。

事假待遇:根据《关于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组字〔2021〕64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确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报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请事假。

(一)事假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100%计发。

(二)事假年度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1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60%计发。

(三)事假年度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个工作日起,事假期间日工资按25%计发,以保障本人应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

(四)单位计发月工资时,应根据工作人员当月事假期内的工作日和实际在岗工作日分段计算,其中事假期内工作日工资按上述规定比例计发,在岗工作日工资按全额计发。

青海省公务员休假制度

青海省公务员休假制度

青海省公务员休假制度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原请假制度作了修订,具体规定如下:⼀、各种假期规定1. 病假:⼯作⼈员因病请假须出具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

病假期间待遇:(1)⼯作⼈员累计病假在两个⽉以内的,发给原基本⼯资。

(2)⼯作⼈员累计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的,从第三个⽉起按照不同标准发给病假期间⼯资:⼯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资的90%;⼯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原基本⼯资照发。

(3)⼯作⼈员累计病假超过六个⽉的,从第七个⽉起按不同标准发给病假⼯资:⼯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基本⼯资的70%;⼯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基本⼯资的80%;⼯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基本⼯资的90%;⼯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基本⼯资的95%。

(4)⼯作⼈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的,当年年终奖⾦不再发给。

(5)其他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条件的,病假期间按规定待遇执⾏。

2. 事假:事假是⼯作⼈员因家务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

请事假者,⼀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续。

请事假的⼯作⼈员原则上应按"先⽤假期,后⽤事假"的原则掌握。

(1)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原⼯资照发。

享受年休假的⼯作⼈员,可以⽤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规定处理;(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资:⼯作⼈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5天事假起按本⼈基本⼯资的70%发给;(3)⼯作⼈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法本⼈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资和当年年终奖⾦。

(4)⼯作⼈员事假⽆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矿⼯处理;(5)⼯作⼈员因私事短暂出境申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的⼯资待遇按上述规定执⾏。

3. 婚假:婚假是⼯作⼈员本⼈结婚⽽给予的假期。

婚假⼀般为三天。

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年满23周岁)的晚婚者,按照规定给予⼗⼋天奖励假期,假期内⼯资、奖⾦均照发。

2024年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汇报

2024年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汇报

2024年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们:大家好!我是XX部门的XX,今天我给大家汇报2024年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

本次汇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员工假期使用情况、假期管理措施以及效果评估和改进建议。

首先,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2024年,我们部门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党中央关于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政策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2024年带薪休假制度》,并于年初正式实施。

该制度从休假的时长、休假的调配、休假的申请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同时,我们还整合了各类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的准确执行。

接下来,是员工假期使用情况的汇报。

经过2024年的实施,我们部门对员工的带薪休假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统计,以下是一些数据的汇总:根据统计,全年共有140人次享受了带薪休假,占总人数的80%。

其中,男性员工平均休假天数为18天,女性员工平均休假天数为22天。

在休假偏好方面,员工更偏爱集中休假,占比达到85%。

此外,我们还注意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员工选择在特定的季节或节假日休假,以及两人及以上申请连休的情况。

然后,是假期管理措施的汇报。

为了确保带薪休假制度的顺利落实,我们部门采取了多项管理措施。

首先,加强制度宣传。

我们利用部门内部通讯工具、宣传栏、培训班等形式,向全员宣传带薪休假制度的内容和操作流程,以确保每位员工都充分了解相关规定。

其次,完善假期申请和审批流程。

我们借助信息化平台,推行了线上休假系统,员工通过系统提交休假申请,上级领导进行审批。

这样可以减少纸质申请流转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同时也方便了大家的申请和查询。

再次,加强假期的组织安排和备份。

为了保证员工休假期间的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我们提前做好工作计划和安排,明确哪些工作可以暂缓,哪些需要他人顶替。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相关文件的备份和保管工作,以备员工复工后的查阅和对账。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青政办[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8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二〇一一年四月)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保证。

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对于实现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跨越发展、科学发展,推动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和《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就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不断加强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培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设一支师德高尚、自尊自强、业务精湛、结构合理,满足学校教育教学基本需求,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工作目标1、树立良好教师职业道德。

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师德修养,使广大教师做到政治坚定,品行高洁,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立志青海,扎根高原,奉献教育,爱岗敬业。

2、培养并构建优秀教师团队。

到2015年,选拔培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十杰教师、特级教师、中青年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等10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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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
假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教人[2015]24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2.02
【实施日期】2015.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青教人〔2015〕24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4〕10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10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
(一)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
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处室(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职工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带薪年休假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二)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天数等政策,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4〕103号)中的规定为准。

二、制定计划,规范管理
(一)年休假时间安排。

根据青人社厅发〔2014〕105号文件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工作人员年休假时间应安排在2016年1月1日-10月30日期间。

(二)制定年休假计划。

各处室(单位)要根据2016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实际认真安排年休假,合理制定2016年度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应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最多两次),但须休满假期。

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各处室(单位)的正副职应在不同时间段安排年休假。

年休假计划备案之后,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安排,在本年度内及时休假。

1.厅领导的年休假,由厅办公室分别征求意见,统筹安排,并填写《2016年度青海省教育厅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管理台账)备案表》(见附件1),报厅主要领导审定后,于2015年12月25日前送人事处备案。

2.各处室(单位)负责研究提出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2016年度年休假安排计划,填写《2016年度青海省教育厅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管理台账)备案表》(见附件1),经分管厅领导审定后,于2015年12月25日前送人事处备案。

三、严格把关,狠抓落实
(一)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带头休假,合理安排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休假。

各处室(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

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由处室(单位)出具不能休假、也无法安排补休的书面说明,经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要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厅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各单位处级干部休假须在人事处填写《青海省教育厅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经批准后生效;直属各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的休假,由本单位审批。

同时,各处室(单位)要结合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健全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建立工作人员病、事假及年休假情况工作台账。

(三)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105号)要求,为做好工作人员年休假执行情况的公示工作,请各处室(单位)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2016年度青海省教育厅干部职工年休假及请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送人事处备案。

厅领导的年休假情况及请假情况由厅办公室负责统计并送人事处备案。

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人:张海元,电话:6310553。

E-mail:****************
附件:1.2016年度青海省教育厅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管理台账)备案表
2.2016年度省教育厅干部职工年休假及请假情况统计表
青海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日
附件1
2016年度青海省教育厅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管理台账)备案表
厅领导审批意见:处
室(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处室(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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