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做到区别对待、公平公正,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基本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比例计算,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具体数额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二、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原则1. 奖励和激励原则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该是一个奖励和激励的机制,单位应该充分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同时也促进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2. 区别对待原则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该给予区别对待。
具体可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3. 公正公平原则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应该严格按照工作人员在单位内的表现和实绩,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同时,领导干部要在年休假上树立榜样,通过自身的言行和行动,营造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的氛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操作方法1. 申请流程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提前申请,主管领导应该在适当的时间进行评估,协调安排人员轮流休假,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进行。
2. 考勤管理单位领导应建立带薪年休假考勤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进行记录和管理。
在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单位应派人进行值班,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监督管理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管理应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合法有效。
单位领导应定期进行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处理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四、结论带薪年休假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和福利,是体现对工作人员的尊重和关心的重要体现。
各级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精神风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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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机关...篇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 9 号>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事部部长尹蔚民_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以下简称>)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_年.满_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_%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_天的.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事部部长尹蔚民_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以下简称>)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_年.满_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_%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_天的.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三: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_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以下简称>)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筒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_年.满_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体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_%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己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_天的.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体假,参照>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年假标准

公务员年假标准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监察、审计等职务的人员。
作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一员,公务员享有一定的年假制度。
年假是指在职工连续工作一年后,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制度。
公务员年假标准是指公务员在一定工作年限后,依法享受的年假天数及相关规定。
下面将从公务员年假的法律依据、享受条件、计算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公务员年假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而《公务员法》则对公务员的年假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公务员的年假标准和享受条件。
其次,公务员年假的享受条件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职满一定年限,二是在职期间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具体来说,公务员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即可享受年假待遇。
但在职期间如受到纪律处分,将会影响年假的享受,甚至可能导致年假的减少或取消。
公务员年假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一般来说,公务员的年假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一般由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公务员可根据相关规定来计算自己的年假天数。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在享受年假时需要提前向单位请假,并经过单位批准后方可休假。
在休假期间,公务员应当遵守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离开休假地点,否则将视为违纪行为。
总的来说,公务员年假标准是公务员享受的一项重要福利待遇,也是保障公务员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
公务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享受年假,同时也要遵守年假的管理规定,不得滥用年假权益。
希望公务员们能够在工作之余,合理利用年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摘要本文将介绍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
带薪年休假是保障员工休假权益的重要制度,它不仅有利于保持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增加员工对组织的归属感。
本文将详细介绍带薪年休假的定义、申请条件、休假期限、时薪计算等内容,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条例。
1. 定义带薪年休假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种全职员工福利制度,员工在具备一定的工龄要求后,享有一定的年假天数并按照工资标准计发薪酬。
2. 申请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在岗工作满一定年限,通常为一年以上;•未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工作表现良好;•申请提前提交并得到批准。
3. 休假期限根据劳动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期限如下:•工龄不满三年的员工享受 5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工龄满三年不满十年的员工享受 10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工龄满十年以上的员工享受 15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
4. 假期时薪计算员工在休假期间,其带薪年休假工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在休假期间没有变化,则以员工的基本工资进行计算;•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在休假期间发生变化,则以发生变化前的基本工资为基准进行计算。
5. 申请流程员工在申请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提前向上级主管提交带薪年休假申请;2.等待上级主管审批,并在获得批准后安排休假时间;3.员工在休假期间需按上级安排进行休假,不能擅自延长或更改休假时间;4.休假结束后,员工需按时回到工作岗位。
6. 注意事项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员工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工作;•不得接受任何与工作相关的任务安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年休假,需提前通知上级主管并获得批准。
结论带薪年休假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重要福利制度,为员工提供了充足的休息时间,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同时,员工也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合理安排休假,以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之间调动(录聘用)的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调入(录聘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安排。
七、机关、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以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
各单位领导要关心落实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待遇,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八、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工资福利科科长彭玉平2013年5月3日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一)主要文件依据1.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2.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3.2008年5月21日,重庆市人事局制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
(二)年休假天数的计算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从工作年限满后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安排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1.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因工伤医疗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工伤医疗期满后安排补休。
3.因休产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假期和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长的产假假期)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单位可在其产假期满后安排补休。
4.挂职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和年报统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年休假的计算1.按照国家规定,工作人员每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2.工作人员入职的第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3.从第二年开始,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工作年限逐年递增,具体计算方法如下:–2年(含)以下:5天–2-10年(含):10天–10年以上:15天四、年休假的安排与申请1.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安排管理。
2.工作人员需提前提交年休假申请,经上级审批后方可休假。
3.年休假可分为连续休假和分段休假,但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不得影响工作任务完成。
4.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不得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兼职、业务活动。
五、年休假的福利保障1.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得因休假而减少工资收入。
2.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发生因公受伤、患病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和支持。
六、年休假的监督和督促1.上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实施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下级单位进行督促。
2.工会组织可协助对年休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单位管理部门反映问题。
七、年休假的延期和补休1.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向单位提出年休假延期申请。
2.发生法定节假日或周末与年休假重叠的,应当视情况延长休假期限或安排补休。
八、年休假的记录和统计1.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记录制度,记录每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情况。
2.每年底,单位应当对全年年休假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好年度年休假报告。
九、附则1.对于实施本办法中出现的争议情况,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与工会协商解决。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后续调整,应当重新公布。
以上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希望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确保员工权益和工作秩序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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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想要了解带薪年休假制度吗,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9年1月起实行新的年休假办法。
依据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19〕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
(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
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
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1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制度。
同时,要建立健全
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保证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三)各部门(单位)要按照2019年国务院第514号令和2019年原国家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确定年休假对象、时间、条件等。
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2019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2019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2019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2019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
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
天休息等灵活休假方式,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五)因停职和立案审查、且所在部门(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查结束前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审查结束后,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部门(单位)要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无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待安置期超过其年休假的不再安排休假;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单位新录聘和调入的工作人员在原单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应冲抵其当年应休年休假的天数。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休假计划。
(三)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
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六)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四、加强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按单位制定的休假计划休假。
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原计划休年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安排其补休。
对已调整年休假计划、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天数的,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不休年休假人员数量和不休假天数。
各单位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应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审核。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乘以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再乘以2。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总和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津贴的总和乘以12,再加上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和计算。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1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2各部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应在下一年一季度前将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及应支付的报酬统一造册,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前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按工资统发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前一次性审批。
当年退休或亡故的人员,于退休或亡故的下月发放。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
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管理的权限进行审批。
(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超范围超标准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的报酬。
(三)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