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随着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吸引、激励和留住优秀的员工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是一种常见的激励措施,可以帮助企业吸引高素质人才、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然而,要使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发挥最大效益,需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一、股权分配1. 定义股权分配的原则和目的。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目的是激励和奖励员工为企业创造的价值。
企业应该明确股权分配的原则,如员工贡献度、岗位重要性、财务表现等因素,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则的实施。
2. 设定股权分配的时间节点。
股权分配应该设定明确的时间节点,如企业年度或季度结束时,以便及时反映员工的贡献和表现,并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3. 制定股权分配的具体计算公式。
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计算公式,以根据不同的因素确定每个员工所获得的股权比例。
这些因素可以包括员工的职级、工作年限、薪酬水平等。
二、股权激励1. 确定股权激励的形式。
企业可以选择以股票、股票期权或其他形式进行股权激励。
选择何种形式应该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员工的需要和激励效果。
2. 设定股权激励的条件限制。
股权激励应设置一定的条件限制,以确保员工在获得股权后继续为企业做出贡献,并鼓励员工长期留任。
这些条件可以包括员工的工作年限、职务、绩效等。
3. 定义股权激励的权益享受规则。
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员工在何时和如何享受股权,比如股权行权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规定。
此外,还应明确员工在企业未来变动(如合并、重组等)时股权的权益保障等。
三、风险管理1. 设定股权激励的风险分担规则。
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时应考虑到股价波动等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分担规则。
比如,员工在行权期间的股票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设置附加条件,以减轻企业风险。
2. 建立风险分析和监控机制。
企业应建立风险分析和监控机制,定期评估股权激励方案的风险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及时采取对应措施。
这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管理风险,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股权激励方案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股权激励方案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咱们得明确股权激励的目的。
简单来说,就是让员工和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让大家更有干劲、更有归属感。
那么,具体怎么操作呢?一、激励对象1.核心员工:包括公司高层、技术骨干、业务精英等。
2.关键岗位:如销售、研发、生产等关键岗位的员工。
3.优秀员工:工作表现突出,为公司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
二、激励方式1.股票期权:公司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一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公司直接赠与员工一定数量的股票,但设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3.股票增值权:公司承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将股票增值部分奖励给员工。
三、激励规模1.总体规模:根据公司业绩、市值等因素确定,一般为公司总股本的5%-10%。
2.个人规模:根据员工职级、岗位、贡献等因素确定,每人激励规模不超过总规模的1%。
四、激励价格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格,但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2.限制性股票:赠与价格一般等于或低于市场价格。
3.股票增值权:根据公司业绩、市值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五、激励周期1.股票期权:一般为3-5年,分批行权。
2.限制性股票:一般设有1-3年的锁定期。
3.股票增值权:一般设定为3-5年。
六、激励条件1.股票期权:员工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
2.限制性股票:员工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2年,且年度考核合格。
3.股票增值权:员工需在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合格。
七、激励考核1.公司设立专门的股权激励考核小组,负责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2.考核指标包括:业绩指标、工作能力、团队协作、创新能力等。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八、激励管理1.公司设立专门的股权激励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激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2.确保激励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利益输送。
3.定期对股权激励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细则范本

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提高xxxxxx 下简称“公司”的经济效益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吸引和保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队伍,创造一个激励员工实现目标的工作环境,倡导以业绩为导向的经营理念,提高自主管理的水平,鼓励经营管理者为公司长期服务,并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原则业绩导向原则:股权激励方案有利于提高经营业绩与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吸引并留住高层管理团队。
重要性原则:根据职务的重要性、岗位责任和岗位风险的大小,确定股份分配额度。
利益共享原则: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结合起来,促使员工注重企业的长期利益。
第三条定义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长期激励主要采用虚拟股权的方式。
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可以进一步考虑实行管理层和员工持股、股票期权等多元化的股权激励方式。
虚拟股权:是一种以虚拟股票期权为思路的,以经营团队创造的利润为基准的,管理者共享公司收益的长期激励形式。
虚拟股权与法律意义上的股权的区别为:虚拟股权是一种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持有者也不能转让和出售。
虚拟股权享有的收益来源于股东对相应股权收益的让渡。
第四条组织实施1、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虚拟股权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年度税后净利润确定虚拟股权分配方案上报股东会审核;根据员工持股情况设立员工个人持股账户,登记员工持有的虚拟股权状况,结算年终分红收益,办理虚拟股权的获授和回购手续等事宜。
2、董事会负责审核虚拟股权授予方案,批准虚拟股权的回购方案。
3、董事会负责批准授予人选,制订年终分红方案,批准虚拟股权的授予方案。
4、股东会负责批准虚拟股权设置方案以及年终分红方案。
第二章虚拟股权的授予第五条授予人选由公司提名根据以下标准在可选范围内确定具体人员名单,报经各授予单位董事会批准。
确定标准:1、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员;2、公司未来发展亟需的人员;3、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4、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标准。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参考示范)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1、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1.1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1.2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
1.3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
1.4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
2、关于激励股权2.1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
2.1.1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2.1.2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2.1.2.1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2.1.2.2在本细则适用于的全部行权之比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
2.2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2.2.1公司股权总数为:2.2.2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2.3该股权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
2.4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
2.5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
2.6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
3、关于期权预备期3.1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3.1.1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月的有效期;3.1.2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3.1.3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3.1.4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一、总则1、本细则制定的目的在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全体员工,但需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和考核要求。
3、股权激励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匹配、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相统一等。
二、股权激励的形式1、股票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1、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对公司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员工。
2、激励对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员工的职位、工作年限、工作业绩、发展潜力、忠诚度等因素。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股权激励的数量与分配1、公司拟用于股权激励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2、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授的股权激励数量应根据其职位、工作业绩、贡献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
3、股权激励的分配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发展需要以及激励对象的岗位重要性和贡献度,确保激励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五、股权激励的价格与条件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根据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公司财务状况、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股票授予日的市场价格。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

员工股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总则1、根据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XXXX股东会决议,公司推出员工持股期权计划,目的是与员工分享利益,共谋发展,让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的发展紧密结合,企业的利益与员工的利益休戚相关;2、截至2012年月日止,公司股权结构为;现公司创始股东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自愿出让股权以对受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期权激励;激励股权份额为;3、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12年月日股东会通过,于2012年月颁布并实施;正文1、关于激励对象的范围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劳动关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员工;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的其他人员;对于范围之内的激励对象,公司将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人选;对于确定的激励对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让股权的创始股东与其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2、关于激励股权为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创始股东自愿出让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激励股权”以作为股权激励之股权的来源;2.1.1 激励股权在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行权之前,不得转让或设定质押;2.1.2 激励股权在本细则生效之时设定,在行权之前处于锁定状态,但是:2.1.2.1 对于行权部分,锁定解除进行股权转让;2.1.2.2 在本细则适用的全部行权完毕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则锁定解除全部由创始股东赎回;激励股权的数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计算和安排:2.2.1公司股权总数为;2.2.2 股权激励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确定:该股权在在预备期启动之后至激励对象行权之前,其所有权及相对应的表决权归创始股东所有,但是相应的分红权归激励对象所享有;该股权在充分行权之后,所有权即转移至激励对象名下;该股权未得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则未行权部分的股权应不再作为激励股权存在;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完毕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新股权激励方案;3、关于期权预备期对于公司选定的激励对象,其股权认购预备期自以下条件全部具备之后的第一天启动:3.1.1 激励对象与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已满X年,而且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尚有不低于XX月的有效期;3.1.2 激励对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行为;3.1.3其他公司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特殊情况所制定的标准业已达标;3.1.4 对于有特殊贡献或者才能者,以上标准可得豁免,但须得到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过;在预备期内,除公司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执行的分红方案之外,激励对象无权参与其他任何形式或内容的股东权益方案;激励对象的股权认购预备期为一年;但是,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激励对象的预备期可提前结束或延展;3.3.1 预备期提前结束的情况:3.3.1.1 在预备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3.3.1.2 公司调整股权期权激励计划;3.3.1.3 公司由于收购、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权发生变化;3.3.1.4 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3.3.1.5 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3.3.1.7 在以上至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直接进入行权阶段;在以上至的情况下,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自动解除;3.3.2 预备期延展的情况:3.3.2.1 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不包括未及时提出第一次行权申请的情况,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3.3.2.2 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3.3.2.3 由于激励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3.3.2.4 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预备期中止期间;4、关于行权期在激励对象按照规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权申请,则从预备期届满之后的第一天开始,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的行权必须发生在行权期内;超过行权期的行权申请无效;但是,对于行权期内的合理的行权申请,创始股东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所有手续;激励对象的行权期最短为个月,最长为个月;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批准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提前行权:4.4.1公司即将发生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4.4.2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包括获得重大职务专利成果、挽回重大损失或取得重大经济利益等;如下情况发生之时,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延迟行权:4.5.1由于激励对象个人原因提出迟延行权的申请;4.5.2 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行为时期,并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锁定股权,致使行权不可能实现;4.5.3 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暂缓执行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观察期结束后,如激励对象已经改正违规行为,并无新的违规行为,则股权期权激励合同恢复执行;4.5.4 上述情况发生的期间为行权期中止期间;由于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则公司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决定撤销激励对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期权;5、关于行权在股权期权激励合同进入行权期后,激励对象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批行权:5.1.1 一旦进入行权期,激励对象即可对其股权期权的XX%申请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5.1.2 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一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的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5.1.2.1 自第一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5.1.2.2 同期间未发生任何或所列明的情况;5.1.2.3 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5.1.2.4 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5.1.3激励对象在进行第二期行权后,在如下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期权其余的XX%进行行权,公司创始股东应无条件配合:5.1.3.1 在第二期行权后,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以上;5.1.3.2 同期间未发生任何或所列明的情况;5.1.3.3 每个年度业绩考核均合格;5.1.3.4 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每一期的行权都应在各自的条件成就后3个月内行权完毕,但是双方约定延期办理手续、或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在行权完毕之前,激励对象应保证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则当期期权行权顺延1年;1年后如仍未合格,则公司股东会有权取消其当期行权资格;每一期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可以选择部分行权,但是没有行权的部分将不得被累计至下一期;在每一期行权之时,激励对象必须严格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提供和完成各项法律文件;公司和创始股东除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确保取得其他股东的配合以完成激励对象的行权;在每次行权之前及期间,上述、及的规定均可以适用;在每一期行权后,创始股东的相应比例的股权转让至激励对象名下,同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办法证明其取得股权数的股权证;该转让取得政府部门的登记认可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创始股东承诺每一期的行权结束后,在3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手续;6、关于行权价格所有的股权期权均应规定行权价格,该价格的制定标准和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得修改;针对每位激励对象的股权期权价格应在签订股权期权激励合同之时确定,非经合同双方签订相关的书面补充协议条款,否则不得变更;按照公司股东会2009年9月日股东会决议,行权价格参照如下原则确定:6.3.1 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6.3.2 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6.3.3 对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行权价格为;7、关于行权对价的支付对于每一期的行权,激励对象必须按照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行权对价,否则创始股东按照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应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权转让的比例;如激励对象难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对价,其应在行权每一期行权申请之时提出申请;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可能获缓、减或免交对价的批准;但是,如果激励对象的申请未获批准或违反了该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则应参照上述条的规定处理;8、关于赎回激励对象在行权后,如有如下情况发生,则创始股东有权按照规定的对价赎回部分或全部已行权股权:8.1.1 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或8.1.2 激励对象发生违规行为导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股权期权激励合同的约定;或8.1.3 激励对象的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化,激励对象为公司所做贡献发生严重降低;对于行权后两年内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行权价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对于行权后两年之外赎回的股权,创始股东按照公司净资产为依据计算股权的价值作为对价进行赎回;赎回为创始股东的权利但非义务;创始股东可以转让赎回权,指定第三方受让激励对象退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对于由于各种原因未行权的激励股权,创始股东可以零对价赎回;该项赎回不得影响本细则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权权利;除条的规定之外,在赎回之时,激励对象必须配合受让人完成股权退出的全部手续,并完成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受让方按照股权市场价值支付赔偿金;9、关于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本实施细则的效力高于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解释包括股权期权激励合同在内的其他法律文件;本实施细则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X年,但未执行完毕的股权期权仍可以继续行权;本实施细则可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本实施细则为公司商业秘密,激励对象不得将其泄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权权利;. 对于本实施细则,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制度

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公司员工积极投身公司发展,特制定本股权激励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不包括试用期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股权激励计划旨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推动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同时保障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
第四条股权激励计划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种类及授予数量
第五条本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等。
第六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根据员工职务、工作年限、绩效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公司每年根据业绩情况和股东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确定当年授予员工的股权激励数量。
第三章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第八条公司设立股权激励委员会,负责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股权激励委员会根据员工职务、工作年限、绩效评价等
因素,制定股权激励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公司与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行权时间、行权条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向员工发放股权激励证书或相关文件,作为员工享有股权激励权益的依据。
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二条员工在行使股权激励计划时,应遵循公司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条件。
第十三条在股权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可根据业绩变化和市场状况对股权激励数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若员工离职或解聘,其已授予的但尚未行使的股权激励权益将作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由董事会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股权激励奖励制度实施方案

股权激励奖励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面临着人才引进、留住和激励的挑战。
股权激励奖励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员工激励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纳和实施。
股权激励奖励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还可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二、目的本方案的目的在于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奖励制度,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企业的整体绩效和竞争力。
三、实施内容1. 制定激励对象本次股权激励奖励制度的对象为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2. 设定激励标准激励标准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贡献度和公司整体业绩来确定。
具体激励标准将在实施过程中由公司董事会和激励委员会共同商定。
3. 确定激励方式激励方式将采取股票期权、股票分红等形式,以确保员工能够分享到公司的发展成果。
4. 设定激励周期激励周期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为一年或多年一次,以确保激励制度的长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5. 确定激励计划公司将设立激励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股权激励奖励计划,确保激励制度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 加强激励宣传公司将通过内部培训、员工大会、企业文化建设等方式,加强对股权激励奖励制度的宣传和解释,让员工充分了解激励政策,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四、实施步骤1. 制定激励方案公司董事会将成立激励委员会,负责制定股权激励奖励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2. 宣传激励政策公司将通过内部渠道,向全体员工宣传股权激励奖励政策,让员工充分了解激励政策的内容和意义。
3. 实施激励计划激励委员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激励计划,并开始实施股权激励奖励制度。
4. 监督和评估公司将建立健全的激励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激励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激励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五、预期效果通过股权激励奖励制度的实施,公司预计将实现以下效果:1. 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推动企业整体业绩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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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等议案,制定《××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或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薪酬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实施股权激励制度的工作依据。
第三条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则:(一)对管理人员激励应与企业的经营成果挂钩;(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三)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四)坚持先审计考核后兑现;(五)增加奖励的透明度,强化管理监督。
第二章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第三章股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方法第四条股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对象是公司的核心人才,包括下列人员:(一)高层管理人员;(二)中层管理人员;(三)技术骨干等。
第五条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年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和人才的变化情况,在《××年度股权激励计划》(见附件1,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中提出当年度具体的激励岗位。
在董事会批准《年度计划》后进入公司的新员工如果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薪酬管理委员会可以调整当年度的《年度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新员工可作为当年度的激励对象。
注1:《年度计划》由薪酬管理委员会在公司确定当年度经营计划时提出。
第四章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方法第六条以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业绩的指标。
第七条业绩目标的设定综合考虑同行业水平和××公司历史水平的基础。
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议案,业绩目标设定为净资产收益率达到6%。
第八条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薪酬管理委员会认为净资产收益率目标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如果调整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低于6%,则须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九条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考核公司是否实现业绩目标。
薪酬管理委员会应当以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为考核基础。
第十条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可对公司业绩目标做出相应调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对利润的影响:(一)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发生重大变更;(二)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导致公司的税收发生重大变化;(三)国家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的重大变化直接对公司产品/服务的市场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五)发生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风险。
第五章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分配及处理的方法第十一条每年以公司年度净资产收益率6%作为确定是否授予股权激励基金的考核基准指标。
凡年度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不含6%)的,不得提取股权激励基金。
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即净资产收益率达到6%),按照公司该年度净利润的5%核算和提取股权激励基金,在超额完成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即净资产收益率超过6%),激励基金计提的比例和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的比例同步提高。
第十二条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薪酬管理委员会认为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
如果净资产收益率达到6%的情况下调整后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高于5%,则须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十三条激励基金在下一年度的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四条激励基金总数核算公式为:=F⨯RX其中F:本年度为实施股权激励提取的激励基金总数;X:本年度净利润;R:本年度激励基金的提取比例;第十五条综合考虑激励对象个人所担任岗位的重要性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公平合理地分配激励基金。
第十六条个人绩效评估由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六章的绩效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单个激励岗位分配金额不得高于当年激励基金总量的25%。
第十八条激励对象实得激励基金数:F AT=F i×(1-T)其中FAT:激励对象税后所得的激励基金;F:第i个激励对象所分配的激励基金;iT: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六章绩效考核办法第十九条绩效考核原则:(一)体现本公司的愿景、宗旨与战略目标;(二)将公司发展目标和个人发展目标紧密的结合起来;(三)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四)公正、公平、合理地评估组织和个人绩效。
第二十条绩效考核周期: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一个周期。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初,根据激励对象所在岗位的岗位职责,确定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核,其中工作业绩是重点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业绩的考核指标与该岗位的工作性质密切相关,通常包括财务类指标,如净利润、投资回报率等;经营类指标,如市场份额,新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比重等;管理类指标,如流程规范性、员工满意度等;技术类指标,如技术先进性、新品研发进度等。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末,根据年初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个人绩效评估,其结果作为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基金分配的一个依据。
第七章激励基金的管理方法第一节激励基金的授予第二十四条按本细则第三章产生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岗位名单和本细则第五章的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分配及处理方法,由薪酬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建立《股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薪酬管理委员会综合考虑激励对象个人所担任岗位的重要性和个人绩效评估结果,拟订《股权激励基金分配建议书》(见附件3),并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表公司授予计划参与者激励基金,并与激励对象签订《××年度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见附件4)。
在董事会同激励对象签订协议后,薪酬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在《股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中作相应记录。
第二节激励基金的处理第二十六条激励基金用于购买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七条高管人员购买股票的管理:(1)高管人员获得激励基金后,应在年报公布后的90日内用激励基金择机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
高管人员购买公司的股票必须依法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锁定,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购买激励股票说明书》(见附件5),说明股票购买时间、购买价格、购买数量。
(2)由于股票购买的最小单位是1手,会有资金余额,资金余额归激励对象。
(3)高管人员购买股票后,自行处理分红、送红股、配股等事项,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激励股票分红说明书》(见附件6)、《激励股票送股说明书》(见附件7)、《激励股票配股说明书》(见附件8),说明有关分红、送红股、配股等情况。
(4)高管人员用激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涉及的申报、锁定、信息披露、流通等事项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非高管人员购买股票的管理:(1)非高管人员获得激励基金后,应在年报公布后的90日内用激励基金择机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股票。
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购买激励股票说明书》,说明股票购买时间、购买价格、购买数量。
(2)非高管人员购买公司的股票必须锁定2年以后才能兑现。
(3)非高管人员购买股票后,自行处理分红、送红股、配股等事项,并向薪酬管理委员会递交《激励股票分红说明书》、《激励股票送股说明书》、《激励股票配股说明书》,说明有关分红、送红股、配股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如果非高管人员升迁为高管人员,则升迁前用激励基金购买的股票按原计划执行,升迁后用激励基金购买的股票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执行。
如果高管人员降职为非高管人员,则降职前用激励基金购买的股票按原计划执行,降职后用激励基金购买的股票按本细则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条薪酬管理委员会监督激励对象用激励基金购买股票的情况,并在《股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中为每个激励对象记录有关激励基金、股票、红利、红股、配股及其变动等信息。
第八章信息披露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依法履行股权激励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董秘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根据规定及时披露:(一)董事会决议设立薪酬管理委员会;(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设立薪酬管理委员会;(三)董事会决议批准股权激励制度的议案;(四)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股权激励制度的议案;(五)董事会决议批准薪酬管理委员会拟订的《年度计划》;(六)在定期报告中公司应当披露高管人员的持股情况及其变动情况;(七)公司终止或取消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第九章特殊情况下股权激励制度的管理方法第三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激励对象不再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计划》,已转化为股票的激励基金仍可按照既定的限制性条款运作。
(一)劳动合同期未满,激励对象申请离职,公司同意时;(二)劳动合同期未满,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解聘时;(三)劳动合同期满,若公司提出不再签约时;(四)激励对象退休时;(五)激励对象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司时。
第三十四条激励对象在任期内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薪酬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在《股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上作相应记录,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股票可立即兑现,激励对象的代理人、监护人或其继承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五条当公司被并购时处理原则如下:(一)公司新的股东大会同意承担本计划,则本计划将按照原有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二)公司新的股东大会不同意承担本计划,非高管人员锁定的激励股票立即解除限制,高管人员激励股票的流通应当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经董事会批准的《实施细则》在以后年度可以遵照执行,除非《实施细则》的条款发生变动。
第三十九条《实施细则》的条款及条件如有任何重大变更、完善、终止和取消,都须获得董事会的通过。
第四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可以决议方式终止《实施细则》:(一)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终止的情况;(二)因经营亏损导致停牌、破产或解散;(三)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平、合理、有效原则解决。
第十一章附件1、附件1:《××年度股权激励计划》(供参考)2、附件2:《股权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供参考)3、附件3:《股权激励基金分配建议书》(供参考)4、附件4:《××年度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供参考)5、附件5:《购买激励股票说明书》(供参考)6、附件6:《激励股票分红说明书》(供参考)7、附件7:《激励股票送股说明书》(供参考)8、附件8:《激励股票配股说明书》(供参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