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贸易法总论,公约的适用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3、国际经济组织三、国际商事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其他贸易术语: EXW DDP附: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CFR——“成本+运费”、目的港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CIP——运费、保费付至CPT——运费付至、目的港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
(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国际经济法主体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国际经济法主体概述一、国际经济法主体概念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通常,要具有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应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其一,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亦即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其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该资格即法律上的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订立合同、取得和处分财产以及进行诉讼的能力等。
二、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应具备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均赋予其资格,但在有一些国家则受到限制。
在外国,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外国自然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该“外国”国内法及其与内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的。
各主权国家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赋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或其他待遇。
三、法人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体。
法人的权利能力亦决定了法人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通常,各国均赋予本国法人以从事国际经济贸易主体资格,但也有少数国家对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进行了一定限制。
而对于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资格,通常采用“法人认可制度”(或称外国法人许可制度)。
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不尽相同,有的采取“一般许可制”,有的采用“特别许可证”,也有的采用“相互承认制”。
一旦外国法人资格在内国得到承认,该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须受其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约束,即内国依其内国法或其与该外国法人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给该予外国法人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其他待遇。
四、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任何主权国家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能力。
但国家在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时享有特殊地位,即依据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享有豁免权。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

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公司法中
要求将公司的住所地在公司章程中 注明。
评:
这两个规则各有优势。
普通法系的设立地规则,使法人的国籍比较 容易确定,为法人的属人法的确定提供了确 定性。
住所地规则的优点是考虑到法人的经济现实, 可以有效防止属人法的滥用和规避,这是设 立地规则所不具备的;它的缺点是住所地的 标准不一致。
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
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
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结
果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法。
日本
阿根廷
英国
二、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 身份 • 国籍:指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的成员而隶
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 取得方式:出生和入籍
↓ 积极冲突:双重或多重国籍 消极冲突:无国籍
解决
出生取得
采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 籍
• 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方均 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
• 单系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 籍
• 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 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 商船位于什么地方;
• 依美国法,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 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
• 承认的方式有 ①一般许可制:办理登记或注册手续
②特别许可制:经内国行政机关的审批
③相互承认制:依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相 互予以承认,不必经过特别认可或办理有 关手续
登记制
又称为一般许可制。
外国法人只要向内国政府申请承认其法 人资格,并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或注册 手续,无需由内国政府特别审查批准, 就可以在内国以外国法人的名义开展相 关的经营活动。
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

国际经济法主体范围一、引言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国际组织、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种主体。
本文将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之一。
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这些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担任着制定规则、管理和监督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角色。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等。
三、国家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也是重要的主体之一。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自身的利益。
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内法律,参与国际经济协定的谈判和签署,保护国家利益,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等。
国家的法律、行为和政策对国际经济活动具有重要影响力。
四、企业企业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对象之一。
企业通过跨国投资、国际贸易等方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国际经济法主要通过规定和保护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例如,国际投资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国际贸易法规定了贸易壁垒的规则等。
五、个人个人在国际经济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个人通过就业、创业等方式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国际经济法保护个人的权益,规范个人的行为。
例如,国际劳工法保护劳工的权益,国际反垄断法规范个人的市场行为等。
六、其他主体除了上述主体外,国际经济法还涉及其他各种主体,如非政府组织、智库、消费者组织等。
这些主体通过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提供专业意见等方式对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七、结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广泛,涵盖了国际组织、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等各种主体。
这些主体在国际经济法中发挥着不同的角色和责任,共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各自的利益。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将继续扩大,各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也将变得更加重要。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跨国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径 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民间团体法律责任
民间团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民间团体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违反国际法义务、 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行职责,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
民间团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民间团体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 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个人法律责任
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个人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违反国际 法义务、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行职责 ,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VS
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个人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 政治途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 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谢谢
THANKS
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由于违反国际法义务、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 行职责,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国家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国际组织法律责任
要点一
国际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跨国公司通过国际合作和竞争,推动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传播,促进全球生产要素的 优化配置,同时也为国际经济争端解决带来挑战和机遇。
民间团体
民间团体是国际经济法中的 要主体之一,包括商会、行业 协会、非政府组织等。
民间团体通过参与国际经济活 动和政策制定,代表成员的利 益诉求,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 发展。
球经济发展。
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具有法 律人格,可以独立地参与国际经 济法律关系,并在国际经济争端
《国际经济法主体》课件

跨国公司监管责任
国家需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管,防止跨 国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竞 争或侵犯人权等行为。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国际组织自主责任
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 需自主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组织决策责任
国际组织在决策过程中,需遵 循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确保决 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THANKS 感谢观看
跨国公司和其他跨国经济实体是 跨越国界的商业组织,可以参与 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法律关
系。
跨国公司和其他跨国经济实体通 过在各国进行商业活动和投资等 方式,对国际经济活动产生重要
影响。
跨国公司和其他跨国经济实体在 国际经济法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 规范和国际标准,以确保其商业
行为符合国际法和道德标准。
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国际投资中的应用
01
02
03
国际投资保护
国际经济法主体通过国际 投资协定、双边或多边投 资协议等,保护本国投资 者在海外的权益。
跨国公司运营管理
国际经济法主体规范跨国 公司的运营管理,确保其 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 促进投资环境的改善。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当国际经济法主体在海外 投资过程中遇到争端时, 可以通过国际仲裁、诉讼 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国际组织成员国责任
国际组织成员国需对国际组织 的经济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共 同履行国际组织的义务。
国际组织执行责任
国际组织需采取有效措施,确 保其决策得到有效执行,维护
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
跨国公司和其他跨国经济实体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法律
责任
跨国公司合规经营责任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
跨国公司需遵守各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法规则 ,确保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国际经济法主体

主体
主体与客体(subject and object)是用以说明 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一对哲学范畴。 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 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国际经济交往资格 一般依据属人法:国籍国法、住所地法
国籍积极冲突
国籍消极冲突
血统主义
出生地主义
举例说明:积极冲突
B:父亲是B国人
A:父母 一方是A 国人
夫:B 国
妇:A国
C:出生 在 C国小ຫໍສະໝຸດ :到C国 居住时生的消极冲突
B:父亲是B国人
A:父母 一方是A 国人
法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谁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民法的主体:从事平等民事活动的人:自然 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行政法的主体:行政行为人、行政相对人 刑法主体:刑法犯罪主体,谁实施犯罪拥有 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一个公民不应采取
哪样一些行为,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诉讼主体:法院、诉方、辩方、控方。 法律主体不是法律的订立者(立法主体)
夫妇:C国人 C:出生 在 C国
小孩:A国居住时生的
一国对于外国人给予的待遇
国民待遇: 一个国家对外国人的地位,给他的权利和义 务与给予本国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但 存在例外。 最惠国待遇: 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进行约定,内容是一 个国家给予对方国家自然人(当然也包括法 人)的优惠和好处不低于任何第三国的优惠 和好处。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
分为两种: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议上通过,并与1988年生效。
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5、风险: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异物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而狭义的风险是指这些风险中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
国际经济交往中以狭义为准。
6、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
7、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
8、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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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序言:考虑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为一项普遍接受的 习惯国际法原则。 管辖豁免 第10条:一国如与外国一自然人或法人进行一项商业 交易,而根据国际私法适用的规则,有关该商业交易的争 议应由另一国法院管辖,则该国不得在该商业交易引起的 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第2条第2款规定商事交易的判断 首先看合同或交易的性质,但如果当事人意图或法院地国 实践表明目的与确定性质有关,目的也应予以考虑) 第11-17条分别规定了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害、财产所有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参加公 司或其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仲裁协定的 效果上的有限豁免。
14
2012-9-13
与中国有关的国家豁免案件
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向美国 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 被告偿还前满清政府所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 之本息。该法院于1982年作出“缺席判决”,要 求中国政府偿付原告4000余万美元,我国政府多 次表明维护国家豁免权的严正立场并支持该判决 违反国际法原则。1984年,该法院撤销原判驳回 原告之起诉。原告历次上诉仍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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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13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 诉讼,其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则限于其职权范围内。
几个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根据1944年的《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成立,其职能一是制定国际金融规 章制度,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二 是以贷款等方式向成员国融通资金。 世界银行集团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金 融公司(IFC)和国际开发协会(IDA)三个国际金融组织组 成的。世界银行主要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所担保 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目的的长期贷款,提供技术援助; 国际金融公司在需要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专对成员国的私人 企业发放贷款,并与私人投资者联合向成员国的生产企业投 资;国际开发协会则专向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工程和 发展项目提供条件较宽的长期贷款。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继承与发 展,成立于1995年,以其为核心已经发展出一个初具规模的 2012-9-13 18 国际贸易行政法体系。
2012-9-13
5
实质公平和国际合作共谋发展
【资料: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非互惠的 普遍优惠待遇】
"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给 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 歧视的待遇",通常简称"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或"普 惠待遇",以区别于国际法中的传统概念"互惠待遇" 和"最惠国待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 惠的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 初步体现。
6
2012-9-13
WTO框架下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 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历史沿革 起源: 1955年,GATT修改了第18条,首次将发展中国 家作为一个群体加以考虑,允许处于“发展初期 阶段”的国家在认为货币储备在长期发展策略中 显得不足的情况下采取进口数量限制和实行贸易 限制(包括关税和数量限制)以支持幼稚产业。 同时,取消赋予某些受影响缔约方的否决权,从 而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利用贸易限制措施的灵活性。
20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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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有关的国家豁免案件
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1)在中国政府被诉的情况下, 我政府能否派人去受诉法院作管辖权抗辩? 出庭抗辩是否意味着承认外国法院对该案 的管辖权?(2)中国政府在本案中的抗辩 理由主要是什么?(3)根据限制豁免论, 中国政府在本案中能否享有豁免权
2012-9-13
相对豁免理论的发展
意大利最早抛弃绝对豁免论,而采取限制豁免论。1886年那 不勒斯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确立了外国国家在纯私法范围内的 问题不能主张豁免的原则。 1952年美国国务院的“泰特公函”宣称将采用有限制的主权 豁免论。 欧洲17国1972年签署了《欧洲国家豁免公约》,公约将一国 的工业、商业、金融活动视为非主权行为,不享有司法豁免。 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主权豁免法》,列举了多项不 豁免情形。(2004年最高法院在奥地利诉奥特曼案中确认该 法有溯及力) 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限制豁免的规定多达10条30多 款。 „„ 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同样也支 2012-9-13 12 持了限制豁免。
2012-9-13 1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20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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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 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20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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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互利原则
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公平与平等
分清公平与平等的含义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强调公平互利,究其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 贯彻新的平等观。 【说明】 对于经济实力相当的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 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对于经济实力悬殊的不同类国家说来, 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或虚假平等关系的纠正以及 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就应当让经济上贫弱落后的发展中 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特殊优惠待遇。贯彻公平互利原则不仅对 发展中国家有利,从世界战略全局和发达国家本身利益出发, 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公平互利关系,有助于缓和 发达国家的经济困难,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13
2012-9-13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
保全豁免 第18条规定为绝对的,除非明示同意或针对专门划 拨、指出的财产;
执行豁免 除18条的两种情形外,第19条还规定在法院地的具 体用于或意图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以外的目的且 与被诉实体有联系的财产可供执行而无需该国同意 第20条:同意行使管辖并不构成默示同意采取保全 或执行强制措施
2012-9-13 8
WTO框架下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3
进一步加强: 1971年,GATT缔约方根据GATT第25条第5款通 过了一项豁免决定,授权发达缔约方对发展中缔 约方的产品实行普遍优惠的制度,允许在10年内 背离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的规定。
1979年11月,缔约方全体通过了《关于差别和更 优惠待遇、互惠及更充分参与的决定》即授权条 款,给与发展中特别是最不发达缔约方在市场准 入、非关税壁垒、优惠贸易体制信息上以差别和 优惠待遇,上述优惠无需申请豁免,成为一项永 久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依据属人法和行为地 法,在出现国籍冲突时,内国国籍优先,参见我国最高 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 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取决于其权利能力,依 据属人法,判断法人国籍的标准各国不一,我国采取注 册登记地。 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当然主体,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 体涉及国家豁免问题,包括管辖豁免、保全豁免和执行 豁免。 国际上有绝对豁免论与限制豁免论之争,我国一般支持 主权的绝对豁免,同时将国有企业与国家严格区分开来。 赞成通过协议消除各国在此问题上的分歧,没有协议就 采取对等原则。 2012-9-13 11
2012-9-13 4
实质公平和国际合作共谋发展
国际经济法上的代表制度: 1. 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规定在 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非互惠的普惠 待遇 洛美协定:欧盟与非加太国家,从1975年至今前后 七个洛美协定,在参加国数量、援助事 项范围和程度等方面不断扩展 2. WTO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201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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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4
WTO框架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WTO体现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有145条,秘书处将其分 成6种类型:旨在增加发展中国家成员贸易机会的规定;要求 所有WTO成员保障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规定;承诺、行动 的灵活性及政策工具的应用;过渡期;技术援助;有关最不 发达国家成员的规定。 存在的问题 不属于WTO正常的法律框架,规定空泛不具体,由给惠国 决定,幅度有限,过渡期的灵活度不足等 未来的发展 《多哈宣言》特别授权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确认在特殊和差 别待遇条款中哪些是强制性的,对那些日前尚不明确、不具 有约束力的条款,须考虑使其具有法律强制性和实践意义 三个领域:市场准入、过渡期、技术援助 2012-9-13 10
16
与中国有关的国家豁免案件
湖广铁路债券案 【解析】(1)我国政府可以派人去受诉法 院作管辖权抗辩,出庭抗辩本身不意味着 承认外国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 (2)国家豁免和恶债不继承,我国主张绝 对豁免。 (3)限制豁免论又分为性质说和目的说, 按照后者我国也可以获得豁免,尽管二者 的分野并不是很清楚。
跨国公司
概念 特征 国际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 务责任 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2012-9-13 19
概念和特征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根据《联 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义,是指由 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 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 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 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 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 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 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 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征:跨国性、战略全球性和管理集中性、公司内 部相互联系性 2012-9-13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