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及外籍个人 统一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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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在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纳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在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纳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在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纳税(2009-10-2613:45:00)转载标签: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驻华机构人员杂谈一、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判定(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二)政策要点在华时间境内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T≤(90天)境内所得境外支付境外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或负担代表处常驻代境外所得境外支付或负担征表:征税免免183天其他:免税(90天)183征征免免天<T≤1年1年∠T≤5年征征征免T>5年征征征征(三)注意重点1、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华期间)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来华担任代表处常驻代表或工作人员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即在境内任职常驻代表期间虽少于183天,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也应缴纳个税。

二、外籍人员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收入来源的归属、税款计算)(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二)政策要点“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是许多纳税人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税种,本文就截至第五次修订涉及到的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方面的个人所得税做一个解读。

一、对外籍个人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按月减除费用2000元以外,还可享受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2800元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二、外交人员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人员的补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对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进一步明确:(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来到中国工作、生活。

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员,与中国公民一样,都需要遵守中国税法并履行纳税义务。

本文将就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税收问题进行探讨。

一、税收居民身份的确定根据中国税法,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征管对象分为两类: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

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家庭、居住处所、中心管理和控制活动等实质性联系的个人。

非海外中国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一定标准的,应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

二、税收居民的全球征税原则根据中国税法,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纳税。

也就是说,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所得、境外业务所得等都需要缴纳税款。

但是,对于非税收居民来说,只需要纳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三、外籍人员的个税计算方式个人所得税是外籍人员纳税的主要税种,根据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可以采用综合征税和分类征税两种方式计算个税。

1. 综合征税方式综合征税方式是将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不同性质的收入合并计算纳税。

外籍人员通过发放了解扣除项,例如基本减除费用、子女教育、住房租金等,计算应纳税额。

2. 分类征税方式分类征税方式适用于一些特殊性质的收入,如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税法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税率递延筹办政策。

四、外籍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和鼓励高层次、高技能的外籍人才来华工作,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1. 所得税减免政策根据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技术类人才、高端人才等,可以享受部分减免政策。

这些减免政策主要体现在免税额、低税率、减半征收等方面。

2. 五险一金缴纳政策根据中国法律,用人单位除了需依法缴纳外籍员工的五险一金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采取按照国际社会惯例规定的缴费标准。

五、外籍人员合法避税与遣返利润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减少税负,外籍人员可以合法采取一定的避税措施和利用国际间税收协定进行避税规划。

财政部发布公告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进行调整

财政部发布公告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进行调整

财政部发布公告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进行调整近日,财政部发布公告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税收征收,提高税收透明度,促进外籍个人在我国的投资和就业。

根据此次调整公告,外籍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外籍个人在我国工作的纳税范围将更加明确。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外籍个人在我国工作期间,无论所得是否在我国来源,只要工作时间达到183天以上,其在我国工作期间所得都需要纳税。

这一政策的调整,意味着外籍个人在我国工作时间超过半年即需要缴纳所得税,增加了税收的征收范围。

其次,外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也有所变化。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外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将采用累进税率的方式,根据其收入水平分档次计算税率。

高收入人群将缴纳更高的个税比例,从而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负担能力。

另外,外籍个人在我国享受的税务优惠政策也有所调整。

根据新政策,外籍个人在享受税务优惠政策时,需要提供符合税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经相关税务机构的认证。

此举旨在避免滥用优惠政策,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此次调整还对外籍个人在我国支付的贷款利息、租金等个税扣除额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明确了国际间税收协定所适用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财政部发布的公告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旨在提高税收透明度,规范征收行为,促进外籍个人在我国的投资和就业。

这一政策的调整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外籍人才的流动和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也是财政部推动税收改革的一项举措,旨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财政部表示,今后还将继续加大力度,推出更多针对税收制度的改革措施,为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此次政策的调整并非对外籍个人的一种歧视或不公平待遇,而是税收征收制度的一种规范和完善。

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外籍个人在我国的投资和就业也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部分税收资源,调整政策是必不可少的举措。

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所得税是许多纳税人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税种,本文就截至第五次修订涉及到的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方面的个人所得税做一个解读。

一、对外籍个人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按月减除费用2000元以外,还可享受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2800元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二、外交人员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人员的补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对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进一步明确:(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个税改革新政策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申报与纳税义务

个税改革新政策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申报与纳税义务

个税改革新政策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申报与纳税义务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外籍人士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纳税义务问题也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规范外籍人士的纳税行为,中国政府于近期出台了个税改革新政策,明确了外籍人士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纳税义务。

本文将分析这些新政策,并为外籍人士提供申报个人所得税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的相关指导。

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首先,外籍人士需要了解的是,对于在中国境内取得任何形式收入的个人都适用个人所得税法。

这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等投资所得以及其他应税所得等。

纳税义务根据新政策规定,外籍人士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月或者按季进行申报。

具体的纳税义务如下:1. 及时办理个税登记:外籍人士在取得第一笔工资、薪金所得时,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登记,并领取个税纳税人识别号码。

2. 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外籍人士可以按月或者按季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纳税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纳税义务灵活选择。

3. 进行税前扣除(抵免):外籍人士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抵免)政策,例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支出可以作为减税项。

4. 及时办理税务注销:外籍人士在离开中国工作或者停止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时,需要办理税务注销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责任。

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是外籍人士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

根据新政策,外籍人士应当按期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相关附件,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以下是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具体流程:1. 收集所需材料:外籍人士需要收集并整理好所需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材料,包括工资单、发票、合同等。

2. 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根据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格式,准确填写相关信息。

在填写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核对个人信息、所得类别和金额等内容的准确性。

3. 选择合适的纳税期限:根据纳税方式的选择,选择合适的纳税期限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外籍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外籍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外籍个⼈取得的住房补贴可免征个⼈所得税吗对于外籍个⼈取得的住房补贴可以免征个⼈所得税吗?具体有怎样的内容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外籍个⼈取得的住房补贴、伙⾷补贴、洗⾐费是否免征个⼈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所得税(⼀)、外籍个⼈以⾮现⾦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补贴、搬迁费、洗⾐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所得税执⾏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以⾮现⾦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补贴和洗⾐费免征个⼈所得税,应由纳税⼈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付⽅式发⽣变化的⽉份的次⽉进⾏⼯资薪⾦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件规定:⾹港、澳门地区与内地地理位置毗邻,交通便利,在内地企业⼯作的部分外籍⼈员选择居住在港、澳地区,每个⼯作⽇往返于内地与港澳之间。

对此类外籍个⼈在港澳专区居住时公司给予住房、伙⾷、洗⾐等⾮现⾦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能否按照有关规定免予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不包括⾹港澳门居民个⼈),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港、澳门,每个⼯作⽇往返于内地与⾹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港或澳门住房、伙⾷、洗⾐、搬迁等⾮现⾦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第⼆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所得税执⾏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条、第⼆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所得税。

外籍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人士,均为中国的纳税义务人。

这意味着他们需要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对其全球范围内的收入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税率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制度。

根据年所得额的不同,税率从3%至45%不等。

外籍人士在中国的收入,也需要按照这一税率体系进行计算和缴税。

三、免征额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一个基本的免征额,目前为每月5000元人民币。

这意味着只有超过
这一金额的部分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专项扣除
除了基本的免征额之外,中国还允许纳税人进行一些专项扣除。

这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

这些扣除可以进一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五、申报与缴纳
外籍人士需要定期向中国的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通常,雇主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外籍人士也可以选择自行申报。

六、税收协定
中国与许多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如果外籍人士的母国与中国有此类协定,他
们可以根据协定的规定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七、注意事项
1. 外籍人士应当及时了解中国的税法变化,以确保自己的税务合规。

2.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注意各种允许的扣除项目,以免多缴税款。

3. 对于在中国有房产或其他资产的外籍人士,可能还需要缴纳房产税或资本利得税。

八、结语
作为外籍人士,了解并遵守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这不仅可以避免税务风险,还可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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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 和国房产税暂行 条例》 规定
信 息 时 报 讯( 记 者 叶 静 通 讯 员 智 凤 秋 月 张 莹 ) 近 日, 记者从
广州地税局获悉, 根据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第 546 号 令 , 自 2009年1月1日 起,废 止 《 中华人民共 和国 城 市 房 地产税暂行条例》, 外 商 投资企业、 外 国企业和 组织 以及 外 籍 个人 (
外企及外籍个人 统一征收房产税
《 条例》摘录
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产权的所有 人为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 一)从价 ( 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 计算,税率为1.2%;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 1-30%)×1.2%; ( 二)从租计征的,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 12%。 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对从值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每年一次征收,征期为每 年的6月至9月;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则实行按月申报。 按房 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交的方式。 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房屋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房 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房产座落地点,分别向所在 地的地税机关缴纳房产税。 (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 二)、由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 三)、宗教 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 的房产; (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信息时报
地税之窗
(记 信 息 时 报 讯 者 叶 静 ) 记者从广州 通 讯 员 地 税 宣
2009.3.17 星期二
B13
广州地税查获 逾万份假发票
市地税局获悉, 今年 2 月 19 日, 广州市地税第五稽查局 联 合 国税、 公安等 部 门 ,一 举 捣毁了 一 间 位于 龙洞鱼沙坦
出 租 屋内 的 假发票 地下 印刷 厂 ,收缴 大量 国地税 假发票 , 其中 当场就清 点 出 地税 发票 1万多 份,查 封 用于 印制假发 票 的 印刷 机、 晒版 机、 切割 机 等印刷设备数台 , 同时抓 获
好野! 发票中奖啦! 一定要中奖
包 括 港 澳 台 资 企 业 和 组 织 以 及 华 侨 澳 台 同 胞 下 统 称 外 、港 ,以 ) 将依照 资 企 业 及 外 籍 个 人 《 中华人 发 民 共 和 国 房 产 税 暂 行 条 例》( 国 )缴纳房产税。 [1986]90 号
据 了解 , 为做好 外 资企业及 外 籍 个人 房 产税征收工作,财政部、国 关于对 外 资企业 家税务总局下 发 《 及 外籍 个人征收 房 产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2009]3 ),通知明确, 自2009年1月 1日起 , 对外 资企业及 外籍 个人的 房 产征收 房 产税, 在 征 税范围、 计 税依据、税 率 、税收 优惠 、 征收管理 等方面按 照 《 中华人民共 [1986] 和国 房 产税暂行条例》( 90 )及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税由房 产所 在 地的地 方 税务机关征收,其 征收管理 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以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币 为记 账 本位 币 的 外 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 时 , 均 应将其根据记 账 本位 币计算 的税款 按 照缴款 上 月 最 后一日的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后分红应按 “ 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
财 税
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1999]329 ) 的规定: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 ) 第五 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 六条的规定, 经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 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 得仅限于劳动所得, 具体所 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 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 其他各项所得, 不属减征照 顾的范围。 因此, “ 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不属减征照顾 的范围。
假 日 不 顺 延
当 月
遗 失 声 明
瑞海 广州市海珠区宏 通 房地产 信 息 咨询 部 遗 失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一个, 粤地税字 43052119740801826501, 纳 税 人 编 码 : 4401055024394,现声明作废。
责编:阮栩 美编:唐湘莹
Hale Waihona Puke [1994]020 )有关 “ 个人办 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 按规 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不征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问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有 : 某 一 位 投 资 者 是 残 疾 人 残 , 该 疾 人 取 得 公 司 的 税 后 分 红 是 否 可 以 现 行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得 的 所 得 , 取 、自 、直 在 省 治 区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幅 度 和 期 限 内 ,经 批 准 可 以 减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 该投资者取得的税 答
公 历 日 期如 遇 法 定 节
) 向主 管地 方 税务 机关提出。 缴费人申请 延期 缴费, 只 ) 应缴的 社 适 用于 当期 ( 会保险 费, 申请 缓 缴的 期 限 最 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在 批准的 缓缴期限内, 不予加收滞纳 金; 经批准 延期 缴的费款, 期 满 后 仍 不缴纳的, 不得 再次 申 请延期缴纳。
纳 税 义 务 人 征 税 范 围 计 税 依 据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方 法 纳 税 期 限 纳 税 地 点 免 纳 房 产 税 的 房 产 分 类
漫话税收
本 版 漫 画 兆 恩 /杨
财 税


国 发
12366地税咨询台
问 行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现 一) 税务登记证副本; ( 二) ,对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扣 缴 义 务《 年季度代扣、代收和代征税 人 按 照 所 扣 缴 的 税 款 付 给 款手续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手 续 费 问 市 扣( 。 请 :我 2% 的 三)代扣代缴税款入库完税 缴 义 务 人 应 如 何 申 请 返 还 凭证 (税 、税 收 通 用 缴 款 书 收 手 续 费 励 给 办 税 人 员 的电 ? 奖 子 转 帐 专 用 完 税 证 或 税 收 手 续 费 是 否 要 代 扣 代 缴 个转 )原件。 帐 专 用 完 税 证 人 所 得 税 ? 依据 《 个人所得税代扣 答 :依据 税 发 《 关于加强代扣 代 缴 暂 行 办 法》( 国 ) 的规定,对扣缴 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管理及 [1995]65 号 地 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 手 续 费 支 付 的 通 知》( 穗 )第一点规 税 函 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 [2007]84 号
国 税 函 号 以 下 简 称 税 法
6种情况可申请缓交社会保险费
信 息 时 报 讯( 记 者 叶 静 通 讯 员 地 税 宣 ) 正在 经 历 金
融危 机的 困难 企业 是否 可以申 请 缓期 缴纳 社会保险 费 ? 广州 市地税局 近 日给 出答 复, 达 到 以下 6 个条件, 可以申请 办 理 缓交社会保险费。 广州市地税局表 示 , 依据 “ 关于 印发 《 广州市地 方 税 务 局 社会保险 费 延期 缴纳管理暂 行规定 》 的通知” ( ) 有关规定: 缴 [2003] 110 费人 符合 以下条件 之 一的, 可 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费: ( 一) 因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等 不可 抗力 因 素导致无 法 及时缴费; ( 二) 政 府 指 令 性 经 济 政 策造成缴费困难; ( 三) 经 政 府 确 认 的 特 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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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 解困转制 企业缴费有 困 难; ( 四) 在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濒 临破产; ( 五) 按 规 定 办 理 歇 业 手 续的; ( 六 ) 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缴费人申请 延期 缴纳 社会 保险费, 必须在缴费当月的 10 , 日前 (
定,因扣缴义务人自己的原 因 ,3 年 不 到 税 务 机 关 领 取 代扣、 代收税款手续费的, 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 费。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 续费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 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 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如果 将代扣代缴手续费奖励给个 人的,可以参按 《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包括印刷厂 老 板在内 的 犯罪 嫌疑人3人。 据市地税第五稽查局 介 绍 , 这次 查获的 假发票主要 包括 : 建筑 业 统 一 发票 、 运输 业 统 一 发票 、代开、代扣 (

) 存 根联、 发票 联、 增值 税 普 通 发票 以及各 类 税收缴款 书 、完税凭证 等 20 多 个 品种 。 发票抬头 以 青海 、 江 西 、 浙 江 、 南海等外 省市为 主 , 大 部 分地税发票票面无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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