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告
租房交税通知函

租房交税通知函尊敬的租户: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的规定,现将有关租房交税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交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房屋租赁双方应依法缴纳房产税。
为了规范税收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我们特此通知您,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请您按照规定履行交税义务。
二、交税金额及期限1. 交税金额:根据您租赁的房屋面积、位置、租金等因素,房产税的具体金额将由税务部门核定。
我们将在收到税务部门通知后,及时告知您具体的交税金额。
2. 交税期限:请您在接到本通知后,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房产税的缴纳。
逾期未交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交税流程1. 您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与我们联系,确认交税金额。
2. 我们将为您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正式税票。
3. 您持税票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网上银行缴纳房产税。
4. 缴税完成后,请您将税票复印件交回我公司,以便我们进行备案。
四、注意事项1. 请您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产税的缴纳,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2. 在缴纳房产税时,请确保税票上的信息与您租赁的房屋信息一致。
3. 如您在交税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处理。
五、咨询服务为了方便您了解和咨询租房交税的相关事宜,我们特设立咨询服务电话:XXXXXXXXXX,联系人:XXX。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疑问。
请您务必重视此事,依法履行交税义务,共同维护税收秩序。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祝您生活愉快!顺祝商祺!XX房地产有限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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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扣除标准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4﹞53号
【发文日期】2004-02-24
【实施时间】2004-02-2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个人所得税
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自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我市在征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除扣除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800元外,每月还减除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津补贴收入129元。
市局在1999年和2003年曾先后两次发文,对已实行市内交通、误餐、医疗包干发放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规定了每月三项包干费用不超过240元的据实扣除和一定额度的电话费用扣除。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方便纳税人计算,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扣除标准规范明确如下:从2004年2月(税款所属时间)起,全市在征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法定减除费用800元不变,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各项津补贴收入由129元统一调整为400元,三项包干费用和电话费用不再另行扣除。
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联知识: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渝府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09〕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县城、建制镇征收房产税的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房产的评估值进行核定。
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六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七)民政部门举办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的用房。
房产税缴纳时间规定

房产税缴纳时间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房产税是一种与房屋产权有关的税收,用于对房屋产权实施税收调节和收入分配的一种税种。
房产税的缴纳时间是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调整的,但通常是按年进行缴纳。
以下是房产税缴纳时间的一般规定:
1. 缴纳时间:房产税的缴纳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31日前,属于年度缴纳。
2. 缴纳方式:房产税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票等方式进行缴纳。
具体的缴纳方式由税务部门规定,一般会在交纳通知中注明。
3. 缴纳地点:房产税可以在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或者办税服务厅进行缴纳。
具体的缴纳地点也由税务部门规定,一般会在交纳通知中注明。
4. 违约罚款:对于未按时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权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的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按逾期天数和欠税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的缴纳时间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缴纳房产税之前,纳税人应及时关注当地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房产税缴纳通知,确保及时了解最新的缴纳时间和方式。
此外,纳税人应按时缴纳房产税,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罚款和纠纷发生。
总之,房产税的缴纳时间是每年的3月31日前,纳税人应按
时缴纳,并注意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者专业律师、税务顾问等相关专业人士。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渝地税发〔2007〕222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22号(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废止贯彻意见及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四条中“次月7日”修改为“次月十五日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地方进行了修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新修订的《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新《办法》)已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通过。
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渝地税发〔1998〕285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23号)同时废止。
二、2007年10月1日前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到的工程,对工程已完成部分按原征收办法进行结算,对未完成部分按新《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
2007年10月1日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到的工程,一律按新《办法》执行。
三、依照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按1%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其取得的属于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23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现就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停止执行问题
我市农村居民以及“农转城”人员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从201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存量房以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间为准;增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增量房在2014年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免税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房地产被征收后承受房屋契税减免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地产,被征收的个人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契税减免规定。
1.以产权调换方式承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2cbf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16.png)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
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1987年12月1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它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结束——。
2011年重庆房地产市场总结与2012年重庆房地产市场展望

2011年重庆房地产市场总结及2012年重庆房地产市场展望1、2011年影响重庆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政策2011年已落下帷幕,纷沓而至的调控政策让2011成为名副其实的“调控年”,更使楼市风云莫测,而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在这一年中也都无不随市场变化唏嘘感叹。
1.1央行年内6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央行宣布,从1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期间多次上调,到6月20日的再次上调为止,央行年内已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大中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已达到了21.5%的高位。
1.2国务院出台“新国八条”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出台“新国八条”调控楼市,强调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此次“新国八条”明确提出了“限购政策”,而且将“限购”扩大到了二线、甚至三线城市。
政策明确要求,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此外,“新国八条”还提出了“制定房价年度上涨目标”以及“增加保障房供应”等楼市调控措施。
1.3重庆上海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重庆和上海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1月27日分别发布了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定于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两地房产税除了税率有差异,征收标准也各不相同,上海侧重人均住房面积,重庆侧重在住房的市场价格,上海房产税以人均60平方米以上住房纳入征税围,重庆则主要针对高档住房进行征税。
1.4各地连下“猛药”调控细则陆续出台2月底,重庆“国八条”调控细则出台。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售房,外地人购房须提供1年纳税证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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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通告
【标 签】个人住房房产税,个人住房,个人申报缴纳房产税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2-10-09
【实施时间】2012-10-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根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规定,现将2012年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请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含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两江新区)内拥有独栋商品住宅和新购高档住房产权的纳税人,于2012年10月1日—;31日,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主动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纳税的,地税机关将依法采取加收滞纳金、提请阻止出境、媒体曝光、交易限制、银行扣款等措施追缴税款,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12366-2,详情登陆网站: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